6、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 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 第 1070514099B 號公告,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x府為辦理「臺南市鹽水區月津港公 2、公 3、公 16 及公 4 公園闢建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臺南市鹽水區月港段 809 地號等 7 筆土地,合計持分
面積 0.013482 公頃,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 13 條及第 13-1 條規定,擬具計
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5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此請
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開闢「臺南市鹽水區月津港公 2、公 3、公 16 及公 4 公園闢建工程」必需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臺南市鹽水區月港段 809 地號等 7 筆土地,合計持分面
積 0.013482 公頃。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並已依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徵收土地為都市土地,範圍內無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42、48 條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案土地屬都市計畫內公園用地,臺南市政府
x於權責辦理,依法無須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為辦理該項工程,本府於 107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內編列預算項下支
應,並依本府 108 年 2 月 1 日府主決字第 1080101797 號函核定保
留預算 10,861,679 元,土地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案用地範圍現況為月津港水域及空地,擬徵收之私有土地位於鹽水都市計畫區公園用地範圍內,範圍xx多為住宅使用,且xx土地並無其他可供居民休憩活動的公共空間使用,考量土地現況使用、土地利用完整性並達成都市計畫規劃原意,因此亟需改善以提升整體生活環境品質。
本計畫均經都市計畫程序進行整體評估並完成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在案。用地取得完成後,將進行公園興建工程並改善月津港水域環境,提供當地居民提供休閒、遊憩之空間,因此必須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之所有權,以達成公園興建提升環境品質及滿足公眾遊憩之公共利益。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案用地範圍係屬 106 年 11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內之公園用地(公 2、公 3、公 16 及公 4),考量土地現況使用、土地利用完整性及環境改善之綜合效益進行設計規劃,本案使用之土地均為達成公園開闢必須使用之最小使用限度範圍。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為改善鹽水區整體環境,本府規劃本次公園興闢,改善月津港水域環境品質、綠化水岸景觀、提升地區防洪機能,並提供居民舒適的親水空間,滿足民眾親近自然與休閒遊憩的需求,故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案依都市計畫公園用地進行規劃,屬永久性設施,以其他
方式取得,如捐贈、協議價購、租用及設定地上權、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聯合開發、公私有地交換等方式、容積移轉及無償提供使用,評估如下:
1、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自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2、協議價購: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以市價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並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協議價購之市價,本府樂觀其成,並願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3、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本案工程係永久使用,無法於一定時間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為避免市庫無限制支出,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租用及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
4、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雖係取得公共設施土地方式之一,惟本案工程用地均為闢建公園所必要,無多餘土地可供分配或發還,因此本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
5、聯合開發:聯合開發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本案公共事業之興闢並無金錢或其他收益可供分配,因此本 案工程所需土地不適用聯合開發方式取得。
6、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府 107 年 5 月 11 日府都管字 第 1070514099B 號公告,本府無其他公有非公用土地可供交換,故本案工程所需土地無法以此方式取得。
7、容積移轉:本府訂有「臺南市政府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惟仍視土地所有權人之意願主動提出,本府並可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8、無償提供使用:因本案工程係屬永久使用,無法再歸還原土地所有權人,惟如土地所有權人願意以永久無償使用之方式提供予本府闢建公園使用,仍依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提出之意願,本
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
以上 8 種取得方式,除去 3、4、5、6 點,因本案工程屬永久性設施,經評估仍儘量以取得土地所有權為原則,故判斷為不可行外,其餘方式本府將竭誠與土地所有權人磋商。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無。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
本案徵收範圍位於臺南市鹽水區橋南里,截至 108 年 2 月鹽水
區戶數總計 10,054 戶,人口總計有 25,375 人,其中男性人口
13,225 人,女性人口 12,150 人,年齡結構以 40-64 歲分布為
主,其中橋南里戶數共計 1,658 戶,人口數總計 4,360 人,男
性人口 2,195 人,女性人口 2,165 人。本案擬徵收土地 7 筆,
面積 0.013482 公頃,實際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為 11 人,徵收範圍內無實際居住人口,推估間接影響或工程受益對象為鹽水區橋南里及xx地區居住人口,而本計畫為公園興闢工程對人口年齡結構較無直接影響。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
本案為都市計畫之公園用地,徵收範圍內主要為月津港水域及空地,範圍xx多為住宅使用,本案工程主要為公園開闢及月津港xx環境改善,並未對周圍社會環境造成負面影響,開闢完成後預期效益包括:
(1)改善月津港水域環境
(2)拓展滯洪及親水空間
(3)發揮都市公園防災效益
(4)提供社區民眾多功能健康生活空間
(5)塑造都市景觀風貌
(6)改善公共空間環境品質
(7)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
本案為都市計畫之公園用地,現況主要為月津港水域及空地,並無涉及建築改良物,故不致造成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負面影響。
本案公園開闢後,可串連月津港親水公園及xx歷史文化特色 景點,不僅增加地方居民休憩空間,每年興辦月津燈節等活動 能擁有更優質之環境,提升當地生活機能、環境景觀及生活品 質,吸引觀光遊客駐足遊憩,增加xx商業區域整體營收提升,故對其弱勢族群生活型態具正面影響。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
本案徵收將以完善的整體規劃設計,改善月津港整體環境,打造居民良好的親水空間,提升該地區的生活品質,充分提供附近居民休閒活動場域,滿足民眾親近自然與休閒遊憩的需求,進而促進居民身心健康,實踐健康的生活,營造健康的社區,對整體具有正面的影響。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園用地,其中土地權屬為私人所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土地稅法課以千分之六稅率,而於取得土地興闢後,依土地稅減免規則得全免地價稅。
本案公園興闢後,將可提升月津港整體環境景觀與生活機能,有助於發展地方觀光、有效土地利用及提升地方產業等實質發展,並能藉由優質的生活環境吸引居住人口,帶動附近房價與
地方發展,更可提升周圍土地開發之價值,有利於政府之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
本案土地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範圍內現況多為現有水域及空地,並無大面積農耕使用,因此並未造成農地減少而促使糧食短收之情形,亦無糧食安全之疑慮。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
本案係以興闢公園為目的,且現況並無工廠、公司及從事營業使用之建築改良物,故無影響就業或轉業人口問題。相對本案公園用地興闢後能提供居民休閒遊憩空間,改善生活品質,促進地方及經濟發長,有利增加就業人口,降低人口外移,對於提升xx環境之就業條件有正面影響。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
本工程範圍擬徵收土地涵蓋本市鹽水區月港段 809 地號等 7 筆土地,合計持分面積 0.013482 公頃, 總徵收費用新台幣 2,090,977 元。本案徵收土地宗地單位市價評定,業經本市地
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 108 年第 1 次會議評定通過(詳附件九,臺南市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文件)。為辦理該項工程,本府於 107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內編列預算項
下支應,並依本府 108 年 2 月 1 日府主決字第 1080101797 號函
核定保留預算 10,861,679 元,土地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
本案徵收範圍內現況為水域及空地,並無徵收農林漁牧使用之土地,故對農林漁牧產業鏈無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
本案係依都市計畫之公園用地劃設,配合整體都市發展之規劃,有效塑造都市景觀風貌,並考量整體環境與土地利用之完整性。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
本案興闢公園並無破壞城鄉風貌之虞,相對可改善月津港xx環境,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提供休憩親水空間,對城鄉自然風貌帶來正面效益。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
經查閱臺南市開發行為涉及有形文化資產查詢系統,本案公園闢建工程鄰近考古遺址「菜寮Ⅰ遺址(約距 1250 公尺)、菜寮
Ⅱ遺址(約距 2,150 公尺)、新營˙過港遺址(約距 700 公尺)、
鹽水˙土庫遺址(約距 1,600 公尺)、鹽水港遺址(約距 300 公
尺)」等 5 座遺址,惟本案徵收範圍距離 5 座遺址有一定距離,且工程施作方式未涉及下挖行為,故無造成影響 (詳附件十五) 。日後施工倘發現地下相關文化資產,將由施工單位依文化資產等相關規定辦理。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
本案徵收範圍位於xxxxxx,xxxx 000 xxx可達鹽水商圈,附近有鹽水市場、鹽水國小及橋南老街,生活機能便利。
預計公園興闢後藉由水岸環境改善與綠美化,可提供當地居民良好的親水休憩場域、提升整體生活品質與塑造舒適的居住環境。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
本案工程採生態工法,可提升水域環境品質,改善生物棲息環境,提供人與自然永續生態共存環境。
本案興闢公園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規範對象,故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依本府環境保護局 107 年 12 月 24 日環綜字第 1070134959 號函
所示,本案興闢公園非屬「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3 條至第 31 條及「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5條所稱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之開發行為,故無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
本案公園興闢後水岸環境綠美化,提升居民親水意願,營造健康生活環境。
藉由月津港水岸空間改善及公園闢建,提升公共環境品質並與路網串聯,吸引觀光人潮,同時促進文化產業發展,對社會整體環境有正面之影響。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
本案屬都市計畫之公園用地,在「台灣永續發展策略綱領」說明環境資源是國家永續發展的基礎,在永續環境政策與行動綱領中提倡全國各地普設生態走廊,結合都市綠地、都市藍帶與都市生活動脈形成綠地系統網路、加強綠道建設、提高其可及性與安全性、考量綠地開發與既有綠地空間之更新或再利用。
2、永續指標:
本案屬都市計畫之公園用地,興闢公園施工順應地形採用環保、節能之生態工法,並配合地方特色以降低對環境之景觀衝擊, 提升水域環境品質,改善生物棲息環境,增強地區防洪機能, 促進社區整體發展,確保地方永續發展。
3、國土計畫:
本案徵收範圍係屬都市計畫所劃設之公園用地,公園興闢後將可改善月津港水域環境、增加滯洪面積、綠化水岸景觀、提升生活品質、提供休憩活動空間,符合都市計畫之規定,亦符合國土計畫永續發展之目標。
(五)綜合評估分析:
本工程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經評估應屬適當:
1、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
本案公園興闢可改善公共空間環境品質,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創造都市風貌的塑造,提升當地生活機能及環境景觀,並滿足民眾親近自然與休閒遊憩的需求,進而促進居民身心健康,實踐健康的生活,營造健康的社區。
此外,藉由月津港護岸改善,可避免水患發生,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有利月津港河岸之生態維護及永續發展。
2、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
臺南市溪北人口面臨衰退,鹽水舊市中心區經營面臨蕭條,本府希望透過整合地方資源,落實城鄉均衡發展,透過公有閒置空間活化轉型計畫之引入,提昇地方生活品質,興盛觀光及導入市區停留和消費。吸引國人移居非都會區,型塑風情小鎮,提供再振興機會。
本案預計闢建鹽水區公二、三、四、十六公園,公園開闢後除了能有效改善月津港水域環境外,更可滿足社區鄰里居民日常休憩空間的需求,提供居民散步、遊憩、運動或集會的場所,以達健康、寧適、教育、娛樂、防災等公共利益目標所設計闢建的公共設施,亦能提供月津港燈節擴大舉辦,提升觀光及當地文化復甦,故本公園開闢有其必要性。
3、興辦事業計畫之適當性
本案土地已劃定為公園用地,用地範圍係依據都市計畫公告之公園用地範圍辦理,其用地範圍已達最小限度且無其他更合適之替代地區,且公園興闢後將可滿足當地社區鄰里居民日常休憩空間之需求,並兼具月津港水岸環境改善等公共利益,提昇
公共設施服務水準,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有益,故本案有其適當性。
4、興辦事業計畫之合法性
本案公園工程之私有土地取得作業,係依據下列規定辦理,具備興辦事業之合法性:
(1)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10 款: 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
(2)都市計畫法第 42、48 條。
(3)106 年 11 月 20 日發布實施之「變更鹽水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之姓名、住所
徵收範圍內現況為月津港水域、空地及部分農作。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本案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為農作改良物與雜項工作物。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無,徵收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已全數協議價購取得。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本案用地範圍位於臺南市鹽水區治水路以東至中正路,北側為鹽水區仁
愛段,南側為鹽水區月港段,整案徵收範圍以現有月津港水域為主,案內土地皆屬都市計畫之公園用地。徵收範圍現況為水域、農作,範圍xx為農業及住宅使用。
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徵收範圍內並無文化古蹟範圍或資產。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業於 107 年 4 月 25 日、107 年 7 月 1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
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鹽水區公所、xxxxxxxxxxxxxx,xx
(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新聞紙(第一場:107 年 4 月 27 日xxxx
xx,xxx:000 x 0 x 00 xxxxxxx)xxxxxxx
x(xxx:000 年 4 月 26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第二場:107 年 7
月 13 日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於 107 年 5 月 10 日、107 年 7 月 27日舉行公聽會。
(二)公聽會上業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6 月 4 日、
107 年8 月21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臺南市政府、鹽水區公所、xxxxxxxxxxxxxx,xx(x)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四)已於 107 年 7 月 27 日第 2 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 5 月 10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以 107 年 9 月 6 日府工園一字第 1070993297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
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7 年 9 月 17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
(二)申請徵收前,已併開會通知單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xx意見,除曾○水、周○昌及曾○葺等 3 位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土地所有權人xxx、朱○生等 2 位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已
辦理繼承登記並同意協議價購),及周○文(送達之處所不明)通知無法送達外,其餘均已合法送達。所有權人xxx等 4 位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曾○水、xxx及曾○葺等 3 位土地所有權人已死亡(土地所有權
人xxx、xxx等 2 位土地所有權人之繼承人已辦理繼承登記並同意協議價購),經函請相關戶政機關提供其繼承人住址,並依其址寄發通知協議價購及給予xx意見機會,並對該等土地所有權人及其全體繼承人辦理公示送達。
(四)本案協議價購市價係本府委由不動產估價師,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等規定進行估價;而為期能提升民眾協議價購意願,減少補償價格爭議,並考量經費狀況等因素,爰簽奉核准以該不動產估價師評定之市價(13,700、15,800 元/㎡)作為本次協議價格。
(五)本案經與各所有權人協議後,計有xxx等 60 人(佔私有地面積 98.54%)同意依價購條件辦理協議價購;其餘所有權人因未辦理繼承登記、限制登記,或因未出席會議、未於期限前表示讓售意願而視為拒絕協議…等因素,致未能達成協議價購,本府爰依規定申請徵收。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徵收土地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無。
十六、安置計畫:
本案無土地徵收條例第 34-1 條規定情形,故無需另洽社政單位查詢及辦理安置作業。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計畫目的:本府希望透過整合地方資源,落實城鄉均衡發展,透過公有閒置空間活化轉型計畫之引入,提昇地方生活品質,改善整體月津港水域環境,維護生態及永續發展,提供附近居民休憩活動空間,提升生活品質,亦能提供月津港燈節擴大舉辦,提升觀光及當地文化復甦。
(二)計畫範圍:詳徵收土地圖說。
(三)計畫進度:預計 108 年 5 月開工,預計 110 年 5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090,977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2,090,977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 0 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0,861,679 元。
(二)為辦理該項工程,本府於 107 年度地方總預算案內編列預算項下支
應,並依本府 108 年 2 月 1 日府主決字第 1080101797 號函核定保
留預算 10,861,679 元,土地徵收補償費來源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