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粤港澳高校联盟章程
第一条 联盟名称
第一章 总 则
1.1 中文名称:粤港澳高校联盟(以下简称“联盟”)
1.2 英文名称:Guangdong–Hong Kong–Macao University Alliance
(简称“GHMUA”)第二条 联盟宗旨
联盟以汇集粤港澳精英大学,培养高素质人才,推动三地共同迈向知识型经济时代为宗旨,致力于深化三地学生交流和合作研究,提升区域合作层次和水平、协同创新,携手打造“粤港澳一小时学术圈”。
第三条 联盟性质
3.1 联盟是由中山大学倡议,中山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澳门大学三校共同发起,粤港澳地区高校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大学合作组织。
3.2 联盟不是独立法人,不承担成员单位,及其相互间合作与成果连带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运行机制
第四条 联盟设立理事会,为联盟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包括常任理事成员和非常任理事成员。常任理事成员由联盟发起高校(中山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澳门大学)担任;非常任理事成员广东高校5个、香港4个、澳门3个,实行轮换制,每三年各地区轮换至少三分之一,按照选举票数确定任期及轮换顺序。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3名,由理事会成员自荐或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会主要负责制定联盟的发展规划、审定联盟的工作计划、商议新成员加入及联盟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长可召集临时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须由过半数理事会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执行。
第五条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联盟日常办事机构,常设于中山大学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接受理事会的领导。秘书处具体负责联盟的各项日常事务,包括联盟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联盟成员的日常联络,联盟的文书、财务和档案工作等。
第六条 联盟支持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广东省教育厅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高等教育局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
第七条 联盟实行校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组织召开联盟高校校长联席会议,与联盟理事会同期举行,商讨联盟合作及发展的重大事宜。
第八条 联盟建立专门事务交流机制,联盟高校的学生交流、科研合作及粤港澳三地合作交流等事务的负责人通过召开会议、网络电话及邮件等方式定期进行交流,以落实各项合作事宜。
第九条 联盟的运作经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各成员高校共同承担或商定分担。联盟的经费使用严格按照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经费运作细则由理事会商议制定。
第十条 联盟的共同事务必须经过半数成员表决同意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合作领域
第十一条 联盟的合作领域包括人才培养、招生就业、科学研究、协同创新、政策咨询等各方面,联盟的合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领域。
第十二条 联盟鼓励成员高校之间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联盟部分成员学校之间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
第十三条 联盟成员高校在获得理事会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本联
盟名义对外签署合作协议或申请政府和社会支持。
第四章 联盟成员权利及义务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监督和质询联盟的工作,对联盟的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联盟的各项重大事务和日常活动;自愿加入、自由退出联盟;其他符合联盟章程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联盟成员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遵守联盟章程,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积极鼓励联盟成员之间的合作及共同申请经费;主动配合联盟工作,保证联盟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加入与退出
第十六条 非联盟成员单位由联盟理事会成员邀请或推荐,经联盟理事会同意后方可加入联盟。
第十七条 联盟成员可遵照相关程序自愿申请退出联盟。联盟成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成员义务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劝其退出联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x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需向全体联盟成员公布,对所有联盟成员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十九条 x章程未尽事宜或有关条款的修改,由联盟秘书处提出补充或修改意见,报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x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所有。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