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行 A 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行 A 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管理办法
(2022年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登记与备案
第三章 股东权利限制情形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披露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 股份质押管理,保障本行、股东的合法权利,促进本行持续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1 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银监发【2013】43 号)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
(试行)》(银保监发【2021】4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办法主要规范本行股东对外质押本行股份的登记备案、权利限制、日常管理等事项。本行开展的其他银行股权(股份)质押授信业务应遵守本行授信业务相关规定。
第三条 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不得损害本行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x行应建立和完善本行与股东经营风险间的防火墙,有效防止因股东质押本行股份而产生的各类风险。
第二章 登记与备案
第五条 x行股东以本行股份为自身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事前书面告知本行董事会与本行董事会办公室,说明出质股份的原因、股份
数额、质押期限(如有)、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并提供股东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 x行相关部门应当从股东财务状况、质押股份被执行风险等方面对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宜进行风险评估。
第七条 x行 A 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本行 A 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本行 H 股股东质押其持有的本行股份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股东如为香港公司或已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非香港公司,应在香港公司注册处办理质押登记。
第八条 拥有本行董事、监事席位的股东,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行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股东出质本行股份,事前须向本行董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份数额、质押期限(如有)、质押权人等备案要素基本情况。如相关备案要素发生变更,相关股东应事前向本行董事会申请重新备案。
第九条 如董事会认定股东出质本行股份的事项将对本行股份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应不予备案。
第十条 在董事会审议股东出质本行股份的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股东委派的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x行股东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行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行提供涉及质押股份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于完成股份质押登记后的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内向本行提供财务报表。
股份质押期间,被质押股份如涉及诉讼(仲裁)、冻结、拍卖、折价、解押等事项,相关股东应于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 5 日内通知本行。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股东关于质押股份的相关书面通知、备案材料及其他相关信息后,应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
第三章 股东权利限制情形
第十三条 股东在本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不得将本行股份进行质押。
股东不得利用股份质押形式,代持本行股份、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本行股份。
大股东不得以其持有的本行股份为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 行股份的 50%时,其持有的股份在股东大会上不得行使表决 权,其持有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其派出董事在本行董事会上不能行使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董 事会的人数。
第十五条 对于因存在虚假xx、滥用股东权利或其它损害本行利益行为而受到监管处罚的股东,本行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采取必要措施限制其相关权利。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x行应做好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的相关事项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管理的牵头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本行股东质押本行股份相关事项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不限于:
(一) 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沟通,督促其做好本行股份质押和解押的管理,及时在股东名册上记载质押相关信息;
(二) 根据股东申请,协助办理本行股份的出质登记; (三) 负责本行股份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监管报送
等日常工作;
(四) 协助董事会办理相关股东质押股份备案事项,针对股东质押股份的行为是否对本行股份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进行初步判断,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定期收集、分析已质押本行股份的相关股东的财务数据,持续关注被质押股份是否涉及诉讼、冻结、折价、拍卖等事项;
(六) 做好本行股份质押相关事宜的风险监测、舆情引导及应急预案等工作;
(七) 建立股份质押管理监测台账,加强 IT 信息系统建设,提高股份管理的规范性和股份质押的透明度;
(八) 主动加强与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工商管理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支持本行工作,完善本行股份质押登记程序;协调司法部门和拍卖机构,确保参与本行股份公开拍卖的竞拍人资质符合监管政策要求;
(九) 严格遵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股东质押股份的规定。
第十七条 x行应规范开展股份质押授信业务。开展授信业务过程中,接受他行股权(股份)作为质物时,应认真核实股权(股份)质押的合法性,事前完善合同条款,规范出质人行为。应依法办理质押登记,确保质权合法有效。具体由本行相关部门在相关制度中予以明确。
本行不得接受下列银行股权(股份)作为授信业务的质
物:
(一) 本行的股份;
(二) 银行章程、有关协议或者其他法律文件禁止出质,或其他在限制转让期限内的银行股权(股份);
(三) 权属关系不明、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股份)价值和处分权利的,或价值难以评估的银行股权(股份);
(四) 被依法冻结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银行股权(股份);
(五) 证券交易所停牌、除牌或特别处理的上市银行股份;
(六) 按要求出质前应向股权(股份)所在银行董事会备案而未备案或备案未通过的银行股权(股份); (七) 涉及重复质押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不审慎行为
的银行股权(股份)。
第十八条 x行接受质押的商业银行股权(股份)的准入标准、评估价值、质押率、质物的价值监控等业务要求由本行相关部门在有关制度中予以明确。相关职责部门应严格掌握贷款标准,认真履行贷款三查。
第十九条 x行相关业务部门应负责监测质押本行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本行的借款情况。本行股东存在质押本行股份情况的,本行向其提供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本行股权净值。
第五章 信息报送及披露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本行应通过季报、年报 等渠道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应在以下任一情形发生后 10 日内通过法人监管信息报送渠道,将相关情况报送监管机构:
(一)本行被质押股份达到或超过全部股份的 20%;
(二)主要股东质押本行股份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份的 50%;
(三)本行被质押股份涉及冻结、司法拍卖、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受到其他权利限制。
第二十一条 x行应根据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做好本行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x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其持有的股份占本行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 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 5%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前述“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大股东,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行股东:
1. 持有本行15%以上股份的;
2. 实际持有本行股份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5%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
3. 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
4. 本行董事会认为对本行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5.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对相关股东均视为大股东
管理。
(四)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本行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达成一致行动的相关投资者,为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