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海港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海港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海港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风险提示
为方便您理解本产品,本公司就本产品作如下重要声明:
本产品为分红型保险产品,您可以保单红利的形式享有本公司分红型保险产品的盈余分配权,未来的保单红利为非保证利益,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1.分红型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产生的可分配盈余,按一
定的比例向投保人进行分配的保险产品。
2.本产品的红利分配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并非确定值,敬请您留意。
3.本产品说明书所载资料,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规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产品概述
本产品为分红型两全保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满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同时您还可以分享保险公司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果,参与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所得盈余的分配。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非保证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含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交费方式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趸交,由您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项下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乘以身故时到达年龄对应的给付比例(具体比例如下表)。
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0-17 周岁 | 100%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保单年度数为 1,每经过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保单年度数增加 1,以此类推。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权益
一、本合同现金价值
本合同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
二、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在犹豫期后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按以下约定为您提供保单贷款:
(一)贷款金额:保单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80%,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保单贷款规定。
(二)贷款期限:每一期贷款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三)贷款利率: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您与本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的约定执行。
(四)贷款偿还:您可以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或期满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及应付利息,还款将首先用于偿还应付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如果您在保单贷款期满时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大于零,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一期的保单贷款本金计息。
(五)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值小于或等于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主要投资策略
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即根据该产品的特征、您的利益和国家政策的规定、公司的基本投资政策以及各种投资工具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将资金按不同比例在不同的投资工具间和不同的投资期限间进行合理分配,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投资收益长期稳定增长的目标。
红利及红利分配
一、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可分配盈余主要来源于利差和死差。利差由实际投资收益和预期投资收益的差异产生,以保单年度初的法定评估准备金和按评估基础计算的净保费为计算基础。死差由实际理赔和预期理赔的差异产生,以保单的风险保额为计算基础。
二、红利分配方式
本产品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即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向您分配盈余。
三、红利领取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即将现金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直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您可以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领取全部或部分已分配红利及其利息。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四、红利分配政策及红利水平的影响因素
本公司坚持公平合理的分红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保单红利分配方案。红利是按照每张保单的贡献度确定的,与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产品责任、投保时约定的保险期间、交费期间、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保单年度等因素相关。
犹豫期及退保
一、犹豫期
(一)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二)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犹豫期后退保
(一)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二)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以及投保人提前终止保单导致本公司的损失,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从您所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了相关费用。因此,您在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利益演示
xxx,40 岁,在本公司为自己购买了《海港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期间为 5 年,趸交保险费为 10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为 108300 元,x先生享有《海港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各保单年度的保单利益如下表所示:
保单 年度 | 年龄 | 年度保 险费 | 累计保 险费 | 满期保 险金 | 身故保 险金 | 现金价 值 | 当年度现金红利 | 累积现金红利 | ||
保证利益 | 红利利益 | 保证利益 | 红利利益 | |||||||
1 | 41 | 100000 | 100000 | 0 | 160000 | 94603 | 0 | 1344 | 0 | 1344 |
2 | 42 | 0 | 100000 | 0 | 140000 | 97852 | 0 | 1377 | 0 | 2755 |
3 | 43 | 0 | 100000 | 0 | 140000 | 101215 | 0 | 1410 | 0 | 4233 |
4 | 44 | 0 | 100000 | 0 | 140000 | 104696 | 0 | 1445 | 0 | 5784 |
5 | 45 | 0 | 100000 | 108300 | 140000 | 0 | 0 | 1480 | 0 | 7409 |
注:
1.除年度保险费及累计保险费外,其他均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现金价值不含当年度末应给付的满期保险金。
3.累积现金红利是在假设您将公司发放的现金红利不提取的前提下,按照本公司公布的红利累积生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该累积生息利率是不保证的。上表所假定的累积生息利率为每年 2.5%。
4.以上利益演示中红利利益金额的显示为四舍五入到整数位。
风险提示: 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在某些年度红利可能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