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
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东方铁塔”)的委托,就贵公司签署《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委托代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5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查阅了委托方提供的相关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委托方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委托方的如下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情况说明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事实、故意隐瞒或其他影响本所律师法律意见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委托方信息披露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其他必要文件一并公告。
基于以上,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委托方的主体资格
(一)江苏省泰兴虹桥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或简称“管委会”)
管委会系经泰州市人民政府以泰政复[2009]28 号《关于同意泰兴市设立黄桥虹桥城东农产品加工等四个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同意设立,隶属于泰兴市人民政府的机关法人。
(二)泰兴市虹桥园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虹桥园开发公司”)
根据江苏省泰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321283000011197 号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公司登记情况为:名称:泰兴市虹桥园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泰兴市虹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姓名:xx
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工业项目开发;土地整理、开发;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政府建设项目代理服务;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除服务;建材、农副产品批发。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24 日
经营期限:2003 年 3 月 24 日至 2033 年 3 月 23 日
年检情况:已通过 2012 年度工商年检
x所律师认为:管委会为泰兴市人民政府所属派出机构、虹桥园开发公司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管委会和虹桥园开发公司具备签署《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
二、 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一)《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签署情况
管委会、虹桥园开发公司、东方铁塔分别在《委托代建合作协议》上盖章,并由各方授权代表签字,协议签署日期为 2014 年 8 月 28 日。根据《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约定,该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印章之日起成立。
(二)《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管委会和虹桥园开发公司作为委托方(甲方)、东方铁塔为作为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中标单位及《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受托方(乙方),双方以前期洽谈备忘录及代建合作单位招标文件为依据,经协商一致,签订《委托代建合作协议》。
《委托代建合作协议》就项目概况、合作模式、建设资金、代建范围、甲方的权利义务、乙方的权利义务、移交和接收项目、代建费的计算与支付、奖励、及附则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签署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委托代建合
作协议》的签署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业开发有限公司具备签署《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主体资格,《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签署和内容合法、真实、有效。
附则
x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由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方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关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安置房及基础设施委托代建合作协议〉的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xxx x办律师: x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