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为开放期首日,则 T-15 日至 T-5 日为退出预约期。如合同生效于 2013年 5 月 8 日,则第一次开放期的退出预约期为 2013 年 7 月 18 日-7 月 19 日、
兴xx众 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投资说明书
资产管理人: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第一部分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兴xx众 1 号特定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混合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定期开放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方风险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个股,最大限度追求组合收益。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无固定期限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x计划初始销售的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x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 1.00 元/份。
第二部分 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
以下内容摘自本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 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 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合法权益, 明确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 保证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合法、合规及有效地进行。
(二)订立本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
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 年修订) (以下
简称《“ 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
则》(2012 年修订)(以下简称《“ 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本合同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自资产委托人全部退出本计划之日起,其不再成为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 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 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三条 x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计划相关的涉及本合同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合
同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二、声明与承诺
第四条 资产委托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本计划定期开放运作方式,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 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二)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 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 将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第五条 资产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二)资产管理人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三)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计划财产, 但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六条 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本计划财产, 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和过户
第七条 在本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本计划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参与和退出场所
x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和退出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代理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参与和退出。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及届时的相关公告为准。
(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
x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放期为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的每季度的对应日起连续 3 个工作日。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仅开放退出,开放期的第 2 个工作日至第 3 个工作日仅开放参与。如:
合同生效于 2013 年 5 月 8 日,则第一个开放期分别为 2013 年 8 月 8 日(含)
起 3 个工作日,若遇非工作日向后顺延。
T 日为开放期首日,则 T-15 日至 T-5 日为退出预约期。如合同生效于 2013年 5 月 8 日,则第一次开放期的退出预约期为 2013 年 7 月 18 日-7 月 19 日、
2013 年 7 月 22 日-7 月 26 日、2013 年 7 月 29 日-8 月 1 日。委托人需于退出预约期内提出退出预约,并预约退出金额。本计划开放期间委托人以预约额度为限退出本计划。
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资产委托人可以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和份额退出的方式,即参与以金额申请,退出以份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退出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和退出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参与和退出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参与或退出申请。退出申请按先进先出的方式处理。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退出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特定客户可在一个开放周期结束后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6、参与和退出申请的款项支付。参与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资产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支付退出款项,退出款项自确认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支付退出款项。在发生巨额退出时,退出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1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1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
特定客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申请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单笔参与申请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产委托人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当资产管理人发现资产委托人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委托人
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委托人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当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否则资产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退出申请。
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投资需要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控制参与总金额,并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和退出份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1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在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
1、本资产管理计划采取金额参与的方式,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投资者通
参与金额 M(元) | 费率 |
M<300 万 | 0.6% |
300 万≤M<500 万 | 0.3% |
M≥500 x | 1000 元/笔 |
过代理销售机构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需交纳参与费,费率依据参与金额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1)参与净额 = 参与金额 / (1+参与费率)
(2)参与费用= 参与金额 — 参与净额
(3)参与份额=参与净额/ 受理参与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参与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委托人在开放期间如果有多笔参与,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例如:某委托人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006,000 元,销售机构设定的参与费率为 0.6%,受理参与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 元/份。则参与份额为:
参与净额 = 参与金额 /(1+参与费率)=1,006,000 / (1+0.6%) = 1,000,000
元
参与费用 = 参与金额 — 参与净额 = 1,006,000—1,000,000 = 6,000 元参与份额=参与净额/ 受理参与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净值 =1,000,000/1.05=952,380.95 份
即:委托人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1,006,000 元,销售机构设定的参与
x率为 0.6%,受理参与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 1.05 元
/份参与费用 6,000 元,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委托人账户登记有本资产管理
计划份额 952,380.95 份。
2、本计划的退出费用在委托人退出本计划时收取。本计划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需交纳退出费,费率依据持有年限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 Y(年) | 费率 |
Y <1 | 0.3% |
1≤ Y<2 | 0.2% |
2≤ Y<3 | 0.1% |
Y ≥ 3 | 0 |
退出总金额=退出份额*受理退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退出费用=退出总金额*退出费率
净退出金额=退出总金额-退出费用-业绩报酬(若有)
例 1:某委托人持有本计划份额 1,000,000 份,6 个月后决定退出,对应的退出费率为 0.3%,假设受理退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应计业绩报酬为 22,200 元,则可得到的净退出金额为:
退出总金额=1,000,000*1.148=1,148,000 元
退出费用=1,148,000*0.3%=3,444 元
净退出金额=1,148,000-3,444-22,200=1,122,356 元
即:某委托人持有本计划份额 1,000,000 份,6 个月后决定退出,对应的退出费率为 0.3%,假设退出当日计划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应计业绩报酬为 22,200
元,则可得到的净退出金额为 1,122,356 元。
(六)巨额退出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在一次开放周期内,资产管理计划的净份额退出申请超过上一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 10%,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退出时,资产管理人可以根据本资产管理计划当时的资产状况决定接受全额退出或部分退出。
(1)接受全额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资产委托人的全部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退出:当资产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退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计划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资产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委托人申请退出份额占当日申请退出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委托人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受理部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退出优先权,退出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为止。若确因市场情况导致当年开放日结束时仍未完成全部退出的办理,则可进一步延期,但应于当年开放日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当发生退出延迟办理时,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
本资产管理计划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退出,如资产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资产管理人的公司网站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参与、暂停或延缓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达到 200 户(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不受此限制)。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4)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特定客户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
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告知资产委托人。
3、如果客户未在预约期内提出退出预约,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特定客户的退出申请。
4、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或延缓接受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支付退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退出的情况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退出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第八条 违约退出
《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六个月后,资产委托人在承担一定的违约退出费用和其他费用后可以申请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非开放退出日的违约退出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违约行为。资产委托人应根据本计划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提出违约退出的申请,退出费用为退出金额(指扣除管理费、托管费和业绩报酬等费用后的实际退出金额)的 2%,退出费用全额归入资产管理计划。用公式可以表述
为
退出违约金=实际退出金额*2%
实际退出金额=退出金额-业绩报酬
退出金额=退出份额*受理违约退出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
额净值
资产管理人根据计划运作情况有权全部或者部分拒绝、延迟接受资产委托人 的违约退出申请。违约退出的申请依据本计划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在投资者提出违约退出申请时,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 100 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过户费用。申请人自缴纳过户费用之后,成为本计划的当事人,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 交易过户
如本计划存续期间,证监会指定的交易所交易平台已经建设完成,资产委托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x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于本合同文首载明。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均等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本合同;
(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五)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八)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及业绩报酬,并承担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三)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监督资产托管人, 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并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投资;
(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七)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九)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 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 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十)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十三)保守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它相关资料;
(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资产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照本合同的约定, 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二)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 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三)根据本合同的约定, 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资产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二)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四)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五)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
(六)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七)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八)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十)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十一)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十二)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第十九条 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政策如下: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下方风险的基础上,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等投资品种,最大限度追求组合收益。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本计划股票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为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债券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为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基金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为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权证的投资比例按市值计为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
(三)投资策略
x计划采取灵活配置投资策略,股票仓位 0%-100%,以基于基本面选股策略为核心进行股票精选,并可通过股票仓位变动获取择时超额收益,辅以各类具有安全垫特性的增强投资策略。
具体而言,本计划将致力于把握市场中长期的变化大趋势,灵活应对,仓位选择上在某些时期会有较大变动,通过深入挖掘股票基本面进行股票精选;同时通过挖掘具有足够安全边界的某些机会。
1、股票选择策略
x计划认为所谓有足够的安全边界,既可以来源于基本面,也强调估值的对比所提供的“安全垫”。基于此,本计划以基于基本面选股策略为核心策略,同时辅以各类具备安全垫特性的增强策略。
(1)公司基本面筛选
x计划除关注公司财务信息与估值水平的定量考察外,还注重对公司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模式、优秀商业模式,以及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其他定性考量:
在考察个股的估值水平时,本计划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本计划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方面,本计划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
在定性指标方面,本计划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本计划除依据各种公开披露信息外,更注重通过对上市公司实地调研获得最新、最为准确的经营动态,并实时跟踪和更新。
(2)股票增强策略:安全垫
x计划认为任何股票都有其合理估值,而且某些股票品种之间也会因各种原因存在必然的股价联系关系,而市场往往会在某个特定时间对某些股票进行错误定价,股票错误定价与合理股价之间的差异可以称之为“安全垫”,比如定向增发折价保护、股票回购相对保护,现金选择权保护或由高管增持成本比较等等带来的投资安全边界。本计划对存在这种“安全垫”机会的股票积极投资,分享来自“安全垫”带来的股价回归收益,以及公司自身成长带来的资产增值。
2、债券投资策略
x计划采用目标久期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骑乘收益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回购套利策略、企业债券类证券投资策略、积极套利策略、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3、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的价值与其正股有某种对应关系,当可转债估值合理时,用可转债投资替代股票投资可以起到锁定下方风险,而分享上涨收益的效果。基于此,本计划借助自主研发的可转债分析系统,全面评估个券风险收益比,并结合可转债本身的债性、股性对可转债品种进行灵活配置。本计划采用转股溢价率、纯债收益率等指标来衡量可转债相对股票和债券的相对估值情况,确定可转债资产的风险收益属性。
本计划将着重于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并根据内含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
4、基金与分级基金投资策略
x计划的基金与分级基金策略主要有:
(1)股票型杠杆 B 份额择时策略:通过对溢价、杠杆率、标的指数的综合考察以及对股票市场的判断,优选弹性好的杠杆份额获取收益。
(2)股票型 A 类份额下折算套利策略:利用某些股票型分级基金的下折算条款套取 A 类份额折价。
(3)债券型杠杆份额持有到期策略:通过对杠杆率、融资成本、资产配置的综合考察以及对债市的判断,优选债券类 B 类份额并持有到期。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股指期货投资策略以套期保值与套利增强策略为主,适当参与投机,并在时机得当的时候,股指期货将作为仓位管理的重要工具。套期保值与套利增强的具体策略为:
(1)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策略
股指期货的套期保值的原理是通过做空股指期货,实现在市场不确定的时候对冲市场风险的目的。由于从长期来看,股指期货和现货之间存在正的基差,那么通过股指期货完全套保可以实现无风险的套保收益。
(2)套利增强策略
x计划通过在股票现货组合使用阿尔法套利增强策略,使得现货组合收益超越基准指数,从而在对冲市场风险后获取阿尔法绝对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无
(五)风险收益特征
x计划的投资风险收益特征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
(六)投资限制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委托资产总值,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计划多头净合约价值的持仓比例不得超过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 20%。多头净合约价值=多头合约价值-空头合约价值;
(3)本计划空头组合净合约价值的持仓比例不得超过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
20%。空头组合净合约价值=空头合约价值-多头合约价值-股票资产;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比例或者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资产管理人应当及时调整完毕。
(七)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本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九)资产委托人或其授权代理人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资产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表资产委托人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利益。
七、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第二十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 全体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资产管理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本合同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与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内容的情形除外,包括:
1、投资经理的变更。
2、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非交易过户的原则、时间、业务规则等变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本合同内容与格式要求发生变动而应当对资产管理合同进行变更。
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对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对资产委托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第二十一条 对资产管理合同任何形式的变更、补充,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变更或补充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样本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开放参与和退出或发生资产委托人违约退出的,资产管理人应当于每次开放期结束或违约退出申请确认后 15 个工作日将客户资料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形包括下列事项: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人数少于 2 人;
(三)资产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格的;
(四)资产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资产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经全体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后财产的清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
1、本合同终止后,资产管理人应立即组织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职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
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时,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财产;
2、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
6、对资产管理计划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的来源和支付方式
清算费用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支付。
(四)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计划终止时已计提但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等,经清算小组复核后从清算财产中支付。
2、依据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费用后,按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持有的计划份额比例以现金形式进行分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如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清算小组将延迟清算,等该部分资产的流通限制条件解除后再对全部资产进行统一清算。在此期间,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与销售机构不收取管理费、托管费,其估值方法继续按本合同第十六部分的规定计算。清算小组在该证券可流通变现时应及时变现,在支付相关费用、清偿债务后,按照合同第五部分约定的规则进行分配。
4、在计划财产移交前,由资产托管人负责保管。清算期间,任何当事人均不得运用该财产。清算期间的收益归属于计划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计划财产承担。因资产委托人原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无法转移的,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可以在协商一致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告知安排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报告资产委托人。清算小组在本计划终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计划清算报告,经资产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报告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在此同意,上述报告不再另行审计,亦不需要律师出具法律意见,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要求必须进行审计或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
(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资产管理人保存 15 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注销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八、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五条 x合同是约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资产委托人为法人的, 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资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经资产委托人本人签字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之日起成立。本合同自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x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合同的有效期限为不定期。
第三部分 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3 年 9 月 30 日
住所:xxxxxxxxxx 000 x
xxxx:xxxxxx 000 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名“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 号文批准于 2003 年 9 月 30 日成立。2008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 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 年 4 月 9 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 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2008 年 7 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25 日完成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
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
截止2012 年12 月31 日,公司旗下管理着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商业模式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共 13 只基金。
本公司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法定代表人:xxx
注册日期:1988 年 7 月 20 日注册资本:50 亿元人民币
托管部门联系人:xx
电话:021-52629999-212036传真:021-62159217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是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的我国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部设于福建省福州市,注册资本 50 亿元。
开业 20 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与客户“同发展、共成长”和“服务源自真诚”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止 2012 年 9 月 30 日,兴业银行已
托管开放式基金 15 只——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天弘永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双引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永定价值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欧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民生加银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 289.56 亿元。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产品研发处、稽核监察处和会计核算处,现有员工 40 人,其中 70%以上员工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从业经历,60%以上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和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处室负责人以上干部均为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均独立自主开展业务,任何一方均不能干预另一方的业务和经营。
第四部分 投资风险揭示
计划投资可能面临下列各项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若债务人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6、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7、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9、波动性风险
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合性风险,它是其他风险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和公司整体经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首先,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由此可能影响到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的实现。
其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要应对资产委托人提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和收益水平。
最后,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大额退出的情形时,为了应对市场可能的流动性不足及降低资产变现损失,资产管理人可对资产委托人的退出申请采取部分延期退出的处理。即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在不超过 2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逐个交易日支付退出款项,资产委托人将因此面临退出款项延迟到账的流动性风险。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证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都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五)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委托人需于退出预约期内提出退出预约,并预约退出金额。本计划开放期间委托人以预约额度为限退出本计划。如果资产委托人未能在预约期内提出预约申请,则面临开放期间无法退出的风险。
本计划拟将股指期货纳入投资范围,使组合呈现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风险收益特征。本计划将审慎适当投资于股指期货,运用套期保值、投机策略和阿尔法套利策略,力争实现投资资产的稳健增值,并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六)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以及证券市场、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提取的风险。
第五部分 初始销售期间
一、销售期间
x资产管理计划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至 2013 年 6 月 4 日向多个特定资产客户进行发售。具体业务受理时间为初始销售期内每个工作日 9:30-15:00。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在初始销售期内,一旦达到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条件,资产管理人有权立即停止销售。
二、销售方式
x计划将通过销售机构向特定客户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及网点如下所示:
直销机构: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路 500 号时代广场 20 楼联系人:xxx、xxx
直销联系电话:(021)00000000、20398927传真:(021)58368869
公司网站:http://xxx.xxxxxxx.xxx.xx
代销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联系人:xx
代销联系电话:00000000传真:38565955
客户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投资本计划的份额销售对象为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末,优先级与普通级委托人人数合计不低于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此限制)。
四、认购的具体规定
客户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在遵守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前提下,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1、认购费用
x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间无需缴纳认购费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2、认购程序
(1)提出认购申请
个人投资者办理应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军人证或护照)及其复印件及销售网点要求的其他材料在初始销售期指定时间内到销售网点申请办
理认购业务;机构投资者应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及销售网点要求的其他材料在初始销售期指定时间内到销售网点申请办理认购业务。
当日的认购申请可以在当日认购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认购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金额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金额及利息折算份额的确认情况,委托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委托人任何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委托人 T 日提交参与申请,可于 T+2 日到办理参与申请的销售网点进行确认申请结果的查询,也可以在注册登记人的官方网站上自行查询以上信息。
(3)认购的款项支付
认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则为无效申请,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指定资金账户。
4、资产管理计划认购金额的限制
(1)委托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委托人在初始销售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原则上不允许撤销;
(3)单个资产委托人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
五、持有限额的具体规定
资产委托人持有本资产管理计划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
六、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结束后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资产托管人代理开立的资金账户,在本合同生效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六部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x说明书如有未尽事宜, 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本计划合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