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宠物植入芯片不良反应补偿保险条款
基本条款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可保宠物(下称“被保险宠物”)指出于陪伴目的而合法豢养、可明确鉴别身份的犬和猫;但不包含出于繁殖、狩猎、实验、食用、演出等目的而豢养的动物。
第三条 被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对宠物拥有所有权或看管、看护、照顾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x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指与本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个人、各类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等。
(三)受益人
x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四条 如实告知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起诉。
(二)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责任
第七条 x合同中宠物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宠物死亡保险责任、宠物不良反应鉴定费均为可选保障,由投保人选择一项或多项责任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宠物医疗费用补偿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由保险人认可的宠物芯片植入单位实施植入质量合格的宠物芯片后,十五日内发生不良反应,且经保单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宠物芯片植入导致的,保险人对于被保险宠物在植入单位或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院进行诊疗,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诊疗费用,在扣除 100 元免赔额后按 80%的给付比例(或按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宠物死亡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在由保险人认可的宠物芯片植入单位实施植入质量合格的宠物芯片后,在九十日内死亡,死亡原因经保单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为宠物芯片植入为直接原因的,保险人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三)不良反应鉴定费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宠物经保单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发生宠物芯片植入不良反应,对被保险人在鉴定机构实际支付的必要、合理的鉴定费,保险人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
x负责赔偿。本项责任每只宠物在保险期间内仅赔偿一次。
责任免除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前已有的疾病或伤害;
(二)投保人或宠物芯片植入单位医护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为被保险宠物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四)宠物主及其家庭成员、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
(五)参加宠物芯片植入前,被保险宠物已怀孕或患有相关的严重疾病、器官病变、缺陷造成的后果;
(六)被保险宠物在宠物芯片植入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七)被保险宠物主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八)被保险宠物主没有如实告知被保险宠物既往病史或过敏史而引起的意外;
(九)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宠物芯片;
(十)宠物芯片植入单位医护人员不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或已被撤销执业资格而继续从事宠物芯片植入工作;
(十一)宠物芯片植入单位违反宠物芯片植入工作规范使用指导原则、植入方案给被保险宠物造成的损害。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
(二)非治疗性费用、预防性费用;
(三)宠物主交通费用,看护费用;.
(四)动物疫情造成的治疗、免疫、扑杀费用;
(五)本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额及按本保险xxx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
第十条 为被保险宠物投保的各项责任及各项责任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宠物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宠物的身份凭证;
(4)保单约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不良反应鉴定书;
(5)在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用原始发票、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
(6)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2、宠物死亡保险金申请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宠物的身份凭证;
(4)保单约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不良反应鉴定证明;
(5)在宠物芯片植入单位或保险人认可的宠物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等;
(6)被保险宠物的购买发票或提供其他能确认被保险宠物市场价的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不良反应鉴定费申请
(1)保险单正本;
(2)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宠物的身份凭证;
(4)保单约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不良反应鉴定证明、鉴定费用原始发票、费用结帐明细清单等
(5)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一、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 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宠物植入芯片后开始,至保单载明的保险期间终止时间为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
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七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x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宠物植入芯片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被保险宠物植入芯片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四条 x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伤害:指保险期间内非疾病引起的外来突发事故导致被保险宠物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健康的损伤。
质量合格的宠物芯片:保险公司认可、政府行政部门审批通过、符合国际或国家标准的宠物芯片。
宠物芯片植入单位与鉴定机构:指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保险人指定的宠物芯片植入单位和鉴定机构,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载明。
不良反应:指合格的宠物芯片在实施规范植入后造成被保险宠物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
害。
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不计。除保单另有约定外,费用比例为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