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水环境综合管控工程二标段 项目编号:2022ANNAZ00393
合
同书
项目名称:水环境综合管控工程二标段 项目编号:2022ANNAZ00393
甲方(买方):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 乙方(卖方):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安徽省庐江县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商务和技术偏离表、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供货要求、分项报价表、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买方和卖方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买方通知卖方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卖方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商务和技术偏离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和技术偏离表。
1.1.1.6 供货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供货要求”的文件。
1.1.1.7 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1.1.8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1.9 分项报价表:指卖方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表。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
1.1.2.1 合同当事人:指买方和(或)卖方。
1.1.2.2 买方:指与卖方签订合同协议书,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卖方:指与买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 合同价格
1.1.3.1 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1.3.2 合同价格: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后,买方应付给卖方的金额。
1.1.4 合同货物: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提供的设备、装置、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配套使用的软件或其他辅助电子应用程序及技术资料,或其中任何一部分。
1.1.5 技术资料:指各种纸质及电子载体的与合同货物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考核、操作、维修以及保养等有关的技术指标、规格、图纸和说明文件。
1.1.6 安装:指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组装、连接以及根据需要将合同货物固定在施工场地内一定的位置上,使其就位并与相关设备、工程实现连接。
1.1.7 调试:指在合同货物安装完成后,对合同货物所进行的调校和测试。
1.1.8 考核:指在合同货物调试完成后,对合同货物进行的用于确定其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考核。
1.1.9 验收:指合同货物通过考核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后,买方作出接受合同货物的确认。
1.1.10 技术服务:指卖方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货物验收前,向买方提供的安装、调试、培训等,或者在由买方负责的安装、调试、考核中对买方进行的技术指导、协助、监督和培训等。
1.1.11 质量保证期:指合同货物验收后,卖方按合同约定保证合同货物适当、稳定运行,并负责消除合同货物故障的期限。
1.1.12 质保期服务:指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向买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维护服务、咨询服务、技术指导、协助以及对出现故障的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的服务。
1.1.13 工程
1.1.13.1 工程: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安装运行合同货物的工程。
1.1.13.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工程所在场所。
1.1.14 天(或称日):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5 月:按照公历月计算。合同中按月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合同约定的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1.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5)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供货要求;
(8)分项报价表;
(9)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10)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和卖方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4.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对合同进行变更,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
1.5 联络
1.5.1 买卖双方应就合同履行中有关的事项及时进行联络,重要事项应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联络或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联络及相关文件的签署,均应通过专用合同条款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增加或变更指定联系人。
1.5.2 合同履行中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联络,送达到第 1.5.1 项指定的联系人即视为送达。
1.5.3 买方可以安排监理等相关人员作为买方人员,与卖方进行联络或参加合同货物的监造(如有)、交货前检验(如有)、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等,但应按照第 1.5.1 项的约定事先书面通知卖方。
1.6 联合体
1.6.1 卖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买方签订合同,并向买方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1.6.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经买方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协议中关于联合体成员间权利义务的划分,并不影响或减损联合体各方应就履行合同向买方承担的连带责任。
1.6.3 联合体牵头人代表联合体与买方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牵头人在履行合同中的所有行为均视为已获得联合体各方的授权。买方可将合同价款全部支付给牵头人并视为其已适当履行了付款义务。如牵头人的行为将构成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则牵头人须事先获得联合体各方的特别授权。
1.7 转让
未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
(或)义务。
2. 合同范围
卖方应根据供货要求、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合同文件的约定向买方提供合同货物、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合同价包括卖方为完成合同全部义务应承担的一切成本、费用和支出以及卖方的合理利润。
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签约合同价为固定价格。
3.2 合同价款的支付
合同签订后预付款 10%,到货安装后付款至合同价 30%,工程验收结束运 行一个月后没有质量问题付款至合同价 70%、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的 97%;剩余 3%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满扣除发生的质保费用后 30 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实际支付合同款以当年财政预算批复情况为准。)
注:如卖方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 则在结算完成后买方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无息)。
3.3 买方扣款的权利
当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或赔偿金时,买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应付款中予以直接扣除和(或)兑付履约保证金。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1.1 在合同货物的制造过程中,买方可派出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进行监造,监督合同货物制造、检验等情况。监造的范围、方式等应符合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的约定。
4.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可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生产制造现场进行监造,卖方应予配合。卖方应免费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监造人员的
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1.3 卖方制订生产制造合同货物的进度计划时,应将买方监造纳入计划安排,并提前通知买方;买方进行监造不应影响合同货物的正常生产。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监造人员现场监造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监造人员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的制造或检验,但买方监造人员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相关制造或检验记录。
4.1.4 买方监造人员在监造中如发现合同货物及其关键部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1.5 买方监造人员对合同货物的监造,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2 交货前检验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买方参与交货前检验的,双方应按本款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履行。
4.2.1 合同货物交货前,卖方应会同买方代表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进行交货前检验并出具交货前检验记录,有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卖方应免费为买方代表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由买方承担。
4.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如买方代表未按通知出席,不影响合同货物的检验。若卖方未依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买方而自行检验,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暂停发货并重新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3 买方代表在检验中如发现合同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有权提出异议。卖方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合同货物的不符,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造成的延误由卖方负责。
4.2.4 买方代表参与交货前检验及签署交货前检验记录的行为,不视为对合同货物质量的确认,不影响卖方交货后买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和(或)退货的权利,也不免除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合同货物所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卖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妥善包装,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至施工场地及在施工场地保管的需要。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合同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长途运输并适宜保管。
5.1.2 每个独立包装箱内应附装箱清单、质量合格证、装配图、说明书、操作指南等资料。
5.1.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无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5.2 标记
5.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个侧面以不可擦除的、明显的方式标记必要的装运信息和标记,以满足合同货物运输和保管的需要。
5.2.2 根据合同货物的特点和运输、保管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对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大超重件,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如果发运合同货物中含有易燃易爆物品、腐蚀物品、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则应在包装箱上标明危险品标志。
5.3 运输
5.3.1 卖方应自行选择适宜的运输工具及线路安排合同货物运输。
5.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每件能够独立运行的货物应整套装运。该货物安装、调试、考核和运行所使用的备品、备件、易损易耗件等应随相关的主机一齐装运。
5.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在合同货物预计启运 7 日前,将
合同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用 m3 表示)、每箱尺寸(长×宽
×高)、装运合同货物总金额、运输方式、预计交付日期和合同货物在运输、装卸、保管中的注意事项等预通知买方,并在合同货物启运后 24 小时之内正式通知买方。
5.4 交付
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和批次在施工场地车面上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对卖方交付的包装的合同货物的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核验后应签发收货清单,并自负风险和费用进行卸货。买方签发收货清单不代表对合同货物的接受,双方还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后续的检验和验收。
5.4.2 合同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自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至买方,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之前包括运输在内的所有风险均由卖方承担。
5.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如果发现技术资料存在短缺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免费补齐短缺和(或)损坏的部分。如 果买方发现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有误,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7 日内免费替换。如由于买方原因导致技术资料丢失和(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的通知后 7 日内补齐丢失和(或)损坏的部分,但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合理的复制、邮寄费用。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6.1.1 合同货物交付后应进行开箱检验,即合同货物数量及外观检验。开箱检验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时间进行:
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货物交付时进行,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3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的开箱检验应在施工场地进行。
6.1.3 开箱检验由买卖双方共同进行,卖方应自负费用派遣代表到场参加开箱检验。
6.1.4 在开箱检验中,买方和卖方应共同签署数量、外观检验报告,报告应列明检验结果,包括检验合格或发现的任何短缺、损坏或其他与合同约定不符的情形。
6.1.7 如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中约定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货物进行开箱检验或在开箱检验过程中另行约定由第三方检验的,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6.1.8 开箱检验的检验结果不能对抗在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验收中及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的合同货物质量问题,也不能免除或影响卖方依照合同约定对买方负有的包括合同货物质量在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6.2 安装、调试
6.2.1 开箱检验完成后,双方应对合同货物进行安装、调试,以使其具备考
核的状态。安装、调试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下列任一种方式进行: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6.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装、调试中合同货物运行需要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需要)等均由买方承担。
6.2.3 双方应对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情况共同及时进行记录。
6.3 考核
6.3.2 如由于卖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采取措施消除合同货物中存在的缺陷,并在缺陷消除以后,尽快进行再次考核。
6.3.4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考核中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卖方应协助买方安排再次考核。由于买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为买方进行考核的机会不超过三次。
6.3.5 考核期间,双方应及时共同记录合同货物的用水、用电、其他动力和原材料(如有)的使用及货物考核情况。对于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应如实记录货物表现、可能原因及处理情况等。
6.4 验收
6.4.1 如合同货物在考核中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考核完成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验收日期应为合同货物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日期。
6.4.2 如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在三次考核中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卖双方应在考核结束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买方应承担卖方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在上述 12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
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由于买方原因在最后一批合同货物交货后 6 个月内未能开始考核,则买卖双方应在上述期限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验收款支付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有义务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应买方要求提供不超出合同范围的技术服务,协助买方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合同货物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方无需因此向卖方支付费用。
在上述 6 个月的期限内,如合同货物经过考核达到或视为达到技术性能考核
指标,则买卖双方应按照第 6.4.1 项的约定签署合同货物验收证书。
6.4.4 在第 6.4.2 项和第 6.4.3 项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验收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验收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验收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6.4.5 合同货物验收证书的签署不能免除卖方在质量保证期内对合同货物应承担的保证责任。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应派遣技术熟练、称职的技术人员到施工场地为买方提供技术服务。卖方的技术服务应符合合同的约定。
7.2 买方应免费为卖方技术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及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办公场所、技术资料及出入许可等。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7.3 卖方技术人员应遵守买方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服从买方的现场管理。
7.4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技术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8. 质量保证期
8.1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为验收之日起 12 个月。如对合同货物中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有特殊要求的,买卖双方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12 个月。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无论合同货物何时验收,其质量保证期最长为签署验收款支付函后 6 个月。
8.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合同货物出现故障,卖方应自负费用提供质保期服务,对相关合同货物进行修理或更换以消除故障。更换的合同货物和(或)关键部件的质量保证期应重新计算。但如果合同货物的故障是由于买方原因造成的,则对合同货物进行修理和更换的费用应由买方承担。
8.3 质量保证期届满后,买方应在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向卖方出具合同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
8.4 在合同第 6.4.2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12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12 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5 在合同第 6.4.3 项情形下,如在验收款支付函签署后 6 个月内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仍未进行考核或仍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则买卖双方应在该 6个月届满后 7 日内或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8.6 在第 8.4 款和第 8.5 款情形下,卖方也可单方签署结清款支付函提交买方,如果买方在收到卖方签署的结清款支付函后 14 日内未向卖方提出书面异议,则结清款支付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9. 质保期服务
9.3 如果任何技术人员不合格,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撤换,因撤换而产生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在不影响质保期服务并且征得买方同意的条件下,卖方也可自负费用更换其技术人员。
9.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卖方应就在施工现场进行质保期服务的情况进行记录,记载合同货物故障发生的时间、原因及解决情况等,由买方签字确认,并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后提交给买方。
10.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
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方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11. 保证
11.1 卖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11.2 卖方保证其所提供的合同货物及对合同的履行符合所有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11.3 卖方保证其对合同货物的销售不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任何第三方不会因卖方原因而基于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或其他任何权利或事由对合同货物主张权利。
11.4 卖方保证合同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等,能够安全和稳定地运行,且合同货物(包括全部部件)全新、完整、未使用过,除非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
11.5 卖方保证,卖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完整、清晰、准确,符合合同约定并且能够满足合同货物的安装、调试、考核、操作以及维修和保养的需要。
11.6 卖方保证合同范围内提供的备品备件能够满足合同货物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正常运行及维修的需要,如在质量保证期结束前因卖方原因出现备品备件短缺影响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卖方应免费提供。
11.7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如果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发生合同项下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卖方应事先将拟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备品备件的需求量。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
(1)以不高于同期市场价格或其向任何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价格提供合同货物正常运行所需的全部备品备件;或
(2)免费提供可供买方或第三方制造停产备品备件所需的全部技术资料,以便买方持续获得上述备品备件以满足合同货物在寿命期内正常运行的需要。卖方保证买方或买方委托的第三方制造及买方使用这些备品备件不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
11.8 卖方保证,在合同货物设计使用寿命期内,如果卖方发现合同货物由
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存在足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卖方将及时通知买方并及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等措施消除缺陷。
12. 知识产权
12.1 买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卖方的全部图纸、文件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其知识产权属于买方。
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买方不因签署和履行合同而享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12.3 如合同货物涉及知识产权,则卖方保证买方在使用合同货物过程中免于受到第三方提出的有关知识产权侵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的伤害。
12.4 如果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后,应以买方名义并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负费用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赔偿买方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卖方拒绝处理前述索赔或诉讼或在收到买方通知后 28 日内未作表示,买方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这些索赔或诉讼,因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13. 保密
合同双方应对因履行合同而取得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信息、资料等予以保密。未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与履行合同无关的目的使用或向第三方披露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资料。
合同当事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1)非因接受信息一方的过失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接受信息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据其善意了解第三方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3)法律或法律的执行要求披露的信息。
14. 违约责任
14.1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违反合同项下所作保证的,应向对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4.2 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合同货物(包括仅迟延交付技术资料但足以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的,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交付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交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0.5%;
(2)从迟交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
(3)从迟交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交付违约金为迟交合同货物价格的 1.5%。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时,迟交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交付违约金的
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迟延交付违约金的支付不能免除卖方继续交付相关合同货物的义务,但如迟延交付必然导致合同货物安装、调试、考核、验收工作推迟的,相关工作应相应顺延。
14.3 买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应向卖方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迟延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1)从迟付的第一周到第四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0.5%;
(2)从迟付的第五周到第八周,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
(3)从迟付第九周起,每周迟延付款违约金为迟延付款金额的 1.5%。
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时,迟付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迟延付款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格的 10%。
15. 合同的解除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有下述情形之一,当事人可发出书面通知全部
或部分地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全部或部分地解除:
(1)卖方迟延交付合同货物超过 3 个月;
(2)合同货物由于卖方原因三次考核均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或在合同约定了或双方在考核中另行达成了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均未能达到最低技术性能考核指标,且买卖双方未就合同的后续履行协商达成一致;
(3)买方迟延付款超过 3 个月;
(4)合同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细微义务除外),或在未事先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从事任何可能在实质上不利影响其履行合同能力的活动,经另一方当事人书面通知后 14 日内或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期限内未能对其行为作出补救;
(5)合同一方当事人出现破产、清算、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且未能提供令对方满意的履约保证金。
16. 不可抗力
16.1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例如战争、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洪水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立即将此类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 28 日内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当事人。
16.2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方当事人应尽快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消除的情况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17.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本《专用合同条款》是根据本项目特点对《通用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细化,如有不一致,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点
1.1.1.1 其他合同文件: 项目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及投标文 件 。
1.1.2 工程
1.1.2.1 工程: 水环境综合管控工程二标段 。
1.1.2.2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施工现场): 庐江县境内,买方指定地
。
对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词 语 定 义 的 不 同 约 定 :
/ 。
1.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供货要求;
(7)分项报价表;
(8)中标货物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相关服务计划;
(10)其他合同文件。
1.4 合同的生效及变更
1.4.1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
1.4.2 合同变更的方式: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5 联络
买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徐国龙、15956077797 ;卖方指定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张俊 18156018889 。
1.6 联合体
1.6.1 联 合 体 各 方 对 联 合 体 牵 头 人 的 授 权 范 围 :
/ 。
2.合同工期
项目建设工期为 9 个自然月(结合装饰装修进度,项目建设周期 6 个月,
试运行 3 个月),自项目开工令发布之日起计算。
3. 合同价格与支付
3.1 合同价格
3.1.1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价格 □可调价格 。
3.1.1.1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人工、材料、机械费用的市场价格变化, 除不可抗力以外的其它风险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已经考虑,不再另行计取。
3.2 合同价款及支付
3.2.1 合同价款:人民币壹仟玖佰玖拾陆万元整(¥19960000.00 元)
3.2.2 买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和比例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合同签订后预付款 10%,设备进场安装后付至合同价 30%,工程验收结束运行一个月后没有质量问题付款至合同价 70%、项目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审计结算价款
的 97%;剩余 3%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在项目质保期满扣除发生的质保费用后 30 天内一次性付清(无息)。(实际支付合同款以当年财政预算批复情况为准。)注:如中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等方式”提交等额工程质量保证金,则在结算完成后招标人应付至最终结算价款的 100%(无息) 。
4. 监造及交货前检验
4.1 监造
买方是否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 / 。
4.1.1 监造范围、方式: / 。
4.1.2 监造场所及配合: / 。
买方监造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 。
4.1.3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监造的期限的约定: / 。
4.2 交货前检验
买方是否参与交货前检验: 是 。
4.2.1 买方代表的交通、食宿费用承担: 自行承担 。
4.2.2 卖方提前通知买方检验的期限的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和(或)供货 要求等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外,卖方应提前 7 日将需要买方代表检验事项通知买方 。
5. 包装、标记、运输和交付
5.1 包装
5.1.1 包装的其他要求: 完好无损且到场时未经拆封
5.1.2 买方是否需将包装物退还给卖方: 否 。
5.2 标记
5.3 运输
5.3.1 整套装运要求:
(1)、物资装上运输车辆直接运往工地。
(2)、物资装到运输车辆上要确保在运输过程中没有任何松动。
(3)、运至工地的物资分别堆放到商定的储存地点。
(4)、物资必须根据其特点妥善包装加以保护。
5.3.2 装运通知
通知时间: / 。通知内容: / 。
5.3.3 超大超重包装: / 。
5.4 交付
5.4.1 交付时间、批次: 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 。交付地点: 庐江县境内,买方指定地点 。
交付方式: 按买方要求执行 。
5.4.3 技术资料免费补齐的时间: 本工程实施技术材料应同步对应各阶 段工种同步输出不允许后补 。
6. 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考核、验收
6.1 开箱检验
(1)合同设备交付时;
(2)合同设备交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如开箱检验不在合同设备交付时进行, 买方应在开箱检验 日前将开箱检验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卖方。
6.1.2 合同设备的开箱检验地点: 庐江县境内,买方指定地点 。
6.1.3 合 同 设 备 的 短 缺 、 损 坏 或 其 它 与 合 同 约 定 不 符 的 情形: 。
6.1.4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的 委 托 要 求 、 费 用 承 担 和 检 验 效力: 。
6.1.4.1 买方有权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卖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其费用由卖方承担并支付给检测机构,此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6.1.4.2 卖方必须确保整体通过买方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卖方承担。
1)在卖方货物验收前,买方和第三方质检机构将对货物(成品)进行抽检。检测合格后买方才给予办理验收手续,如检测不合格,买方有权拒收,卖方须重新提供满足要求的货物并重新安装,并要求卖方支付 10 万元/次的违约金;如情况严重,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2)上述检测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包括因检测损坏的产品和成品)及费用(包 括检测费、损坏的产品、成品的成本费以及因现场抽检产生的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均由卖方承担;
3)卖方确保所供货物及产品通过相关检测和验收。因检测不合格导致的停产、返工、拒绝验收等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4)如有必要,买方将邀请环保部门进行现场环境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
6.2 安装、调试
6.2.1 安装、调试按照下列 (1) 方式进行:
(1)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
(2)买方或买方安排第三方负责合同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卖方提供技术服务。
买方或买方安排的第三方未按照卖方现场服务人员的指导导致安装、调试不成功和(或)出现合同货物损坏的责任承担: 按买方要求执行 。
6.2.2 安装、调试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由卖方承担。
6.3 考核
6.3.1 考核所需的动力、耗材和原材料(如需要)的承担: 由卖方承担 。
6.3.2 技术性能考核指标: 详见卖方投标文件 。
6.3.3 对卖方进行考核的次数: 按买方要求执行 次。
考核均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术性能考核指标的处理办法: 限期改正,规
定期限未完成改正的,视为违约,买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拒绝支付合同款, 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卖方承担。
视为合同货物已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的减价或向买方支付补偿金的标准: / 。
如果买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合同设备或系统进行技术性能考核,则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检测费用由 卖方 承担。
6.4 验收
6.4.1 签署合同项目验收证书的时间: 卖方完成 3 个月试运行且试运行结果 正常后七个工作日 。
6.4.2买方组织验收小组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的最新要求进行验收,必要
时邀请相关的专业人员或机构参与验收。系统在验收前卖方需提交质量检测机构
提交测试报告(涵盖性能、功能、安全及数据处理对接)。在验收过程中发现质
量、数量、规格、服务等与合同要求不符等问题,应当场提出,责令整改,同时
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卖方违约的法律责任。
6.4.3验收不合格的,卖方应负责重新提供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设备、软件系统。如卖方在履行合同中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等不良行为,将拒绝通
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参照专用条款之13款执行。
7. 技术服务
7.1 卖方技术人员的费用承担: 由卖方承担 。
8. 质量保证期
8.1 合同货物整体质量保证期:免费质保期至终验合格后 3 年。关键部件质保期的特殊约定: 免费质保期至终验合格后 3 年 。
8.2 出具质量保证期届满证书的时间:免费质保期至终验合格后 3 年。
8.3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能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
的期: / 。
8.4 由于买方原因合同货物未进行考核或未达到技术性能考核指标时签署结清款支付函的期限: 终验合格后 3 年 。
9. 质保期服务
9.1 质保期服务响应、到达现场和解决问题的时间:本工程所有建设内容免 费质保期至终验合格后 3 年。中标人在质保期内应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技术服务包括系统的维护、维修(包括更换仪器及零配件等)和技术支持等。验收合格后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将本项目建成成果的运行维护至移交给新的单位,移交前免费承担系统运行所需水、电、网络、耗材、试剂等费用。质保期内,如系统、设备
(含零部件)因非人为因素出现故障而造成短期停用时,则质保期和免费维修期 相应顺延。如停用时间累计超过 10 天则质保期重新计算。
响应时间:接到通知后做到 1 小时内;到达现场的时间:接到报修 4 小时内;解决问题的时间:接到报修 24 小时内。质保期内依照相关行业标准及买方实际 使用需求对货物及系统进行日常的维护、升级、保养工作。若不能及时响应并开展维修,买方有权直接派员进行处理,若确属卖方原因造成,则所需费用自合同款项余额中双倍扣除。由此造成的损失,买方保留索赔的权利。如果卖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 1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卖方承担。其中产生的拆除、运输、包装、安装、配件等相关的所有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质保期外卖方仍然有义务承担其所供货物的技术服务。同时在上述的响应时间内不能解决问题的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000 元/次。
9.2 卖方技术人员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卖方承担。
9.3 质保期服务情况记录: 由买卖双方共同记录 。
10.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 ☑要求 □不要求。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或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
注:
(1)如采用银行保函,银行保函应为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具有分支机构的银行出具的见索即付无条件保函。
(2)如采用担保机构担保,应为注册地在合肥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市)范围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或经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无条件担保。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中标合同金额的 2 %。履约保证金提交期限的要求:签订合同前。
履约担保的期限: 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退还(无息) 。
11. 培训
卖方负责提供全面的培训服务,根据项目实施的计划、进度、需求和买方
的合理要求,及时安排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目标为使受训者能够独立、熟
练地完成操作,实现依据本合同及招投标文件所规定的项目目标和功能,或与客
户协商确定,制定培训计划确保涵盖本项目所有使用角色,按照培训计划开展培
训,确保客户能够准确使用系统,及时解决客户提出的各种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集中培训、现场培训和第三方专业培训。集中培训:提供不少于 40 人 2 天的
集中培训。 现场培训:提供 10 人×5 工作日的现场培训。
12. 知识产权
12.1 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图纸、文件、配套软件、电子辅助程序和其他含有数据和信息的资料的知识产权: 本项目建立的成果知识产权为买方所有;卖方应 将系统建成成果的所有接口、建库资料(含系统业务代码)等相关文件全部移交给买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技术手段阻碍相关资料移交,且不得将相关资料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
12.2 卖方应当对买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导致的主张、索赔或诉讼进行处理的期限: 七个工作日 。
12.3 如发生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卖方应使买方不受任何诉讼、索赔影响,如因侵犯知识产权而使买方受到索赔或诉讼,卖方应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同时,应立即参加所有诉讼及谈判,以解决争端,费用和责任由卖方承担,在诉讼及谈判期间及最终决定之前,作出必要的安排,以保证买方不会因此而中断使用有争议的合同标的
13. 违约责任
13.1 卖方单方面的原因造成工期延期,每逾期一周,应按照合同金额的 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 10%,不满一周的按一周计算;项目建设工期超出计划工期 2 个月以上的,买方有权终止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13.2 在卖方承诺的或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取两者中最长的期限),如经卖方两次维修或更换,货物或软件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有权退货,卖方应退回该设备全部货款,同时,卖方还须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13.3 卖方应按照投标承诺的本地化服务方案及对应技术人员驻场开展相关工作,买方有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现场核查,若发现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应按照合同金额的 1‰/次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合同总额的 5%,若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则按本款第 5 条虚假投标处理。
13.4 卖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本项目投标文件“服务承诺”提供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的,应按合同总价款的 5%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13.5 卖方投标属虚假承诺,或经权威部门监测提供的货物不能满足招标文件 要求,或是由于卖方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卖方应退回全部已支付货款,还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 30%作为赔偿金。
13.6 如合同一方出现违约时,另一方应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索赔,说明对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在收到通知后十天内作出答复,否则视为接受对方提出的索赔;卖方在承担上述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买方解除合同的除外)。买方未能及时追究卖方的任何一项违约责任并不表明买方放弃追究卖方该项或其他违约责任。
14.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其他情形: / 。
15. 不可抗力
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三个 工作日内,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预计延续的时间或终止合同等情况书面通知给另一方。双方同意后,可据此免除全部或部分责任。不可抗力事件包括火灾、水灾、地震、台风、自然灾害、战争、交通瘫痪、突发疫情等。
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有责任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尽 量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给合同双方带来的损失,由此支付的费用由主张不可抗力一方承担 。
16.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合肥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17.合同生效及期限
17.1 本合同一式捌份,合肥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执肆份,广东盈峰科技有 限公司执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7.2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且在相关单位备案后即刻生效。合同执行期间,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17.3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自动终止。
附件
附件 1:履约保证金附件 2:廉政协议
附件 1: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买方名称):
鉴 于 ( 卖 方 名 称 , 以 下 称 “ 卖 方 ” ) 为
(项目名称)的中标(成交)人,应卖方申请,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1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1本条内容可修改为:“本担保自(生效日期)之日起生效,至(失效日期)之日失效。” 如买方接受履约保函采用固定有效期,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应增加保证卖方在履约保函失效日前向买方出具后续阶段履约保函的约束性条款,直至买方签发合同货物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且卖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之日为止。
年 月 日
附件 2:廉政协议
廉 政 协 议
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合肥市廉政建设的规定, 合肥 市庐江县生态环境分局 (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与 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特此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买卖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 水环境综合管控工程二标段 的合同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买方的义务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卖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卖方报销任何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卖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卖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卖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买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卖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在卖方有股权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卖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买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买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卖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买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卖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买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卖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买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卖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它合作单位。
第三条 卖方的义务
(一)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卖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买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买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买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卖方不得为买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买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卖方不得与买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卖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辛苦费等各种名义向买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卖方不得向买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卖方须按 专项纪检监察工作组(如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买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二条规定。买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卖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