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委托乙方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立对应 B类债券账户,将后台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委托乙方办理。”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之补充协议
管理人/受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名称: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xx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二路 70 号上海农商银行大厦联系电话:000-00000000
托管人(以下简称乙方):
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负责人或授权代表人:xx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鉴于:
甲、乙双方已经签署了编号为上海农商行-工行托管 2019 第 01 号(统)的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称原协议)。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补充协议。
一、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2.2项
原条款为:“2.2 理财产品:由甲方不时发行并管理且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
现修改为:“2.2 理财产品:由甲方不时发行并管理且委托乙方托管的理财产品。每只理财产品成立之前甲方应填写《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信息确认书》(样本见托管协议附件六)并经乙方通过电子邮件确认同意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或甲方授权印章的该确认书。
二、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7.1.2项原条款为:
“7.1.2乙方负责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理财产品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托管专户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乙方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预留印章由乙方保管。
(2)每支理财产品以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分别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和乙方指定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由甲方保管,乙方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由乙方保管。 ”
现修改为:
“7.1.2乙方负责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理财产品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托管专户名义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乙方财务专用章和托管业务负责人名章,预留印章由乙方保管。
(2)每支理财产品以“管理人+理财产品+工行托管”名义分别开立托管账户,托管账户预留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甲方指定负责人名章和乙方托管账户指定印鉴公章。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甲方指定负责人名章由甲方保管,乙方托管账户指定印鉴公章由乙方保管。 ”
三、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8.5.1项原条款为:
“8.5.1 甲方应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按如下约定开展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
(1)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设对应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账户,将后台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委托乙方办理;
(2)委托乙方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立对应 B类债券账户,将后台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委托乙方办理。”
现修改为:
“8.5.1 甲方应就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的理财产品按如下约定开展银行间债券结算业务:
(1)委托乙方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设对应银行间债券市场乙类账户,将后台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委托乙方办理;
(2)委托乙方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为各理财产品开立对应 B类债券账户,将后台资金清算和证券交割委托乙方办理。”
四、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8.5.2项原条款为:
“8.5.2 甲方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规定的投资对象、投资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债券投资交易。自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将成交通知单或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送乙方,由乙方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
现修改为:
“8.5.2 甲方应根据理财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规定的投资对象、投资范围及相关要求进行债券投资交易。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将成交通知单或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发送乙方,由乙方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交收事宜。”
五、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8.5.3项原条款为:
“8.5.3 甲方应确保本协议生效前成立的理财产品在相应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存放在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的资产安全,不得对任一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挪用、设立质押担保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任一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免责。”
现修改为:
“8.5.3 甲方应确保产品性质定为非净值型的理财产品在相应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存放在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的资产安全,不得对任一理财产品资产进行挪用、设立质押担保和可能造成损失的其他处置。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甲方债券投资账户上任一理财产品资产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对此免责。”
六、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9.1项原条款为:
“9.1就本协议生效前成立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不进行估值核对。”现修改为:
“9.1就产品性质定为非净值型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不进行估值核对。”七、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9.2项
原条款为:
“9.2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准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以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对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甲乙双方分别为每支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现修改为:
“9.2就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的理财产品,甲方和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会计准则商定的理财产品记账方法和会计核算标准,以理财产品为会计核算主体对其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甲乙双方分别为每只理财产品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保管理财产品资产会计核算与账册。”
八、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9.3项原条款为:
“9.3账务核对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由乙方按月通过邮件向甲方推送银行头寸表。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应定期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估值表,乙方对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
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现修改为: “9.3账务核对
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就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的理财产品,由乙方按月通过邮件向甲方推送银行头寸表。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应定期向乙方提供理财产品估值表,乙方对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计算的理财产品净值进行复核确认,如果存在差异,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双方共同查明原因,及时调整账务。如涉及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由甲方负责对理财产品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并确定调整方案。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确定的计算方法为准。”
九、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9.4.3项原条款为:
“9.4.3估值方法
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于每支理财产品成立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该理财产品资产的核算分类,或与乙方通过签订《产品估值适用确认书》另行约定估值方法,并以《产品估值适用确认书》约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估值外包服务机构)应确保双方约定的估值方法一致。”
现修改为: “9.4.3估值方法
就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的理财产品,甲方应于每只理财产品成立前,通过书面方式告知乙方该理财产品资产的核算分类。”
十、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10.1项原条款为:
“10.1就本协议生效前成立的理财产品,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不进行交
易监督。”现修改为:
“10.1就产品性质定为非净值型的理财产品,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不进行交易监督。”
十一、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10.2项原条款为:
“10.2就本协议生效后成立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约定理财产品《监督事项表》(附件四),明确监督事项,乙方依据该《监督事项表》进行交易监督。《监督事项表》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规定,对《监督事项表》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现修改为:
“10.2就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的理财产品,甲乙双方应约定理财产品《监督事项表》(附件四),明确监督事项,乙方依据该《监督事项表》进行交易监督。《监督事项表》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及产品说明书规定,对《监督事项表》的修改,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后方可执行。”
十二、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11.2.1点项原条款为:
“11.2.1甲方应收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当年实际天数
其中:F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A为前一自然日托管资产的资产净值,首日按托管资产成立规模计
算
X%为管理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未约定管理费率,由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前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现修改为:
“11.2.1甲方应收管理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X%÷365
其中:F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A为前一自然日托管资产的资产净值。
X%为管理费年费率,费率标准按照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执行;若理财产品发行文件未约定管理费率,由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前通过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十三、 改动位置:原协议第11.2.2点项原条款为:
“11.2.2 乙方应收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Y%÷当年实际天数
其中:F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A为前一自然日托管资产的资产净值,首日按托管资产成立规模计
算
Y%为托管费年费率,托管费年费率为0.02%。”现修改为:
“11.2.2 乙方应收托管费计算方法如下: F = A×Y%÷365
其中:F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A为前一自然日托管资产的资产净值。
Y%为托管费年费率。产品性质定为非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02%;产品性质定为净值型理财产品的,托管费年费率为 0.008%。”
本第十三条约定的变更事项自2019年7月18日起执行。
十四、 新增原协议附件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信息确认书(样本)》,样本见本补充协议附件。
十五、 本补充协议是原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原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予变更的条款,仍按原协议约定执行。
十六、 本补充协议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成立并生效。
十七、 本补充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签署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甲方:(盖章)
日期: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日期:
附件:
托管协议附件六: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信息确认书(样本)
致: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兹就贵行与我司于 2019 年 月 日签署的编号为上海农商行-工行托管 2019 第 01 号(统)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理财产品全称)托管相关要素事项具体如下:
序号 | 标题 | 内容(以“ | ”表示) | |
1 | 理财产品存续期限 | 产品成立日:□无期限 □有固定到期日,具体为[ ]: | ||
2 | 理财产品募集类型 | □公募 □私募 | ||
3 | 理财产品产品性质 | □净值型 □非净值型 | ||
4 | 理财产品投资类型 | □固定收益类产品 □权益类产品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 ||
5 | 存续期间是否开放 | □封闭式 □开放式,申购、赎回规则为:[ | ] | |
6 | 估值核对要求 | □T 日 □T+1 日 □其他,具体为:[ | ] | |
7 | 特殊估值描述 | x一个产品需支持多种估值方式,需要此栏中描述,若无描述视同为交易类核算方式。 特殊估值描述内容:( )交易类 ( )摊余成本类 ( )可供出售类 |
8 | 管理费率 | 固定管理费费率:[ ]‰/年;付费频率(开放式理财产品适用):□季□月 | |
9 | 除固定管理费率、托管费外根据理财文件应由理财产品承担的其他费用 | 1、费用名称:[ ]、费率[ ]、计算公式[ ]、支付频率及时间[ ] 2、费用名称:[ ]、费率[ ]、计算公式[ ]、支付频率及时间[ ] 3、费用名称:[ ]、费率[ ]、计算公式[ ]、支付频率及时间[ ] | |
10 | 特殊交易监督事项描述 | 监督项目 | 列示除托管协议中约定的监督事项外且已经托管人以电子邮件方式回复同意的监督事项。若无请在下表中填“无”。 |
投资范围 | |||
投资限制 | |||
投资禁止行为 | |||
对理财产品关联方交易的监督 | (如不涉及请填无,不可留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