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OT 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作業規範
AOT 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作業規範
榮創能源科寄於採購合約中依據 EICC 5.1 版 制定《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作業規範》,針對新供應鏈於合作前需通過供應商評鑑並簽署及承諾遵循 EICC 要求。針對已合作的供應鏈,AOT會對公司關鍵零件供應商之社會、經濟、環境等面向進行風險評估,評估為高風險之供應商採取稽核控管,並針對實際和潛在的顯顯著負面缺失進行督導改善。
1. 目的
x規範定義了榮創能源科技(簡稱 AOT)供應商就企業社會責任所須遵循的行為準則。
2. 範圍
適用於所有與榮創能源科技有產品或材料交易的供應商。
3. 權責
3.1 供應商 Supplier
了解 AOT 供應商 CSR 管理行為準則,據實填寫與提供 CSR 相關調查表並簽署相應之採購合約,以配合 AOT 的 CSR 現場稽核與持續改善。
4. 作頁內容
4.1 供應商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準則
x規範是以電子產業行為規範(V5.1 版)及客戶相關要求為基礎制定,主要規範產品生產過程中的設計、銷售、製造乃至服務的 OEM、EMS、ODM 等以保證供應鏈中所有廠商的工作環境安全,員工(包含契約工)得到尊重以及製造過程中對環境負責並且應當被各供應商接受並應用到其供應鏈中。
此行為準則共分為五個部份,包括勞工、健康安全、環境、道德規範及管理系統。
4.1.1 勞工
供應商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標準,承諾維護並尊重勞工人權。此標準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建教生、學生工、契約工、直接僱用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
A.自由選擇職業
禁止使用強逼、擔保(包括抵債)或用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願的監獄勞工、奴役 或販賣的人口。這包括用恐嚇、強逼、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運送、窩藏、招募、調配或接受人員用作勞工或取得服務。除了禁止對勞工進出入公司工作場所作出不合理限制外,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走動的自由。作為招聘程序中的必要部份,必須在勞工離開原本的國家前,為他們提供用他們母語書寫的僱用協議,並且在協議中描述僱用條款及條件。所有工作應當是自願的,勞工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用關係的權利。僱主或中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或拒絕僱員取用他們的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除非法律要求僱主持有該等證明。僱主或中介人不得要求勞工就其僱用繳付招聘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若發現勞工已支付任何該等費用,該等須償還給勞工。
B.青年勞工
不得在任何製造工序中使用童工。「童工」指僱用任何未滿 15 歲、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其指定年齡最大的一項)。符合所有法律法規的合法職場學習計劃則不在此列。未滿 18 歲的勞工(青年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他們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間值勤或加班。參與者應當透過適當地保管學生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和按照適用的法律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工的管理得當。參與者應當為所有學生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訓練。如果沒有當地法律的規範,學生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平應最少與從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其他入門級員工相等。
C.工時
根據有關的商業實踐研究,生產力降低、職員流動率上升以及受傷和患病情況的增 多與勞工的疲勞度有顯著的關連。因此,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此外,每週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 60 小時(包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每七天應當允許勞工至少休息一天。
D.工資與福利
支付給勞工的工資應當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律,包括有關最低工資、超時加班和 法定福利的法律。根據當地法律的規例,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平。禁止以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及時為勞工提供xx的工資單據,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和 外包工人必須依循當地法律。
E.人道的待遇
應避免苛刻和非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騷擾、性侵犯、體罰、精神或身體壓逼或是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將進行任何此類行為。有關的紀律政策及程序 必須有清晰的定義,並向員工清楚地傳達。
F.不歧視
供應商應承諾員工免受騷擾以及非法歧視。公司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 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 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員 工,例如因此而影響工資、晉升、獎勵和受訓機會等。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 行宗教活動。此外,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驗或身體檢查。
G.自由結社
根據當地法律,供應商應當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員工和/或他們 的代表應當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 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
4.1.2 健康安全
供應商應認知除了盡量減少與發生工作相關的傷病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產品和服務的質素、生產的穩定性以及員工的忠誠度和士氣。榮創能源也認知到持續地收集員工反饋和投入員工教育是辨識和解決工作場所內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本規範參考了公認的管理體系(如 OHSAS 18001 和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系統指引),安全與健康標準:
A.職業安全
應透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和行政管制、防護保養和安全操作程序(包括上鎖掛牌程序)和持續性的安全知識培訓,來識別和評估以及控制工作場的安全隱患(如化 學、電力和其他能源、火災、運載工具和跌倒危險或事故),以免危及職工。若無法透過上述方法完全有效控制危險源,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關風險的教材。應鼓勵員工提出安全疑慮。
B.應急準備
應確認和評估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並通過實施應急方案和應變程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適當的火警偵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逃生出口以及充足的人員疏散設施和恢復計劃,緊急情況通報、現場人員通告和疏散程序、員工培訓和演習。這些方案和程序應著重於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C.工傷和職業病
應當透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和行政管制體系來預防、管理、追蹤和報告工傷和職業病,包括以下規定:危害因子鑑別與控制、鼓勵員工通報;歸類和記錄建檔工傷和職業病案例;提供必要的治療協助;調查案例並執行糾正措施以杜絕類似情況;協助員工返回工作崗位。
D.工業衛生
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因接觸化學、生物以及物理危害因子給員工帶來的影響。透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和行政控制防止員工過度接觸這些危害因子。如這些措施無法完全有效預防危害,應當為員工提供適當、妥善維護的個人防護裝備以保障員工的健康。
E.體力勞動工作
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給員工帶來的影響,包括以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
F.機器防護
應當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類型機器的安全隱患。為預防機器對員工可能造成的傷害,應當提供和正確地維護物理防護裝置、連鎖裝置以及屏障。
G.公共衛生和食宿
應當為員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供應商或勞工中介人提供的員工宿舍應當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合法的消防設施、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供暖和通風設備、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H.健康與安全溝通
供應商應當以員工使用的語言或其能夠明白的語言,進行職業健康和安全訓練,在工作場所的醒目處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在開始工作之前及之後定期提供訓練予所有員工。應當鼓勵員工提高安全與衛生意識
4.1.3 環境
供應商承認與不中斷持續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級產品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製造作業過程中,應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本規範參考了公認的管理系統(如 ISO14001 和 EMAS 標準),環境標準有:
A.環境許可和報告
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相關許可證(如排放監控)、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B.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應在源頭或透過實踐(如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節約自然資源、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排出污染物以及廢物的產生。
C.有害物質
應當識別和管理對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及其他物質,以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的處理(包含生產,運送、儲存、使用、回收、廢棄或再使用及棄置)。
D.污水及固體廢物
供應商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和負責任地處理或回收有害與無害的固體廢物。此外,應當採取措施減少汙水的產生,對於不可避免所產生的汙水也應進行分類、監控、控制與妥善處理。
E.廢氣排放
在排放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氣霧劑、腐蝕性物質、微粒、耗蝕臭氧層化學物品以及燃燒副產品前,應當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例行監視、控制和處理。供應商也應當對廢氣排放管制系統的性能進行例行監視。
F.物質控制
供應商應當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和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之物質(包括回收和棄置標籤)。
G.雨水管理
供應商應當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預防雨水徑流受到污染且預防非法排放或洩漏物進入雨水渠。
H.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應當追蹤及記錄、盤查工作場所內和/或企業層面的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供應商應當尋求具成本效益的方法來改善能源利用效率,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4.1.4 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贏得成功,供應商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包括:
A.誠信經營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公司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污、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所有的業務來往應具透明度,並準確地記錄在賬簿和商業記錄上。應推行監控和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B.無不正當收益
不得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此禁令包括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任何有價之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透過第三方間接地進行),以期獲得或保留業務、將業務轉讓他人或獲取不正當收益。應推行監控和強制執行程序以確保符合反腐敗法的要求。
C.資訊公開
應按照適用法規和普遍的行業慣例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的狀況或慣例。
D.知識產權
應當尊重知識產權;須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進行技術傳遞和生產知識;並必須保護客戶的資料。
E.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應謹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必須制定保護客戶資料的恰當措施。
F.身份保護及防止報復
除非受法律禁止,供應商應當制定程序來保護供應商和員工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和匿名性。也應制定溝通程序,讓員工可以表達他們的疑慮,而不用害怕遭到報復。
G.負責任地採購礦物
供應商應當制定政策來合理地確保他們製造的產品中所含有的鉭、錫、鎢和黃金不會直接或間接地資助或有利剛果民主共和國及其鄰國內嚴重侵犯人權的犯罪武裝團體。供應商應對這些礦物的採購和產銷監管鏈進行嚴格的審核,並在客戶查詢時提供有關審核標準的資料。
H. 私隱
供應商應對與其有業務來往者(包括供應商、客戶、消費者和員工)的個人資訊進行保密,保密行為應符合業務往來者的合理期望值。當在收集、儲存、處理、傳播和分
享個人資訊時,應遵守隱私和資料安全相關的法規。
4.1.5 管理系統
供應商應採用或建立與本規範內容相關的管理系統,該系統應確保(A)符合與供應商營運和產品相關的法律規範及客戶要求;(B)符合本規範;(C)識別並降低與本規範有關的經營風險。持續改進提升,該管理系統包含如下:
A.公司承諾
企業的社會及環境責任政策聲明應確定供應商對守法以及持續改進的承諾,並由行政管理層簽署,並以當地語言張貼於工作場所內。
B.管理職責與責任
供應商應明確指定高級主管和公司代表來負責保證管理體系和相關計劃的實施。高級管理層應定期檢查管理體系的運作情況。
C.法律和客戶要求
制定程序識別、監視並理解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包括本規範的要求)。
D.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制定程序識別與供應商經營相關的守法、環境、健康與安全以及勞工活動及道德風險。評定每項風險的級別,實施適當的程序和實質管制來控制已識別的風險和確保遵行監管規例。
E.改進目標
應制定書面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來提高供應商的社會和環境責任績效,包括對供應商為達成這些目標所取得的成效進行定期審核。
F.培訓
應為管理層及員工制定培訓計劃,從而實施供應商的政策、程序及改進目標,同時滿足適用之法例與法規的要求。
G.溝通
制定程序將公司的政策、實踐、預期和績效清晰準確地傳達給員工、供應商和客戶。
H.員工意見和參與
制定持續可行的程序(包括有效的申訴機制)以評估員工對本規範所涵蓋之實踐和條件的認知度,並獲取員工在這方面的意見,從而推動持續改進。
I.審核與評估
定期進行自我評估,從而確保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本規範內容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會與環境責任相關要求。
J.糾正措施
制定程序以確保能及時糾正在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核中所發現的不足之處。
K.文檔和記錄
建立並保留文檔和記錄,從而確保符合管控規定與公司的要求,同時妥當保護機密。
L.供應商的責任
制定程序來將本規範的要求傳達給上游供應商,並監管上游供應商對本規範的遵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