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收土地計畫書
xxxxxxxx「xxx(xxx-xxx)護岸改善工程」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x等 22 筆,合
計面積 3.012362 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十三條及十三條之一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 13 份,請准予照案徵收。案內非編定為水利用地之土地,並請一併核准變更編定為「水利用地」。本案水利工程並經屏東縣政府依內政部營建署86 年8 月13 日營署建字第18092
號函釋簽准認定非屬建築法第 7 條所稱之雜項工作物(附件九),得免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三點規定辦理,又案內農業用地業經屏東縣政府 104 年 03 月 26 日屏府農企字
第 10409148400 號函同意變更為非農業使用(附件九)。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屏東縣政府為辦理經濟部水利署 103 年度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及 104 年核定「 八甲頭新埤支線(第一期)排水改善工程」等 12 件用地徵收案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辦理(附件一),以解決目前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部分地區之淹水情形,疏導保力溪排水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故必須徵收本案工程所需之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 00 xxx等 22 筆,合
計面積 3.012362 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附件七)與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十二)。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且因本案勘選用地係屬非都市土地,已遵依上開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就損失最少之地方為之,並儘量避免勘選第三點所規定之既有河道兩側外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
申請徵收之土地。
(三) 本案徵收土地均位屬非都市土地,使用地類別除xxxxxxxxxx 000 xx一筆土地為「河川區乙種建築
用地」,以及恆春鎮五里亭段 787 地號一筆為「一般農業
區農牧用地」,其餘 20 筆均為「河川區農牧用地」,尚無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規定及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三)奉准興辦事業文件: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係經濟部水利署 104 年度八甲頭新埤支線
(第一期)排水改善工程」等 12 件用地徵收案之興辦
事業計畫同意辦理,詳如后附經濟部 104 年 01 月 09
日經授水字第 10420200360 號函復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函(附件一)。
四、 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本計畫為改善因屏東縣縣管河川保力溪排水渠道通洪斷面不足,屢屢造成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部分低窪地區逢雨必淹情形,故需審慎規劃及調整排水線型及斷面尺寸,以達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保障附近居民生命財產安全及免於淹水之苦,故須就保力溪排水河道兩岸必須整治拓寬範圍予以徵收,並得不受水利法第 82 條之限制。
(二)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係屬經濟部水利署改善保力溪排水系統之主要治理工程之一,依經濟部核定之易淹水地區水患治理計畫之規劃報告河
道應至少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洪水流量要求,保護標準
則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而設計,目前計畫拓寬
河道兩岸寬度為 55 至 110 公尺,河道整理長度則為 1347公尺,水道治理範圍僅就目前現有排水槽區狹窄河道拓寬,以增加通洪斷面,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已於改善工程之必要範圍內兼顧應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之規範。
(三)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案工程為配合既有保力溪排水縣排系統拓寬改善,純係舊排水路之拓寬及新建堤防,故勘選用地範圍僅限現有河道兩岸土地,勘選其他地區對改善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部分地區淹水惡夢並無實益,故尚無其他可替代之地區,且規劃路線已儘量避免使用河道兩側外之耕地、建築密集地、文化保存區位土地、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土地、現供公共事業使用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
(四)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係永久性水利建設工程,衡酌其長久性及公益特性,應由政府取得用地產權為主,以利管用,故設定地上權或租用、借用等短期性開發利用,尚難適用本工程永久建設之特質,致無從納入考慮;另用地範圍內並無所有權人願以無償捐贈之方式提供所有土地供屏東縣政府使用;再者,協議價購部分,經屏東縣政府於 104 年 02 月 03 日召開與
土地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會,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11 條規定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惟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且經多方評估無法再以其他方式取得,故為公益之所需,乃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採徵收方式取得產權。
(五)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目前水道通行河槽寬度僅能容納 5 年重現期左右洪水量,每逢豪雨或汛期河道兩岸地區即因水量宣洩不及,溢淹成災,影響當地居民生命財產安全甚鉅,在當地民眾殷殷期盼、xx政府能儘快解決逢水必淹情況之下,屏東縣政府及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等極力改善既
有河道排水設施及增加排洪容水量,以利水流宣洩,是為屏東縣政府優先施政及堤防工程必須施作之最大考量。
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一)社會因素:
1.徵收所影響人口之多寡、年齡結構:為改善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部分低漥地區淹水情形,始辦理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計畫保力溪排水河槽足以容納洪水汛期之通洪量,案內必須徵收之土地共計 22
筆,合計面積 3.012362 公頃,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數約 112 人,年齡結構則落於 45~70 歲區間,俟本堤防新建工程順利完工後,該工程受益對象據xxxxxxxxxxxxxxxxxxxxx 10,500 人。
2.徵收計畫對周圍社會現況之影響:本堤防新建工程位屬xxxxxx、xxxxx,用地範圍周遭之社會現況、民眾主要經濟活動及地方產業型態多半仍以農作及農業產銷為主,當地實際從事耕種者,則多為老農,且大多為家戶面積之耕種,本案工程係配合既有河道位置,針對舊排水路必要拓寬之範圍,進行改善加深及拓寬工程,對新建堤防工程周圍現況農業行為影響極小。
3.徵收計畫對弱勢族群生活型態之影響:本堤防新建工程於完工後,預計將可大幅改善恆春鎮、車城鄉地區淹水現象,降低當地民眾及弱勢族群之身家財產損失,有助於提升地區防洪標準,進而保障民眾及弱勢族群之生命安全,更可提昇農業產值、增進生活品質,甚者地方交通動線及產業型態亦可能隨之轉變。
4.徵收計畫對居民健康風險之影響程度:本案水利公共工程有助於保障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居民之生命財產安全及周圍環境之改善,規劃利用原排水路拓寬以同時增加河道綠帶,堤後防汛道路更可提供附近居民作為晨間、午後,慢跑、休憩、乘涼之多功能運動使用,強身健體,降低百姓健康風險。
(二)經濟因素:
1.徵收計畫對稅收影響:防洪堤防新建工程之興建,可降低地方上居民淹水及農作物泡水等天然災害之風險,降低風險之餘,農作物產量及效能即得隨之提高,另善用堤後防汛道路亦可促進農產品外運通道之暢達便利,創造當地農產品之經濟產值,提高政府總體稅收。
2.徵收計畫對糧食安全影響:本堤防新建工程徵收用地範圍內土地,除恆春鎮機場段 28-1 地號 1 筆土地,位屬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外,均位於非都市土地內,使用地類別主要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車城鄉農民實不易安心耕作,遑論順利收成或豐收。故本案倘得徵收保力溪排水河道兩岸部分民地供作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使用,雖減少部分農耕面積及影響微量農產收成,但預計本工程完工後之效益,即可改善當地洪患淹水、農作物泡水損壞情形,保護宜耕作農地面積估計達 3,500 公頃,對糧食安全之提升,實有助益。
3.徵收計畫造成增減就業或轉業人口:本堤防新建工程係配合既有之車城鄉保力溪排水系統河道位置,就舊水道範圍進行拓寬寬度為 55 至 110 公尺,河道整理長度則為
1347 公尺,工程施作完工後,對當地實際從事耕作之農民及其就業尚無顯著影響,惟區域性防洪安全之改善,實有助於農產品量及質之提升,亦得促進當地產業蓬勃發展,增加就業人口。
4.徵收費用及各級政府配合興辦公共設施與政府財務支出及負擔情形:本案所需經費已列入經濟部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並由該計畫項下配合籌款支應。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所需徵收土地費用,係由經濟部水利署補助七成用地費用,另三成則由屏東縣政府自行籌措、配合辦理。
5.徵收計畫對農林漁牧產業鏈影響:本工程係配合車城鄉保力溪水系保力溪排水系統河道位置,就舊水路範圍進
行拓寬工程(拓寬為 55 至 110 公尺) ,河道整理長度則
為 1347 公尺,堤防新建工程完工後之效益,除可保護當地各行各業之生產、居住外,更有助於當地農產品之運銷及各產業別間之整合開發,整體而言,對農林漁牧產業鏈應有正面之具體影響。
6.徵收計畫對土地利用完整性影響:本工程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已完成整體規劃,雖徵收部分土地做為堤防新建工程使用,惟可減少恆春鎮、車城鄉淹水區域,協助居民擺脫淹水惡夢,對促進保力溪排水河道兩側及周圍之土地整體利用實有助益。
(三)文化及生態因素:
1.因徵收計畫而導致城鄉自然風貌改變:本工程工法採近自然工法,且兼顧防洪安全與考量自然生態規劃施作,以減少對當地環境之可能衝擊,促進河岸整體綠化景觀,對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境內之城鄉自然風貌並無負面之影響。
2.因徵收計畫而導致文化古蹟改變:本工程範圍內經查尚無有文化古蹟之紀錄、考究。
3.因徵收計畫而導致生活條件或模式發生改變:本計畫因可增加車城鄉保力溪排水系統河道兩側綠帶及暢通防汛道路供居民通行使用,故並未造成居民之生活不便,反倒因此堤防新建工程完成,更得以確保民眾之生命財產安全,及創造安心無虞之生活社交模式與安身立命之地理設施條件。
4.徵收計畫對該地區生態環境之影響:本堤防新建工程施工期間,預計將短期性對該地區生態環境造成些微影響,如噪音、空汙、交通不便等等,但完工後,長期而言卻可改善xx生態環境,甚可創造一親水空間,改善當地景觀。
5.徵收計畫對xx居民或社會整體之影響:工程完工後可減少房屋淹水、農作物泡水等情形,更可保障民眾之財產及生命安全,堤後防汛道路亦可兼作改善地區交通之
替代動線,甚者亦有促進觀光發展之效果,對社會整體環境之發展頗有效益。
(四)永續發展因素:
1.國家永續發展政策:本治理計畫為屏東縣縣管河川車城鄉保力溪排水系統之堤防新建工程,屏東縣政府希望藉由易淹水地區之各項治理工程之早日施作完成,使恆春鎮、車城鄉居民得以早日免於災害恐懼,並建構安居之生活環境;治理計畫工程符合行政院 95 年 10 月 25 日第
3012 次會議通過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辦之「2015年經濟發展願景」第一階段三年衝刺計畫公共建設套案內第五章旗艦計畫之計畫目標:「規劃滿足符合產業發展政策之合理用水需求,提供民眾安心用水、安全環境及安樂生活,戮力達成不缺水、不淹水及親近水之目標」。
2.永續指標:依據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第 18 次委員會議核定之「台灣二十一世紀議程國家永續發展願景與策略綱領」五、台灣永續發展策略綱領(一)永續環境 2.防治水資源公害(2)公害預防及修復所敘述,防治水資源公害必需從各個事業及生活層面介入,全民採取行動,方能改善,故必須推動河川流域整體規劃及管制,以改
善河川水質,規劃足量的水作為生態用水,以免自然環境及生物多樣性受到負面的衝擊。此外,根據國家永續指標之國土資源面向,有關天然災害部分,依據聯合國跨國氣候變遷委員會(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Change, IPCC) 研究報告,全球平均氣溫快速上升之暖化現象與氣候變遷,導致國內外重大氣候災害頻傳,極端氣候機率增加且增強,每年天災死亡人數不斷上升,面臨日益嚴重的災害衝擊與威脅。觀諸近年國內遭逢多次颱風及單日超大豪雨雨量威脅,已導致臺灣地區淹水災情頻繁,考量極端氣候所帶來的暴雨量隱然是未來趨勢,本案係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屏東縣境內縣管河川治理工程計畫之ㄧ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本工程即對保力溪部分河段進行疏濬,防止河水溢流,進而改善各地區域排水系統,降低天然災害對國人天然災害損失,達成國土永續發展指標。
3.國土計畫: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係依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辦理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且為達成加速治理易淹水地區水患及治山防洪,改善恆春鎮、車城鄉當地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當地居民生活品質及復育優質水環境,降低天然災害對人民、國土之直接衝擊與影響,以維護國家之永續發展,且本案工程用地徵收後所興建之工程,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 11 點規定逕為核准辦理變更編定「水利用地」,專作堤防工程使用,使用項目、細目均符合區域計畫法下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範內容,亦符合上位之國土計畫。
(五)其他因素:
本堤防新建工程為經濟部水利署 103 年度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項下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用地取得依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
第 2 項規定有關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治理工程所
需用地,得逕行辦理工程用地徵收,不受水利法第 82 條之限制,故經屏東縣政府評估申請徵收尚符合下列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應屬適當:
1.公益性:
(1)工程施作完成可有效改善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部分地區淹水情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及避免農民辛苦耕作之農作物泡水損失慘重。
(2)減少住戶之因氣候變遷暴雨所帶來之災害損失,間接提高土地可利用價值及轉變產業發展型態。
(3)提供親水環境、防汛道路等開放空間,改善環境視野及景觀,有助於提昇整體生活水平及安定感。
(4)促進水岸土地合理利用,作為全國國土永續發展利用之基石。
2.必要性: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治理計畫河道整理長度約 1347 公尺,拓寬河道寬度為 55 至
110 公尺,目前現有河道通水斷面及堤岸高度不足逢單日暴雨量威脅,即有溢堤氾濫之風險,故為疏(引)導水流及增加通洪斷面,乃依據區域排水保護標準適度拓寬河道,以維護河防及保障堤後人民安全。
3.適當性:本案依經濟部水利署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規劃報告河寬至少應為符合 25 年防洪頻率要
求,保護標準係依規定以 10 年重現期洪水保護標準設計,符合該保護標準之最小河道寬度,並以徵收最少私有土地限度為考量,以達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之整體治理保護標準。
4.合法性:本堤防新建工程係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等規定辦理用地取得,相關公聽會及協議價購會均確實通知地方及土地所有權人並竭誠聽取所陳之意見,協議不成者,始申請徵收,符合法定程序。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姓名、住所
土地使用現況主要為種植農作物,並有農耕所必須之 pvc水管、菱形網、擋土牆,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八) ;另用地範圍內並無既成道路需一併列入征收。
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八)。
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八)。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現狀及其改良情形
東、南兩側地勢較為平坦,主要作農業區種植經濟果樹使用,西側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十、徵收土地內有無名勝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其現況及維護措施
無,案內並無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核定有案之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
十一、舉行公聽會、說明會、聽證之情形,並應檢附會議紀錄及出席紀錄
(一)屏東縣政府業於 103 年 09 月 18 日、103 年 11 月 18 日將辦理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應舉辦之第 1 次、第 2 次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及公聽會當日會議預定揭示及說明等事項,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並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分別刊登於 103 年 09 月 19 日、103 年
11 月 19 日之台灣時報及張貼公告於屏東縣政府網站,
並於 103 年 10 月 03 日、103 年 12 月 02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上開 1、2 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存檔。又因本案用地均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屏東縣政府並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五點規定載明(一)~(七)之事項,併入興辦事業概況內,於公聽會上適當地點揭示及做適當說明。
(三)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記載舉行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地點、主持人、記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之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情形等,並於 103 年 11 月 10 日及 103 年
12 月 03 日將會議紀錄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
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共位置周知,會議紀錄亦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並以書面通知xx意
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詳如后附會議紀錄公告及張貼於屏東縣政府網站證明文件。
(四)已於 103 年 12 月 02 日第 2 場公聽會內,針對 103 年
10 月 03 日第 1 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
x之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後附 103 年 12
月 03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376783100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本治理工程係屬本縣恆春鎮、車城鄉保力溪排水系統,整治工程計畫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同意辦理並列入「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書」之一(附件一),其核准工程名稱為「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工程內容則為「1.排水溝護岸改善 1347 公
尺 2.里程 1k+897~3k+244」,是本案公聽會揭示之興辦
事業計畫範圍與本案工程範圍實屬一致。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以 104 年 01 月 16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401464400 號函
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並於 104 年 02
月 03 日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以屏東縣政府委託「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協議(不動產估價報告書),詳如后附協議通知及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以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影本。
(二)申請徵收前,業以併同協議會開會通知單方式,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得於 104 年 03 月 04日前xx意見,且協議價購開會通知單均依土地登記簿記載之住址通知並合法送達,除所有權人於 104 年
02 月 03 日協議會議當天所提xx意見外,前述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並無人向屏東縣政府提出xx意見。
(三)因協議價格係屬私法契約範疇,且按內政部101年3月
15日台內地字第10101307672號函釋:「協議價購應依市價與所有權人協議,所稱市價係指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該市價之取得可參考政府相關公開資訊或不動產仲介業之相關資訊,或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倘有需用土地人請貴府提供市價資訊,請貴府地政機關(地價單位)惠予配合提供,並得以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公開資訊作為參考。」,故本「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協議價購之市價來源,乃係由屏東縣政府依上開內政部函示,委託「客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評議用地範圍內之各宗土地市價金額(估價基準日:103年9月1日;詳附件五),並於103年12月05日簽報屏東縣縣長准以該不動產估價師評議之土地價格結果,與各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價購事宜(xxxxxxxxx:00000000000x簽),協議過程中確實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協議,符合且落實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協議價購之立法精神。
(四)所有權人xxx於會議當天所提之xx意見,經勞動 部 勞 工 保 險 局 104 年 2 月 16 日 保 農 承 字 第 10410004450號函解釋,及本府依104年03月03日屏府水工字第10405710200 號函回覆所有權人xxx先生,詳附件五、xx意見單、回覆函、xx意見一覽表。
(五)案內土地所有權人張椪大及xxx妹姓名部份有誤及住址不全,經本府以 104 年 1 月 30 日屏府水工字第
10402782600 號函查詢,並經本府稅務局恆春分局以
104 年 2 月 4 日屏稅恒分壹字第 1040700457 號函查得新址,案內會議紀錄均以新址重新寄送並合法送達,並另予xx日期至 104 年 9 月 28 日,前述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並無人向屏東縣政府提出xx意見。
(六)經協議、交涉結果,各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價購程序繁複,及準備資料複雜,不可能出售土地,且亦不願以其他方式提供土地,並請本府儘速辦理徵收程序。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
詳附徵收土地清冊(附件七)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附件八)。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
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附件十三)。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案內無原住民土地。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地上物僅有農作物及農耕所必須之,尚無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4 條之 1 規定需訂定安置計畫之情形。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藉由拓寬河道,增加車城鄉保力溪排水系統通洪容量及新建堤防等,解決目前屏東縣恆春鎮、車城鄉部分地區淹水情形,故需辦理經濟部水利署 103 年度核定之「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直轄市、縣(市)管河川、區域排水第一期治理工程執行計畫」項下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同意辦理。
(二)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附件十二)。
(三)計畫進度:預於 104 年 10 月開工,預定於 105 年 12月完工。
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應需補償金額總數:2,828 萬 5,304 元。
(二)地價補償金額:原為 2,265 萬 9,725 元,惟應依本府
104 年 7 月 6 日屏府地價字第 10421071400 號函送變
動幅度表,作為本(104)年 7 月至 12 月間調整「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徵收補償地價之依據,調幅為100.48%,故地價補償金額調整為2,278
萬 5,304 元。
(三)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550 萬元。
(四)遷移費金額:0 元。
(五)其他補償費:0 元。
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準備金額總數:1 億 3,137 萬 4,000 元。
(二)經費來源及概算:編列經濟部「流域綜合治理計畫第一 期 治 理 工 程 明 細 表 」 , 工 程 編 號 103-B-38-07-5-001-00-0「保力溪(保力橋-溪墘橋)護岸改善工程用地費」預算 700 萬元。屏東縣政府水
利處 104 年度歲出項下 0301 土地「縣管河川及排水用
地與地上物補償款」及 103 年度歲出保留數(含以前年度)歲出保留申請明細表-土地-土地-03-「大潮州地下水補注湖第 1 期工程實施計畫」及流域綜合治理計畫有關河川、區域排水整治用地及地上物補助費,預算 1 億 2,437 萬 4,000 元。(如附件 103 年度歲出保留數(含以前年度)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影本)。
附件:
一、奉准興辦事業計畫文件影本或抄件。二、舉辦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三、舉辦公聽會之公告與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及張貼於需用土地人網站證明等文件影本。
四、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文件影本。
五、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不成之證明文件或協議紀錄之影本。
六、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書面通知影本。七、徵收土地清冊。
八、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變更編定相關證明文件。十、經費來源證明文件。
十一、屏東縣政府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之徵收補償市價文件。
十二、徵收土地圖說。 十三、土地使用計畫圖。
需用土地人:屏東縣政府代 表 人:縣長 xxx
(加蓋機關印信)
(加蓋官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0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