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项目名称:长安国际花卉产业园(苹果屯)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委 托 人:海宁长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咨 询 人:嘉兴市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中
制定
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海宁长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工程咨询人(全称):嘉兴市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全过程工程咨询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长安国际花卉产业园(苹果屯)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
建安概算: 1.45亿元。
建设地点:海宁市长安镇。
建设规模:长安国际花卉产业园(苹果屯)项目总用地面积约500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约58亩,本项目新建总建筑面积约42000平方米,其中花卉产品交易区约18500平方米,花卉产品展示区约9000平方米,地下建筑约14500平方米,同时进行土地复耕、农田提升,并建设水利渠泵、环道景观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招标代理、造价跟踪审计、项目管理、监理、前期咨询等服务。
三、工程咨询服务目标
☑建设管理服务目标:合格。
☑专业咨询服务目标:合格。
四、工程咨询报酬
根据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本项目的正常工程咨询报酬约定如下:
□造价跟踪审计费:按浙价服〔2009〕84号文和投标口径进行计算(以本项目建安概算为基数)。
□招标代理: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和投标口径进行计算(以单个工程类、服务类、设备类的中标价为基数(每个招标代理项目最低收费为5000元整),中标人支付代理费的除外。
□项目管理:按海财政〔2017〕26号和投标口径进行计算(以经财政、审计等部门审定后的工程决算总投资额(包括设计费、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室外工程费、环境工程费、设备工程费、配套工程费、弱电工程费等)为基数。
□工程施工监理:按发改价格〔2007〕670号、嘉建监协〔2016〕8号文和投标口径进行计算(以本项目建安概算为基数)。
中标价为收费标准的65.5% 。
除上述正常工程咨询报酬外的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协议书;
2、专用条件;
3、通用条件;
4、各专业范围及内容;
5、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和设备等清单。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或为本合同补充订立的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如□监理合同、□招标代理合同、□造价咨询合同等)均为本合同文件的组成内容。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工程咨询服务期限
自接收委托项目开始,直至建设项目全部竣工验收通过为止,以及项目审计及工程保修期内的配合服务。
相关专业咨询服务期限,在相关专业咨询服务合同中另行约定。
七、双方承诺
1、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工程咨询人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2、工程咨询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和内容,承担工程咨询任务。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2020年 月 日。
2、订立地点:海宁市长安镇。
3、本合同一式 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九、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
委托人:海宁长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工程咨询人:嘉兴市中诚建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下列词语除附加条款另有约定外,赋予定义如下: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工程咨询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项目投资责任和委托工程咨询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3)“工程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咨询业务和工程咨询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
(4)“建设管理” 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承担的全部或部分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并承担相应工程咨询责任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策划、规划、设计、采购、施工、竣工、结(决)算、试运行过程及项目范围、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内容进行管理和控制。
(5)“专业咨询服务”是指工程咨询人受托承担的投资咨询、设计技术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施工监理等一项或多项专业化咨询服务。
(6)“工程咨询机构”是指由工程咨询人组建实施具体工程咨询工作的机构。
(7)“项目负责人”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由工程咨询人任命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8)“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的工程咨询工作。
(9)“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由委托人另行补充协议增加委托工程咨询人的工作内容或由于委托人项目决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项目停、缓建及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工程咨询人的工作。
(10)“日(天)”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2)“参建单位”是指委托人选择承担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专业咨询服务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或营业许可的单位。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工程咨询人义务
第四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具体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为委托人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工程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本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时间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应组建能够满足工程咨询服务需要的工程咨询机构,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项目负责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工程咨询规划或工程咨询专项计划,完成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工程咨询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专用条件约定向委托人报告工程咨询工作。
第七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批准或同意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组织工程咨询,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项目成果。工程咨询人不得在工程咨询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如需超出范围变更,应遵循建设程序办理并报委托人决定。
第八条 工程咨询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及时协助委托人完成验收、竣工资料审核等相关工作。协助委托人组织项目移交,配合做好竣工结(决)算审查和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条 工程咨询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监督相关单位落实工程保修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工程咨询任务完成后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等整理汇编,向委托人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咨询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十三条 在工程咨询合同期内及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在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委托人或其他参建单位对对方的意见或要求甚至出现争议通过工程咨询人协商的,工程咨询人应根据自己的职能,公正地进行调解,有效地维护委托人权益。当双方争议由政府监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或进入司法审判时,应当协助委托人收集作证的事实材料。
第三章 委托人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策划和建设实施,并主持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金额向工程咨询人支付工程咨询费。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核与管理,并承担项目建设开支,向所有参建方支付参建合同款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件中约定),负责与工程咨询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工程咨询人。
第二十条 委托人需建立有效的决策机制,对工程咨询人的请示和建议做出决定,对工作计划和报告进行批复。委托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参建单位的各种实施指令均须通过工程咨询人下达。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工程咨询人的管理权利,以及工程咨询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负责项目资金筹措,项目建设外环境协调,如建设过程中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与当地居民及政府监管部门的关系协调等工作均以委托人为主完成,工程咨询人予以配合。
第四章 工程咨询人权利
第二十三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参建单位的建议权。
(2) 关注项目进展,应委托人所需,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建设外环境协调享有知情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参与洽商或审核项目参建合同。
(3) 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 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 组织监理或相关单位审批建设组织或技术方案(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技术方案),按照兼顾质量、工期和投资、安全的原则,向相关参建方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报告。
(6) 主持各参建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 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通过监理实施或独立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涉及施工安全或人身健康等紧急情况下需要停工的,可先采取措施,事后向委托人报告。
(8)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或工程咨询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 通过监理或独立行使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 征得委托人同意, 按参建合同,在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对参建单位工作进度款项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参建合同结算的复核确认权。未经工程咨询负责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参建单位款项。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人有权按工程咨询合同取得相应报酬及其他奖励或参与项目投资节余额提成。
第五章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五条 委托人有订立所有与项目有关合同的权利,对工程咨询人在建设过程中负责起草及参与洽商的项目参建合同拥有最终审定权。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建设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工程咨询人的工作计划、步骤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八条 工程咨询人调换项目负责人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提交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工程咨询人更换不称职的工程咨询机构工作人员,有权就适应工程咨询需要提出增加工程咨询人员的合理要求。
第六章 工程咨询人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委托人可以从工程咨询履约担保中扣除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 除因工程咨询人违约需承担违约罚金外,确因工程咨询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他经济损失的,工程咨询人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工程咨询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三十三条 工程咨询人对其他参建方违约或过失所影响建设质量、工期而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不承担直接经济责任。工程咨询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合理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工程咨询人不承担责任,且就相关事项应积极组织各方协商解决。
第七章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工程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对违反合同约定或未适当履行合约且引发不良后果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委托人有权就工程咨询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程咨询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委托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就相关事项与工程咨询人进行协商解决。
第八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自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担保、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后才正式生效。
第三十九条 除不可抗力外,由于非工程咨询人的原因使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工程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工程咨询的时间相应延长,工程咨询人可要求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如果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工程咨询人不能完成后续工作的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或导致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经协商,工程咨询人可暂停执行后续业务或经协商双方可终止合同。
如暂停执行后续业务六个月后,工程咨询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如暂停后续业务超过三个月以上后又进行恢复服务的,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准备工作应视为附加工作,委托人应按约定支付附加工作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当工程咨询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工程咨询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工程咨询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后,经双方协议变更或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使对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四十三条 当工程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且委托人支付完所有工程咨询费用(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九章 工程咨询报酬
第四十四条 工程咨询报酬包括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除正常工程咨询报酬金额在工程咨询合同协议书内明确外,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等计取条件与方式应由合同专用条件另行约定。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应按照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的约定方式、时间、分类、分期支付工程咨询报酬。工程咨询费的计算调整应在工程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
第四十六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咨询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当向工程咨询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四十八条 如果委托人对工程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7天内与工程咨询人协商。
第十章 其他
第四十九条 经委托人同意,工程咨询人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条 委托人要求工程咨询人进行的,或根据相关规定应由委托人负责的材料、设备、工程实体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第五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及其工程咨询机构成员不得接受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的任何非法报酬或非法经济利益。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1)提交指定仲裁机构仲裁。
(2)向项目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依据:《建筑法》、《合同法》等。
第二条 “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国家、省市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五条 工程咨询人应按工程咨询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提保,履约担保的提交形式及提交时间约定为: /。
第六条 工程咨询人的项目负责人为: ,工程咨询人向委托人报送资料、报告工程咨询工作要求为:每月 30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八条 资金使用计划要求为:每季度末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二条 在工程咨询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工程咨询人移交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的物品的时间和方式为:/。
第十六条 委托人为工程咨询工作提供条件: 。
第十九条 委托人授权常驻代表及授权:无。
第二十条 委托人对工程咨询请示、申请、计划与报告的审批或作出决定,其形式及主要内容明确为:书面。
第二十一条 工程咨询人在委托人委托工程咨询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根据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工程咨询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规定。
第三十五条 因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协商解决 。
第四十四条 附加工作报酬、工作奖励或参与投资节余分成计取条件与方式分别为:
□附加工作报酬:/。
□工作奖励:/。
□投资节余分成:/。
第四十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方式、时间、分类、分期分批支付工程咨询报酬:
各工程咨询报酬由委托人支付至联合体牵头单位,其他按附件中约定。
第四十七条 支付工程咨询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约定为 人民币 。
第五十二条 争议协商不成的解决方式:依法向海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部分 附件:各专业范围及内容
一、建设管理
(一)工作内容
1、前期管理
1.1项目的立项、可研审批、土地获取等项目实施前的相关前期工作由甲方负责。
1.2项目工程实施中有关建设、规划、人防、消防、交警、卫生防疫、绿化、国土、环保等各职能部门的报批手续及验收工作由甲方组织专职人员同政府相关部门对接报批,乙方协同参与,同时提交相关报批及验收规范性的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
2、设计管理
乙方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选定设计单位,并管理选定设计单位,指导项目设计单位进行各阶段设计工作。对完成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的设计结果进行优化,提出优化成果文件,达到节约投资额的目的。
3、采购管理
3.1 对本项目的重要设备(如电梯、电力柜、风机、消控柜等)及重点部位材料(如外墙面砖、外墙涂料、花岗岩、铝合金门窗等)乙方应做好产品调研、资料收集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拟选用设备和材料的厂家、型号、颜色、性能及价格进行比较汇总并提前上报决策机构,由决策机构最终选定。
3.2 乙方负责设备及材料的考察、订货、中间检查、催货、清点验收等工作,并负责联系供货方技术人员的现场安装调试指导。
4、施工现场管理
4.1 施工现场管理由乙方负责,甲方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建议、意见等均需以书面形式下达给乙方,通过乙方管理相关单位加以解决。
4.2 乙方指导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工程安全生产及xx施工管理,指导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工程质量、进度、成本控制。
5、工程变更管理
5.1 甲方对工程建设的变更要求,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7天内回复。双方达成共识后,乙方应督促设计单位提供相应的修改图纸和说明,并根据需要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
6、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管理
由甲方组织专职人员进行验收的对接工作,乙方提供相关的技术性资料并组织验收活动等。
6.1 乙方应根据总图及各专业图纸要求,组织相关单位完成地下管线、市政道路、景观绿化、路灯、垃圾收集房等配套设施的建设。
6.2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项目建筑面积的实测工作,并取得经市房管局确认的建筑面积测绘成果。
6.3 乙方应规范组织项目中间结构验收、节能验收、实体检测、分户检验、工程竣工验收及人防、消防、环保、绿化、交警、规划等单项验收工作,该验收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4乙方应在工程各项验收完成后,将项目竣工资料整理后移交城建档案馆,取得档案移交确认书。
6.5 乙方应配合甲方完成项目的竣工备案工作。
7、质量保修
7.1 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后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负责相关协调工作,但质量保修责任由相关供应商及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承担。
(二)合同总价及付款进度
合同总价为: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第一次付款 |
合同签订10天内 |
合同价的20% |
|
第二次付款 |
基础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三次付款 |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四次付款 |
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五次付款 |
附属工程完成后 |
合同价的10% |
|
最后付款 |
工程存档、备案完成后 |
付清 |
|
(三)其他:
1、汇报建设管理工作进展的方式和时间:每月 30 日前以书面方式提交。
(1)定期信息文件。根据建设管理服务工程项目、范围及内容,随工程施工进度向委托人报送建设管理服务月报,其主要内容为:
A.施工质量情况;
B.工程进度情况;
C.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及劳动力动态;
D.合同变更和工程变更情况;
E.工程款支付情况;
F.建设管理服务情况;
G.工程建设大事记;
H.其他。
(2)不定期报告。根据建设管理服务的进展情况,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 关于工程优化设计或变更或施工进展的建议;
B.资金、资源投入及合理配置的建议;
C.工程进展预测分析报告;
D.合理要求提交的其他报告;
E.工程分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建设管理服务报告。
(3)建设管理服务过程报告。按委托人的要求,不定期提交情况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
A.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B.项目管理协调会议纪要;
C.其他项目代建业务往来文件;
D.质量事故处理文件。
二、施工监理
(一)监理范围包括:对本项目总承包的施工和各专业工程的施工(包括施工图范围内桩基、建筑、水电安装、消防、通风、人防及室外附属、绿化工程、公共部位的装修)进行全过程的监理,完成该工程在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工作,以及在审计期间的配合服务工作。即运用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全面组织协调等方面的手段和措施来控制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造价,以及进行合同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
(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制定监理所需的准则、核对单、表格和证书。
2、建立监理程序和行政管理体系。
3、参与技术交底和施工图会审。
4、协助发包人做好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协助不同合同工序间的配合和连接。
5、实施监理,确保监理组织能有效地和顺利地进行监理,监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接受业主委托,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审查不涉及初步设计原则的设计变更。
(2)审查施工承包人委派的管理、骨干人员,审查承包人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安全保证措施、施工进度计划及资金、物质、设备投入计划和来源。
(3)严格检查施工放线与施工测量。
(4)红线范围内场地标高测量;
(5)督促施工承包人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工程技术标准和合同要求对工程科学、规范、文明地组织施工,全面监督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定期向业主保送监理报告和进度报表;检查安全防范措施。
(6)对工程各工序进行质量跟踪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抽检;严格对隐蔽工程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验收(实行旁站监理制度并拍照、录像保留证据)。根据操作工艺与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
(7)对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负责把关。参与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的采购并进行质量检查。对业主提供的甲供材料和设备,做好验货工作。
(8)提出工程质量等级意见,协助业主做好工程质量评定和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验收隐蔽工程和分部分项工程,参加工程各个阶段的中间验收、交工验收、竣工验收和当地质监和安全部门的有关质量、安全验收并签署监理意见。
(9)根据设计图纸、施工合同,初步审核设计变更工程量和工程竣工工程量(但涉及工程任何一部分的最终结算的最终审核以政府部门的审计或评审为准),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采取有效手段,控制投资,配合业主单位的造价控制,科学、合理地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0)配合造价咨询单位初步审核各专业工程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书,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书面意见。
(11)协调工程各参与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督促有关单位提供技术档案及竣工验收资料,并审查资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12)负责检查、联系督促保修业务。鉴定质量问题的责任归属,决定是否延长保修期限。
(13)检查工程进度,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防止环境污染。
(14)主持与施工单位的每周例会,以审查图纸、工程进度和其它有关事务,保存经有关方签字的会议记,并在工程结束后移交给发包人。
(15)保存与合同计划不符或更改的记录,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进行审核。
(16)编写并保存各类监理工作报表、报告和竣工报告。
(17)监理任务完成后,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完整的工程建议监理档案资料(包括文字资料和图片、声像资料)。
(18)承担质量保修期内监理应承担的工作。
3、本项目监理人员需满足监理工作及主管部门要求。
(三)合同总价及付款进度
合同总价为: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第一次付款 |
合同签订并进场10天内 |
合同价的20% |
|
第二次付款 |
基础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三次付款 |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四次付款 |
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五次付款 |
附属工程完成后 |
合同价的10% |
|
最后付款 |
工程存档、备案、精装修完成后 |
付清 |
|
三、招标代理
(一)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等专项招标及其它规定需进行招标的专项工程招标工作。
(二)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下列工作:
(1)组织招标工作的内容和时间:内容: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备、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控制价、协助委托人组织开标活动、草拟合同。时间:视各阶段进展情况而定。
(2)为招标人提供的为完成招标工作的相关咨询服务:招标投标程序咨询、合同咨询、造价咨询。
(3)承担招标代理业务过程中,应由受托人支付的费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和印制费用。
(4)应尽的其他义务:包括评标专家费、评标专家接送交通费等费用(公证费、交易费由招标人承担)。如合同有其他约定从其合同约定。
(三)代理报酬的支付时间: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其代理业务完成后一次性结清。
四、造价跟踪审计
(一)工作内容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具体为以下几方面:
1.参加与工程造价控制有关的工程会议 。
2.对施工招标过程中暂定价的主材及新增加的主材进行跟踪管理。
3.负责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款支付申请书进行审核,并提供付款建议书,经业主认可后作为支付进度款的依据。
4.协助业主及时审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发生的费用,供业主决策。
5.审核或计算承包人提出的索赔。
6.协调处理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事宜。
7.提供涉及所委托咨询工程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等造价信息和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咨询服务。
8.配合审计工作。
9.提供一份工程竣工结算初审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初审与最终审定价的误差范围应控制在±3%以内,每超过±1%(不足1%的按1%计),扣合同价造价咨询部分的5%,本项扣款总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的20% 。
(二)造价咨询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及国家、省市和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付款进度
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支付: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支付金额(万元) |
第一次付款 |
合同签订10天内 |
合同价的20% |
|
第二次付款 |
基础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三次付款 |
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四次付款 |
主体竣工验收合格后 |
合同价的20% |
|
第五次付款 |
附属工程完成后 |
合同价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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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付款 |
工程存档、备案完成后 |
付清 |
|
五、其他
1、各专业的通用条款施工监理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代理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5-0215)》,造价咨询按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
2、项目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见附表。
3、合同约定的项目管理人员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如确需更换的须经委托方同意。
4、项目管理人员配备的各分项人员须严格按规定出勤,管理人员的到位率经考核达不到承诺的要求,则每少到一天扣罚人民币1000元(不到一天按一天计)。管理单位派驻现场的人员无法保证常驻现场、影响工程正常施工或管理的,建设方有权中止咨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以考勤记录为准)。
5、项目管理和项目监理须确保每天有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现场。
6、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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