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五)
致: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10 年 12 月 18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中国证监会第 102190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一次反馈意见》”),本所于 2011 年 3 月 5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律师工作报告(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一次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做补充答复的要求,本所于 2011 年
5 月 16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一次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做补充答复的要求,本所于 2011 年 6 月 28 日出具了《上海
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本所于 2011 年 7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鉴于中国证监会于 2011 年 7月 28 日下发了创业板发审反馈函[2011]07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且众华沪银已对发行人截至 2011年6月 30 日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出具了沪众会字(2011)第 4431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第 44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部分修改和变动,本所现就中国证监会要求发行人律师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以及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含义一致。
一、关于巴安燃气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巴安燃气向发行人提供资金的真实来源的核查情况(《反馈意见》第一条 )
(一)巴安燃气股权转让真实性的核查情况 1、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x所律师赴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调阅了巴安燃气的工商档案、查阅了xxx、xxx与xxx、xx表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经核查,巴安
燃气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如下:
2008 年 7 月 16 日,xxx、xxx与xxx、xx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xxx将其持有巴安燃气 50%的股权(出资额 400 万元)作价 400 万元转让给x
xx,xxxx其持有巴安燃气 50%的股权(出资额 400 万元)作价 400 万元转
让给xx表。本次股权转让于 2008 年 8 月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浦分局核准。
本所律师查验了本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xxx、xx表已分别将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给xxx、xxx。
2、xx表、xxx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情况
根据xxx、xx表提供的身份证明以及简历,xxx、xx表的基本情况如下:
xxx,女,中国国籍,住所为xxxxxxxxxxxxxx 000 x,身份证号码为 310229195112273425,曾任职于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为xxxxxxxxxxxxxx 000 x,身份证号码为 310229195004173419,曾任职于上海青浦蒸淀五金厂、上海青浦煤气管理所。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及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xx表、xxx进行了访谈,核查了xxx的户籍资料,同时,xx表、xxx出具了《声明》。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xx表、xxx与xxx、xxx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发行人及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3、巴安燃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根据巴安燃气的工商档案、章程,股权转让完成后,巴安燃气的执行董事兼经理为xxx,监事为xx表。
4、股权转让后巴安燃气控制情况的核查
x所律师与巴安燃气的股东xxx、xx表进行了访谈,抽查了巴安燃气自
2008 年 8 月至 2011 年 5 月的财务凭证、员工名册、工资单、股东会决议等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巴安燃气日常经营中所发生的资金使用、费用支出、人员工资等各方面的决策均系由xxx、xx表作出。巴安燃气的日常经营活动和决策均没有发行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的参与,在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巴安燃气由xxx、xx表二人进行控制。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xxx、xxxxxxx、xx表转让所持巴安燃气股权的行为真实、有效。
(二)巴安燃气股权转让合理性的核查情况 1、xxx、xxxxx巴安燃气的原因
x所律师与xxx进行了访谈,同时,xxx出具了《关于巴安燃气股权转让的说明》。经核查,2002 年 12 月,xxx与xxx设立巴安燃气,从事燃气调压业务。随着国家在十一五期间对电力投资的加大,当时主要为电厂进行水处理系统集成服务的巴安水处理迎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电厂水处理业务的发展前景优于燃气调压业务。xxx与xxx为了集中精力做好水处理业务,因此于 2008 年 7 月将巴安燃气的股权转让给xxx和xx表。
2、xxx、xx表受让巴安燃气的原因
x所律师与巴安燃气的股东xxx、xx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xxx、xx表原系上海青浦煤气管理所的职工,其二人所从事的工作与巴安燃气同属一个行业,二人在工作中认识了xxx。因国家从 2000 年开始启动西气东输工程,西气东输给江浙沪地区的天然气发电厂及相关产业带来不少业务机会。xxx、xx表打算抓住这个机遇,凭借自身在这一领域的实际经验,自行经营燃气调压生意。巴安燃气拥有与张家港华兴电力有限公司合作完成天然气调压站项目,以及完成青浦区白鹤镇天然气调压站项目的经营业绩。鉴于巴安燃气之前拥有与大型发电厂合作燃气调压项目的业绩,其二人认为收购一家有经营业绩背景的公司,便于日后取得项目,只要国家宏观政策继续支持,未来前景不错。因此,xxx、xx表从xxx、xxxx受让了巴安燃气的股权。
3、股权转让款的定价依据
x所律师查阅了巴安燃气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并与xxx、xxx、xx表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在巴安燃气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 7,516,226.73 元的基础上,考虑巴安燃气
以往的经营业绩,经双方协商后将股权转让款确定为 8,000,000 元。 4、股权转让后,巴安燃气的经营情况
x所律师查阅了巴安燃气 2008 年以来的工商登记资料,巴安燃气 2009 年、
2010 年的财务报表,与xxx、xx表进行了访谈。其二人表示,在受让巴安燃气股权后,宏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天然气价格不断提升,各大电力集团陆续停止投资天然气发电厂,而巴安燃气原来的主要客户就是天然气发电厂,因为整个宏观形势不好,二人在受让巴安燃气股权后,巴安燃气的业务一直没有开展起来。另外,二人在经营决策中也存在一定的失误,导致 2009 年、2010 年巴安燃气都在亏损,二人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遂决定关闭公司。巴安燃气于 2010 年 12
月完成了税务注销手续,于 2011 年 5 月完成了工商注销手续。 5、巴安燃气注销前的资产情况
x所律师查验了巴安燃气注销前的资产负债表、清算报告,注销前巴安燃气的总资产为 6,915,852.01 元、负债为 0 元、净资产为 6,915,852.01 元。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xxxxx出于集中精力做大水处理业务,做出转让巴安燃气的股权的决定,转让价款 800 万元是按照净资产 751.62 万元为基础确
定。巴安燃气做过燃气调压项目,具有既往业绩,在净资产基础上溢价 48.38万元是合理的。xxxxxx表收购巴安燃气后,由于业务拓展没有取得预计效果,在付出一定成本后,出于止损的考虑,将其注销,亦符合商业逻辑,是合理的。
(三)巴安燃气向发行人提供资金的来源的核查情况 1、巴安燃气向发行人提供资金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巴安燃气向发行人所提供的资金计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下,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巴安燃气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029.03 万元,截
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对巴安燃气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2,648.64 万元。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0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欠付巴安燃气款项全部结清,并未再发生资金往来。
2、巴安燃气所提供资金的来源
x所律师查验了巴安燃气设立以来至 2008 年 7 月的银行进账凭证、巴安燃
气的银行对账单、发行人 2007 年至 2008 年 7 月的银行进账凭证、其他应付款明细,并与巴安燃气当时的股东xxx、xxx进行了访谈,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巴安燃气向发行人所提供的资金中 2230 万元来源于股东xxx,其他资金来源于巴安燃气的自有运营资金。
(1)xxx向巴安燃气提供资金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提供资金额 (万元) | 付款人及账号 | 收款人及账号 |
2007 年 1 月 | 200 | 付款人:xxx 付款账号: 0000000000000000 | 收款人:巴安燃气收款账号: 5081494110001 |
2007 年 2 月 | 50 | ||
2007 年 6 月 | 400 | ||
2007 年 7 月 | 450 | ||
2007 年 9 月 | 450 | ||
2007 年 11 月 | 110 | ||
2007 年 12 月 | 570 | ||
合计 | 2230 | - | - |
上述资金由巴安燃气提供给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如下:
时间 | 提供资金 额(万元) | 付款人及账号 | 收款人及账号 |
2007 年 1 月 | 200 | 付款人:巴安燃气付 款 账 号 : 5081494110001 | 收款人: 巴安水处理 收 款 账 号 : 310066687010252041585 |
2007 年 2 月 | 50 | ||
2007 年 6 月 | 350 | ||
2007 年 7 月 | 200 | ||
2007 年 9 月 | 450 | ||
2007 年 11 月 | 110 | ||
2007 年 12 月 | 570 | ||
2008 年 4 月 | 300 | ||
合计 | 2230 | - | - |
(2)巴安燃气将自有运营资金提供给发行人
x所律师查阅了巴安燃气 2005-2007 年的财务报表,巴安燃气在 2005-2007年期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8,657,077.24 元、1,987,782.01 元、979,323.07 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08 年 7 月巴安燃气股权转让前,巴安燃气存在将自有运营资金提供给发行人的情形。
3、xxx向巴安燃气提供资金的来源
x所律师查阅了巴安实业的财务报表、xxx出具的《关于资金来源的说明》和《关于巴安实业的经营情况的说明》并与xxx进行了访谈,xxx向巴安燃气所提供的资金来源于其经营巴安实业所得及家庭积累。
经核查,xxx在 1995 年创办了巴安实业,该公司主要从事国外水处理设
备代理业务,由于当时进口设备代理业务的利润丰厚,xxx在 1995 年至 2000年期间,通过经营巴安实业积累了资金。
二、关于发行人核心技术的核查情况(《反馈意见》第二条 )
(一)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专业从事环保水处理业务,其拥有凝结水(冷凝液)精处理系统、给水系统、再生水(中水)回用系统及工业废水和市政污水处理、市政自来水处理等多种水处理系统的核心技术能力,能结合不同的水环境设计出适应的技术方案和水处理系统。
公司各项水处理业务的核心技术取得了相关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专利名称 | 专利号 |
1 | 一种絮凝沉淀除油器 | ZL200920070684.7 |
2 | 一种凝结水高塔分离装置 | ZL200820057516.X |
3 | 石灰粉料振动装置 | ZL200720075337.4 |
4 | 粉末树脂过滤器 | ZL200720075336.X |
5 | 一种粉状石灰自动计量配制装置 | ZL200820054897.6 |
6 | 粉末树脂生产设备 | ZL200920070858.X |
7 | 城市自来水过滤装置 | ZL200920075712.4 |
8 | 一种微滤成膜滤池池体结构 | ZL201020156856.5 |
9 | 一种微滤成膜滤池 | ZL201020156849.5 |
10 | 扁平预涂层过滤袋 | ZL201020156860.1 |
11 | 用于微滤成膜滤池的同侧旋流配水装置 | ZL201020156853.1 |
12 | 微滤动态成膜装置 | ZL201020206593.4 |
13 | 一种动态膜微滤浸没式板式滤元 | ZL201020156846.1 |
(二)发行人核心技术的形成及来源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就其核心技术申请并取得了相关专利,该等专利技术系公司研发人员自行研发所得,发行人通过引进国内外水处理设备,在吸收、消化国内外相关水处理系统的技术和设计的基础上,对水处理设备和技术进行改进和创新,并取得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
(三)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特征和用途
x所律师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专利的发明人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专利的申请文件,同时,发行人出具了相关说明。经核查,发行人主要技术可分为石灰工艺技术、粉末树脂覆盖技术、油水分离技术、微滤成膜技术四个类别。这四个大的技术类别分别包含了设计技术、工艺技术和应用技术。其中,石灰工艺技术包含了石灰的计量、配制、送料等自动装置等技术;粉末树脂覆盖技术包含了过滤器设计、粉末树脂的配制、高塔分离、流体流向设计等技术;油水分离技术包含了除油器、油水的分离、油的收集等技术;微滤成膜技术包含了滤池结构、微滤材料配制、水流设计等技术。
发行人在石灰工艺技术、粉末树脂覆盖技术、油水分离技术、微滤成膜技术上具体的特征和用途如下:
序 号 | 专利 名称 | 专利的特征 | 所属 技术类别 | 用途 |
1 | 一种凝结水高塔分离 装置 | 提供一种改进型的凝结水高塔分离装置,改善分离塔对阴、阳树脂的分离效果,减少阴、阳树脂无法分离部分的数 量,降低运行成本。 | 粉末树脂覆盖过滤技术 |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 |
2 | 粉末树脂过滤器 | 调节铺膜效果,使滤料在滤元外侧形成厚度均匀的滤膜,提高过滤效果,解决了过滤器铺膜不均匀的问题,可以达到 滤水面积更大的效果。 |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给水系统等 | |
3 | 粉末树脂生产 设备 | 采用改进的成品捕集系统,降低了过滤速度,过滤效率提高,延长了滤袋使用 寿命,减少了环境污染,操作简单,维 | 凝结水精处理系统、给 水系统等 |
修方便,整体趋于合理,达到了合理的 使用周期。 | ||||
4 | 石灰粉料振动装置 | 采用二级挡板的独特设计,即在设置一级挡板的同时,在接近粉料出口的上方安装可调试挡板,实现了对石灰粉料产生二级振动的作用,可以成功解决振动造成的堆料和由上部粉料产生的负荷,避免石灰粉料使用过程中的结块、输送 不畅的问题。 | 再生水(中水)回用深度处理石灰工艺技术 | 再生水(中水)回用系统 |
5 | 一种粉状石灰自动计量配制装置 | 装置性能可靠、配料准确,清洁,现场可无人监管,有效提高石灰乳化过程中石灰利用率,防止石灰粉尘飞扬,同时提供了相关浓度、流量石灰乳配制装置,保证水质。整个装置组合简单、功能完备,还可配合有关设备实现全部机 械化和自动化操作。 | 再生水(中水)回用系统 | |
6 | 一种絮凝沉淀除油器 | 能高效取出游离状态的油,出水含油量低至 2mg/l,出水悬浮物低于 10mg/l,装置具有内置式油储槽和带螺杆推进 器的泥浆 V 型储槽,能降低下游设备的污染负荷,减少整个系统的投资和运行使用,并能使分离出来的油可以通过管 式收集器或刮油机去除。 | 油污水分离技术 | 排水处理系统 |
7 | 一 种 微 滤 成 膜 滤 池 池 体结构 | 适用于常压表面与涂层过滤用滤池池体,是一种低成本、形成预涂层的表面过滤的动态膜过滤池体。优点在于结构简单,制作成本低,便于彻底排空过滤 后形成的杂物。 | 微滤成膜技术 | 市政水处理系统 |
8 | 一 种 微 滤 成 膜 滤池 | 是一种表面覆盖过滤的常压滤池,采用无机材料制作成滤框,滤框外套滤布,形成滤元,并将硅藻土等粉末通过水力学的办法,均匀铺设在滤元表面,形成动态过滤介质,由此截留悬浮物和其他微生物、细菌等,实现精密微滤。优点 在于结构简单、成本低,过滤精度高。 | 市政水处理系统 | |
9 | 扁 平 预 涂 层 过 滤袋 | 其特征在于该过滤袋一端开口,其它三端封闭,在过滤中添加硅藻土、粉末活性炭、树脂粉等粉料在滤元外表面形成动态微滤膜,实现微米级别物料过滤及给水澄清过滤的常压抽吸板式滤元,使用于动态微滤成膜滤池,成本低,过滤 效果好。 | 市政水处理系统 | |
10 | 用于微 滤成膜 | 微滤成膜滤池池壁同侧设有进水口和 出水口,使水流形成向上旋流,有利于 | 市政水处理 系统 |
滤池的同侧旋流配水 装置 | 滤池中的助滤剂形成均匀动态微滤膜,实现微米级别物料过滤及给水澄清过 滤,防止助滤剂在滤池内沉积,使得过 滤效果更佳。 | |||
11 | 城 市 自 来 水 过 滤装置 | 该自来水过滤装置能够利用硅藻土粉末薄膜对滤后水进一步处理,硅藻土粉末粒径小,比表面积大,通过吸附、截留,从而基本去除水中藻腥味,进一步降低水的浊度,且结构简单,过滤效果 好。 | 市政水处理系统 | |
12 | 微 滤 动 态 成 膜 装置 | 该装置能够进行自动铺膜和反冲洗,且 结构简单,流程设置合理,能够改进过滤性能。 | 市政水处理系统 | |
13 | 一 种 动 态 膜 微 滤 浸 没 式 板 式 滤元 | 该板式滤元能够适用于动态成膜滤池,其成本低,过滤精度高,能够实现微米级别物料过滤及给水澄清过滤。 | 市政水处理系统 |
(四)发行人的核心技术是否存在纠纷
发行人核心技术的表现为多项专利技术,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持有的各项专利证书、赴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印了相关专利证书副本,与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专利的发明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上述专利技术均系公司技术人员自主研发所得,并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发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该等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主要由各项专利技术构成,并应用在具体的水处理系统产品中;该等专利技术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是发行人水处理设备集成系统中的关键;发行人各项核心技术系由其技术人员自主研发所得,并取得了专利权;发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该等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众华沪银对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以及2011年1-6月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第4431号《审计报告》。根据该《审计报告》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仍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第443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2008年度、2009年度、2010年度以及2011年1-6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29.93%、35.75%、28.62%、12.38%,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2、众华沪银对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第443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会计报告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无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二)对照《管理办法》第二章“发行条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第 4431 号《审计报告》以及众华沪银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沪
众会字 4433 号《关于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专项审核报告》
(以下简称“《非经常性损益报告》”),发行人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 2011 年 1-6 月的净利润分别为 11,063,872.71 元、19,949,921.35 元、
31,135,196.58 元、17,887,721.69 元,最近两年(2009 年、2010 年)累计净利润为 51,085,117.93 元;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 1-6 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 10,640,004.46 元、18,938,677.9 元、 30,447,038.67 元、17,690,181.69 元,最近两年(2009 年、2010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累计净利润为 49,385,716.57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2、根据第 4431 号《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资产总计
262,447,884.50 元、负债合计 110,618,545.46 元、净资产为 151,829,339.04
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 51,230,992.55 元;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三)项“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根据众华沪银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第 44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5、根据众华沪银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出具的沪众会字 4434 号《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具体要求。
四、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水处理技术服务、水处理系统集成设备销售以及水处理系统相关的土建及设备安装服务”。根据第 44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8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 1-6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6,387,144.58元、171,769,006.10 元、206,525,047.95 元、110,965,289.30 元,占当期营业
收入的比例均为 100%。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五、关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010 年 12 月,xxx为发行人与招行曹家渡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2010 年曹
字第 21101203 号《授信协议》项下的全部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的到期日另加两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授信协议》项下贷款余额为 1500万元。
2011 年 6 月,xxx为发行人与农商行青浦支行签订的编号为
09116114010031 的《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项下的 500 万元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的新增的专利权
x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持有的新增的专利证书,并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xxxx://xxx.xxxx.xxx.xx/)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 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动态膜微滤浸没式板式滤元,专利号为ZL201020156846.1,专利申请日为 2010 年 4 月 9 日,该专利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发行人于 2011 年 4 月 6 日获得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上述专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发行人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述专利,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原
值 4,274,379.98、累计折旧 1,929,836.25 元、净值 2,344,543.73 元,主要为
滤元卷绕机、办公家具及电脑等电子办公设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票、合同等,发行人的主要设备系买受取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经营设备,对该等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设定任何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财产产权及潜在纠纷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均为发行人合法拥有,且均登记在发行人名下,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的房屋租赁情况
x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房地产权证、租金支付凭证。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用房产均系租赁取得,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目前使用的生产厂房位于xxxxxxxxxxxx 000 x,xxx
积为 700 平方米,该厂房系发行人租赁自上海屯桥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屯
桥工贸”)。2009 年 7 月 31 日,发行人与屯桥工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屯桥
工贸将上述厂房租赁给发行人使用,每年租金为 90,000 元,租赁期限自 2009年 8 月 1 日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止。2011 年 7 月 20 日,发行人与屯桥工贸签订新的《厂房租赁合同》,租金、租赁面积不变,租赁期限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至 2012 年 8 月 1 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厂房系屯桥工贸所有,屯桥工贸持有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颁发的编号为沪房地青字(2004)第 011290 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根据该《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述厂房用途为工业厂房,占用的土地使用
权面积为 7940.7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发行人与屯桥工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厂房占用的土地系集体性质土地,发行人存在因无法继续使用租赁厂房而带来的风险。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于 2010年 8 月 1 日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目前租赁的生产场所在租赁合同期内被要求拆迁或租赁厂房被提前收回,承诺人将及时安排落实适当场所作为发行人临时生产场所,以保证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在搬迁条件成熟时,承诺人将制定及时及合理的搬迁计划,以尽量减少搬迁对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如在租赁期间,租赁厂房被提前收回,但承诺人没有及时安排落实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赔偿或损失,均由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xxxxx。
本所认为,上述租赁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发行人存在因无法继续使用租赁厂房而带来的风险;鉴于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对发行人的生产场所作出适当安排,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承诺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损失,上述情形不会因此给发行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七、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x所律师审查了发行人提供的自 2010年5月 16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的可能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资产、负债和权益产生显著影响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2011 年 6 月,发行人与农商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09116114010031 的《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借款合同》,发行人向农商行青浦支行借款 5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1 年 6 月 2 日至 2012 年 6 月 1 日,贷款年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 10%。该笔借款由xxxx 2011 年 6 月 2 日出具的 09116114290031 号《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个人保证担保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同时,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农商行青浦支行签订编号为 S2011229018 的《保证合同》,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贷款本金的 90%为本公司向农商行青浦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 12 个月。
2010 年 12 月,发行人与招行曹家渡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0 年曹字第 21101203
号《授信协议》,招行曹家渡支行向发行人提供 6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循环额度),
授信期间为 12 个月,从 2010 年 12 月起至 2011 年 12 月。该授信额度由xxx
x 2010 年 12 月与招行曹家渡支行签订编号为 2010 年曹字第 21101203 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到期日另加两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本授信协议授信额度内向招行曹家渡支行贷款余额为 1500 万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的正在履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新增合同均由发行人作为合同主体,发行人在上述合同下的任何义务与其依据其他合同或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不存在冲突,合同内容和形式均合法有效,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
根据第 4431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下的债权债务进行的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 6,934,561.64 元,且无持有本公司股份 5%(含 5%)以上股东欠款;其他应付款余额 185,659.20 元,且无应付持有本公司股份 5%(含 5%)以上股东款项。该等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经发行人确认,属于发行人正常的业务往来。
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八、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x所律师核查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的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2 次董事会,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11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的议案》。
发行人于 2011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1 年 1-6 月关联交易予以确认的议案》、《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年度、2011 年 1-6 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等议案。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第 443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 2008 年度、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分别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25%、15%、15%、15%的税率计缴;增值税适用 17%的税率,按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缴纳;营业税按营业收入的 3%、 5%计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流转税额的 1%计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所认为,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x所律师核查了 2011 年 1-6 月发行人收到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所依据的文
件、记账凭证及原始单据,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于 2011 年 1-6 月期间收到
的财政补助及扶持资金为 232,4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于 2011 年 5 月收到xxxxxxxxx人民政府拨付的扶持资金合
计 232,400 元。该项资金扶持已经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出具的《关于拨付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扶持资金的函》确认。
(三)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青浦区分局于 2011 年 7
月 29 日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不存在违反有关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国家或地方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上海市青浦区环境保护局于 2011 年 8 月 1 日出具的相关证明,“公司能遵守环保的各项法律法规,2008 年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未受到过我局的各类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向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一、关于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一)发行人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
x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员工名册、工资单、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凭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有 103 名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共计
82 名,其中:80 名员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2 名员工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其他 21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原因为:17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 4 名为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相关社保手续。
(二)发行人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
x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凭据。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有 103 名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共计 81 名,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 22 名。其他 22 名员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因为:17 名为退休返聘人员, 4 名为新入职员工、正在办理相关公积金手续,1名员工声明不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主管部门就发行人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出具的意见
根据上海市静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发行人近三年及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无因违反社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近三年及截至证明出具之日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已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存在违法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二、结论性意见
x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和要求,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