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BOCM Sign and Fly Group Travel Trip Curtailment Rider.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美亚附加交行银行卡消费旅行旅程缩短团体保险
(2012年第一版)
(本附加合同须投保始有效力)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美亚附加交行银行卡消费旅行旅程缩短团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英文全称为BOCM Sign and Fly Group Travel Trip Curtailment Rider.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以约定银行卡支付某次旅行全部旅行费用,且在该次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而无法继续旅行而必须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该次旅行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费用:
1)遭受劫持;
2)医疗原因需医疗运送、遣返或住院治疗;
3)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死亡或遭受严重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
4)突发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雇员罢工,暴动,自然灾害或传染病。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若某被保险人以数张主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同一次旅行费用,则本公司对其于任一次事故中的赔偿责任,以该被保险人所使用主合同约定的银行卡中适用的保险金额最高者为限。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任何被保险人直接或间接因由下列原因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1) 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及其并发症。
(2) 任何可以从其他保险计划,政府项目,酒店,航空公司,旅行社或其他旅行服务机构得到退还或赔偿的费用。
(3) 由政府法律规定引起的损失,或由于旅行服务机构,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预定旅行无法正常进行。
(4) 被保险人不愿参加旅行或经济原因导致不能旅行。
(5) 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6)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旅行社、导游、运输人或旅店需取消或缩短此次旅行。
(7) 被保险人在购买本旅行保险前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缩短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8)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该旅行违背医嘱。
(9) 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其他费用时已知已存在可能导致旅程取消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宣布或已经发生的任何罢工或其他工人抗议活动,和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自然灾害或已经宣布有突发的传染病。
(10)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前往或途经主合同约定的不承保国家或地区,或在上述国家或地区旅行期间遭受的保险事故。
第五条 证明文件/索赔申请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作为索赔单证,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表格在返回日常居住地或日常工作地之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有关的旅行票据;
(2) 医生或医院的医疗报告;
(3) 出院小结(如适用);
(4) 被保险人以约定银行卡支付全部旅行费用的签账单;
(5)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第七条 释义
一、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二、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受保前已存在的疾病:是指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出现任何症状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被保险人于其在本附加合同项下获保前两年内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 见。
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是指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四、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全部旅行费用:是指被保险人成功使用主合同约定的银行卡支付下列费用:
1) 该次旅行往返交通工具的全额票款;或
2) 80%以上(含)的该次旅行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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