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八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法院公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 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 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 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自行拍賣逕行處分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侯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
約定條款修改前後對照表 | |
依銀行公會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10日金管銀合字第10300334705號函,修正公告「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金融機構保管箱出租定型化契約範本」辦理 | |
修改後條文 | 原條文 |
x契約書已於中華民國___年____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五日。承租人已 受告知本契約書之重要內容及收執契約書副本。承租人簽名:______ | 本契約書已於中華民國___年____月 日經承租人攜回審閱,審閱期間五日。承租人已 受告知本契約書之重要內容及收執契約書副本。承租人簽名:______ |
第二條(對價及繳付方式) | 第二條(對價繳付方式) |
承租人應依承租時出租人公告之租金費率標準或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以下簡稱費 |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一擇一勾ˇ,租用保管箱: |
率),繳付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 一、□租金、保證金及保險費。 |
承租人同意就下列方式之ㄧ擇一勾ˇ,租用保管箱: | 二、□押租金(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及保險費 |
一、 □租金:新臺幣____元;、如收保證金,保證金:新臺幣 元(不得逾每期租 | |
金),於□起租日□續約日(如有續約)□其他( )給付及保險費。 | |
二、 □押租金:新臺幣 元(免再繳付租金及保證金), 於□起租日□其他( | |
)給付,及保險費。 | |
三、□其他( )。 | |
第三條 (租用期限) | 第三條(租用期限) |
保險管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一年為一期。 | 保險箱租用期限(以下簡稱租期)自民國 年 月 日起算,以一年為一期。 |
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租契約展延 | 承租人於期滿時依第四條第二項或第五條方式繳足租金及保證金或押租金,本租約展延一 |
一期。 | 期。 |
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起算租期。 | 原採繳付對價方式如有變更者,均自變更日起重新起算租期。 |
第四條(對價之繳付調整、補繳、及退還及其他約定事項變更) | 第四條(對價之繳付、補繳及退還) |
租金應於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租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之租 | 租金應於起租日及續約日、保證金或押租金應於起租日,由承租人依當時出租人公告之租 |
金費率標準或是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於續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 | x費率標準或是當事人特別約定之租金費率繳付。保證金於續約時如有調整,其差額應由 |
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 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 |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願意續租,而出租人費率標準變動時,出租人應於租約到期前,以書面 |
列明調整後之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之差額及三十日之補繳期限,通知承租人自下一 | 列明調整後之費率及應補繳或退還押租金之差額及三十日之補繳期限,通知承租人自下一 |
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出租人未為上開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約,但費率有調降 | 租期起適用新費率。出租人未為上開書面通知時,視為依本租約條件續約,但費率有調降 |
者,仍適用新費率 | 者,仍適用新費率 |
出租人如擬調整費率,應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以書面或事先與承租人約定之方式通知承 | |
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費率,並應於新費率生效日六十日前,於出租人營業場所、網站 | |
公告新費率。 | |
前項出租人之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 |
一、調整後之費率及繳納續約租金或應補繳或退還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 | |
二、三十日之繳納或補繳期限。 | |
出租人依第一項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通知期限內繳足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者,承 | |
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遲延 | |
利息。遲延利息之計收,年息最多不得超過出租人牌告基準利率一倍。(基準利率係中央 | |
銀行重貼現率、主要銀行定儲平均利率、金融業隔夜拆款平均利率、貨幣市場利率或其他 | |
具市場性、代表性、透明化之利率指標加一定比率,並經依規定公告者。) | |
出租人如變更本契約其他約定事項,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於營業場所、網站等處揭示 | |
公告,並於契約到期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自下一租期起適用新契約條款或辦理換約手續。 | |
第五條(繳款方式及轉帳授權約定條款) | 第五條(轉帳授權條款) |
承租人續租之保管箱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繳款方式,請擇一勾選: | 本租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出租人於到期 |
一、□轉帳扣款; | 時: |
二、□自行繳納; | 一、□不通知承租人: |
三、□其他( )。 | 二、□通知承租人後: |
本契租約每期應繳之租金及應補繳或退還之保證金或及押租金差額,承租人委託出租 | 三、□通知承租人後,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
人於到期時,就下列三種方式之一,出租人得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____部/分行 存 | 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分行(部)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 |
款第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契約為授權之證明: | 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之證明。 |
一、□不通知承租人; | 本租約存續期間,有第三條第三項情形者,期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
二、□通知承租人後; | |
三、□通知承租人後,且承租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出租人有關差額之退補方式。 | |
同意就承租人開立於出租人 分行(部) 存款第 號帳戶存款,自動轉帳代 | |
繳或將退款逕行存入,並以本租約為授權之證明。 | |
本租約存續期間,有第三條第三項情形者,期差額應由承租人補足或由出租人退還。 | |
(承租人加蓋存款原留印鑑)___________________(驗印) __________ | |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 第六條(保證金或押租金之扣抵) |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契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 | 承租人因違反本租約約定致對出租人負有損害賠償責任者,於損害賠償金額確定時,同意 |
意出租人於通知承租人後,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 | 出租人得逕就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扣抵,扣抵不足,仍由承租人負責補繳。 |
補繳。 | |
第七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保管箱開箱方式、出租人製發之鑰匙及原留簽章名或其他約定之辨識方法,填具開箱紀錄單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約定外,開箱後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 承租人應依前項約定開啟保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拒絕。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 第七條(承租人開箱手續) 承租人開啟保管箱應憑出租人製發之鑰匙及原留簽章,填具開箱紀錄單經出租人核驗後會同開箱,至開箱後除另有特別約定外,出租人不得繼續會同辦理,其或存或取,概由承租人自理,但入庫人數眾多時,出租人有權合理限定同時進庫開箱之人數。 第三人持有保險箱鑰匙及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險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 ,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
第三人持有保險管箱鑰匙開箱方式及符合承租人原約定之辨識方法,申請開啟保險管箱,除另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視同承租人本人申請開箱,出租人不得拒絕。 |
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暨與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或其他雙方約定之物品。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造成其他損害庫房其他設備,或因而使第三人放置 之物品受有損害或致出租人賠償應對第三人所受損害時負賠償責任者,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應賠償出租人因此所生之損害。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 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逕 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應通知承租人;置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仍應將期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前項情形,如有急迫情事、妨害搜索、扣押等犯罪偵查作為之虞或無法通知者,得不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於事後應即將其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第八條(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 保管箱由承租人自行置放有價證券,權利證書,貴重物品,xxx及其他物品文件等,但不得置放危險物品、違禁品、易爆易燃品、有礙公共安全或衛生物品及潮濕有異味,暨容易腐敗變質之物品。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致損害保管箱或庫房其他設備或使第三人放置之物品受有損害或致出租人賠償第三人所受損害時,均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若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第一項規定,出租人得通知承租人於指定之期限內處理,但為避免危害公共安全,或因司法、警察機關調查犯罪之需要,出租人得不通知承租人逕行會同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搜索或扣押置放物;置放物經扣押者,出租人仍應將期情形以書面通知承租人。 |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交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出租人於租契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但書、第十七十六條及第二十十九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複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於退租時,應將領用之鑰匙歸還出租人。 承租人遺失或毀損鑰匙應付配鎖作業換發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五百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 第九條(保管箱鑰匙之持用、留存與保管) 保管箱鑰匙有兩把,一把交承租人持用,一把交承租人與出租人共同加封後留存出租人,承租期滿退租時,承租人領用鑰匙應歸還出租人。 出租人於租約終止前,不得使用前項封存之鑰匙,但有第八條第三項但書、第十七條及第二十條情形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不得自行依樣配製鑰匙,一經發現即由出租人無條件沒收銷毀複製鑰匙;因而發生糾紛與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遺失鑰匙應付配鎖作業必要費用新臺幣五百元,因而致出租人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時並應由承租人負賠償責任。 |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失,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且非屬租用契約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除有特別約定外,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內容及損失金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元之範 圍內(此個別議定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且不得高於本契約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各種箱型投保金額範圍)之範圍內,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損賠償。 二、承租人主張其損害逾前款金額者,逾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之內容及價值後,並經出租人同意者確認後,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主張之實際損害負金額錢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 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第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 本條文為個別議定條款,承租人簽名: 。 | 第十一條(損害賠償責任) 因保管箱之設置或管理有缺失,致承租人之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者,且非屬租用契約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事,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辦理:一、承租人於損害發生後申報其置放物品及損失額,在未超過新臺幣 元之範圍內 (此個別議定之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五萬元,且不得高於本契約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各種箱型投保金額範圍),由出租人依據承租人申報損失之金額逕予損償。 二、承租人主張損害逾前款金額者,逾承租人舉證證明其置放物品之內容及價值後,並經出租人確認後,由出租人按承租人之實際損害負金額賠償之責,但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元(不得低於新臺幣五十萬元)。 承租人證明其所受損害逾前項二款之金額者,仍得請求損害賠償。本條文為個別議定條款,承租人簽名: 。 |
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出租人語音服務系統、專線電話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出租人: 一、遺失鑰匙。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三、變更姓名或地址。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使用開啟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或其繼承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失害,應負賠償責任。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失害,出租人不 負賠償責任。 | 第十二條(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一、遺失鑰匙。 二、更換或遺失印鑑。三、變更姓名或地址。 四、承租人為法人團體,變更組織或代表人姓名。 五、因繼承開始或其他重大情事暫停保管箱之使用者。 出租人於前項第一、二、五款通知到達後至承租人辦妥各項作業前,應停止本保管箱之開啟作業。如未停止因而致承租人或其繼承人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或其繼承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出租人時,因而所受之損失,出租人不負賠償責任。 |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未續租之處理) 出租人得於租期屆滿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付租金前,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 手續並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之次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 ,按日計收逾期租金及違約金。 前項逾期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類之月租金,按月計收, 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租金加百分之十計算。 | 第十三條(租期屆滿未續租) 租期屆滿,承租人應至出租人處辦理續租或退租手續。 租期屆滿,於承租人辦妥退租或續租手續並補繳租金或繳交逾期租金和違約金前,出租人得停止會同開啟保管箱。 逾期辦理退租者,自原到期日起,至辦理退租手續之日或破封開箱之日止,計收逾期租金及違約金。 前項逾期租金之標準,以辦理退租手續當日租金費率為準,依同類之月租金,按月計收,未滿一個月者,按日計收;違約金依逾期租金加百分之十計算。 |
第十四條(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由出租人牌告基 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 | 第十四條(未依約定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處置) 未依約繳足保證金或押租金時,承租人自逾期日起至繳納日止依補繳當日由出租人牌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五,加計遲延利息。 |
第十四五條(承租人終止契約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契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 承租人終止契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 證金或押租金中扣除,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前項租金自承租人已付之租金、保證金中扣抵後,由承租人補付不足之差額,如有溢付者 ,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無息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 承租人以押租金之方式租用保管箱者,承租人終止契約,於辦妥退租手續時,出租人應即 | 第十五條(租約終止之程序與租金之返還) 承租人得隨時終止租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出租人處辦理。 承租人終止租約時應按月計付租金,不足一個月者,按日計收,自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中扣除,由承租人補繳不足之差額或由出租人退還溢付之租金,保證金或押租金。 |
第十五六條(出租人終止租契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契租約: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之差額,逾四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認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 ,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六、承租人違反本契租約其他約定情節重大者。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契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契約時,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 第十六條(出租人終止租約之事由及租金之返還)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於三十日前通知承租人終止本租約:一、出租人因修繕、遷移保管箱或結束保管箱業務時。 二、出租人依第四條約定,催告承租人補繳押租金之差額,逾四個月後,承租人仍未補繳者。 三、承租人對出租人積欠因租用保管箱費用,屆期未清償,經出租人訂三十日催告清償,仍未清償者。 四、承租人因使用保管箱或進出保管箱設置場所對出租人或第三人造成損害者。 五、有事實足令出租人懷疑承租人違反本契約第八條第一項置放物之範圍與限制之約定,經出租人通知於指定期限內至出租人處處理,承租人逾期未辦者。 六、承租人違反本租約其他約定。 出租人因前項第一款事由終止租約時,應按實際出租日數,計收租金,並依法定利率加計利息後,退還已預收而未到期之租金;若出租人係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事由終止租約時 ,應無息按日返還承租人已繳之租金、保證金、押租金,於辦妥退租手續時無息退還。 前項應退還之租金、保證金及押租金,得依法抵銷。 |
第十六七條(破封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除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由出租人通知後,逾六四個月未辦理續租或退租,或本租契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先行通知承租人指定之聯絡人,如無聯絡人或無法通知者,得通知公證人、村里長或其他公正之人依法請求法院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並得使用攝影、錄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記錄其過程。 | 第十七條(破封箱事由及方式之約定) 承租人於租期屆滿經由出租人通知後,逾四個月未辦理續租,或本租約經終止,而承租人未於出租人通知期限內,配合辦理停止使用保管箱事宜者,出租人得依法請求法院公證人或通知承租人,會同辦理破封開箱手續。 |
第十七八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保管箱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承租人之聯絡人或公正第三人法院公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付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 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變賣抵償自行拍賣逕行處分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侯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內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 第十八條(破封開箱後對置放物之處置) 破封開箱後,對箱內置放物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由出租人會同前條之法院公證人清點置放物及編製清單後,暫行包裹簽章封存,並即通知承租人,限期六個月內領回。 二、如承租人不於前款期限內領回,而所繳保證金或押租金不足抵償逾期租金、破封開箱費用及其他損害賠償時,得由出租人依法自行拍賣逕行處分抵償,有剩餘時,另行存儲侯領,不足時,應由承租人負責補足。 三、承租人不於第一款期限領回,而置放物顯無變賣價值者,承租人同意拋棄置放物所有權,任由出租人處置。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出租人應將處理情形通知承租人。 |
第十八九條(分租、與轉租與轉讓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承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亦不得或將保管箱租賃權讓與他人或作為質權標的。 | 第十九條(分租與轉租之禁止) 承租人不得將所租保管箱分租或轉租第三人或將保管箱租賃權作為質權標的。 |
第十九二十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質權實施強制執行時,出租人得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 管破封開箱者,移交置放之物品予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後,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 | 第二十條(第三人之強制執行) 第三人向法院聲請對承租人之置放物質權強制執行時,出租人得依法院之命令開啟保管箱 ,移交置放之物品予法院;置放物經移交予法院後,出租人應即將其情形通知承租人。 |
第二十一條 一、承租人立約人(含非個人戶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同意出租人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承租人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涵蓋過去已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個人資料於出租人貴行及上述相關機關電腦處理及利用之期限承租人立約人同意為各該機構向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個人檔案之保存期限。 二、承租人立約人(含非個人戶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同意出租人貴行得為以下各項目的,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並准許下列第三人在下述所列各目的範圍內利用承租人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有關下述3至5推介規定,承租人立約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貴行任一營業單位或電話通知出租人貴行網路客服中心取消是項同意,並自出租人貴行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生效。 1.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或與承租人立約人往來之金融機構 ,為各項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利用(包括提供資料予其他第三人)。 2.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財物資訊交換之目的。 3.推介、提供承租人立約人之產品及服務。 4.寄送推介產品及服務之廣告信函。 5.准予第三人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予承租人立約人,於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之範圍內。 6.承租人立約人同意出租人貴行得依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於該第三人於受任事務之範圍內。 7.其他法令准許之各項目的。 | 第二十一條 一、立約人(含非個人戶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同意 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票據交換所、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得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及利用之個人資料 (涵蓋過去已蒐集、處理及利用)。前述個人資料於 貴行及上述相關機關電腦處理及利用之期限立約人同意為各該機構向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個人檔案之保存期限。 二、立約人(含非個人戶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同意 貴行得為以下各項目的,蒐集、處理、國際傳輸與利用並准許下列第三人在下述所列各目的範圍內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有關下述3至5推介規定,立約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或電話通知 貴行網路客服中心取消是項同意,並自 貴行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生效。 1.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或與立約人往來之金融機構,為各項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利用(包括提供資料予其他第三人)。 2.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財物資訊交換之目的。 3.推介、提供立約人之產品及服務。 4.寄送推介產品及服務之廣告信函。 5.准予第三人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予立約人,於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之範圍內。 6.立約人同意 貴行得依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於該第三人於受任事務之範圍內。 7.其他法令准許之各項目的。 三、 貴行得將立約人與其往來之資料提供/揭露予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其他依法有權取得之政府機構, 貴行依法委任處理立約人事務之第三人。 |
第二十一二條(住所變更之告知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其聯絡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或出租人之營業場所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或承租人、出租人雙方約定之方式告知對方及其聯絡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為相關文書之送 達處所,倘承租人之住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前開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住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確定為已送達。 | 第二十二條(文書之送達) 承租人同意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承租人之住所變更,承租人應即以書面通知出租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住所為送達處所;如承租人未以前開方式通知變更住所時,出租人仍以本租約所載之住所或最後通知出租人之住所,為送達處所,於通知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確定為已送達。 |
第二十二三條(管轄法院) 倘因本租契約涉訟時者,得經雙方同意依仲裁交付仲裁,否則應以保管箱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專屬於他管轄法院者,不在此限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 第二十三條(管轄法院) 本租約涉訟時,得經雙方同意依仲裁交付仲裁,否則應以保管箱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專屬於他管轄法院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三四條(特約事項與未盡事宜之約定)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若係屬於下列情況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之外在因素所致之損失,如戰爭、天然災害、…等等。因置放物自然物理引發之變化現象,如氧化、泛黄、…等等。 存放物品違反本租用契約書第八條第一項之限制。 二、出租人依所出租之保管箱種類投保下列保險額:A型保險額為新臺幣五萬元、B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六萬元、C型保險額為新臺幣七萬元、D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八萬元、E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十萬元、F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G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 第二十四條(特約事項) 承租人與出租人特別約定事項如下: 一、出租人對承租人置放物發生被竊、滅失、毀損或變質之損害若係屬於下列情況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因不可抗力之外在因素所致之損失,如戰爭、天然災害、…等等。因置放物自然物理引發之變化現象,如氧化、泛黄、…等等。 存放物品違反本租用契约書第八條第一項之限制。 二、出租人依所出租之保管箱種類投保下列保險額:A型保險額為新臺幣五萬元、B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六萬元、C型保險額為新臺幣七萬元、D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八萬元、E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十萬元、F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十二萬元、G型保險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 |
第二十五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 第二十五條(未盡事宜之約定) 本租約如有未盡事宜,由承租人與出租人另行約定。 |
第二十四六條(契約之交付) 本租契約乙一式貳二份,由雙方各執壹一份,以資信守。 | 第二十六條 x租約乙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以資信守。 |
個人資料利用於行銷之同意事項 承租人立約人就本契約第2021條有關個人資料之規定,同意出租人貴行得為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予承租人立約人,於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之範圍內寄送推介之產品及服務之廣告信函或為電話行銷。□同意□不同意出租人貴行在前述所列各目的範圍內利用承租人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出租人貴行之子公司、合作推廣、共同行銷之機構及委託之第三人以進行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縱承租人立約人同意前述推介約定,承租人亦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出租人貴行任一營業單位或電話通知出租人貴行客服中心取消是項同意,並自出租人貴行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生效。承租人立約人如同意本約款將可定期或不定期獲知各項最新行銷活動資訊;惟若不同意作行銷使用,對承租人立 | 個人資料利用於行銷之同意事項 立約人就本契約第21條有關個人資料之規定,同意 貴行得為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予立約人,於推介、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之範圍內寄送推介之產品及服務之廣告信函或為電話行銷。□同意□不同意 貴行在前述所列各目的範圍內利用立約人之個人資料提供予 貴行之子公司、合作推廣、共同行銷之機構及委託之第三人以進行共同行銷、建檔、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縱立約人同意前述推介約定,承租人亦得隨時以書面通知 貴行任一營業單位或電話通知 貴行客服中心取消是項同意,並自 貴行收到該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後生效。立約人如同意本約款將可定期或不定期獲知各項最新行銷活動資訊;惟若不同意作行銷使用,對立約人權益並無其他影響 |
金融卡申請/異動暨約定書約定事項修改前後對照表 | |
106.02版 | |
修改後條文 | 原條文 |
1.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為開立新臺幣存款戶(存單存款除外)之自然人且非聯名戶,得憑其原留印鑑及身分證至任一營業單位申請金融卡、每存款帳戶以申請壹卡為限,立約人得自行選擇交易帳戶 ,申請共用金融卡。金融卡之一般功能包含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與查詢餘額。立約人如另需要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惟若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6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費。 持卡人於金融卡指定商店進行消費扣款交易,經使用金融卡並輸入約定密碼後,視為啟用消費扣款服務功能以完成交易。 | 1.領取、啟用及作廢 立約人為開立新臺幣存款戶(存單存款除外)之自然人且非聯名戶,得憑其原留印鑑及身分證至任一營業單位申請金融卡、每存款帳戶以申請壹卡為限,立約人得自行選擇交易帳戶 ,申請共用金融卡。金融卡之一般功能包含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與查詢餘額。立約人如另需要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之功能,應另行簽訂信用卡、現金卡或國際提款作業契約。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惟若立約人自申請日起算逾6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及密碼函逕行作費。 |
20.2 於日本ATM使用以晶片金融卡進行跨國消費、提款功能,同意按消費、提領日圓金額之 0.8%加計150日圓計收手續費(最低收取手續費為390日圓),依臺灣銀行(結算代理銀行) 「現金賣出匯率(每營業日(D-1)14:30決定次一營業日(D-1)15:30〜(D)15:30)」當日公告 匯率換算新臺幣後授權 貴行自存款帳戶內扣除。於日本特約商店進行消費扣款則不收手 | 20.2 於日本使用以晶片金融卡跨國消費、提款功能,同意按消費、提領日圓金額之0.8%加計 150日圓計收手續費(最低收取手續費為390日圓),依結算代理銀行當日公告匯率換算新臺幣後授權 貴行自存款帳戶內扣除。 |
20.3 於港、澳地區ATM使用以晶片金融卡進行跨國消費、提款功能,同意按消費、提領金額依臺灣銀行(結算代理銀行)「現金賣出匯率(每營業日(D-1)14:30決定次一營業日(D- 1)15:30 〜(D)15:30)減碼千分之一」當日公告匯率換算新臺幣並加計新臺幣100元手續費後授權 貴行自存款帳戶內扣除。 | 20.3 於港、澳地區使用以晶片金融卡跨國消費、提款功能,同意按消費、提領金額依結算代理銀行當日公告匯率換算新臺幣並加計新臺幣100元手續費後授權 貴行自存款帳戶內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