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平安理财有权向投资者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以《产品说明书》及对应理财产品相关公告中载明为准。平安理财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 或服务内容,对服务费用、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费用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平安理财官方网站(https://wm. pingan.com)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以《产品说明书》及/或《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平安...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投资协议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甲方(以下或称“投资者”)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与乙方(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或称“平安理财”)协商一致,签订包含本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在内的全套销售文件。
一、重要声明
本协议与本理财产品对应《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该文件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下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完整的不可分割的销售文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特别提示: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风险揭示书》,以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获取的版本为准】。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建议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认真阅读销售文件,并可咨询专业理财经理。投资者签署本协议(含电子渠道确认)则被视为已详细阅读销售文件,并充分理解销售文件所有条款和潜在风险,自愿购买本理财产品,并遵守销售文件的各项规定。
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受各种市场波动因素影响,本理财产品可能存在但不限于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具体风险因素在本协议对应的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中揭示。请您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投资者保证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其合法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情况;投资者承诺订立和履行本协议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且不违反任何约束或影响投资者或其资产的合同、协议或承诺。
2、投资者应当配合管理人平安理财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身份识别及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并配合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如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投资者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投资者应及时按照销售服务机构要求办理变更手续。若投资者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3、投资者知悉并确认本理财产品非存款,而是管理人平安理财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其投资本金仅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及分享投资收益,并非按照存款计付利息。
4、在产品认购/申购期内,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不能从其指定账户足额划转的,则投资者对相关理财产品的购买不成功,该理财产品的相关法律协议对其不生效,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5、如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购/申购本产品的,则投资者在此特别声明: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按委托金额直接从客户指定资金账户扣划相应的认/申购资金,而无需通过任何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客户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同时,客户知晓并接受,在扣款期间,乙方不向甲方计付利息,销售服务机构是否计付利息以销售服务机构相关规则为准。
6、如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确认并接受通过电子渠道签署销售文件及在该等渠道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上述系统对投资者操作行为的记录为最终证据,客户的具体操作行为以该等记录为准。
7、如因投资者原因,导致平安理财对其他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投资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平安理财有权向投资者收取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以《产品说明书》及对应理财产品相关公告中载明为准。平安理财亦有权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费用、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费用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平安理财官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以《产品说明书》及/或《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平安理财信息披露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投资者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效力后签署本协议,并在签署本协议后持续关注。
2、平安理财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理财产品份额的收益分配并将对应资金划入投资者账户后,即视为平安理财已向投资者完成收益分配和资金的清算分配。因投资者账户冻结、挂失、换卡、销户、长期不动户等原因造成账户变更或异常,投资者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如因投资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而造成平安理财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无法向投资者进行正常收益分配和资金清算分配,由此导致投资者损失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平安理财及/或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3、平安理财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约定披露产品相关信息。
4、未经投资者书面许可,平安理财不得向任何组织、个人提供或泄露与投资者有关的业务资料及信息,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平安理财委托的专业咨询机构或协议双方另有约定的其他
情况除外。
5、平安理财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销售文件的约定全权负责理财产品资金的运用和理财产品资产的管理,有权参加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相关的所有会议,并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平安理财并有权代表投资者利益,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销售文件对理财产品投资产生的风险资产进行多种方式的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转让、重组、债转股、资产证券化、委外催收、抵债资产收取与处置、破产重整等。
6、平安理财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持有理财产品信息、交易明细信息及对应的销售结算资金流水。
7、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平安理财或投资者享有的提前终止权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时或投资者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平安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8、平安理财或销售服务机构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投资者或其资金存在洗钱、恐怖融资、逃税等嫌疑,平安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或限制投资者正常申购/认购、赎回/清算事项,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9、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产品说明书》等的相关约定,平安理财所应享有的其他权利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免责条款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系统故
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风
险或投资者损失的,平安理财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知投资者,并采取一切必
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小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非因平安理财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
造成的损失,平安理财不承担责任。
四、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营业网点、客服电话、网络在线客服等(具体方式以投资者与销售服务机构签订的《代理销售协议书》为准)或平安理财在《产品说明书》、相关公告中约定的其他渠道
(如有)反映问题。
涉及投资者提出的与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运用、管理人职责、理财产品收益的计算和分配、清算等相关咨询、投诉、纠纷,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其内部客户服务流程了解投资者投诉或异议的详细内容,并及时反馈给平安理财;平安理财在收到销售服务机构反馈的投资者咨询后,将及时形成答复意见,并将处置意见反馈给销售服务机构,并由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其内部客户服务流程
答复投资者。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为 Xxxx_xx@xxxxxx.xxx.xx,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为【4000195511】。五、协议的生效及终止
1、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柜面或管理人直销柜面等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投资者签字和管理人加盖公章后生效。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本协议经投资者通过点击确认或完成电子签署流程后生效。投资者通过平安理财电子渠道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按照平安理财提供的电子渠道完成购买流程操作后即视同生效。
2、如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后,又变更该笔理财销售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变更、金额变更、资金账户变更、投资者信息变更等),则以双方最近一次交易达成的交易内容为准。
3、除按《产品说明书》约定的终止情形以外,投资者有违约行为或交易资金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时,平安理财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投资者认购理财产品失败、平安理财或投资者提前终止以及理财产品到期并完成清算分配后,本协议自动终止。
5、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项下各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六、法律适用及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包括本协议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
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x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在协商或仲裁期间,对于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协议当事人仍须履行。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投资者和平安理财分别保留一份,另一份由销售服务机构留存,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以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及《客户权益须知》的内容为准。
甲方: | 乙方: | ||||||
签署时间: | 年 | 月 | 日 | 签署时间: | 年 | 月 | 日 |
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
一、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不承诺本理财产品一定盈利,也不承诺最低收益。
二、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三、 投资者不得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承诺其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其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投资者将配合管理人及销售服务机构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四、《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本《产品
说明书》”、“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文件具体名称以销售服务机构为准,下同)、《客户权益须知》共同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五、本理财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 诺。投资者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请详细阅读《风险揭示书》内容,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六、管理人xx提示: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确保 自己详细了解和审慎评估本理财产品的资金投资方向、风险类型等基本情况,完全理解该项投资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并充分、慎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自行决定购买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管理需求匹配的理财产品。
七、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后,投资者应随时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情况,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八、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管理人按照前述规则发布该信息披露即视
为该修订通知已送达投资者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九、 为贯彻落实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发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理财登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实施细则》(理财中心发〔2018〕18 号)文件精神及相关实施细则及《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关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数据标准化规范(2019 版)>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管理人将向监管机构报送理财产品投资者身份信息、每日交易、持仓等信息。后续银保监会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等机关如果提出新的信息报送要求,管理人将按照该等机关的要求执行。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机关要求报送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其他管理人(如有,特指除本理财产品的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之外的其他管理人,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产品的受托人或管理人、相关投资顾问等,下同)有可能需要向监管机构报送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平安理财将应其他管理人申请,在必要范围内向其他管理人提供相关信息,并要求其他管理人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即视为已经同意平安理财在前述范围内向相关方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xxxx等相关信息。
一、产品概述
产品名称 | 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 |
产品代码 | TC3X001005 |
全国银行业理财信 息登记系统编码 | 产品登记编码:Z7003323000052,投资者可以根据该登记编号在中国理财网 (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询产品信息。 |
产品管理人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 |
产品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托管人”。 |
销售服务机构 | 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具体销售服务机构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增加其他销售服务机构,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以 管理人公告为准。 |
本理财产品为现金管理类人民币理财产品。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时需要清楚本理财产品特性和风险特征。
理财币种 | 人民币 |
产品类型 | 现金管理类 |
投资性质 | 固定收益类 |
募集方式 | 公开募集 |
运作方式 | 开放式 |
产品风险评级 | R1(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管理人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 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 |
目标客户 | 本理财产品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销售。管理人有权调整目标客户范围,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管理人建议: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xx型”、“稳健型”、“保守 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理财产品。 |
理财产品份额 | 1、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并提前发布份额设置公告。 2、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理财产品每类份额以下内容可单独设置,具体设置情况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 (1) 销售服务费 (2) 产品/份额销售名称 (3) 产品/份额销售代码 (4) 销售服务机构 (5) 销售对象/目标客户 (6) 认购/申购起点及递增金额 (7)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金额 (8)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9) 固定管理费、托管费 (10) 可单独设置的其他内容 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各产品份额净值将分别计算及公告,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新的产品份额类别、停止现有产品份额类别的 |
销售、调整产品份额类别设置或对份额分类方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如有调整, 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理财产品份额面值 | 理财产品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单位为份。 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
发行规模 | 本理财产品不设发行规模下限,规模上限不超过人民币 500 亿元。本理财产品自开始认购至成立日之前,若本理财产品认购金额未达下限,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成立或不成立;若本理财产品发行规模超出上限,管理人有权结束认购/申购,停止接受认购/申购申请。 管理人有权调整发行规模上限和下限,具体发行规模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认购/申购起点金额、递增金额 | 认购/申购起点、递增金额以管理人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披露的最新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对不同份额设置不同认购/申购起点、递增金额并进行调整,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该份额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调整认购/申购起 点、递增金额,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资者。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 | 单笔认购/申购上限以管理人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披露的最新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对不同份额设置不同单笔认购/申购上限并进行调整,同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该份额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调整单笔认购/申购上限,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资者。 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以管理人在销售服务机构渠道披露的最新公告为准。管理人有权对不同份额设置不同单一投资者上限并进行调整,同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该份额的投资者。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 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
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 | 本理财产品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为 0.01 份。 管理人有权设置和调整投资者最低持有份额,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资者。 |
本金及理财收益 |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特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不保障本金且不保证理财收益。 |
(如有,下同) | 本理财产品的收益随投资收益浮动,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等而蒙受损失。在本理财产品对外投资资产正常回收的情况下,扣除本理财产品税费和 理财产品费用等相关费用后,计算本理财产品的可分配利益。 |
认购期 | 2023 年 4 月 7 日 9:00-2023 年 4 月 10 日 17:00,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 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认购登记日 | 2023 年 4 月 11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 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成立日 | 2023 年 4 月 11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本理财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成立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产品管理人将在本 理财产品成立日之后 5 个工作日内披露成立公告。 |
初始封闭期 | 无。 |
产品存续期 | 本理财产品为开放式理财产品,无特定存续期限,实际到期日以管理人公 告为准。 |
理财产品终止 |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发生任一理财产品终止事件的,本理财产品有可能终 止。 |
理财产品终止日 | 指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根据实际情况,是指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终止之日,或指本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如有),或管理人根据本《产品说明书》约定宣布本理财产品早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如 有)而终止之日或宣布本理财产品延长后的实际终止之日。 |
理财产品费用 | 本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费为 0,满足一定条件下收取强制赎回费。 1.固定管理费:管理人收取理财产品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率不超过 1%/年。固定管理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2.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机构收取理财产品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率不超过 1%/年。管理人有权根据不同销售服务机构/销售渠道/份额类别设置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3.托管费:托管人对本理财产品收取托管费,托管费率不超过 0.04%/年。托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四舍五入。 4.强制赎回费:当本理财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
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若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1%以上时,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当本理财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以上赎回费用全额计入本理财产品财产。 5.其他(如有):除理财产品所承担的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6.管理人有权根据国家政策和适用法律的规定,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具体以管理人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管理人将至少提前 5 个工作日进行公告,详细内容见“七、产品费用”。 本产品根据份额分类不同,可能设置不同的费用,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
业绩比较基准 | 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7 天通知存款利率。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本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由管理人根据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并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等因素设定。本产品投资范围及比例、投资策略详见本产品说明书“二、产品投资”部分内容。 业绩比较基准是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基于产品性质、投资策略、过往经验等因素对产品设定的投资目标,不是预期收益率,不代表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构成对产品收益的承诺。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调整,该 |
调整将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之“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 |
工作日 | 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外的其他日。 |
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 工作日。 |
估值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日为估值日。管理人于估值日后第 1 个工作 日公布理财产品万份收益。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产品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
开放日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产品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或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对本理财产品临时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除 外。 |
申购、赎回确认日 | 投资者提交申购、赎回申请后,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的日期,具体以本《产品说明书》之“理财产品申购、赎回”确定的申购、赎回确认 日规则为准。 |
申购期、赎回期/开放期 |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日 00:00 至 24:00(不含)为理财产品的开放期,投资者可在开放期提交申购、赎回申请,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五、交易规则”中申购、赎回确认日 规则为准。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
理财产品申购和赎回 | 本理财产品于申购期、赎回期开放申购和赎回。管理人仅在申购、赎回确认日对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特定情形下且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详细内容见以下“五、交易规则 (三)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申购或赎回理财产品的,还应按照销售服务机构对于申购、赎回方式的规则执行,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披露的规则为准。投资者通过不同销售服务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可能会因不同销售服务机 构的申购、赎回规则不同对权益产生影响。 |
万份收益 | 指每万份理财产品份额的日净收益。 |
七日年化收益率 |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
理财产品份额净值 | 本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 1.00 元人民币/份。即使赎回价格按照理财产品份额 净值计算,赎回价格并非代表投资者最终可根据该价格获得最终赎回资金, |
具体见“六、产品收益分配”的相关规定。 | |
收益计算天数 | 实际理财天数/365。 |
收益计算方式 | 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计算收益。 |
收益分配原则 | 本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原则为“每日计提,按日结转”。本理财产品收益以每万份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上一日收益,每日进行结转,如果上一日出现负收益,则相应核减客户的份额。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
提前终止 | 管理人有权按照监管要求或实际投资情况终止本理财产品,并至少于终止前 5 个工作日进行信息披露。原则上终止后 5 个工作日将投资者理财资金划入客户指定资金账户(如有延期,将在本说明书约定渠道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进 行披露)。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息。 |
巨额赎回 |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 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 |
税款 |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 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
追索条款 | 若本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金融资产到期不能全部偿付导致资产减值甚至本金大幅损失,管理人将首先按照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实际回收资金按照协议约定顺序支付理财本金和收益(如有),差额部分向相关责任人追索,管理人将在取得追索资金后 5 个工作日内扣除相关费用后向相关投资者进行支 付。本追索条款不代表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做出任何保本保收益承诺。 |
其他规定 | 产品认购期、认购登记日、产品成立日、产品开放日、提前终止日等日期, |
管理人有权根据节假日进行调整,并以实际公布为准。 认购登记日至产品成立日为认购清算期,产品赎回确认日至资金到账日为赎回清算期,提前终止日至资金到账日为终止清算期(若管理人提前终止理财),上述清算期内均不计付收益。清算期逢节假日顺延。 发生暂停认购/申购,理财产品宣布不成立等情形时,管理人将根据本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如果因发生前述情形导致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负责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认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将及 时恢复认购业务的办理。 | |
其他释义 | 1、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距可赎回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资产管理产品、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票据),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其他流动性受限资产。 2、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包括可在交易所、银行间市场正常交易的股票、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货及期权合约以及同业存单,7 个工作日内到期或可支取的买入返售、银行存款,7 个工作日内能够确认收到的各 类应收款项等。 |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进行修改。管理人对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的修改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本说明书约定及时公告,投资者可按照说明书约定开放期赎回理财产品,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申请赎回不受巨额赎回限制。
二、产品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理财产品为具有高流动性、低风险的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
本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可直接或通过依法设立的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的投资渠道和方式投资上述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本理财产品的上述投资范围将有可能随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产生变化,如投资范围等发生变化,产品管理人将于新的投资范围开始实施日前 5 个工作日在其网站公告。投资者若对此有异议,
可申请赎回。投资者在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三) 投资比例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产品管理人应当自产品成立日起 3 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产品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说明书的约定。非因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产品管理人将尽力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将理财产品投资比例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四) 投资限制
1. 本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 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3.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4.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 AAA 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5. 管理人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6.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5%。
7. 本理财产品持有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8. 本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9. 本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 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除外。
10. 本理财产品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持有的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11. 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产品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者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12. 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 50%时,本理财产品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13. 当前 10 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现金管理类产品总份额的 20%时,本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
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若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间突破上述第 2
项、第 3 项、第 4 项、第 5 项、第 7 项、第 9 项、第 12 项、第 13 项比例限制的,本理财
产品管理人将恪尽职守,在 10 个交易日内将本理财产品调整至符合要求,银保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非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本理财产品在存续期间突破上述第 8 项比例限制的,本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对以上投资范围和配置比例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对投资比例无其他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因监管政策与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对本理财产品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进行修改,以符合监管要求。
(五) 投资策略
本理财产品将结合宏观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力求在满足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 滚动配置策略: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征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既能提高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使配置资产的收益率与市场利率基本一致。
2. 久期控制策略: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资产的久期。在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资产久期,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资产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 套利策略: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各个子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跨品种套利是利用不同金融工具的收益率差别,在满足产品自身流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 杠杆策略:本理财产品将对回购利率与短期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并在对资金面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利差套利空间,并确定杠杆操作策略。
5. 时机选择策略:政策的短期变化或发布、市场季节性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暂时失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短期失衡来提升资产收益率。
三、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和销售服务机构
1. 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运作和产品管理,投资者在此授权并同意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和处分本理财产品资金;
(2)按照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费和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费用(如有);管理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垫付因处理本理财产品相关事务所支出的本理财产品费用及税费的,对本理财产品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管理人有权根据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终止或延长本理财产品的期限;
(4)管理人有权调整本理财产品的认购/申购起点、单笔认购/申购上限等要素;
(5)管理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投资者的信息向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披露;
(6)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为本理财产品的利益,行使因本理财产品财产投资于各类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所产生的相关权利;
(7)以产品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以及代表本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风险处置,行使、放弃、变更相关权利义务等法律行为;
(8)在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允许的前提下调整估值日;
(9)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规定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赋予管理人的其他权利。
2. 产品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托管人基本信息及主要职责如下:
产品托管人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成立时间 | 1987 年 12 月 22 日 |
住所 |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
主要职责 | 提供包括账户开立、资金保管、资金清算、估值核算等本理财产 品托管服务。 |
管理人为本理财产品资金管理之目的,以本理财产品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单独开立资金账户,本理财产品资金的一切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收募集资金、划付对外投资资金、
缴纳本理财产品税费、接收本理财产品回收资金、支付本理财产品费用以及向份额持有人划付本理财产品利益分配款项,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 销售服务机构:指产品管理人以及符合《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银保监会规定,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的机构。销售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供包括本理财产品宣传推广;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协助管理人与投资者签署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协助投资者与管理人沟通和客户维护等销售服务。本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详见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公告。
如有新增销售服务机构,新增销售服务机构的基本信息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四、产品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采用固定份额净值,份额账面净值始终保持 1.00 人民币。万份收益随投资收益变化,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个自然日为估值日,管理人于每个自然日计算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并于估值日后第 1 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渠道发布理财产品万
份收益及最近七日年化收益率,理财产品万份收益精确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 4 位以后截位。以上规则如有调整,以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1. 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估值方法如下:
(1)银行存款按其适用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债券回购和同业存款按其约定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3)债券、ABS 等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摊余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4)资产管理产品的估值:
a) 以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获得的、由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最新份额净值或投资收益情况进行估值;
b) 如所投资产管理产品的产品合同未约定估值方案或其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数据不公允,由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根据合理判断按反映产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案进行估值。
(5)若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持有其他投资品种,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共同认可的方法估值。
(6)理财产品管理人与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用估值技术,对理财产品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认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产品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7)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管理人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产品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如监管并无明确规定和要求的,由产品管理人与托管人协商确定计算方法。
(9)扣除项: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费用和税费(如有)。
2. 暂停估值的情形
(1)根据本理财产品投资所涉及的交易场所遇法定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他任何不可抗力致使产品管理人(或其授权人)、产品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值时;
(3)占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产品管理人
(或其授权人)为保障资产委托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并征得产品托管人同意的;
(4)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估值的其他情形发生;
(5)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3. 估值错误的处理
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理财产品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理财产品万份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理财产品万份收益错误。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a) 由于理财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托管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该估值错误导致投资者遭受的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b)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c) 因理财产品托管人估值错误造成财产损失,管理人先行赔付的,管理人有权向托管人追偿。若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估值差错造成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理财产品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d) 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投资者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a)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b)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c)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d)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理财产品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理财产品管理人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特殊情况的处理
(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第三方估值机构、登记机构、基金公司、资管计划管理人等发送数据错误等非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原因,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
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估值错误,理财产品管理人和理财产品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理财产品管理人、理财产品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或有关会计准则发生变化等,按照国家最新规定估值。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理财产品管理人和托管人双方本着平等和保护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交易规则
(一)理财产品份额分类
1. 产品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金额、销售渠道等因素,对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并提前发布份额设置公告。
2. 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份额类别,理财产品每类份额以下内容可单独设置,具体设置情况以管理人公布的份额公告为准:
a)销售服务费
b)产品/份额销售名称 c)产品/份额销售代码 d)销售服务机构
e)销售对象/目标客户
f)认购/申购起点及递增金额 g)单笔认购/申购上限金额 h)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
i)固定管理费、托管费 j)可单独设置的其他内容
如理财产品设置不同的产品份额,各产品份额净值将分别计算及公告,投资者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产品份额类别。
(二)理财产品认购
1. 认购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以“份”为单位,认购期每份理财产品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2. 认购期:2023 年 4 月 7 日 9:00-2023 年 4 月 10 日 17:00,管理人保留延长或提前终止产品认购期的权利。如有变动,产品实际认购期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手机银行 APP 或者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参与认购。
3. 认购登记日:2023 年 4 月 11 日(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如产品认购期提前终止或延长,实际认购登记日以管理人实际公告为准。
4. 认购起点:认购期内,本理财产品认购起点金额为 0.01 元人民币,以 0.01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递增。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上述规则。
5. 单笔认购上限:管理人有权对不同份额设置不同单笔认购上限并进行调整,同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该份额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调整单笔认购上限,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资者。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6. 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管理人有权对不同份额设置不同单一投资者上限并进行调整,同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该份额的投资者。管理人不得接受客户购买超过产品份额总数 50%的申请(在产品运作过程中因份额赎回、收益结转等情形导致持有份额被动超过此规则的情形除外)。管理人有权以公告形式调整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7. 认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购费。
8. 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理财产品采取“金额认购”原则。
(2)销售服务机构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管理人的最终另行确认为准。具体而言,如管理人在认购登记日根据投资者的认购申请为投资者成功登记认购份额,则视为投资者的认购申请成功,并以管理人的登记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本理财产品成立后及时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及认购的份额。
(3)认购撤单:认购期内,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已向销售服务机构递交的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除非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否则投资者只能选择全部撤单。如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多次认购,则投资者有权撤销其初次认购申请或任一追加认购申请,但必须就对应该笔认购的申请全单撤销。
(4)认购资金冻结
投资者在认购期内的认购申请被受理后,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冻结人民币资金形式的认购款项。
(三)理财产品申购、赎回
1. 开放日: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每个工作日为开放日,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进行确认。
2. 申购期: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日 00:00 至 24:00(不含)为理财产品的申购期,投资者可在申购期提交申购申请,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申购确认日规则为准。
3. 赎回期: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每日 00:00 至 24:00(不含)为理财产品的赎回期,投资者可在赎回期提交赎回申请,管理人仅在开放日对赎回申请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日期以赎回确认日规则为准。
4. 单笔申购上限:管理人有权对不同份额设置不同单笔申购上限并进行调整,同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持有该份额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调整单笔申购上限,并以公告方式提前告知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超过单笔申购上限部分的申请,对于管理人决定拒绝的申购申情,视为申购不成功。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5. 申购、赎回原则
(1)投资者赎回本理财产品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也不承诺任何收益。
(2)本理财产品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赎回。
(3)因不可抗力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继续申购或赎回时,管理人有权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4)投资者可于申购期内向管理人提出申购申请,管理人按照先申请、先申购原则确认申购申请,如单笔申购超过单笔申购上限(如有),或累计认购及申购金额与本次申购金额之和超过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如有),则管理人有权拒绝确认超出上限部分。如发生超额申请,经管理人评估同意后可予以受理。
(5)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6. 申购方式及申购确认日规则
对于投资者提出的申购申请,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申购申请的有效性:
申购申请时间 | 申购确认方式 | 申购确认日 |
T 日 00:00-17:00 (不含) | 管理人将视为于 T 日申购,投资者账户资金由销售服务 机构扣收,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1 个开放日对投资者的 | T+1 日 |
(T 日为开放日) | 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且销售服务机 构成功将申购款项扣划给管理人成功后投资者方为申购成功。 | |
T 日 17:00-24:00 (不含) (T 日为开放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 T 日后第 1 个开放日申购,投资者账户资金由销售服务机构扣收,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2 个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且销售服务机构成功将申购款项扣划给管理人成功 后投资者方为申购成功。 | T+2 日 |
T 日 00:00-24:00 (不含) (T 日为非开放日) | 管理人将视为于 T 日后第 1 个开放日申购,投资者账户资金由销售服务机构扣收,管理人将在 T 日后第 2 个开放日对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确认份额并且销售服务机成功将申购款项扣划给管理人成功后 方为投资者申购成功。 | T+2 日 |
注:销售服务机构实际交易时间可能与本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7. 赎回方式及赎回确认日规则
赎回申请时间 | 赎回确认方式 | 赎回确认日 |
T 日 00:00-17:00 (不含) (T 日为开放日)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T 日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赎回款项将于T 日后第 1 个开放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T+1 日 |
T 日 17:00-24:00 (不含) (T 日为开放日)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T 日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赎回款项将于T 日后第 2 个开放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T+2 日 |
T 日 00:00-24:00 (不含) (T 日为非开放日)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管理人将为投资者扣减份额,投资者T 日赎回的理财产品份额对应的赎回款项将于T 日后第 2 个开放日日终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 | T+2 日 |
投资者全额/部分赎回本理财产品时,管理人将按照如下方式确认赎回申请的有效性,为投资者扣减份额并支付赎回款项:
注:销售服务机构实际交易时间可能与本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通知为准。
8. 认/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认/申购份额的计算,本理财产品认/申购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认/申购份额=本次认/申购金额÷1.00
认/申购费:本理财产品不收取认/申购费。
认/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 2 位(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人民币认/申购本理财产品,则其可得到的认/申购份额和应支付的认/申购费计算如下:
认/申购份数=100 万元人民币÷1.00=1,000,000.00 份认/申购费=100 万元人民币×0%=0 元人民币
(2)理财产品赎回金额的计算,理财产品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在本理财产品不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投资者应得赎回金额=本次被确认的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保留 2 位小数,2 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示例:假定某投资者赎回 100 万份本理财产品,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 万份*1.00=1,000,000.00 人民币
赎回费=100 万元人民币×0%=0 元人民币
9. 巨额赎回限制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的每个开放日,若本理财产品净赎回申请份额(有效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有效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开放日前一日份额的 10%时,则发生巨额赎回事件。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管理人有权依照本理财产品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赎回、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1)全部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满足全部投资者赎回申请且不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暂停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但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
3)部分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款项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对超过 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有权拒绝或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或者时间优先(即先申请、先赎回)的原则,确定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管理人选择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延迟办理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延缓支付:当管理人在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低于前一日终理财产品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或连续 2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发生时,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选择延缓支付时,延缓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当管理人决定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应
于具体措施实施后,3 个交易日内通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管理人有权调整巨额赎回的处理放式,并于实施前及时公告。
10. 拒绝或暂停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a)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处于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估值时。
d)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e) 投资者申购超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f) 当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g)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
h) 当本理财产品规模过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存在其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投资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情形时。
i)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a) 因战争、自然灾害、系统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本理财产品无法正常运作。
b) 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
c) 本理财产品投资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休市或处于公众节假日,可能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估值时。
d) 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e) 连续三个开放日累计净赎回申请份额超过该连续三个开放日的首个开放日前一开放日产品份额的 20%时。
f)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现金管理类产品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资产净值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产品合同的。
g)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本理财产品现有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h) 本理财产品单个产品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 10%的,管理人有权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i) 法律法规规定或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接受认购/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管理人应于 3 个交易日内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并说明原因及应对安排。如果投资者的认购/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认购/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管理人不承担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上述情形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公告并恢复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11. 其他事项
以上产品申购、赎回规则如有调整的,以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申购或赎回理财产品的,还应按照销售服务机构对于申购、赎回方式的规则执行,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披露的规则为准。投资者通过不同销售服务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可能会因不同销售服务机构的申购、赎回规则不同对权益产生影响。
六、产品收益分配
1. 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期间及到期时,管理人不承诺保证本金安全且不保证理财收益,投资者收益(如有)随投资盈亏水平浮动。
2. 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理财产品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理财产品收益分配原则为“每日计提,按日结转”。本理财产品收益以每万份收益为基准,每日为投资者计算上一日收益,每日进行结转。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将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3)本理财产品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上一日收益全部计提,若当日净值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4)本理财产品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方式簿记,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即红利转产品份额,如果上一日出现负收益,需相应核减客户的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产品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5)当日认购/申购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应当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现金管理类产品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该产品的分配权益,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现金管理类产品品种除外。
(6)投资者通过两个以上账户购买本理财产品的,理财收益按购买本理财产品的账户分别计算。
(7)管理人有权基于投资者利益最大化和公平对待投资者的原则,对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回收资金进行合理分配。
3. 终止分配
就终止分配而言,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管理人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
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理财产品终止日,如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投资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
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导致资产无法在理财产品终止日内变现,则可分配资金为管理人实际资产变现金额扣除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剩余金额,按照投资者持有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向投资者分配。
4. 理财产品延期
本理财产品到期日逢非工作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根据市场情况综合判断决定延长产品期限,推迟本理财产品到期日:
(1)预计在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理财产品财产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产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将无法全部变现;
(2)预计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计划/产品、私募基金的受托人或管理人将不能按期向管理人划付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
(3)理财产品财产涉及诉讼(或仲裁),且预计诉讼(或仲裁)及执行程序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尚未终结;
(4)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延期的其他情形;
(5)法律规定的及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情形。
如管理人决定本理财产品延期的,将于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通过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对延期事项进行说明,并说明延期期限及到期之日,自披露之日即视为相关信息已送达,并据约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5. 风险示例
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率容易受到所投资金融资产涉及的企业信用变化、市场利率的变化、实际投资运作情况以及投资管理方投资能力等的影响,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的情况下,本理财产品收益可能为零或负,投资者有可能损失全部本金。对于
因信用风险导致的损失,管理人将向发生信用风险的投资品种的发行主体进行追偿。所追偿的全部收益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继续向投资者进行清偿。
七、产品费用
1. 理财资金所承担的相关费用
本理财产品所承担的费用包括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本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
理财产品费用按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及产品管理人与费用收取方之间的协议约定从理财产品资产中支付。产品管理人或理财产品参与方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有权从理财产品资产中优先受偿。
产品固定管理费、产品托管费、产品销售服务费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四舍五入。
(1)产品固定管理费
产品固定管理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具体固定管理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 ×固定管理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固定管理费
为前一日某类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产品固定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2)产品托管费
产品托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0.04%年费率计提。具体托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 ×产品托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产品托管费
为前一日某类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产品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3)产品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按不超过前一日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的1%年费率计提。管理人有权根据不同销售服务机构或不同份额设置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具体销售服务费率以管理人公布的信息为准。计算方法如下:
H=∑ ×各份额销售服务费率÷365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为前一日某类理财产品份额资产净值产品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期支付。
(4)强制赎回费
本理财产品在以下情况下收取强制赎回费并全额计入产品财产:
当本理财产品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产品资产净值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若单个投资者当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1%以上时,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当本理财产品前10名投资者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该产品总份额50%的,当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管理人将对投资者超过本理财产品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5)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根据中国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等要求,本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本理财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签约各方同意本理财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应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由管理人从本理财产品财产中支付,并依据中国税务机关要求,履行相关纳税申报义务。投资者从本理财产品取得的收益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自行申报及缴纳。
(6)其它费用
除理财产品所承担的固定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浮动管理费(如有)、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费用,以及其它应由理财产品资产承担的产品费用之外,还包括产品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银行划款费用、交易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佣金、撮合费用等)、验资费、审计费、律师费、诉讼费、信息披露费、清算费、执行费等相关费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在本理财产品资产中列支。
(7)本理财产品的产品成立日不计提费用。
2. 费用调整
管理人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对本产品收费项目、收费条件、计算方法、收取方式及费率等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整,并以当期公告为准。超出约定范围的调整,将提前5个工作日进行公告。本产品根据份额分类不同,可能设置不同的费用,具体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期间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即视为书面同意。产品说明书变动自信息披露期结束后自动生效。投资者如不同意调整的,可在管理人信息披露的补充或修改后的相关业务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同意接受前述调整且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八、产品终止和清算
1. 为避免疑义,理财产品除因本条以下所列理财产品终止事件而终止外,投资者不得提议要求提前终止理财产品。
(1)理财产品必须终止的事件:
a)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理财产品不能存续;
b) 理财产品被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撤销、被认定为无效或被判决、裁定终止;
c) 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届至且未延期的;
d) 理财产品延期期限届至且未再次延期;
e) 出现适用法律规定应当终止理财产品的情形。
(2)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决定是否终止的事件:
a) 理财存续期内,理财产品连续十个开放日总份额低于 5000 万份;
b) 如遇国家金融政策出现重大调整或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并影响到本理财产品的正常运作;
c) 本理财产品投向的金融资产所涉及的相关主体信用恶化,市场利率大幅下滑;
d) 理财产品投向的资管计划/产品等提前终止;
e) 管理人有合理理由认为将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不因投资者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破产而终止;投资者的法定继承人、承继人或指定受益人以及继任管理人享有和承担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的相应权利和义务。
3. 如理财产品终止,理财产品管理人应按照本《产品说明书》“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通知投资者,并披露理财产品终止之日。
4. 理财产品终止后,理财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届时适用法律规定和监管机构的指引、要求及/或管理人的规定以及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进行清算。
5. 理财产品清算程序:
(1)本理财产品终止情形出现时,由管理人及托管人对产品进行清算;
(2)对本理财产品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本理财产品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本理财产品到期报告;
(5)对本理财产品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 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在本理财产品终止日如本理财产品项下财产全部变现,将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本理财产品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本理财产品债务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如本理财产品项下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原因不能全部变现,则管理人将现金类资产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税费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对于未变现资产部分,管理人以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寻求未变现资产变现方式,在资产变现后,扣除应由本理财产品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管理费、销售服务费、托管费等,由管理人、第三方垫付的费用)后,按照各投资者持有本理财产品份额比例在 5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分配。终止日至资金实际到账日之间,资金不计付收益。
九、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的公开信息将按照产品说明书约定通过管理人授权的场所进行披露。
本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规定等详见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并注意查阅相关产品信息。
1. 信息披露的渠道
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管理人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官方网站或 APP 或营业网点等) 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场所。本理财产品认购期和存续期间,管理人将通过前述网站、APP 进行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定期通过上述相关渠道获知有关本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以上相关信息自披露之日即视为已送达投资者,也视为管理人与销售服务机构已适当披露代销理财产品相关信息。
如有新增授权的信息披露场所,将以管理人公告为准。
2.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
(1)理财产品发行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 5 日内披露发行公告,包括理财产品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若认购期内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导致本理财产品不适宜成立运行,或出现其他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合理判断认为影响本理财产品正常运作的情况,则理财产品管理人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能成立,并在决定理财产品不成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2)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管理人将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每个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60 个
工作日内、每个年度结束之日起的 90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理财产品成立不足 90 个工作日或者剩余存续期不超过 90 个工作日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理财产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等信息。
管理人将在现金管理类产品的半年和年度报告中,披露每只现金管理类产品前 10 名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产品份额达到或者超过该产品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管理人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比、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风险等信息,银保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管理人有权仅向本理财产品持有人披露定期报告。
(3)理财产品临时性信息披露
a) 发生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人变更的情形的,管理人将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临时公告形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b)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c)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将提前进行信息披露,对理财产品投资范围或比例、认购期延长、费率标准或计提方式、规模上限或其他经管理人判断可能对理财产品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条款进行补充、说明和修改。其中,涉及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调整导致其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超出比例投资比本理财产品风险更低的资产外,投资者如不同意相关调整的,可在管理人披露的相关调整生效前赎回本理财产品。此种情况下管理人将可能在本说明书约定的开放期外单独开放特殊赎回期间,具体以届时管理人的公告为准。投资者本金和收益(如有)将在赎回确认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划转至投资者账户。逾期未赎回的视为投资者书面同意相关调整并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d)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需进行其他临时性信息披露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执行。
(4)理财产品重大事项公告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如果发生管理人认为可能影响产品运作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出现重大损失;管理人、托管人等出现变更,经营情况出现重大变化或涉及法律纠纷;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投资的资产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其它可能对投资者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等经管理人判断对理财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管理人将在该事件发生后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5)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管理人将在理财产品终止后的 5 个工作日内披露。终止公告的内容包括理财产品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6)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应定期通过本条第 1 款“信息披露的渠道”获取与本理财产品相关的信息。
在本理财产品存续期内,如出于维持本理财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且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或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管理人有权单方对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管理人决定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的,将提前通过授权进行信息披露的场所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投资者。修订后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对投资者具有法律约束力。
十、风险揭示
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本金和收益不提供保证承诺,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有投资风险,不保证理财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本理财产品风险揭示内容详见《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本理财产品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已约定的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等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外,当理财产品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产品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依照法律法规及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运用其他监管允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认购/申购和赎回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理财产品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应对措施。
管理人可运用的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申购金额上限、暂停认购/申购、设定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申购。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新增的全部或部分认购/申购申请可能被拒绝。
(2)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设置赎回上限。在此情形下,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或者投资者完成赎回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理财产品份额净值不同,或者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3)暂停理财产品估值。在此情形下,投资者没有可供参考的产品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运用的其他措施。
理财产品管理人决定运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时,应符合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并按本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1. 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管理人终止双方理财关系的情形
(1)若因投资者原因导致扣款失败,则投资者认购本理财产品失败。
(2)若投资者的理财资金被有权机关扣划或者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则视同投资者违约,管理人有权扣划或采取其它限制权利的措施之日起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投资者应自行承担违约导致的损失,如因此造成管理人损失,投资者应赔偿管理人损失。
(3)由于投资者原因导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管理人认定必须终止与该投资者对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关系的其他情形。
2.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违约
(1)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投资者不得以本理财资金设定除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外其他任何第三方权益(投资者与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因司法或行政机构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理财账户内资产的部分或全部被扣划,均被视为投资者违反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2)若投资者发生违约,给本理财产品或本理财产品下的其他投资者、管理人造成损失,均由违约投资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有权代表本理财产品向责任方依法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追偿费用后计入本理财产品资产。
(3)本理财产品说明书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解释。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4)由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引起的或与本理财产品说明书有关的,包括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的效力、无效、违约或终止的任何争议、争论或主张,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应将该等争议、争论或主张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双方为仲裁而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3. 保密信息
理财产品管理人向投资者披露的或投资者因购买本理财产品而获知的有关本理财产品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投资安排的全部信息)及本理财产品参与主体的未对外公开的信息均为保密信息。投资者有义务对上述保密信息采取保密措施,未经理财产品管理人同意,投资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1)向与本次投资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并受
保密协议约束的律师、会计师、顾问和咨询人员披露的;(2)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管理机构(包括证券交易所)披露的;(3)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另有约定的。前述保密义务不因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或相关协议的无效、被撤销、终止而受影响。
十二、特别提示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与《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共同构成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投资协议书》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投资协议书》不同之
处,以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为准。
本理财产品仅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理财产品说明书规定可以购买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发售。
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请投资者确保完全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性质、其中涉及的风险以及投资者的自身情况。
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任何其他收益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用语,不代表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亦不构成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的额外收益承诺。
本理财产品不等同于银行存款。
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投资者可通过《代理销售协议书》披露的方式进行咨询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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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理财产品投资者已阅读并领取《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自愿购买。
投资者签字: 日期:
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本产品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公募开放式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
特别提示:本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本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投资者可能会因本《风险揭示书》所列风险蒙受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任何产品收益并损失全部投资本金。请投资者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本理财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本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为一级(低)风险(本风险评级为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评级结果,该评级仅供参考。本理财产品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渠道销售的,本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平安理财建议:投资者经风险承受度评估,评定为“进取型”、“成长型”、“平衡型”、“稳健型”、“保守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本产品。如个人投资者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影响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重新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以下风险揭示内容请投资者详细阅读,在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
一、 风险揭示
1. 本金及理财收益风险: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理财产品收益来 源于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组合的收益分配、出让或其他方式处分及/或持有到期 的收入。如资产组合内的底层债券、债权等资产发生市场风险、违约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由此产生的理财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资产 组合无法正常处置的,则由此产生的本金及理财收益损失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在发生资产违约且无法正常处置等最不利情况下投资者将可能损失全部本金。
2. 信用风险:本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资产,因此有可能由于发行主体或交易对手信用状况恶化导致交易违约,致使本理财产品到期实际收益不足业绩比较基准,甚至出现亏损本金的情况。该种情况下,平安理财将按照投资实际收益情况,并以资产变现实际收到的资金为限支付投资人收益,投资人将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理财收益减少乃至本金损失的风险。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投资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投资组合信用风险变化,根据债务人等信用等级的调整及时调整投资组合,尽最大努力管理信用风险。
3. 市场风险:证券市场(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市场、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资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水平,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4) 购买力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影响。
(5) 汇率风险:本理财产品在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由于汇率市场出现 巨大变化造成本理财产品所投资产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可能遭受部分或全部的损失。
4. 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在产品存续期间可能面临相应的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在开放日,可能因达到本理财产品说明书中约定的限制赎回情况,导致投资者在需要资金时无法随时变现,并可能导致客户丧失其他投资机会;二是本理财产品投资金融市场或资产标的出现流动性不足情况下,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进而造成产品净值波动、投资者承担赎回成本、实际赎回金额下降或无法及时获取赎回款项的风险。
(1)本理财产品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只能按《产品说明书》规定进行申购与赎回。本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有可能会发生《产品说明书》中所列示的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此时平安理财有权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安排。除外部不可抗力及市场交易安排等情形,提示投资者重点关注以下可能出现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一是投资者申购超过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发行规模上限、单笔认/申购上限、单一投资者持有上限等;
二是《产品说明书》约定暂停估值情形时;
三是本理财产品发生产品说明书约定的巨额赎回情形。
具体措施详见本《产品说明书》第五部分“五、交易规则”。
(2)主要拟投资市场、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投资于现金类资产和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资产变现需求,使理财产品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理财产品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理财产品管理人会按照理财产品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理财产品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以降低理财产品的流动性风险:本理财产品投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本理财产品持有的 7 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的可变现价值,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 10%。
本理财产品的特定投资标的资产流动性风险,请参见本风险揭示书“二、特
定投资标的风险”。
5. 管理风险:由于管理人受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影响本理财产品的管理,导致本理财产品项下的理财收益降低甚至理财本金遭受损失。
6. 再投资风险:由于平安理财有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产品余额情况提前终止该理财产品,因市场利率下滑,投资者可能面临本金和收益再投资收益率降低的风险。
7. 托管及清算风险:本理财产品存在托管人,若因托管人操作失误或因任何原因未能按约履行托管人职责,或丧失进行托管的能力或法定资格,均可能给本理财产品带来风险。
8. 信息传递风险:平安理财按照本产品说明书有关“信息披露”的约定,发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如果投资者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通知销售服务机构。如投资者未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变更的或因投资者其他原因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在需要联系投资者时无法及时联系上,可能会由此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由此而产生的风险和不利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 政策法律风险:本理财产品是针对当前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计的。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发生变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理财产品收益降低或提前终止。
10. 延期风险:理财产品预计到期日届至时,如因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资产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原因造成理财产品部分或全部不能变现,或其他法律规定及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的理财产品延期的情形,将可能导致管理人延长理财产品期限。如管理人延长理财产品期限的,将通过“信息披露”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按照预计存续期限获得投资本金及收益(如有)的风险。
11. 提前终止风险:平安理财有权但无义务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财产品,如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定情况下在理财产品到期日之前终止本理
财产品,则本理财产品的实际理财期可能小于预定期限。如果理财产品提前到期,则投资者可能无法实现期初设想的全部收益。
12. 理财产品发行不成功的风险:认购期结束,如理财产品认购总金额未达到产品设定规模,或市场发生剧烈波动且经平安理财合理判断难以按照本产品说明书规定向客户提供本理财产品,则平安理财有权宣布本理财产品不成立。
13. 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流程、人员和系统的不合规或失败、或者外部事件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内外部欺诈、就业制度和工作场所安全原因、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原因、执行、交割和流程管理原因、营业中断和信息技术系统故障等。
14. 税务风险:理财产品在资产管理、运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应缴纳增值税(含增值税附加税费,下同)及/或其他税费的,即使本产品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纳税义务人,该等增值税及/或其他税费仍属于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理财产品税费,由本产品管理人申报和缴纳。该等税款将直接从理财产品中扣付缴纳,本理财产品将因为前述增值税等税负承担导致计划税费支出增加、理财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从而降低产品投资人的收益水平。
15. 不可抗力风险:指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将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导致理财资产收益降低或损失,甚至影响理财产品的受理、投资、偿还等正常进行的风险。
16. 估值风险:本理财产品按《产品说明书》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理财产品估值与实际变现价值可能发生偏离,投资者应知晓该风险。管理人估值仅作为参考,管理人不承担第三方再次使用该估值引发的其他风险。产品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每万份收益进行估值,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等以其估值日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份额净值进行估值。因此,在前述情况下可能会出现理财产品净值不能反映所投资计划或基金估值日当日净值的情形。
17. 关联交易风险: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如为平安银行)和托管人(如为平安银行)存在关联关系,在投资运作中也可能出现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在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若关联交易认定标准有偏差、关联交易定
价方法不准确,或关联交易受监管政策影响等,可能导致本理财产品发行终止、无法成立、提前终止或本金收益损失等风险。
二、 特定投资标的风险
1. 投资于债券的特殊风险:
A 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B 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C 债券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理财产品收益水平。
D 债券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
E 与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相比,投资于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将因为发行主体的偿还债务能力略低、受不利经济环境的影响更大以及违约风险更高等原因而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F 中小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小微企业,企业规模通常较小,且其成长和 发展主要依赖自身的地缘优势,基本不具备跨地域经营所产生的规模优势和支撑,难以抵御宏观经济和产业经济波动所带来的风险冲击。因此,投资于中小企业债 券将面临较大的投资风险。
G 相对于公开发行的债券,其他债券的流动性较差,其流通和转让均存在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于该类债券将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
2. 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特殊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取决于资产支持证券项下的基础资产情况,如该基础资产发生项下现金流未能及时完整取得等情况,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将受到影响,且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低,由此本计划财产可能遭受损失或资产委托人可能无法如期获得投资收益。
《平安理财天天成长 3 号 5 期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 “《风险揭示书》”)所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参与本理财产品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资产损失的所有因素。投资者在购买本理财产品前,应当仔细阅读《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
《产品说明书》和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同时向我公司或销售服务机构了解本理财产品的其他相关信息,并自己独立作出是否认购或申购本理财产品的决定。
确认函
投资者在此声明:本投资者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产品说明书》与上列《风险揭示书》(以下统称为“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充分了解履行上述合同文件的责任,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投资者拟进行的理财交易完全符合本投资者从事该交易的目的与投资目标;本投资者充分了解任何预计收益、预期收益、测算收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似表述均属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语,不代表 投资者可能获得的实际收益,也不构成平安理财对本理财产品的任何收益承诺,
仅供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时参考。本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合法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情形,本人
/本机构承诺投资理财产品使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等违法犯罪之目的,本人/本机构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平安理财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本投资者声明平安理财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投资者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
投资者在此确认:本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 ,本投资者已充分认识叙做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项下交易的风险和收益,并在已充分了解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独立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未依赖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在本理财产品销售文件条款之外的任何陈述、说明、文件或
承诺。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和《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请抄录以下语句并签字(若以电子形式签署的,投资者点击确认即视为抄录完成):
“本投资者已经阅读风险揭示及全部销售文件的条款与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填写栏 | ||||||
客户姓名 | 性别 | 国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职业 | 手机号码 | |||||
住所地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 | ||||||
业务类型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购买 □预约购买 □赎回 □预约赎回 | □撤单 | □其他 | |||
客户风险等级 | □保守型 | □稳健型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
产品名称及代码 | ||||||
银行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
交易金额 | (币种: ) | |||||
交易份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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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销售服务机构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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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确认: 1.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书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和协议书客户填写栏中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蕴含的潜在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书项下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各项规定。 2.本人已签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知悉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认可本理财产品的申赎规则、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 3.本人的投资决定完全基于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客户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联
理财经理: 主管复核(如需):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本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管理人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客户填写栏 | ||||||
客户姓名 | 性别 | 国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职业 | 手机号码 | |||||
住所地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 | ||||||
业务类型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购买 □预约购买 □赎回 □预约赎回 | □撤单 | □其他 | |||
客户风险等级 | □保守型 | □稳健型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
产品名称及代码 | ||||||
银行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
交易金额 | (币种: ) | |||||
交易份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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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销售服务机构盖章: | |||||
客户确认栏 | ||||||
客户确认: 1.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书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和协议书客户填写栏中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蕴含的潜在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书项下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各项规定。 2.本人已签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知悉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认可本理财产品的申赎规则、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 3.本人的投资决定完全基于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客户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二联管理人留存联
理财经理: 主管复核(如需):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本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管理人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客户填写栏 | ||||||
客户姓名 | 性别 | 国籍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证件有效期限 | ||||
职业 | 手机号码 | |||||
住所地或工作单 位所在地 | ||||||
业务类型 | 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 □购买 □预约购买 □赎回 □预约赎回 | □撤单 | □其他 | |||
客户风险等级 | □保守型 | □稳健型 | □平衡型 | □成长型 | □进取型 | |
产品名称及代码 | ||||||
银行账户名称 | 账号 | 开户行 | ||||
交易金额 | (币种: ) | |||||
交易份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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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销售服务机构盖章: | |||||
客户确认栏 | ||||||
客户确认: 1.本人已经详细阅读本协议书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和协议书客户填写栏中产品名称及代码对应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充分理解本理财产品蕴含的潜在风险,对有关条款不存在任何疑问或异议,并对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与风险有清楚和准确的理解,同意遵守本协议书项下及《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 《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各项规定。 2.本人已签署《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已知悉本理财产品的全部风险,并认可本理财产品的申赎规则、信息披露途径及频率。 3.本人的投资决定完全基于独立自主判断作出,并自愿承担所购买(或赎回、撤单)理财产品所产生的相关风险和全部后果。 客户签字确认: 年 月 日 |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第三联客户留存联
理财经理: 主管复核(如需):
年 月 日
特别提示:
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条款(个人)》,本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销售服务机构留存,第二联管理人留存,第三联客户留存。
一、名词释义
1、管理人/平安理财: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2、销售服务机构:浙江平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交易规则
本理财产品的具体交易规则以本协议对应《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为准。三、权利和义务
1、客户承诺其用于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为来源合法合规的自有资金,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本理财产品的情形,并且系为合法之目的投资本理财产品,而非为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之目的,客户将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及理财产品管理人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尽职调查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工作,并配合提供金融资产证明、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等材料(如需),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提供身份信息及资金来源等信息。
2、客户承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如有变更,将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若客户未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3、客户知悉并确认本理财产品非存款,而是管理人按照产品销售文件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其投资本金仅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约定承担投资风险及分享投资收益,并非按照存款计付利息。
4、因客户指定资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或处于非正常状态(包括但不限于挂失、冻结、销户等状态)导致销售服务机构无法按时办理扣款或到期理财资金及收益无法入账,或者引起其他一切风险与损失的,均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5、客户在此特别声明:客户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按委托金额直接从客户指定资金账户(卡内主账户)扣划相应的认/申购资金,而无需通过任何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对于风险较高或客户单笔购买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同样适用上述划款规则。同时,客户知晓并接受,该等认/申购资金可能存在资金扣款期间不另计存款利息的情形。
6、如通过销售服务机构的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购买理财产品的,客户确认并接受通过电子渠道签署销售文件及在该等渠道操作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购买、赎回、撤单)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上述系统对客户操作行为的记录为最终证据,客户的具体操作行为以该等记录为准。并且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使用。
7、本理财产品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如有)等有权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方式和标准在《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载明。
8、就客户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认/申购本理财产品项下的投资本金(如有,下同)及收益(如有,下同),销售服务机构仅在管理人将前述款项划入销售服务机构的清算账户后,方会将应支付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划入客户指定的交易账户。如因管理人原因导致投资本金与收益未进入清算账户,或因客户原因导致其未能收到投资本金与收益的,管理人和客户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销售服务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9、双方应对其在订立及执行本协议的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隐私依照相关规定和销售协议的约定保守秘密。但是任一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有权监管机关/交易所/管理人的要求或向外部专业顾问进行披露的,不视为对保密义务的违反。双方在本条款项下的义务不因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终止而免除。
10、客户知晓并确认销售服务机构仅承担代销职责,销售服务机构不对理财产品的实际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协议约定、资金运用条件是否满足等运作事项进行审查或监督,亦不对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以及合法合规性作为任何承诺或保证,亦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因前述事项引发纠纷的,由管理人与客户自行解决。
四、信息披露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营业网点和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 APP作为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平台,其中销售服务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为 https://www.zjphrcb.com,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 APP 名称为“丰收互联”;如平安理财新增或调整信息披露场所的,以更新后的《产品说明书》、《代理销售协议书》或相关公告约定为准。具体信息披露内容和时间详见本理财产品的《产品说明书》以及管理人的后续公告。客户知晓并同意,相关信息披露报告由管理人制作并向销售服务机构提供,该等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管理人负责。如因信息披露报告包含虚假、不准确或误导的内容而导致损失的,由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销售服务机构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税收规定
本理财产品收益为未扣税收益,客户应根据国家规定自行纳税,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此义务,但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要求的除外。
六、免责条款
1、由于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以及其它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销售文件终止或客户遭受损失的,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2、非销售服务机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交易账户被司法机关等有权部门冻结、扣划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不承担责任。
3、发生上述情形时,销售服务机构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必要合理的补救措施,尽力保护客户利益,以减少客户损失。七、管辖法律和争议处理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2、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届时该仲裁机构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协议的签署、生效及终止
1、《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与本协议共同构成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以《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和《客户权益须知》的内容为准。
3、客户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客户已阅读并认可本协议和《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全部内容,并就投资于本理财产品做出独立判断。
4、本协议自客户签字和销售服务机构加盖业务印章或客户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完成点击确认或电子签署流程后生效。
5、客户因赎回、理财产品终止清算等原因不再持有销售服务机构代销的理财产品份额之日,本协议自动终止。
6、如果客户通过销售服务机构购买了管理人的多个理财产品的,则每份代理销售协议分别与其所对应的理财产品的其他销售文件单独构成该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各个代理销售协议书之间互相独立,每一份协议书的效力及履行情况均独立于其他协议书。
九、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三份,销售服务机构一份,客户一份,另一份由管理人留存,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客户对本理财产品《产品说明书》存在任何意见或建议,客户可向销售服务机构或管理人进行咨询或投诉。管理人:客户服务邮箱Pawm_kf@pingan.com.cn,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4000195511】;
销售服务机构:客户可通过客服电话(4008896596)、官方网站(https://www.zjphrcb.com),或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和反馈。
尊敬的平安理财客户/投资者:
客户权益须知
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为便于您顺利办理理财业务,请仔细阅读以下客户权益内容,选择适合产品并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请详询理财经理或拨打销售服务机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请您注意,除非特别说明,本《客户权益须知》所述“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或“产品”均仅指由销售服务机构代销、由平安理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理财”、“管理人”)作为管理人的理财产品。
如果您在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发生风险承受能力变化,导致您购买的理财产品与您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有权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建议您尽快赎回;但是,对于您依据《产品说明书》约定没有权利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您将无权以风险承受能力不再匹配为由进行赎回,所以,请您在投资前审慎决策。
一、 客户认购理财产品办理流程
1、 开立或持有销售服务机构发行的银行借记卡,该卡用于本理财产品的理财资金划转及兑付,但销售服务机构另行通知的除外。
2、 接受并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产品。
3、 认真阅读本理财产品完整的《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协议书》、《代理销售协议书》(该文件具体名称以实际为准,下同)、《客户权益须知》等销售文件(简称“销售文件”),理解并确认同意销售文件条款等相关内容、充分了解相关风险并无疑问和异议后,签字或点击确认。
4、 您可通过柜台、网银、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办理理财产品购买手续,但对于具体理财产品,销售服务机构将根据产品风险等级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发售渠道。
二、 风险测评流程
1、 平安理财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共分为五级:低风险产品、中低风险产品、中等风险产品、中高风险产品、高风险产品。
2、 客户风险测评采用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资料进行,您须回答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等资料涉及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期望、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方面问题(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版本为准),并得出风险测评结果。
3、 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必须在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网银或银行 APP 等渠道进行风险测评(如销售服务机构另有约定的,以销售服务机构另行约定的渠道为准,下同),有效期 1 年,期间认(申)购理财
产品无需再次测评;若您超过 1 年未再次进行风险测评或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产生变化,应在销售服务机构营业网点、网银或银行 APP 等渠道重新进行风险测评;否则无法继续购买理财产品。
4、 风险测评评级定义及各评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的匹配关系详见下表:
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与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匹配表 | |||||
理财产品风险类型 客户风险测评等级 | 低风险 | 中低 风险 | 中等 风险 | 中高 风险 | 高风险 |
保守型(C1): 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目标是保证本金不受损失和保 持资产的流动性,希望投资收益极度稳定,不愿承担风险以换取收益,适合投资于本金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 | √ | ||||
稳健型(C2):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目标是在尽可能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一些增值收入,追求较低的风险,对投资回报的要求不高,适合投资于本金损失风险很小,具有较小升值能力的投 资工具。 | √ | √ | |||
平衡型(C3): 风险承受能力中等,目标是接受一定本金损失风险可能,获得一定的收益,适合投资于有温和升值能力,而投资价 值有温和波动的投资工具。 | √ | √ | √ | ||
成长型(C4): 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目标是获取有较高的收益,偏 向于较为激进的资产配置,了解投资产品,对风险有清醒的认识, | √ | √ | √ | √ |
愿意接受较高本金损失风险。适合投资于能够提供升值能力,而 投资价值有波动的投资工具。 | |||||
进取型(C5): 风险承受能力最强,目标是获取可观的资本增值,资产配置以高风险投资品种为主,投机性强,并愿意为此承受较大的风险,有心理准备可能损失部分或全部投资本金,适合投资于能够提供高升值能力而投资价值波动大的投资工具,最坏情况下,可能失去全部投资本金,并承担对投资所导致的任何亏损责 任。 | √ | √ | √ | √ | √ |
5、 销售服务机构应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理财产品评级应当以销售服务机构最终披露的评级结果为准。销售服务机构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6、 机构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前无需进行风险评估能力测试,具体以销售服务机构的要求为准。三、 各方的权利义务
1、 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1) 投资者的权利
a) 有权通过管理人及/或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方式查询本理财产品的销售文件及管理人披露的产品信息。
b) 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及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方式认(申)购、赎回本理财产品,有权及时获知认(申)购、赎回理财产品的确认日期、确认份额和金额等信息。
c) 根据所持有理财产品的份额分享理财产品收益(如有)。
d)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销售文件的约定,获取理财产品发行公告、定期报告、到期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临时性信息披露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e) 法律法规、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投资者的义务
a) 认真阅读并遵守销售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
b) 了解所投资的理财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理财产品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c) 关注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管理人根据《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方式披露即视为有效送达。
d) 不得从事有损本理财产品、本理财产品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e) 返还在理财产品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f) 配合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开展基于反洗钱法律法规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及身份识别工作,提供相关身份信息及身份证明文件,在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销售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g) 法律法规、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2、 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管理人的权利
a)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人和销售服务机构签署的代理销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的约定,委托销售服务机构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
b) 要求销售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有关事宜。
c) 负责办理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理财产品登记结算业务。
d)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作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获得销售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资料、款项和数据以及开展客户尽职调查相关信息等。
e) 对销售服务机构代理客户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拥有最终的确认权。
f) 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除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得共享外,应取得投资者明确授权,授权销售服务机构在必要合理范围内将其交易记录、数据、信息和资料向管理人提供,管理人有权要求销售服务机构与管理人共享投资者的交易记录、数据、信息和资料等。
g) 在产品销售及后续交易和服务过程中,当投资者因违反反洗钱法律法规,存在洗钱嫌疑时,管理人有权利依照规定或有权机关的要求采取限制办理认购、申购或采取冻结等措施。
h)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管理人的义务
a) 管理人保证委托销售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监管部门有关要求,履行必要的报备和登记手续,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具体理财产品备案和登记情况。如因理财产品不合法合规而给投资者、销售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b) 向销售服务机构提供与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相关的销售文件以及产品宣传资料和资料信息,并应确保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与合法合规。销售文件和产品宣传材料应当符合包括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在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因该等销售文件和产品宣传材料不合法合规而给投资者、销售服务机构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c) 管理人应遵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产品风险等级评定结果的及时性、准确性、合理性负责,并应在产品评级结果及产品匹配性要求有更改时及时告知销售服务机构。
d) 在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期间,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保障理财产品登记结算业务的正常进行,积极配合销售服务机构的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工作。
e)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向销售服务机构支付代理销售费用。
f) 履行法律法规、合作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
g) 根据销售服务机构的要求,支持、配合销售服务机构的销售代理业务培训工作。
h) 确保销售服务机构在自身无销售过错的情况下不因代销管理人产品而遭受经济损失。
i) 配合销售服务机构开展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j)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联防联控的反欺诈体系,与销售服务机构共同承担反欺诈的责任。
k)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
3、 销售服务机构的权利义务
1) 销售服务机构的权利
a)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协议的约定,接受管理人委托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制定业务流程,并安排销售策略。
b) 销售服务机构有权对管理人提供的产品评级结果及产品评级依据进行调查核实。要求管理人提供产品评级结果及产品的评级依据等相关资料,并有权依据销售服务机构相关代销产品制度和客户适配性情况,独立、审慎地对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评级结果与管理人产品评级结果不一致的,销售服务机构应当采用对应较高风险等级的评级结果并予以披露。
c) 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及时、足额取得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费用。
d) 销售服务机构可以为代销之目的将客户信息提供给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的关联方以及第三方合作机构,该等接收方将依据“最少必须”原则接触并使用客户信息。前述“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身份信息、金融信息、生物识别信息、通信信息、电子设备信息、电子设备操作日志等。
e) 销售服务机构仅按合作协议约定履行代理销售服务,不以任何形式承担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销售服务机构在合作协议约定项下无义务以任何形式垫付资金。同时,销售服务机构不对理财产品实际投资范围是否符合约定、资金运用条件是否满足进行审查且无义务就该等事项承担责任,亦不对因代理销售的理财产品本身的合法合规性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f) 销售服务机构有权依法获取客户身份信息及资料,并要求客户配合开展尽职调查。
g)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2) 销售服务机构的义务
a) 销售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作协议的约定,办理理财产品代理销售业务,勤勉、尽责地履行代理销售的职责,并须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要求的资质、业务管理办法、销售渠道和业务系统。
b) 销售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作协议的要求,受理投资者提交的业务申请,对投资者提供的资料按照销售服务机构其他业务同等的审慎和勤勉尽责程度进行审核,按照普遍公众认知标准判断该资料是否真实、有效,并应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c) 销售服务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及合作协议的约定销售理财产品,在代销理财产品过程中应配合管理人严格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扩散融资(简称“反洗钱”)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
义务,并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身份信息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d) 销售服务机构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销售理财产品,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销售服务机构向投资者进行推介,推介内容不应超出产品宣传资料的约定,不得夸大宣传。销售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如发现客户投资决定明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销售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程序。
e)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联防联控的反欺诈体系,与管理人共同承担反欺诈的责任。
f) 法律法规、合作协议、销售文件约定的其他义务。四、 理财信息披露
1、 本理财产品管理人官方网站(https://wm.pingan.com)及平安理财授权销售服务机构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以《产品说明书》及/或《代理销售协议书》约定为准)作为平安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平台(简称“信息披露平台”)。
2、 理财产品收益率、产品终止或提前终止、产品延期、产品清算、产品净值等信息,管理人、销售服务机构将在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请您及时通过登录信息披露平台、到销售服务机构各营业网点现场咨询或拨打客服电话(客户服务电话具体见《产品说明书》或《代理销售协议书》及相关公告)等方式查询。
3、 重大事项披露和披露方式:对于销售服务机构或平安理财认为已经、即将或可能对本理财产品的全体投资者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平安理财将在 2 个工作日内,通过与销售服务机构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
4、 平安理财有权根据《产品说明书》及实际情况,调整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等,但需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在通过与销售服务机构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进行公告后方可调整;您若不愿接受该调整,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到营业网点或通过银行 APP 等方式办理提前赎回本理财产品的相关手续。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赎回申请的视同对此调整无异议,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等原因调整产品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投资比例等事项的,平安理财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单方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进行修订而无需设置临时开放等措施。
5、 为确保您及时获知相关信息,请您注意经常查阅上述信息披露渠道信息、也可拨打客服电话咨询。您预留在销售服务机构的有效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及时于销售服务机构柜台或销售服务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信息更新。
五、 客户咨询渠道及销售服务机构联系方式
如您对本须知存在任何疑问或任何相关投诉、意见,可通过销售服务机构提供的联系方式向销售服务机构进行咨询或投诉。受理您的问题后,销售服务机构将在规定时效内核实相关事项并及时联系您进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