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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68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编号:临 2020-007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 年 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1.5 亿股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赎回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次章程修订主要结合公司拟全部赎回非公开发行优先股股票事项,对《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涉及优先股的内容进行删除和调整。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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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0 年)
下表所有显示斜体加粗文字为新增内容,显示删除线文字为删除内容: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1 | 第 1 章 第 3 条 | 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00 股,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核准本公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300,000,000 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首期发行 150,000,000 股优先股于 2015 年 3 月 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 第 1 章 第 3 条 | 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1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2,000,000,000 股,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准,核准本公司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不超过 300,000,000 股(以下简称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首期发行 150,000,000股优先股于2015 年3 月2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 | 优先股赎回 |
2 | 第 1 章 第 6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81,265,652 元。 | 第 1 章 第 6 条 |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1,981,265,652 41,975,629,711 元。 | 公司 2019 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 注册资本减少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3 | 第 3 章 第 15 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 | 第 3 章 第 15 条 |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优先股赎回 |
4 | 第 3 章 第 16 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相同条款的优先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 3 章 第 16 条 |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优先股赎回 |
5 | 第 3 章 第 17 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优先股每股面值人民币一百元。 | 第 3 章 第 17 条 |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 优先股赎回 |
6 | 第 3 章 第 20 条 | 公司目前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41,981,265,652 股, 优先股 150,000,000 股。 | 第 3 章 第 20 条 | 公 司 目 前 股 本 结 构 为 : 普 通 股 41,981,265,65241,975,629,711 股 150,000,000 股。 | 公司 2019 年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导致普通股数量减 少;本次优先股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赎回导致优先 股注销 | |||||
7 | 第 3 章 第 22 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 入计算。 | 第 3 章 第 22 条 |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1)公开发行股份; (2)非公开发行股份; (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已回购的优先股不纳 入计算。 | 优先股赎回 |
8 | 第 4 章 第 60 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 | 第 4 章 第 60 条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会应符合本章程第 5 章的规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会应符合本章程第 5 章的规定。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
9 | 第 5 章 第 96 条 | 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且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 (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 5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之日止。 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 5 年之日起,于每年的该期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应对所有该期优先股股东进行等比例赎回。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 —— | 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可以回购本公司的优先股股份。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权为公司所有,且不设置投资者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优先股赎回期为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 (分期发行的,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 5 年之日起,至全部赎回之日止。 公司有权自首个计息起始日起(分期发行的, 自每期首个计息日起)期满 5 年之日起,于每年的该期优先股股息支付日全部或部分赎回注销本次发行的该期优先股。公司决定执行部分赎回时,应对所有该期优先股股东进行等比例赎回。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的赎回价格为优先股票面金额加当期已决议支付但尚未支付的股息。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赎回无需满足其他条件。 | 除法律法规要求外,本次发行优先股的赎回无 需满足其他条件。 | ||||
10 | 第 5 章 第 97 条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公司回购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公司优先股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优先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或公司回购优先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 年转让的优先股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优先股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公司回购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公司优先股可在发行后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不设限售期。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优先股股份不超过 1000 股或公司回购优先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规定的转让比例的限制。 | 优先股赎回 |
11 | 第 5 章 第 98 条 | 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发行方案及本章程规定,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股息; (2)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依据本章第 99 条、第 100 条规定,依法参 | —— | 优先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发行方案及本章程规定,优先于普通 股股东分配股息; (2)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3)依据本章第 99 条、第 100 条规定,依法参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加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4)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权利。 | ||||
12 | 第 5 章 第 99 条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就以下事项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 —— |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 应通知优先股股东。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就以下事项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4)发行优先股;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事项以及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表决权。 |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上述事项以及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不享有表决权。 | ||||
13 | 第 5 章 第 100 条 | 若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可按发行方案约定享有表决权。 本条第一款所述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应持续有效,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期应付股息之日止。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 | —— | 若公司累计三个会计年度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 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自股东大会批准当年取消优先股股息支付的次日或当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付息日次日起,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与普通股股东共同表决。每股优先股股份可按发行方案约定享有表决权。 本条第一款所述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应持续有效,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期应付股息之日止。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计算方式依据发行方案的规定执行。 表决权恢复的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额;模拟转股价格 Pn 为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依发行方案规定执行。 | 计算方式依据发行方案的规定执行。 表决权恢复的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普通股表决权计算公式如下: N=V/Pn 其中:V 为优先股股东持有的优先股票面总金 额;模拟转股价格 Pn 为董事会通过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之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恢复的表决权份额以去尾法取一的整数倍。 表决权恢复时模拟转股价格调整方式依发行方案规定执行。 | ||||
14 | 第 5 章 第 101 条 | 公司优先股股息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如下: (1)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息,每年支付一次。首个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股息支付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例如,12 月 1 日为缴 | —— | 公司优先股股息支付方式及支付条件如下: (1)以现金方式支付股息,每年支付一次。首 个计息起始日为公司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自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止日起每满一年为一计息年度。 每年的股息支付日为本次优先股发行的缴款截 止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例如,12 月 1 日为缴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款截止日,则每年 12 月 1 日为股息支付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票面股息率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 (3)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同的优先顺序; (4)按照本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优先股股息的派发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逐年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5)优先股股息不累积。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6)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 | 款截止日,则每年 12 月 1 日为股息支付日), 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应付股息不另计孳息; (2)票面股息率为附单次跳息安排的固定股息 率。股息率计算方法按发行方案规定执行; (3)不同次发行的优先股在股息分配上具有相 同的优先顺序; (4)按照本章程规定,公司在依法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可以向优先股股东派发股息。优先股股息的派发需经公司股东大会逐年审议决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本章程的约定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 (5)优先股股息不累积。在之前年度未向优先 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不累积到下一年度,且不构成违约事件; (6)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公司股东大会有 权决定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股东大会若审议通过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股当期股息,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相关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第一款所称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 12个月内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回购并注销股份,或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8)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9)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有相同的条款设置;优先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其他条款上与普通 股具有不同的设置,不同设置的条款已在发行 | 股东大会若审议通过取消支付部分或全部优先 股当期股息,公司应在股息支付日前至少 10 个工作日按相关规定通知优先股股东。 第一款所称强制付息事件指在股息支付日前 12 个月内公司向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包括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因股权激励计划导致回购并注销股份,或通过发行优先股回购并注销普通股股份的除外); (8)本次发行的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 息率获得分配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9)优先股股东所获得股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 优先股股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承担。 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具有相同的条款设置;优先 股股东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本次发行的优先股在其他条款上与普通 股具有不同的设置,不同设置的条款已在发行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方案及本章程中规定。 | 方案及本章程中规定。 | ||||
15 | 第 5 章 第 102 条 |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特别规定外,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适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 | 除法律、法规及本章特别规定外,优先股股东 的权利、义务以及优先股股份的管理适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 优先股赎回 |
16 | 第 11 章 第 172 条 |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 (5)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 第 10 章 第 165 条 |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 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4)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 (5)(4)支付普通股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17 | 第 11 章 第 175 条 |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 (3)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所占比 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 第 10 章 第 168 条 | 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及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在向优先股股东支付约定的股息之 前,不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2)(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其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分配股利; (3()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确定现金分红在当年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重,所占比 重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预案; (4)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5)公司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6)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 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等其他分配预案; (4)(3)除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5%; (5)(4)公司董事会应当就现金分红方案进行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现金分红政策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金分红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负责实施; (6)(5)独立董事应就现金分红方案发表明确意见;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7)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7)(6)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18 | 第 13 章 第 204 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票面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股东所持优先股股份比例分配。按前款规定分配后,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普通股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第 12 章 第 197 条 |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 优先股赎回 |
19 | 第 15 章 第 213 条 | 释义 (1)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 | 第 14 章 第 206 条 | 释义 (1)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占公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 50%以上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司全部有表决权股份 50%以上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4) 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 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依法受到限制。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5) 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 (5) (4) 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 |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章程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援引条款序号相应调整。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20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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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1 | 4.4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4.4 |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 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 十;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发行优先股;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2 | 4.15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 | 4.15 |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 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 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 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 份认购合同;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 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3 | 4.21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 4.4 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分类表决的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4.21 |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 第 4.4 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分类表决的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 | 优先股赎回 |
4 | 4.26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4.26 | 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 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 优先股赎回 |
5 | 5.1 | 本规则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及表决 | 5.1 | 本规则所称有表决权股份,是指普通股 | 优先股赎回 |
编 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修订说明 |
权恢复的优先股。 | 权恢复的优先股。 | ||||
6 | 5.2 |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就分类表决事项参加股东大会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5.2 | 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就分类表决事项参加股东大会及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均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 优先股赎回 |
备注: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本制度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