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頭城鎮公所商標、圖像及文創藝品授權販賣契約
立契約人:頭城鎮公所(以下稱甲方)
(以下稱乙方)
玆甲方同意將其所有、註冊如授權標的所示商標、圖樣及文創藝品等非專屬授權予乙方使用,甲、乙雙方合意簽訂本商標授權契約(以下稱本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 授權標的
甲方所有「如頭城鎮公所文宣品授權種類表」。第二條 授權期間
授權期間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條 授權範圍與申請程序
3.1 甲方同意乙方於本契約第二條之授權期間內,授權乙方於
(地區)按照其提交並經甲方審核通過之產品(服務)企劃書所示之
商品類型與生產數量,為製造、販賣標示授權標的之商品,並得為行銷前揭商品之目的,使用授權標的。如乙方於授權期間內生產、製造之授權商品未達前揭產品(服務)企劃書所載授權數量,甲方得終止授權。
3.2 若產品(服務)企劃書內容有所變更,包括商品數量追加、商品種類增刪與授權標的變更,乙方皆需取得甲方事前書面同意後,方得為之。
3.3 乙方不得將本契約之授權標的,再授權予第三人使用。第四條 使用限制
4.1 乙方不得任意改變授權標的之文字、圖形或其組合,惟經甲方事前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4.2 本契約授權產製之商品,應於包裝或明顯處標示商標授權來源之文字【即本產品經頭城鎮公所授權使用】,但如商品材質或性質無法標示上開授權文字或有其他特殊情事,經乙方向甲方事前▇
▇▇▇▇▇▇▇▇▇▇▇,▇方得在商品說明處或宣傳刊物等,另行註明或得不註明。
4.3 乙方應於產品標示製造日期或批號。第五條 產品回饋
經甲、乙雙方協議,如產品為營利用途者,乙方應於產品生產後提供總產量 8%,若產品為非營利用途者,應於產品生產後提供總產量 (5%),共計 個(份)作為回饋使用。
第六條 品質與瑕疵
6.1 乙方所使用、製造、販賣之商品應確保其品質,如有任何瑕疵,均應由乙方自行負責,概與甲方無關。
6.2 乙方製造或販售標示有甲方授權標的之商品有任何檢驗、標示、品質問題或任何瑕疵時,即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得要求乙方立即提出說明,並訂定 3 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以書面通知乙方補正。
6.3 甲方依據本契約對乙方為任何要求或通知,為甲方之權利但非甲
方之義務。乙方不得因甲方未為上開要求或通知,而推卸乙方應針對商品進行檢驗、依法為商品之標示,確保商品之品質及供應無瑕疵商品之義務與責任。
第七條 違反事項
7.1 商品之圖型、文稿未依申請內容製作,無法改正者。
7.2 商品品質有瑕疵,無法改正者。
7.3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依相關法令、規定應予檢驗或標示而未遵照辦理者。
7.4 商品之使用方式有違反善良風俗、法律禁止規定,或涉及政治性質等事項者,無法改正者。
7.5 商品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等情事者。
7.6 其他違反授權契約約定事項,無法改正者。
依前項規定終止授權者,本所不退還其已繳之利用回饋,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其停止該單位授權三年及要求回收授權商品。
第八條 終止契約
8.1 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乙方違反本契約各項義務時,甲方得訂定 3 日以上之合理期限,以書面通知乙方補正,惟乙方逾該期限 7日仍未補正,或其違約顯然無從補正者,甲方亦得逕行終止授權。
8.2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終止授權時,乙方仍需就甲方因此所生之一切損害負責。
8.3 若因政府之商標授權政策改變或法令變更,甲方得隨時終止對乙方之授權,乙方應配合將授權標的,自授權商品或服務移除。
8.4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終止授權時,乙方得請求甲方依乙方實際產量與授權生產數量之比例,退還產品回饋予乙方。
第九條 管轄與準據法
9.1 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合意以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9.2 本契約之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之解決,均適用中華民國相關法律。
第十條 通知
▇契約有以書面通知之必要時,應按本契約所載地址掛號郵寄,任一方地址如有變更,應於事前以書面通知他方,如因經按址送達而有拒收或無人收受、招領逾期及其他無法送達之情形時,均以郵寄第一次投遞之日期為送達日期,視為已收受送達。
第十一條 ▇契約正本乙式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 頭城鎮公所代 表 人: ▇▇▇
聯 絡 電 話 : (▇▇)▇▇▇▇▇▇▇
聯 絡 地 址: ▇▇▇▇▇▇▇▇▇▇▇▇ ▇ ▇
▇ ▇: 代 表 人: 聯 絡 電 話 :聯 絡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