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乙方在收到解约通知的 T+3 个交易日内, “稳盈 30 天”的预约赎回将失效,甲方可在每个投资周期的赎回预约时间内赎回产品份额。
平安银行代销平安养老金通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金通个人 2 号组合)服务补充协议
甲 方:证件类型:证件号: 签约账户:
乙 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养老金通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金通个人 2 号组合)”(以下简称“稳盈 30 天”)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代销的养老保障产品。甲方购买乙方发行的“稳盈 30 天”,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包括:《平安养老金通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
品(金通个人 2 号组合)产品合同》、《平安养老金通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金通个人 2号组合)投资组合说明书》、《产品募集公告》、《委托人风险揭示书》、《委托人声明书》。本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署的上述协议的补充协议,通过本协议,乙方受甲方委托为甲方提供“稳盈 30 天”产品预约赎回服务:
一、签约方式
甲方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平安银行网上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口袋银行、个人网银等)进行本协议签订,本协议签订当日生效。
二、服务内容
预约赎回服务是指,甲方选择连续多个“稳盈 30 天” 投资周期,并预约最后一个投资周期赎回“稳盈 30 天”产品。设定预约赎回周期的 “稳盈 30 天”产品,不允许在产品投资存续期内发起产品赎回。
预约赎回服务生效后,根据甲方预约的“稳盈 30 天”的赎回周期申购,在“稳盈 30
天”最后一个投资周期的到期日,产品将自动到期。
三、解约规则
(一)双方在此一致同意:本协议有效期限内,甲方和乙方任一方有权在任一个自然日解约。
(二)乙方单方提出解约的:应该通过在平安银行网站上发布公告并将公告保留 3 天以上,或者采用电话银行、手机短信、营业网点告示等其他方式发布解约通知。甲方应自行通过乙方柜台、咨询电话等届时可适当利用的多种途径了解签约信息、交易明细及本协议是否被终止等信息。
(三)甲方单方提出解约的:
1、甲方本人在任一自然日到乙方网上银行、口袋银行等渠道办理手续;
2、乙方在收到解约通知的 T+3 个交易日内, “稳盈 30 天”的预约赎回将失效,甲方可在每个投资周期的赎回预约时间内赎回产品份额。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时间规定:交易时间、信息公布的相关时间以平安银行业务处理系统记录的北京时间为准。乙方有权调整自动购买服务的系统处理时间,如调整自动购买系统处理时间,乙方将通过公告披露。
(二)如投资者对本理财产品有任何异议或意见,请联系平安银行的理财经理或反馈至平安银行营业网点。
(三)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及行业规则。合约及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首先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一致,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解决。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以《平安银行智能日添利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平安银行理财产品协议书》、《平安银行智能日添利人民币理财产品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的内容为准。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各份正本的法律效力相同。
甲方签字: 乙方:(xx)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