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合作伙伴合规承诺函
致: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合作伙伴的公司全称】 (以下称“承诺人”)作为贵公司合作伙伴,充分理解双方合作关系是建立于双方在商业活动中共同认可及遵守的合规与诚信原则的基础之上。
承诺人依以下条款与贵公司合作(或向贵公司提供产品和/或服务),并同意以下条款适用于承诺人及承诺人的员工与贵公司和/或贵公司之关联企业现在及将来的所有合作及/或交易行为。
第一条 定义
1.1 承诺人:指本合作伙伴合规承诺函(以下称“本函”)签署方及其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及承诺人指派或授权的其他人员在内的任何可合理视为代表承诺人与贵公司接触或交易的人员。
1.2 关联企业: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或同受某一企业控制;或与其他企业之法定代表人或持股半数以上股东相同之任何形态的经营组织。
1.3 贵公司关联人员:指贵公司负责与交易对象直接或间接商议交易条件、达成或履行交易协议,或足以对相关交易的达成及/或执行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如主管、经办人员等。
1.4 关系人:指贵公司关联人员之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xxx、外孙子女或其他密切关系人员;及/或关联人员或其近亲属控制或担任高管的企业。
1.5 知识产权:指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域内被承认及/或受国际公约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门技术、工业设计、商业秘密、客户名单、市场资讯、行销策略、专有技术(know-how)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不论是否注册),包括所有现有和未来可能进行转让、申请、更新或扩展的权利,以及世界任何地方所有形似或等同的权利及保护形式。
1.6 保密信息:指任何保密的或专有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图纸、样品、客户和供应商名单、规划、原型、模型或方法、说明、技术秘密、商业和财务数据,以及知识产权或软件),只要上述信息在披露时被贵公司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指定为属于保密信息,或该信息从披露的环境和性质判断明显具有保密性,包括但不限于以书面、口头、可见或数字形式披露的保密信息。
第二条 证书文件、资质及人员
2.1 承诺人向贵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件(营业执照、权利证书、资质证书、各类许可证号、批准文号等)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变造、弄虚作假的行为。
2.2 承诺人向贵公司提供的雇员个人信息、各类证书均真实有效;雇员如有变更,即刻书面告知贵公司相关信息;雇员如系挂靠人员,应提供挂靠人员的详细信息。
2.3 承诺人的投资者、雇佣人员如有贵公司的解雇人员、离职人员、退休人员,或与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亲戚、朋友、同学等关系人员,应如实告之,遵守贵公司的有关规定。
2.4 承诺人的通信地址及联系方式均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贵公司,否则贵公司依据承诺人提供的通信方式发出的各类函件等即为有效送达。
2.5 承诺人成为贵公司合作伙伴后,未经贵公司同意不得聘用或雇用贵公司离职期不满三年的员工。否则,贵公司有权解除业务合作关系,取消合作资质。
第三条 xx交易行为
3.1 承诺人及其雇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绝不擅自变更条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xx、高效。
3.2 承诺人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因在贵公司启用关联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时,必须事先向贵公司主管部门报备,在经准许后方可开展业务,绝不隐瞒关联关系。
3.3 承诺人在与贵公司合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腐败、贿赂、商业贿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许诺任何形式的不法或不道德利益,无论是否因此获得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3.4 承诺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向贵公司关联人员、关系人及/或其指定人提供、许诺任何形式的不法或不道德利益,和/或诱使贵公司关联人员从事任何侵害贵公司及/或贵公司客户之利益或违背其职责要求的行为。
3.5 承诺人在代表贵公司与第三方及其人员、政府部门及政府官员接触的过程中,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该等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法或不道德利益,无论是否因此获得有利对待、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
3.6 承诺人发现贵公司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或倾向的,应及时提醒、纠正并有责任向贵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密信息
4.1 承诺人承诺并确认,贵公司知识产权在任何情况下均属于贵公司的财产,承诺人有义务严格遵守与贵公司签署的相关协议及本函中所约定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及其义务,承诺人理解贵公司知识产权同样视同贵公司的保密信息。
4.2 对于任何披露给承诺人的保密信息,承诺人给予该保密信息的保护应当等同于其给予自身保密信息的保护,且该保护不应当低于任何审慎经营者在该情况下所采取的保护。在不违反前述原则的前提下,承诺人应当采取所有合适及合理的措施,以维护所披露的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并且:
(i) 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相关合作协议目的之外任何其他目的,尤其在未取得贵公司的书面许可或其他协议时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商业生产或销售。
(ii) 未经贵公司具体的书面许可,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制作摘录。
(iii) 保持保密信息的安全,并且保护其不受任何未经授权的获取或披露。
(iv) 未经贵公司具体书面许可,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4.3 但是本函所承诺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如下信息:
(i) 非因承诺人过错,在披露时已属于公开信息或因被承诺人以外人员披露而成为公众所知晓的信息;或
(ii) 在披露时已经明确为承诺人所占有的信息,但不包括由贵公司在此之前已提供给承诺人的信息;或
(iii) 在披露之时已经由贵公司或贵公司许可的其他主体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或
(iv) 明显是由承诺人独立开发,并且不是直接的或间接的从贵公司处取得的信息;或
(v) 由承诺人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并且该取得的过程没有与本函类似的限制或违反本函;或
(vi) 根据法律、法院指令或政府部门的要求而披露的信息(在此情形下,承诺人应当尽可能以合理可行的方式向贵公司进行通知,同时该披露仅限于在相关要求的范围之内并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采取保密措施)。
4.4 承诺人不得以任何非法或违反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和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或其他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不恰当的方式从客户、竞争对手的雇员或者其他方收集或接收他们自有的或第三方的保密信息等。
第五条 利益冲突
5.1 承诺人承诺,不得让贵公司关联人员及其关系人参股。如果贵公司的关联人员和/或其关系人在为承诺人工作,或担任其雇员、顾问、董事、高管或者股东等,承诺人应当及时向贵公司报告。
5.2 承诺人理解并知悉,除非得到贵公司另行书面确认,若任何承诺人人员与贵公司的股东、董事、高
管、其他关键决策人员或上述贵公司关联人员或关系人等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关系,则在相关交易或合作项目中承诺人的该等人员应予以回避。
第六条 其他合规承诺
6.1 承诺人承诺,依法依规与贵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开展合作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i) 如通过招标形式确立合作关系的,及时按照中标要求签订合同。如不能及时或不签订合同的,同意按招标通知书中的约定,接受处理。
(ii) 如果承诺人提供的商品及服务发生质量问题,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退货处理的,承诺人在 7天内应到场确认并做出处理。如承诺人逾期未及时办理,贵公司有权单方面作出处理(扣款、报废、销毁等)。
(iii) 在业务经营中承诺并保证绝对不存在:伪造各类证件/文件/借用他人资质/弄虚作假与沙钢集团签订各类合同、与他人串标或围标、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在价格方面存在欺诈及虚报、虚报所供产品及服务质量与数量、私刻沙钢集团的各类印章、伪造沙钢集团各类证件、假冒沙钢集团名义、私自印刷或复印沙钢集团资料、侵犯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沙钢集团各类财产权、以及其它侵犯或欺诈沙钢集团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6.2 承诺人承诺在与贵公司合作开展业务过程中,必须遵守所适用的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以及贵公司有关合作伙伴的合规政策及相关要求。
6.3 承诺人特此承诺严格落实贵公司关于合作伙伴合规培训的要求,并同意贵公司有权对承诺人的合规培训方案、培训情况进行核查。
6.4 承诺人承诺向贵公司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如材料中涉及第三方保密信息,承诺人保证已经获得第三方授权。承诺人同时必须保证,向贵公司所提供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订单、销售报告、特价申请、返利、付款申请、公司重要事项变更等,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6.5 承诺人应坚持诚信经营原则,不得诽谤、诋毁贵公司的商誉,同时也不得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商誉,或对竞争对手或其产品、服务进行错误或误导性xx。
6.6 承诺人保证其自身遵守国家和所在地政府的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负责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禁止使用童工,禁止强迫劳动,禁止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行为,保证员工合法的劳动时间和劳动薪酬等。
6.7 承诺人不得隐瞒任何可能对贵公司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承诺人理解并知悉,为确保承诺人严格履行本函义务,在贵公司单方面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承诺人有义务配合公司的商业合作伙伴合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与合规检查相关的文件、信息,指定适当人员参与访谈并如实xx相关情况,根据贵公司合理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等。
第七条 违规&举报
7.1 承诺人确认并同意,任何违反任何上述承诺的行为,都将视为严重违约行为,贵公司有权无条件立即终止与承诺人的全部合作及相关合作协议,并进一步追究承诺人的违规行为给贵公司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7.2 由承诺人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质量给贵公司生产经营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应积极来现场处理。若承诺人不积极来现场处理的,视作承诺人同意承担给贵公司造成的损失。承诺人在收到有关损失赔偿的通知后,应在限期内赔偿,否则,贵公司有权在承诺人在贵公司的未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7.3 本函适用于承诺人与贵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承诺人以与贵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权、债权、担保物权、使用权等权利,作为履行本函的担保。
序号 | 沙钢集团业务部门 | 合作伙伴业务类别 | 诚信经营保证金金额执行标准(不少于) | 标准说明 |
1 | 废钢处 | 废钢采购业务 | 50 万元 | 年供货量大于 20 万吨 |
2 | 20 万元 | 10 万吨<年供货<20 万吨 | ||
3 | 5 万元 | 年供货<10 万吨 | ||
4 | 供应处 | 煤、焦采购业务 | 50 万元 | 按投标保证金 100 万元测算 |
5 | 硅锰、硅铁、金属锰、铬铁大宗合金、耐材承包采购 | 30 万元 | 按投标保证金 20-30 万元测算 | |
6 | 其他合金、耐材、辅料采购 | 10 万元 | 按投标保证金 10 万元测算 | |
7 | 外协施工业务 | 10 万元 | 按投标保证金测算 | |
8 | 备品备件采购及修理 | 5 万元 | 按投标保证金测算 |
7.4 如果承诺人有违反此承诺与保证书的行为的,承诺人自愿承担诚信经营保证金(标准见下表),贵公司有权在承诺人的未付账款中扣除。承诺人与贵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中已有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和信用保证金等,与诚信经营保证金并行不悖。不同业务类型合作伙伴诚信经营保证金标准如下:
序号 | 沙钢集团业务部门 | 合作伙伴业务类别 | 诚信经营保证金金额执行标准(不少于) | 标准说明 |
9 | 供应处 | 运输、吊装服务类采购 | 5 万元 | |
10 | 上述业务中,年业务发生额小 于 50 万元的 | 2 万元 | ||
11 | 项目技改办 | 项目技改条线业务 | 合同总额的 1%,但不低于 5 万元 | |
12 | 动力设备处 | 固定检修业务 | 合同年业务额的 1%,但不低于 5 万元 | |
13 | 驻厂汽修业务 | 2 万元 | ||
14 | 荣盛工程公司 | 检维修、项目工程施工、制作加工等业务 | 合同总额的 1%,但不低于 5 万元 | |
15 | 生活服务公司 | 生活后勤采购业务 | 合同总额的 1%,但不低于 2 万元 | |
16 | 新材料公司 | 服务(劳务)类业务 | 5 万元 | 按年劳务费测算 |
17 | 组织人事处 | 劳务协作类业务 | 2 万元 | |
18 | 安环处 | 委外协力采购业务 | 合同总额的 1%,但不低于 2 万元 | |
19 | 群宣处 | 服务类采购业务 | 合同总额的 1%,但不低于 2 万元 | |
20 | 卫生所 | 物资采购业务 | 0.2 万元 | |
21 | 海力物流公司 | 装卸服务类采购业务 | 10 万元 | |
22 | 理货配套服务类采购业务 | 2 万元 | ||
23 | 综合销售处 | 原料破碎筛分类、劳务类采购 | 2 万元 | |
24 | 废旧物资、副产品销售业务 | 违规金额的 3-5 倍,不 少于 2 万元 | ||
25 | 销售处 物贸公司 | 钢坯采购业务 | 100 万元 | 按合同金额测算 |
26 | 钢材销售业务 | 违规金额的 3-5 倍,不 少于 2 万元 |
7.5 承诺人同意,基于善意及合理怀疑发现任何贵公司人员或贵公司其他合作伙伴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的,承诺人可举报至贵公司,承诺人向贵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尽可能的真实、准确、完整。如有必要,贵公司会要求承诺人为其所举报事项的调查提供合理必要协助,包括提供承诺人所保管的相关文件等。对核查属实的,沙钢视情况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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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电话:0000-00000000 举报二维码 0512-58568798
特别声明:本函自承诺人签署之日起生效。上述承诺系承诺人真实意思表示,承诺人已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并认识到签署本函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并自愿承担其法律风险,严格履行本函。
本承诺函经签字、盖章后的扫描件同样有效。
承诺人:【合作伙伴公司全称】(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