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整机盗抢条款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如主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机械整机(以下简称“整机”)被盗窃、抢劫、抢夺,且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满三个月未追回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整机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损坏或机械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或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被保险人因与他人或他方的纠纷或争议致整机或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他人或他方照顾、照管、保管、扣留或质押的;
(二)非整机遭盗窃、抢劫、抢夺,仅其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的;
(三)被保险人被他人诈骗;
(四)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致整机被国家执法机关罚没、扣押;
(五)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代表或雇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免赔额
第四条 保险人每次和/或累计事故免赔额以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和/或比例为准。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整机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除需提供主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提供的索赔文件外,还需提供整机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立案证明。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整机被找回,整机折归被保险人,同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归还相应的赔款。
其他
第八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