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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记卡学费分期业务条款及细则
一、业务介绍
1.学费分期业务是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各优质学校、培训机构合作,为作为本行贷记卡主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且符合条件的广大家长提供的专享金融服务,即当持卡人使用本行贷记卡支付学费(含学费、特色班费、杂费、培训费等,下同)时,本行对其当期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学费扣费金额提供的分期归还服务。持卡人在成功申请学费分期业务后,将按照持卡人申请的期数分期等额偿还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分期手续费。
二、业务准入及办理
2.学费分期业务的申请金额:贷记卡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元(含)以上、已记账但未出账单的单笔学费扣费交易,持卡人自行选择委托本行针对该笔学费扣费自动办理分期或自行通过本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办理贷记卡学费分期业务。
3.持卡人自行通过本行信用卡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办理贷记卡学费分期的,须在学费扣缴、扫码缴付或刷卡缴付等缴费交易记账后,当期账单日之前进行申办。
4.持卡人委托本行针对单笔学费自动扣费的,需先与本行签订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校园费用扣费签约协议》。 5.申请学费分期业务的交易金额须为该单笔交易的全部金额,
持卡人不可就该笔交易的部分金额申请分期。
6.持卡人可以对多笔学费扣缴交易分别申请学费分期业务,但申请的分期期数和金额仍以单笔交易为单位,不能以多笔交易的汇总金额申请分期。
7.持卡人已申请分期但尚未归还的金额与贷记卡剩余可用透支金额总计不得超过客户的贷记卡信用额度,客户因临时需要而提高的临时信用额度不可申请分期业务。
8.持卡人办理分期时近三个月内发生逾期或者近六个月内累计逾期达 2 次,则不能进行分期申请。本业务仅限账户及卡片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附属卡持卡人的交易只能由主卡持卡人申请办理。
9.贷记卡的下列交易不可申请学费分期业务:
(1)非学费类缴费交易(含学费分期业务所产生的入账交易);
(2)已出账单的学费缴费交易;
(3)本行规定的其他不可申请学费分期的交易。
三、费用及期数
10.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及分期手续费。
(1)贷记卡持卡人可申请的学费分期业务的分期期数为 6 期
/ 12 期(每期为一个月),每期分期手续费率为 0.25%(近似折算
年化费率为 5.12%/5.49%)。
(2)每期应还本金等于分期本金总额除以分期期数,精确到分,从申请核准后的当期账单开始分摊,在各期账单日逐月入账。分期本金总额无法除尽的,由系统自动对每期还款金额进行四舍五入处理。
(3)分期每期手续费等于该笔学费本金总额乘以单期分期手续费率,从申请核准后的当期账单开始计收,在各期账单日逐月入账。
(4)本行拥有根据成本核算、营销活动等需要随时调整分期期数及收费标准的权利(但在分期期数及收费标准调整之前已办理分期的交易,其收费标准不变),持卡人选择办理分期,视同同意与本行约定执行上述分期期数和手续费标准。
(5)每期应还本金、分期手续费将全额计入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6)分期手续费及持卡人逾期付款所产生的违约金等已包含增值税。
四、额度及还款管理
11.持卡人成功申请学费分期业务后,原交易金额和分期总手续费将被转为分期未还款项而冻结相应额度,冻结额度会随持卡人每期还款而逐期减少,直至持卡人清偿所有分期余额。
12.持卡人缴付贷记卡账户当期账单全部透支款(不含学费分期业务未分摊的本金和手续费)后仍有多余款项的,该款项将被视为
溢缴款,不会提前清偿学费分期业务尚未分摊的本金和手续费。 13.卡片到期续卡、挂失、补卡、换卡等情况不影响学费分期交
易的延续,持卡人仍需继续按期缴付应还本金和手续费。如持卡人卡片到期不再续卡,则须对学费分期交易业务申请全额提前还款。 14.持卡人在还款期内需要注销卡片的,须先将所有未还本金和
当期分期手续费全部清偿完毕。
五、分期撤销
15.持卡人已申请但尚未开始分摊(即申请分期的当期账单日前)的学费分期交易可以申请撤销,持卡人需致电本行客服热线进行申请办理。成功撤销的分期业务不计收分期手续费。
六、提前还款
16.持卡人申请对已分摊的学费分期业务进行提前还款时,需在当期账单的还款期内一次性清偿所有未还本金和当期手续费,提前还款通过本行客服热线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申请办理。
七、退费
17.持卡人与学校间发生退补学费等退款情况,已成功办理的学费分期交易业务不受影响,持卡人仍须继续按期缴付应还本金和手续费。
八、其他
18.发生以下任一事项时,本行有权提前终止持卡人已申办的全部学费分期业务:
(1)贷记卡因任何原因被持卡人或本行取消、冻结、终止、已经过期或不被续期等;
(2)持卡人逾期欠款达 3 期或以上;
(3)持卡人违反《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或本业务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
(4)持卡人已经死亡;
(5)本行认为可能导致持卡人无法或不履行其在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或《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下的责任事件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
19.若本行行使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第 18 条项下的权利时,持卡人的所有未还分期金额视为全部到期。持卡人须立即向本行支付一切贷记卡账户之欠款,包括未偿付分期本金和未偿付当期手续费。 20.本行拥有修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及终止本业务的权利,本行
行使该权利通过本行网站和营业网点等渠道将修改或终止本业务事宜予以公告即可。若持卡人不同意本行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相关修改的,可以申请提前还款。
21.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约定的部分,适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章程》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通贷记卡领用合约》的规定。
2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由发卡行制定、解释、修改,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版同时废止。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修改,持卡人应在公
告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本业务,并按照规定办理提前还款等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修改,修改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3.若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贷记卡主卡持卡人申请顺德农村商业 银行学费分期业务,即表示其已阅读并同意遵守本业务条款及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