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编号: GSRY-2024-026
成县 2024 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第二次
招 标 文 件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5 -
第三章 采购需求及要求..............................................................................- 21 -
第四章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 25 -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31 -
第六章 评标办法......................................................................................... - 51 -
成县发展和改革局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08-26 09:3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195001JH621221008
项目名称:成县2024 年应急救灾物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100.00(万元)
最高限价:100.00(万元)
采购需求:救灾物资一批。(具体采购内容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要求)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执行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投标人须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前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或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批准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经营的事业法人、机构等社会力量,社会团体及组织须具有年检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同时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3)投标人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 “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符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优先采购政策、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4-08-06 至2024-08-12,每天上午8:30 至12:00,下午12:00 至17:3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免费下载
方式:1、社会公众可通过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免费下载或查阅招标文件,拟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期限内,凭CA 证书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并点击“我要投标”按要求填写信息,未填写信息的投标无效。2、请潜在供应商随时关注甘肃政府采购网及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本项目相关变更公告及澄清答疑文件,否则由变更引起的相关责任自负。
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时间:2024-08-26 09:30:00
地点: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络开标直播一厅第3 坐席(陇南市行政中心5 号楼环保大厦)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 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
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 进行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①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60.164.200.102/
②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③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http://www.ccgp.gov.cn/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成县发展和改革局
地 址:陇南市成县城关镇商务中心三楼
联系方式:0939-321280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若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昌盛佳苑2 号楼3 单元1102 室
联系方式:1999392688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赵军峰
电 话:0939-3212800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成县发展和改革局采购预算:100.00 万元;服务地址:甲方指定地点 |
1.2 |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若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陇南市武都区昌盛佳苑2 号楼3 单元1102 室邮编:746000 |
投标文件的编制 | |
7.1 | 投标语言:中文 |
10.2 | 投标报价:含材料报价、运输、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点的相关运输费、检验费和伴随服务费等。最终目的地为货物将要进行安装或运行的地点。 |
1.4.1 | 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比例:100% |
1.4.1 | 项目所属行业:批发业 |
1.4.1 | 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中小企业声明函制度。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按照本次采购标的所属行业的划型 标准,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仅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即可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投标投标人需对《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成交投标人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一并公开。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 (2022)19 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 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原件彩色扫描件)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
1.4.1 | 是否存在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况:否 |
15.1 | 投标有效期:60 天 |
16.1 | 投标文件要求: 1、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标活动通过“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大厅”进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 CA 进行操作。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2、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投标活动流程的资料存档要求,开标会议结束后,需投标人提供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1 份、副本1 份、电子版投标文件(U 盘:PDF、word版各一份)1 份(不退还,请投标人于开标后三个工作日内邮寄或送至代理公司) |
投标文件的递交 | |
18.1 | 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8 月26 日(北京时间 9 时 30 分) |
开标和评标 | |
20.1 | 开标时间:2024 年8 月26 日(北京时间 9 时 30 分) |
21.4 |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
其 他 | |
1 | 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扫描件转入标书,不能提供者按无效投标处理。 |
2 | 投标人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无效投标 处理。 |
3 | 投标人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 “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不提供按 无效投标处理。 |
4 | 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 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5 |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包括已澄清或修改的部分,如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其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对招标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 按无效投标处理。 |
6 | *为防止虚假投标,投标人须提供投标文件中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以备核验。 |
7 | 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和发改价格【2011】534 号,由中标单位以中标金额的比例收取。 |
一、投标人须知
(1)投标人对投标产品技术性能的描述因欠缺或漏报而影响对投标人投标文件的评比,不利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列出的所有产品、配件等均视为包含在投标项目以及报价中;
(3)投标人在本次项目中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否则视为无效投标;对招标人采购需求参数高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投标产品参数正负偏离评判标准详见本招标文件“评分办法”。
(5)采购人可视投标品目价格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采购数量,并保留拆包或取消采购某些品目的权力
(6)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投标人具有良好的售后服务,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
(8) 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以上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的资格证明文件,开标后评委会将要求查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投标人:是指按招标公告购买了招标文件进行投标的投标人。
招标文件:是指包括项目公告、招标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补充、变更和澄清等一系列文件。
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产品(包括软件)及相关的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系统集成、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偏离:系指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偏离,即不满足、或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偏离分为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条款偏离和对招标文件的一般商务和技术条款(参数)偏离。
日期、天数、时间:未有特别说明时,均为公历日(天)及北京时间。
2).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和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 号)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3).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 的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4).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 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
5).符合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条件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1) 投标人提供的产品属于下列情形,应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清单或目录所在页复印件),并在《报价明细表》中提供相应数据。
①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记★符号节能 产品及其他强制采购产品);
②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中非标记★符号节 能产品,
③投标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http://www.mof.gov.cn) 最新一期及有关调整通知公示内的环境标志产品或节能产品清单范围。
1.4.3“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
《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二、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构成 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
(2)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3) 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规范及其它商务条款要求
(4) 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5) 投标文件格式
(6) 评标办法
5、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6、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中的所有内容,包括已澄清或修改的部分,如投标人未按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或提交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任何对招标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其投标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那么投标人将承担其风险,并有可能导致投标文件被拒绝。
7、编制原则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文件应突出重点,精简扼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客观真实的原则,对弄虚作假或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
7.1 投标的语言及度量衡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就投标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均应使用中文。除在技术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度量衡单位应使用公制单位。
7.2 编制要求
7.2.1 投标文件应按照 “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以A4 版面统一编制。
7.2.2 对于有特定格式要求的,不允许改动其内容,否则,其投标无效。
7.2.3 投标文件在加盖投标人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否则,投标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7.2.4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须由投标人授权代表在旁边签字后方为有效。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两部分组成。各部分的内容如下:商务文件
(1)投标承诺书
(2)投标函
(3)开标报价一览表
(4)分项价格表
(5)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6)商务响应说明书
(7)中小企业声明函
(8)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9)非联合体投标承诺书
(10)中标服务费承诺书技术文件
(11)投标方案说明书 9、投标文件格式
9.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8 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五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应按开标报价一览表和分项价格表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填写各项产品及服务的分项价格和总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0.2 投标人对每种产品及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选择性报价,否则,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0.3 投标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和条件的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注:投标文件填写说明
《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1、投标货币
11.1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供货及服务要求、责任范围和合同条件,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12 、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12.1 投标人应提交满足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证明产品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当提交其拟供的合同项下产品及其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人应当说明投标产品的品牌、规格参数、制造商及原产地等,交货时应出具出厂合格证明。
13.3 上述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并须提供:
(1)产品主要性能和参数的详细说明;
(2)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产品和服务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条文的响应与偏离。对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应提供具体参数值。
13.4 采购人在技术规格中指出的产品/服务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和排它性。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的品牌型号,但至少优于要求的技术规格。
13.5 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1)未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投标文件中型号、规格不一致的(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13.6 投标人须编制“评分页码对照表”至投标文件对应部分中,且须准确填写分值证明文件在投标文件中相对应的页码。对于不编制“评分页码对照表”或因页码对照不准(有误)影响评分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后果。
14、投标保证金: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按照甘财采(2022)16 号文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全省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投标保证金。
15、投标有效期
15.1 所投的标应从开标之日起60 天内有效。
15.2 特殊情况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于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前,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采购代理机构的要求与投标人的答复均应为书面形式。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届满后将不再有效;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允许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16、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6.1 该项目采用“新点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开评活动通过“电子化开评标系统”进
行。各投标单位在参与投标时,登录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下载中心”,下载投标文件制作工具“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陇南版)”,并按照“不见面开评标投标人操作手册”制作固化并上传投标文件;本项目必须使用同一把CA 进行操作。所有操作若在开标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投标文件)则视为放弃投标。
16.2 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按规定签字(章)及加盖公章。
16.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章)或加盖公章才有效。
17、投标截止日期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7.1 招标代理机构收到投标文件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
17.2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8、迟交的投标文件
18.1 若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没有网上投标则视为放弃投标。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己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9.2 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补充的投标文件应按规定编制、签署、标记和上传递交,并标明“修改、补充”字样。
19.3 投标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19.4 投标截止期之后的修改和撤回均无效。
20、开标
五、开标与评标
20.1 采购代理机构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20.2 开标时,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经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
20.3 合格投标人不满足规定数量的,不具备开标条件。
20.4 投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20.5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分项价格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为准。
21、评标委员会
21.1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1000 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
21.2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1.3 评标委员会按照 “评标方法及标准” 规定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1.4 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 2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2.1 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3、投标文件的初审
23.1 开标后,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投标文件盖章、签署是否符合要求,投标文件是否编排有序。
23.2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文件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内容相符,没有重大偏 离或保留的投标。
23.3 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的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
单价;
(3)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23.4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3.5 评标委员会判断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6 如果投标实质性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
23.7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23.8 无效投标的情形:
(1)投标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或“采购预算”的;
(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提供资料、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是虚假的;
(5)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同一个项目或同一种产品提供了两种及以上备选方案或报价的;
(7)投标文件内容不齐全的;
(8)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格式的;
(9)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声明的;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人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1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1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1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4 招标人只对在初审中确定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进行进一步的详细商务和技术评审。
25 评审工作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根据商务、技术、价格等进行综合评定,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或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但不保证最低投标价中标。
27. 投标人质疑
六、质疑
27.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投标人提出的询问或质疑超出采购人对代理机构委托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告知投标人向采购人提出。
27.2.投标人若认为招标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下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对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于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中标或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届满之日。
27.3.投标人提出质疑的,应提供质疑书原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质疑投标人签收回执。(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格式或时效要求提出的质疑书除外)。
27.4.质疑书(基本格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质疑投标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质疑事项;
(3)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相关请求及主张。
27.5.质疑书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质疑书由授权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及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7.6.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签收回执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7.7.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27.8.澄清或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投标人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4)质疑未以书面形式提出,或未现场提交,或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5)质疑书没有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未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章的特别授权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
(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28、合同授予标准
七、授予合同
28.1 买方应将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能够满意的履行合同义务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
29、授予合同时变更数量的权利
29.1 买方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 30、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1.1 招标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2、中标通知书
32.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或传真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中标单位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收到中标通知书的日期(或传真日期)即为中标接受日。
32.2 中标通知书是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合同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33、签订合同
33.1 中标人按中标通知书中要求的时间、地点与买方签订合同。 34、履约保证金
34.1 本项目无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34.2 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32.1 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买方可将标授予下一个合理投标价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5、合同文件
除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外,还应包括: (1)与招标有关的澄清、说明;
(2)投标单位在投标时随同投标书递交的资料与附图; (3)在商谈本合同书时,双方共同签字的补充文件; (4)有关技术要求的补充内容。
4. 签约及中标服务费
4.1 中标投标人须向招标机构缴纳足额中标服务费后,方可领取中标通知书。
4.2 中标投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有效期内与买方签定合同。
4.3 中标投标人须向招标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中标服务费:
(1)中标服务费币种与中标通知书中标价的币种相同;
(2)中标服务费不列在投标表中;
(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向中标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收款人:甘肃若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盘旋东路支行账 号:104575773910
一、采购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参数 | 数量 | 单位 |
1 | 防汛编织袋 | 材质:聚酯纤维,聚丙烯外形尺寸:≥80cm*60cm颜色:白色/黑色 经纬密度、断裂强调、断裂伸长率、缝向断裂强度、外 观、单袋质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100000 | 条 |
2 | 手持喊话器 | 功率:10W--50W 之间 频响范围:100HZ--10KHZ 电池容量:2000mAh--4000mAh 之间可支持≥2 小时左右大音量喊话。 普通中型,便携带,具有喊话、录音、报警、照明等功 能,可充电。 | 100 | 把 |
3 | 森林灭火2号工具 | 木质手柄 工具杆长:130cm--150cm质量:1.5kg--2kg 扑火带数量≥14 条 | 2000 | 把 |
4 | 洋镐 | 镐体质量:≥2kg;木质手柄,扁尖钢镐。 | 500 | 把 |
5 | 铁锹 | 厚度:≥1.2mm;高碳钢制作,带优质木柄 | 900 | 把 |
6 | 棉大衣 | 深蓝色,中长款 外形尺寸:175--185 之间。 棉大衣面料成分含量:涤纶 100%(涂层除外)内胆保暖层成份含量:羊毛絮片≥95%。 男女同款,其中:170#150 件,175#200 件,180#100 件, 185#50 件。 | 500 | 件 |
7 | 救灾夹克 | 外形尺寸在175--185 之间;面料为棉纶,纯黑色,左前胸红色刺绣“救灾专用”。 男女同款,其中:170#150 件,175#200 件,180#100 件, 185#50 件。 | 500 | 件 |
8 | 棉被 | 单人≥2.2m*1.5m。等级为一等品 重量≥3kg; 成分为棉80%、聚酯纤维20%; 包边整齐,四边平整,四角方正,无缺花,不塌边。 | 1000 | 床 |
9 | 褥子 | 单人≥1m*2m。等级为一等品重量≥3kg; 成分为棉80%、聚酯纤维20%; 包边整齐,四边平整,四角方正,无缺花,不塌边。 | 728 | 床 |
10 | 雨伞 | 折叠伞,撑开后直径≥1m。 | 400 | 把 |
11 | 雨鞋 | 尺寸:39 码---42 码。 橡胶材料,穿着舒适,鞋头加厚设计有一定防护作用,尽量减少因冲撞对脚尖造成的伤害;鞋内全方位轻薄透气内衬,防止脚汗打滑,亲肤安全无毒穿着舒服;鞋底采用天然耐磨橡胶底,让行走更加便捷舒适,同时,波浪的底纹增加摩擦度,让出行更加安全。 其中:37 码100 双,38 码50 双,39 码100 双,40 码 100 双,41 码100 双,42 码50 双。 | 500 | 双 |
12 | 雨衣 | 1.雨衣面料采用优质材料精致而成,缝线处均采用防渗透技术,在暴雨下不湿衣。 2.面料采用橡胶涂层(湿法防水透湿),100%棉纶。 3.无毒无异味。 4.雨衣颜色:浅绿色。 5.前后加双色反光条。 6.袖口为内袖口。 | 480 | 件 |
13 | 强光手电 | 可充电,便携带,照明距离≥30 米。 1.采用防爆和本安两种防爆型式进行处理,可在易燃易爆场所安全使用。 2.采用固态免维护LED 光源,光效高,寿命长达10 万小时以上。 3、特制反光杯采用高航空铝精车采用高科技表面处理 | 200 | 把 |
工艺,反光效率高、散热性能好,灯具照射距离可达500米以上。 4.外壳选用高强度工程塑料,确保产品能抗强力冲击和碰撞;后盖充电口隐藏密封式设计,防水及耐高温低温、高湿性能好,可在潮湿环境和恶劣气候条件下使用。 5.具有两种电量显示功能。开关透光红/绿显示;光源慢闪提示电量。 6.额定电压:DC3.7V;。 7.额定容量≥2200mAh 。 8.额定功率≥3W。 9、平均使用寿命≥100000h。 10.连续工作时间强光≥8h,工作光≥16h。 11.充电时间≤6h 。 12.电池使用寿命约1000 次循环。 13.外壳防护等级:IP65。 14.尺寸≥56×190mm。 15.重量≥260g。 | ||||
14 | 铁丝 | 镀锌铁丝。8 号500 公斤;12 号500 公斤。 | 1000 | 公斤 |
注:1、以上参数为市场调研参数,仅作为参考,但投标货物实际参数负偏离会导致扣分。 2、货物数量、技术规格等,按合同要求、中标方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3、检验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验收。产品质量应达到设计要求,应能通过质检、计量部门的检验。
4、技术偏离表中“投标文件响应情况”应如实填写,并与“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一一对应,如简单填写“响应或完全响应”投标无效。
5、投标产品的各项技术指标不能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二、其它商务条款要求
1、交货安装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由中标单位负责将所有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交付。
2、资金付款方式: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3、验收标准
①产品的数量、技术参数等方面,按合同约定以及中标方投标文件进行验收。
②检验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或地方标准验收。 4、售后服务基本要求:
(1)上述货物质量保障期至少1年;
(2)在质保期内,投标人应对非人为因素损坏引起的问题货物予以负责调换;
(3)若采购人需在后期补充采购的,中标单位须按此次的中标价及时供给,且有责任免费调换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4)产品质量问题调换范围的基本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所供货物明显损坏有可能导致使用障碍的;
②所供货物无法使用的;
③所供货物实际参数与描述不符的;
④所供货物材质(用料)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
⑤所供货物有明显瑕疵的;
⑥所供货物有假冒伪劣嫌疑的;
(5)投标人应提供具体的售后服务方案、人员配备情况及联系地址、联系方式;
(6)售后响应速度:12小时内做出响应,电话不能解决的,必须48小时内到达现场;
5、为防止虚假投标,中标单位在向采购方交付物资时,物资外形包装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产品带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合格证和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书等证明材料供采购 方进行现场核验。否则将被视为虚假投标,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其一切后果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6、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7、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参考文本)
(以下简称“甲方”)为一方和(以下简称“乙方”)为一方同意按下述条件签署本合同
本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 合同条款
1.2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
1.3 货物需求一览表
1.4 技术规格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及数量详见“第三章货物需求一览表、技术规格”。
合同金额为 元人民币,见投标报价表。
2)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当日即生效。
双方签定买卖合同后,在每个(自然)日内,将中标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并安装调试完毕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电 话: 电 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地 址: 地 址:
合同条款
1. 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解释为:
1.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地完成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格。
1.3 “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其他技术资料及其他材料。
1.4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以及按合同规定卖方应承担的所有义务。
1.5“甲方”系指招标文件中所述购买货物的单位。
1.6“乙”系指招标文件中所述提供设备和安装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7“天”系指日历天数。
2. 技术规格
2.1 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投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以及所附的技术规格响应(如果有的话)。
2.2 除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 专利权
3.1 乙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3.2 乙方按合同要求为买方提交的设计方案,其所有权、使用权权等所有权力均为买方所拥有,乙方放弃拥有关于设计方案的所有权力(如果有的话)。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所有单独包装的设备均应具有原始的、完好的标准包装。如遇交付前已拆封设备,买方有权拒绝接受或要求更换。
4.2 每包装箱内的装箱清单等所有资料均应齐全(如果有的话)。
5. 装运条件
5.1 乙方负责将招标货物安全运抵买方现场。有关货物及运输费、装卸费、等一切费用由
卖方承担。本次采购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由卖方负责。
6. 付款
6.1 本合同以人民币支付。
6.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定的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交货后卖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买方,买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6.2.1 发票(国家规定的统一的票据)
6.2.2 质量证明书
6.2.3 货物详细配置
6.2.4 验收证书
6.3 招标机构将按以上条款付款。
7. 伴随服务
7.1 卖乙方随同设备的技术资料。应包括相应货物的中文资料,例如: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如果有的话)。
7.2 乙方应提供下列服务:
7.2.1 提供货物维修必须的工具(如果有的话)。
7.2.2 伴随服务的项目不在款项支付范围。
8. 质量保证
8.1 中标方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产品,必须是原厂原装正规合格产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制造工艺和性能要求,并提供每一批次所有产品的合格证。中标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中标方或制造商承诺设备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和问题负责。
8.2 在质保期内,如果货物制造工艺、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有缺陷的,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卖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8.3 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天内应免费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8.4 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向卖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9. 验收
9. 1 在交货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制造工艺、数量等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保修证书、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是付款必要的文件组成部分,但不作为对有关质量、规格、数量的最终检验。
9.2 货物安装交付后,如需要测试的设备由中标单位提供测试仪器,招标方组织人员检测,检验费有中标单位负责。
9.3 验收时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和双方签定的合同要求的权力和义务进行。 10.索赔
10. 1 甲方有权根据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0.2 在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如果乙方对差异负有责任而买方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照买方的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11. 乙方履约延误
11.1 乙方应按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而拖延交货,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迟交货物价或未提供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货物或服务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周按七天(7)计算,不足七(7)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1. 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2. 不可抗力
12. 1 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2.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尽快以传真、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寄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 90 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3.税费
13. 1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有卖方负担。
14. 履约保证金
14.1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货物保证期期满为止。
14. 2 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5. 仲裁
15. 1 在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从协商开始60 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应将争端提交负责此项政府采购的有关部门寻求可能解决的办法。如果仍得不到解决,则应申请仲裁。
15.2 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采购单位所在地有关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5. 3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5. 4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执行。
16. 违约终止合同
16. 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拖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的书通知书。
16. 1.1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货物。
16. 1.2 乙方在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16. 1.3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6. 2 在甲方根据第17.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和部分合同后,甲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类似未交的图货物,乙方应对甲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部分负责、并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能终止部分。
17. 破产终止合同
17. 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无须给乙方补偿,终止该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8.转让
18. 1 除采购单位事先书面同意外,中标方不得转包或分包和承包,否则,中标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 适用法律
19.1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0. 争端的解决
20.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不能解决争端,可考虑提请诉讼。
21. 合同生效
21.1 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当日开始生效。
21.2 本合同一式 份,以中文书写,买方、卖方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其他相关部门各执一份。
22. 合同修改
22. 1 除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外,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情况之外,本合同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2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合同标的的追加
23.1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投标人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4.其他
24.1 本招标文件如与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更正公告等有差异的部分,以网上发布的为准。
致: (采购人)
一、投标承诺书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的要求,为杜绝商业欺诈和商业贿赂行为,我公司在此庄严承诺:
1、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2、不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购和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
3、不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格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
4、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参数都如实描述,无任何虚假情况。
5、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得政府采购定单。
6、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7、不在提供货物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8、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或其它投标人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9、尊重和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承担因违规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10、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注:对本投标承诺书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致: (采购人)
根据贵方为 (项目名称)的投标邀请(招标编号: ),签字代表 (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 (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下述文件,并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完整、真实。
1、商务文件:投标承诺书、投标函、开标报价一览表、分项价格表、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商务响应说明书、中小企业声明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
2、技术文件:投标方案说明书。在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所附投标价格表中规定的应提交和交付的货物总价为: (人民币大写)。
2、投标人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人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
4、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个日历日。在投标有效期内我方同意遵守本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期限期满之前投标文件对我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我方同意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
6、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信函请寄: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注:除可填报的部分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投标,在评标时将其视为无效投标。
投标人名称:
注册号:
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经营范围: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代表身份证(扫描件)需附在投标文件中。
致:
本人 (姓名、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 (姓名、职务)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编号)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投标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法人代表与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需附在投标文件中,如法人直接参加投标可不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名称及概况:
(1) 投标人名称: .地址: .传真/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
(2) 成立或注册日期: .
(3) 注册号码: .
(4)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合同总价(元)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2. 经营范围: . 4.近年同类项目业绩:
5.开立基本账户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提供注册地人民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为投标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兹声明上述数据和资料是真实、正确的,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须按 “投标须知”要求,提供且不限于下列证明材料,以满足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和特定资格条件要求: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标书】
2、投标人须在工商行政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及法人授权书;【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标书】
3、投标人须提供自本公告之日起 “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查询结果;【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标书】
4、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各投标人自行在以上网站查询的结果为准);【扫描件加盖公章放入标书】
5、其他满足条件的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上年度财务报表或财务审计报告或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同时提供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或提供承诺函)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近6 个月任意1 个月的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声明函)
(6)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自行提供)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致:甘肃若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如果我方在贵公司组织的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项目招标中被确定为中标人,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按要求向贵公司交纳中标服务费。如有违约,按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处理。
特此承诺!
招标代理服务费缴纳账号:
收款人:甘肃若源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陇南市盘旋东路支行账 号:104575773910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 (单位名称)的 (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注: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行业;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注: 1),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3.……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注: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内容自拟)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人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交货期(日历天) | 备注 |
投标报价 | 大写:小写: |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包号: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注:投标报价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
九、分项报价表
(内容自拟)
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并结合自己的情况自行编写的投标方案说明书,但本项附件内容不得缺少,否则将被视为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内容自拟)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序号 | 1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2 投标货物实际参数 | 响应/偏离 | 备注 |
1 | ||||
2 | ||||
3 | ||||
4 | ||||
... |
投标人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_日期: 年 月 日
十二、 投标人认为有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内容自拟)
1. 评标委员会
1.1 招标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1.2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1.3 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方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4 评分标准和分值分配:
类别 | 分值 | 评标标准 | 备注 |
价格部分30分 | 价格分 (满分30分)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单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分统一按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30%)×100(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注: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 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依据财库【2020】 46 号 文 件 和 【2022】19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投标价格给予 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
商务部分10分 | 经验业绩 (2 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近年的同类项目业绩评定。投标人提供1 份近年同类项目业绩证明的得1 分。(满分2 分)(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原件的扫描件加盖公章于投标文件 中,原件备查,不提供不得分。) | |
履约能力 (3 分) | 投标人所投产品能出具厂家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及 完善的售后服务承诺函和质量保证函的满分得3 分,缺一项不得分。(满分3 分) | ||
配送能力 保障(2 分) | 投标人配送具有专用的运输工具,为避免运输过程中遇见风雨天气,运输工具要求为厢式货车(大小不限),满分2 分;每提供1 辆得1 分。(要求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如货车为租赁 的还须提供租赁协议或合同) | ||
商务响应 情况(3 分) |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提供的商务响应情况(交货期限、售后响应速度)进行赋分,满分3 分。 |
A.交货安装期:30 日历天内,售后响应速度:12 小时内做出响应,电话不能解决的,48 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1分; B.交货安装期:20 日历天内,售后响应速度:3 小时内做出响应,电话不能解决的,12 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2分; C.交货安装期:10 日历天内,售后响应速度:1 小时内做出响应,电话不能解决的,5 小时内到达现场的得 3 分; | |||
技术部分60分 | 技术参数响应情况 (18 分) | 根据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参数及技术条款的满足情况评定: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得 18 分,技术参数每有一项不满足(负偏离)扣1 分,扣完为止。(满分18 分)(所投产品须提供货物彩页或产品说明书或所投产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等有关的支持材料,如无技术文件支持或提供的文件无法证明投标产品满足招标参数要求的,按照负偏离扣分。原件中标后备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购人将上报监管部门, 依法严肃处理。) | |
项目实施方案(15分) | 根据项目实施特点及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指导方案进行赋分。 本项目实施方案(包括①组织采购及供货措施、②项目机构及人员配置、③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④货物质量保障及验收措施、⑤不可预见性应急措施)。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5 分,以上 每缺少一项扣3 分,每项中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5分。(注:(1)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的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技术服务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2)以评标小组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文件 内容独立评审为准。) | ||
培训方案 (15 分) | 根据项目实施特点及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指导方案进行赋分。 本项目培训方案(包括①核心功能讲解、②使用方法、 ③简单故障排除、④培训时间、⑤培训管理体系等)方 |
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5 分, 以上每缺少一项扣3 分,每项中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 扣1.5 分。(注:(1)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的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技术服务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2)以评标小组结合招标文件要求及 投标文件内容独立评审为准。) | |||
售后服务方案 (12 分) | 根据项目实施特点及要求,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培训指导方案进行赋分。 本项目售后服务方案案(包括①售后服务人员配备、②售后服务体系、③售后服务具体内容、④质量保证期限及范围),方案内容完整,科学合理、符合本项目实际需求的得12 分,以上每缺少一项扣3 分,每项中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的扣1.5 分。(注:(1)内容存在缺陷或不足是指内容不满足项目要求或与项目无关的或与项目不匹配或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技术服务标准要求与本项目不一致等情形。(2)以评标小组结合招标文 件要求及投标文件内容独立评审为准。) |
1.5 投标文件的澄清
1.5.1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1 评标委员审查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前述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则需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被授权人身份证扫描件,法人的授权函等证件是否齐全有效;
2.2 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按规定签字(章)及加盖公章。
2.3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 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2.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2.6 超出采购人采购预算的;
2.7 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3. 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3.1 评标委员会将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3.2 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投标报价”“技术”、 “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
3.3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3.4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3.5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6 投标人的备品备件清单是否齐全;
3.7 其他评标委员会认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4、综合得分=报价得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5、定标原则: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办法评标,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前提下,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经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的中标人。
附件: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 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 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 年 12 月 18 日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依据国务院 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 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 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 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 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 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 企业。其中,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 不得以企业 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 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 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 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 统筹制定面 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 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 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 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 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 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 其他均为适 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 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 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 到一定比例;
(三) 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 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 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 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
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 10% (工程项目为 3%—5%)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 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 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 —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 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 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 给予 2%-3% (工程项目为 1%—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 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 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 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 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 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 后, 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 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1)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 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 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 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 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 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 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 同分包
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 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 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 选人的
《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 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 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 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 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 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 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货 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 管 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 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 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 定期开展绩效监 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 面向中
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 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 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 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 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 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 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 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由财政部会同有 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 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 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1 号) 同时废 止。
附件: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财库〔2022〕19 号
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 号)有关要求,做好财政政策支持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工作,助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现就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政策。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 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灵活采取项目整体预留、合理预留采购 包、要求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要求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等形式,确保中 小企业合同份额。要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 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要严格按规 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有效减轻中小企业资金 压力。
二、调整对小微企业的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 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的 6%—10%提高至 10%—20%。大中型企业与 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 2%—3%提高 至 4%—6%。政府采购工程的价格评审优惠按照财库〔2020〕46 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照本通知 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三、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 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 由中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 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 2022 年下半年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 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 40%以上。发展改革委 会同相关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 策相关措施。省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水利、商务、铁路、民航
等部门调整完善工程招投标领域有关标准文本、评标 制度等规定和做法,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汇总报财政部。
四、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 化执行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国务院部署落实到位,对通知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 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本通知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它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它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它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民政厅(局) 、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依照《政府采 购法》、
《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通知如下:一、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含 25%),并且安 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 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四)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 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 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 ,或者提供 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 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 至 8 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 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二、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在政府采购
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 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 不重复享受政策。
四、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者服务,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
五、对于满足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协议供货 或者定点采购范围。各地区建设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电子商城、网上超市等应当设 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专栏。鼓励采购人优先选择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
六、省级财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残疾人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细化政府采购 支持措施。对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可通过上述措施予以支持。各地制定的有关文件应当报财政部备案。
七、本通知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7 年 8 月 22 日
附件:
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全国 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 体,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 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 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 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 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 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 [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 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 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 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 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 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 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 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 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 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
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 维修和提供的保养服务、消防产品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 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 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 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 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财政部 司法部 2014 年 6 月 10 日
附件:
陇南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工作的通知陇政采【2023】11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