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证券代码:300970 证券简称:华绿生物 公告编号:2023-008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投资协议》并拟在海宁市设立子公司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投资协议》中关于项目投资金额、用地面积等指标均为预估数值,并不代表对投资者的承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投资项目正处于计划实施阶段,短期内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签署《投资协议》,拟在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境内新建工厂化食用菌科技园区项目,项目总投资额约为人民币 2 亿元,规划占地面积约为 80 亩。
公司拟在海宁市设立子公司以便于开展相关业务。
2、对外投资审批情况
2023 年 2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
<投资协议>并拟在海宁市设立子公司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二、拟设立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在海宁市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主要从事食用菌的研发、种植和销售。项目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住所地、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均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信息为准。
三、投资协议的基本内容
海宁市x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甲方规划占地面积约 80 亩,土地性质为设施农业用地,用于新建浙江华绿工厂化食用菌科技园区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预计总投资额为人民币 2 亿元,计划建设一个鲜品金针菇生产基地。项目选址具体范围及土地面积以甲方提供的土地红线图为准。
(二)主要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负责办理土地、规划、施工、消防等与土地、大棚房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有关的基本建设手续,甲方提供协助。
2、本项目的大棚房及其附属设施由乙方出资购买或者建设。
3、甲方负责本项目宗地“三通一平”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三)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经甲乙双方及项目公司书面一致确认,本协议中乙方的权利义务概括转移至项目公司。除本协议约定的情形外,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方,违约转移的,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等原因导致本协议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的,经书面通知,可修改或者解除本协议。
3、因本协议或其违约、终止或无效或与其有关的任何争议、争论或诉求,应首先由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向合同实际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生效
x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成立,待双方履行约定程序后生效。
四、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1、目的
提升产能、积极完善生产基地布局、逐步落实全国布局战略是公司的中期发展规划,本项目的落地是公司落实全国布局战略的重要一环,有助于公司提升华东市场的占有率,并增强对华东市场的辐射能力,提升公司在华东地区的声誉度和影响力。
2、存在的风险
x次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出现政策调整或者其他无法预知的原因等不确定因素,项目进度及后期实施将存在不确定性;在项目建成投产后,如遇市场行情变化,存在无法达到投资预期的风险。
3、对公司的影响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浙江省人口众多,项目地点距离上海市、杭州市、苏州市等人口密集城市较近,消费市场较为广阔。本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降低公司的运输成本,增强公司产品对浙江、上海等地区的辐射能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华东市场的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拟与海宁市袁花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