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採購變更設計作業注意事項與案例分析
109年11月04.11.20日
報 告 人 :x x x
服務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採購管理科)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全球資訊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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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管理
◆ 採購契約範本第一條: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 履約管理:
1.相關文件、紀錄請妥善保存。
2.數量、品質抽檢請依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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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72條(驗收結果不符之處理)
• 機關辦理驗收時應製作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其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第1項)。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第2項) 。
• 驗收人對工程、財物隱蔽部分,於必要時得拆驗或化驗(第 3項) 。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施作之處理
🞏 期程部分
– 履約階段發現:
🞏 逾期違約金,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_‰計算逾期違約金,所有日數(包括放假日等)均應納入,不因履約期限以工作天或日曆天計算而有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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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收階段發現:
🞏 缺失宜一次告知,並確定合理改正期間,廠商逾改正期者,自契約所定履約期限之次日起算逾期日數,但扣除以下日數:
– 履約期限之次日起,至機關決定限期改正前歸屬於機關之作業日數。
– 契約或主驗人指定之限期改正日數(機關得刪除此部)。
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施作之處理
🞏 品質部分
– 履約階段發現:
🞏 應予導正並促其改善,不能改善者,應扣減該部分之價金給付,或視契約規定予以懲罰性違約金。
– 驗收階段發現:
• 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 未能於主驗人指定期限內完成缺失改正:
– 機關自行或使第三人改正,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改正必要之費用。
– 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或減少本契約價金。
– 減價收受。
– 非可歸責廠商,契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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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未依契約規定施作之處理
部分驗收
• 大前提
– 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 如該不符情形於後續驗收程序確認無法改善者,適用本法第72條規定。(09600064270號)
• 部分驗收
– 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機關檢討認為確有先行使用之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 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 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 x及起算保固期間。 7
減價收受
• 減價收受
–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 不必拆換或拆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 受。(10100383950號:辦理減價收受者,尚無須經廠商同意)
– 減價金額認定:
⚫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
%之懲罰性違約金。
• 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 減價之金額,尚無須依本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其減價收受之程序,與限制性招標之議價程序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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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收受與逾期違約金
• 減價收受/終止契約與逾期違約金之計算
– 減價收受與逾期違約金之計罰,係屬二事。
本法第7
– 採減價收受者,其逾期違約金,計算至依 2條第2項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查核金額以上)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未達查核金額)之日止,惟應扣除機關不合理作業之時間。
– 廠商履約結果經機關初驗或驗收有瑕疵者,機關 得要求廠商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時,除仍於契 約原訂履約期限內者外,依契約計算逾期違約金;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逾期違約金應計算至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止。(103
00383310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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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95.6.20-09500221470號函
主旨:有關「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核准規定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95年6月9日府工土字第0951403115號函。二、貴府依旨揭一覽表辦理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
,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如該契約價金之給付係依實際施作之項目及數量給付,且僅係原有契約工程項目數量之增減,並在契約金額容許範圍內者,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正本:xxxxx
xx:xxxxx(xx)主任委員 x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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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
• 定義
– 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
• 要件
– 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 蓋章。
• 階段
– 變更設計 + 契約變更
• 形式
– 重新製作新契約
– 於原契約後附修正條文對照表
– 就修正條款互相發文確認
– 召開會勘(變更)會議(?)
– 機關單方發文(?)
敘明:個案情形
契約:條款規定
法令:契約變更一覽表
議價紀錄、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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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1
項次 |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一 | 辦理契約變更,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 | 一、適用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之核准規定。 二、有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採購法)第72條第2項 減價收受之情形者 ,從其規定。 | 採 購 法 第 13 條 第2項監辦規定。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 。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 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 ,亦同。 |
二 |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自累計金額達公告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須符合採 購 法 第 22 條 第 1 項 各 款 情形之一。 |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有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 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 採 購 法 第 13 條 第1項監辦規定。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 。契約價金變更後屬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者, 除本表第四項之情形外 ,亦同。 |
三 | 辦理契約變更,其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自 累計金額達查核金額之時起。加帳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 並 須 符 合 採 購 法 第 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 | 一、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二、有採購法第72條第2項減價 收受之情形者,從其規定。 | 一、採購法第12條第1項上級機關監辦規定。 二、採購法第13條第1項監辦規定。 | 14 |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3
項次 | 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情形 | 核准規定 | 監辦規定 | 備查規定 |
四 | 契約價金變更,原「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變更。 |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採購法第13條第1項監辦規定。 | 採 購 法 第 12 條 第 2 項 ,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 |
五 | 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
六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不涉及契約價金之契約變更。 | 採購機關自行核准。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 。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七 | 由機關決定增購,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機關得就原標的決定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不論原契約金額大小,在該得增購之期間、數量或金額以內,依原招標文件及契約規定辦理者。 | 適用採購法第22條 第 1 項 第 7 款 情形,由採購機關自行核准。 | 增購部分之累計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13條第2 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而未達查核金額者,適用採購法第13條第1 項監辦規定;累計金額在查核金額以上者適用採購法第12條第 1項及第13條第1項監辦規定。 |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 補具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上級機關得決定免送備查 。但上級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15 |
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4
附記: | |
(一) | 契約變更,指原契約標的之規格、價格、數量或條款之變更,並包括追加契約以外之新增工作項目;其變更,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情形為之,但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應合計之。 |
(二) | 變更部分之累計金額,指契約價金變更之「加帳金額」及「減帳絕對值」合計之累計金額。 |
(三) | 契約價金於變更後達查核金額之當次以後之變更,適用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規定。 |
(四) | 「核准規定」欄,係指機關辦理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核准權責規定,其核准與否應考量契約變更、加減價及採限制性招標辦理之適法性及妥適性。「核准」,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為之。 |
(五) | 機關辦理採購,其決標金額依政府採購法第61條(於政府採購公報刊登決標公告)或第62條 (定期彙送決標資料)規定傳輸至本會資料庫後,如有契約變更或加減價之情形,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亦應依上揭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
(六) |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 (不包含漏列項目),該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16 |
桃園縣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工程變更設計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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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價金調整方式
• 涉及加帳部分,即變更契約需辦理採購部分,得分別適用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
– 22-1-4:需符合:相容或互通性。
– 22-1-6:需符合:工程
• 1.增加原契約外之工作項目或2.既有標的數量之增加或 3.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且未逾主契約金額之50%。
– 22-1-7:需符合:原招標公告及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原採購金額200萬,包含主契約188萬及後續擴充12萬,履約後主契約追減150萬,追加161萬?
– 22-1-16:需符合:機關同意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涉及契約新增項目議價之情形(091004221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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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變更-發動者
契約變更
簽名蓋章
書面紀錄
雙方合意
機關要求契約變更
廠商要求契約變更
機關廠商
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廠商
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 機關
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
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
契約變更-機關發動
• 機關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勞務契約範本15.1~3)
– 機關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廠商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
– 廠商於接獲通知後,除雙方另有協議外,應於10日內向機關提出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
– 廠商於機關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機關另有請求者外,廠商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期限。
– 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須變更之事項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 理者,應補償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契約變更-廠商發動
• 廠商提出要求變更契約(勞務契約範本15.4)
– 契約約定之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 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 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 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 契約所定技術規格違反採購法第26條規定。
契約變更重要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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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關係消滅-解除及終止
• 本契約終止時,自終止之日起,雙方之權利義務即消滅。契約解除時,溯及契約生效日消滅。(勞務契約範本16.1 0)
• 相對於契約解除後溯及自始歸於消滅,雙方負有回復原狀義務,易使當事人問法律關係趨於複雜。原則上解除權適用於一時性契約,例如買賣契約
契約
或終止
• 契約終止後之效果,僅有使契約向將來消滅之效力,使當事人雙方得維持先前已履行部分之效力,無回復原狀之問題。終止權原則適用於繼續性契約,例如承攬
• 另依民法第263 條準用同法第260 條規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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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34
驗收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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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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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結算驗收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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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 謝 聆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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