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 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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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重要提示 1
二、 前言 2
三、 释义 4
四、 合同当事人 11
五、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12
六、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21
七、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33
八、 集合计划的分级 36
九、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38
十、 集合计划的成立 39
十一、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41
十二、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43
十三、 集合计划的估值 44
十四、 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53
十五、 收益与分配 58
十六、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61
十七、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63
十八、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66
十九、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68
二十、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71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展期 72
二十二、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73
二十三、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75
二十四、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81
二十五、 风险揭示 84
二十六、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91
二十七、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92
二十八、 其他事项 94
二十九、 合同签章页 95
一、 重要提示
本合同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管理人、托管人作为本合同签署方,已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委托人作为本合同一方,以电子签名
(通过网络等电子方式委托视同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委托人完全接受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条款,同时本合同成立。
二、 前言
为规范浙商金惠双季聚利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集合计划”或“本集合计划”)的运作,明确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证券公司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本合同是规定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浙商金惠双季聚利3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下称《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所披露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并已阅知本合同和集合计划说明书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安全保管客户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但不保证本集合计划资产投资不受损失,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释义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指《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对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管理办法》: 指 2012 年 8 月 1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 21 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细则》: 指 2012 年 10 月 18 日证监会公告〔2012〕
29 号公布,根据 2013 年 6 月 26 日证监会公告〔2013〕28 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电子签名合同 指按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电子签名合同
操作指引》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
网络以电子形式达成的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签署采用电子签名合同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公布实施并现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
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单位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本集合资产管理
指依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所设立的《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计划或本集合计划: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或说明书:
指《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或管理人:
指双季聚利 3 号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商资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人或设立人:
指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 “ 浙商资管 ”)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人或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简称 “中国银行”)
推广机构: 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
登公司”)或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
指受《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委托人: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
以投资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委托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它组织
合格投资者 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
资于单个集合计划的金额不低于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 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委托人: 指上述委托人(个人委托人和/或机构委托人)
的合称
结算周期 指 1)成立日与第一个开放期的期间,具体见合同开放期安排;2)存续期内两个相邻开放期的期间,例如,本计划优先级在 2015 年 3
月 15 日和 2015 年 9 月 15 日分别开放,则
2015 年 3 月 16 日(含)至 2015 年 9 月 15
日(含)为一个结算周期,依此类推。
业绩报酬: 指集合计划存续期内,当集合计划净值收益率
超过一定水平时,管理人从集合计划资产中计提的金额,该部分金额作为对管理人的业绩激励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境
内商业银行营业共同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日常参与、退出或办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推广期参与: 指在推广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
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存续期参与: 指在存续期内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购
买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
退出: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根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卖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行为。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在开放期办理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基金红利、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法进行有价证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累计净值
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除以计划总份额
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与计划累计分红之和
累计份额净值 指份额净值与单位计划份额累计分红之和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面值(或“份额面值”):
指人民币 1.00 元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 指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四、 合同当事人
(一)委托人
委托人:投资者签署《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且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本合同签章页中列示。
(二)管理人
名称: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 0 xxxxxxx X x 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法定代表人::xxx
住所:xxxxxxxxx 000 x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五、 集合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名称
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二)类型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三)目标规模
本集合计划推广期规模上限为 3 亿份(不包括参与资金利息转增
份额部分),存续期规模上限为 3 亿份。管理人可根据市场行情、客户需求等,通过公告的方式调整推广期和存续期的规模上限。
(四)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计划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证券回购(包括正回购、逆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的优先级份额、商业银行理财计划、银行存款、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不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和可转债。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低于 AA-(含),其中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发行的债
务融资工具债项信用评级不低于 AA+(含)。资产配置比例:
(1)固定收益类资产合计市值占计划资产总值的 0-100%;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经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批准发行的各类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型基金、分级基金优先级份额、商业银行理财计划、债券逆回购等。
(2)现金类资产合计市值占计划资产净值的 0-100%;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同业存款等各类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期限为 7 天内(含 7 天)的债券逆回购、
期限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国债、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央行票
据、到期日在 1 年内(含 1 年)的政府债券等高流动性短期金融产品等;
(3)证券正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法律法规或政策许可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品种:配置比例由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提出建议,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执行。
管理人应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 6 个月内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上述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投资对象合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外部因素致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应当自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6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因一级市场申购
而发生比例超标的情况时,应在该获配债券锁定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内将持仓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交易完成 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应书面通知托管人,通过管理人的网站告知委托人,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的,资产管理人在履行合同变更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计划的投资范围。
(五)管理期限
本集合计划存续期限从成立日到 2017 年 2 月 2 日止。
(六)封闭期、开放期及流动性安排
1、封闭期: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除开放期外其余都是封闭期。
封闭期不办理参与和退出业务,为保护投资人利益而调节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比例的情况下除外。
2、开放期:
(1)优先级份额开放期
优先级份额自本集合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6 个月后的首2 个连续工作日为开放期(例如:本计划 2015 年 9 月 11 日成立,则开放期
为 2016 年 3 月 11 日至 2015 年 3 月 12 日),以此类推。其中本集
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投资者在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可以申请参与和
退出,在开放期的第 2 个工作日可以申请参与、不能申请退出。
优先级开放期的第一工作日是优先级上一结算周期的最后一天。优先级份额参与开放期和退出开放期的具体日期以管理人公告
为准。优先级份额可申购或赎回的份额数量以使得优先级和普通级的份额比例不高于 8:1 为标准。
根据实际发行情况,管理人有权暂停、延长开放期或增设临时开放期,相关开放期安排由管理人在指定网站提前公告。
(2)普通级份额开放期
普通级份额存续期间不开放(因其他原因导致产品净值低于 0.95的情况下临时开放期除外)。
3、流动性安排:除非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巨额退出,其他退出一般不受限制。
(七)集合计划份额的面值
本集合计划每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参与本集合计划的最低金额
委托人可多次参与购买集合计划单位,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优先级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万元且必须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单个委托人首次参与普通级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300 万元且必须是 1,000元人民币的整数倍,每次追加参与金额必须是 1,000 元人民币的整数倍。委托人将红利再投资不受上述限制。
(九)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及适合推广对象
本集合计划整体为中等风险品种,适合那些期望获得一定证券投资收益且风险承受能力中等的投资者。鉴于本计划采用分级结构,不同级别计划份额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其中优先级份额为中低风险收益品种,普通级份额为中等风险收益品种。
(十)本集合计划的推广
1、推广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代销机构。
2、推广方式
推广机构应将集合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等正式推广文件,以纸质或者电子版方式置备于推广机构营业场所。推广机构应当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详细介绍产品特点并充分揭示风险,推荐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集合计划,引导客户审慎作出投资决定。禁止通过签订保本保底补充协议等方式,或者采用虚假宣传、夸大预期收益和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推广集合计划。
管理人及推广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并通过管理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电子化信息披露平台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信息披露平台,客观准确披露集合计划备案信息、风险收益特征、投诉电话等,使客户详尽了解本集合计划的特性、风险等情况及客户的权利、义务,但不得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及其他公共媒体推广本集合计划。
(十一)本集合计划的各项费用
1、认购/申购费:0%;
2、退出费:0%;
3、管理费:0.50%/年;
4、托管费:0.15%/年;
5、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对普通级份额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普通级份额开放期 5 个工作日前公告下一结算周期,首期=8%)部分按 20%计提业绩报酬。(具体的业绩报酬提取方式详见本合同第十四部分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6、其他费用:其他费用及具体计算方法详见本合同集合计划的费用、业绩报酬。
(十二)本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份额达到 0.3 亿份,且委托人不少于 2 人时,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报告集合计划成立,并开始运作。参与资金在推广期内产生的利息将转化成集合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三)集合计划不能成立及其有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集合计划推广期满时,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则本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1、委托人的参与份额未达到 0.3 亿份;
2、委托人数量不到 2 人;
3、推广期内发生使计划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事件。
如果集合计划依据前款约定不能成立,管理人应将委托人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天内返还给委托人,各方互不承担其他责任。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十四)投资限制行为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同意以上关联交易。;
2、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
限制。
六、 集合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集合计划的参与
1、参与的办理时间
(1)推广期参与
在推广期内,投资者在工作日内可以参与本集合计划。
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先募集普通级份额,然后根据普通级份额募集情况确定优先级份额规模上限。在推广期内,管理人可对单个委托人参与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上限分别进行限定。具体安排见管理人产品发行公告。
(2)存续期参与
优先级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投资者可在本合同约定的优先级份额开放期(包括临时开放期)内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优先级总份额与普通级总份额比例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 8:1 的,
管理人有权在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及参与上限等安排见管理人公告),以接受委托人(包括管理人自有资金)申请参与优先级份额,但不接受退出申请,具体参与上限等参与安排见管理人公告。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赎情况提前或延期终
止优先级的临时开放期的参与申请。
普通级份额参与: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投资者可在临时开放期内办理参与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存续期,如果产品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 0.95,管理人应在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及参与上限等安排见管理人公告),以接受委托人(包括自有资金)申请参与普通级份额,但不接受普通级份额退出申请,具体参与上限等参与安排见管理人公告。
存续期内,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对各开放期优先级、普通级份额净申购规模上限以及单个委托人参与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上限分别进行限定。具体安排由管理人于每个开放期前在管理人指定网站进行公告,请投资者知晓。
2、参与的原则
(1)存续期参与分级份额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分级份额的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推广期参与分级份额的价格为单位面值,即人民币 1.00 元;
(2)采用金额参与的方式,即以参与金额申请;
(3)委托人可多次参与本集合计划,参与申请仅可以在当日业
务办理时间内撤销;
(4)在推广期内,当集合计划募集规模接近或达到优先级或普通级份额公告约定的规模上限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相应优先级或普通级份额的参与申请;
(5)本计划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委托人的参与:
①推广期和存续期内,本集合计划份额已经接近或达到 3 亿份规模上限或开放期净申购规模上限;
②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③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④发生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合同规定的暂停集合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⑤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提前结束推广期的情形:在本集合计划的推广期内,管理人经托管人同意后,将根据集合计划资金募集情况,决定是否提前结束推广期,避免出现募集资金超过集合计划目标规模上限或参与人数超过集合计划规定上限的情况。若管理人决定结束推广期,应提前一个工作日通知推广机构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如果推广期内出现了超
募的情况,则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时间优先、金额优先”是指委托时间在前的优先于在后的,参与金额较大的优先于金额较小的,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管理人应当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参与委托予以全部确认,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先按照参与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大小排序,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如果确认某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管理人可视情况对该笔委托进行部分确认,但部分确认金额不得低于 100 万元且确认后计划总规模不超过目标规模上限。
3、参与的程序和确认
委托人在推广期和开放期内可在推广机构指定的场所参与本计
划。
(1)委托人参与前,需按推广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参与的金额;
(2)委托人通过签署电子合同的形式参与本集合计划。委托人
在规定参与时间内与管理人签署电子签名约定书后(首次参与的委托人需签署),通过管理人、推广机构的网上交易或柜台系统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电子签名合同后申请参加集合计划。参与申请经管理人确认后有效。
(3)委托人在推广期间可多次参与,委托经受理后不得撤销。
(4)委托人须为合格投资者,委托人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本集合计划,任何人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5)委托人参与本集合计划,必须足额交款,推广机构对参与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推广机构确实接收到参与申请。如果委托人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仅以其到账金额确定其有效申请份额;若到账金额低于本集合计划的参与下限,则参与申请不成功,其参与款项将被作为无效款项退回委托人账户。
(6)委托人在推广期参与的,最后的份额确认可在计划成立后的 2 个工作日后到原销售网点查询。委托人在存续期内的开放期参与
的,可在提交参与申请的 2 个工作日后到办理参与的网点查询。 4、参与费及参与份额的计算
(1)参与费率:0%
(2)参与份额的计算方法:
①推广期参与
委托人的参与金额为认购计划份额交付的资金。计算公式如下:参与份额=(参与金额)/集合计划份额初始面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②开放期参与
委托人在开放期参与本计划分级份额的,管理人根据当日分级份额单位净值计算其参与份额。
分级参与份额=分级参与金额/T 日分级份额的单位净值
参与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
5、参与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在推广期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计划份额归委托人所有。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集合计划的退出
1、退出的办理时间
(1)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投资者在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普通级份额投资者在普通级份额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可以办理退出本集合计划的业务。
2、退出的原则
(1)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在本合同约定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
日或临时开放日,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申请退出,退出计划的价格以退出申请日(T 日)分级份额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采用份额退出的方式,即退出以份额申请;
(3)优先级份额的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50 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普通级份额的委托人部分退出集合计划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 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4)“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委托人份额参与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退出的方式确定退出份额。
3、退出的程序和确认
(1)退出申请的提出
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的委托人必须根据本集合计划推广机构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各自开放期的第 1 个工作日或临时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推广机构网点提出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份额数量超过委托人持有份额数量时,申请无效。
(2)退出申请的确认
委托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之后到推广机构网点查询 T 日退出申请成交确认情况,若交易未成功或数据不符,委托人可与为其办理手续的推广机构网点人员联系并进行核实。
(3)退出款项划付
委托人的退出申请确认后,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
4、退出费及退出金额的计算
(1)退出费用:0%
(2)退出金额的计算方法
①优先级退出金额计算如下:
优先级退出金额=优先级退出份额 * T 日优先级份额的单位净
值;
②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退出时以退出申请日普通级份额单位
净值作为计价基准,按扣除业绩报酬以后的实际金额支付。普通级份额退出金额计算如下:
普通级退出总额=普通级退出份额 * T 日普通级份额的单位净值普通级退出金额=普通级退出总额-业绩报酬。
T 日为普通级退出申请日。
上述计算结果均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计划资产损益。
(3)收取方式
委托人退出申请确认后,管理人将指示托管人把退出款项从集合 计划托管专户划往注册登记机构,再由注册登记机构划往各推广机构,并通过推广机构划往申请退出委托人的指定账户,退出款项将在 T+2 日内从托管账户划出。如集合计划出现暂停估值的情形时,管理人与 托管人协商后,可以将划拨日期相应顺延。
5、退出的限制与次数
本集合计划每次退出份额必须是 1,000 份的整数倍,优先级份额退出后在某一推广机构处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 50 万份。如优先
级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50 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普通级份额退出后在某一推广机构处的最低存续份额应大于 100 万份,如
退出完成后在该推广机构剩余的集合计划份额低于 100 万份时,则管理人自动将该委托人在该推广机构的全部份额退出给委托人。
本集合计划不设退出次数限制。
6、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的认定、申请和处理方式
对单个委托人单日退出份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3%,即视为单个委托人大额退出。
委托人必须提前 20 个工作日直接或通过推广机构向管理人预约申请;大额退出未预约申请,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退出申请。
7、巨额退出的认定和处理方式
(1)巨额退出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委托人当日累计净退出申请份额(退出申请总份额扣除参与申请总份额之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数的 10%时,即为巨额退出。
(2)巨额退出的顺序、价格确定和款项支付
发生巨额退出时,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部分顺延退出、暂停退出:
全额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有条件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办理;
部分顺延退出:当管理人认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净退出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集合计划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予以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将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出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未能受理的退出部分,委托人可选择延期办理或撤销退出申请。对于选择延期办理的退出申请,管理人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并以该工作日的计划单位净值为准计算退出金额,依此类推,直至全部办理完毕为止,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转入下一个工作日的退出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暂停退出:当巨额退出申请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支付困难时,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退出申请,但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管理人指定网站上进行公告。
(3)告知客户的方式
发生巨额退出并部分顺延退出、暂停退出时,管理人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8、拒绝或暂停退出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受理委托人的退出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集合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退出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委托人利益时;
(4)因市场剧烈波动等原因而出现巨额退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本集合计划的现金出现困难时,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集合计划的退出申请;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中已载明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的特殊情形。
七、 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
管理人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一)自有资金参与的条件: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应符合《管理办法》、《细则》、《规范》和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
(二)自有资金的参与方式:
1、管理人的自有资金在推广期仅参与普通级份额;
2、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参与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
3、存续期间,管理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以受让方式持有集合计划分级份额。
(三)参与比例或金额
1、推广期,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普通级份额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2、存续期,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包括优先级和普通级)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
存续期间,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包括优先级和普通级)的比例超过本集合计划总份额的 20%的,管理人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T+10 日内)安排特殊开放期,办
理自有资金退出业务。
(四)自有资金的收益分配: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份额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享有收益分配,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和金额
1、自有资金责任承担方式: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普通级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持有普通级份额的比例,与其他普通级份额持有人一起承担风险,一起享受计划资产分配优先级份额收益的全部剩余收益。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的优先级份额按照本合同约定,根据持有优先级份额的比例,与其他优先级份额持有人一起承担风险,一起享受收益。
2、自有资金责任承担金额: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的普通级份额对应的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合同约定责任。
(六)自有资金退出:
1、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普通级/优先级份额部分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关于自有资金退出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与其他普通级/优先级份额委托人同样办理退出业务。
2、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的,管理人可在超过规定 10 个工作日
内安排特殊开放期退出。
3、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告知方式为管理人指定披露网站公告。
4、管理人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低于 6 个月;但因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计划被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比例,而导致管理人自有资金退出的可以不受本条前述约定限制。
为应对巨额退出、解决流动性风险,在不存在利益冲突并遵守合同约定的前提下,管理人参与的自有资金参与、退出可不受上述限制,但需事后及时通过管理人指定网站告知委托人和托管人,并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
八、 集合计划的分级
本集合计划根据风险收益特征进行分级。
(一) 分级安排
本集合计划分为优先级和普通级两级。在普通级份额资产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收益的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享受预期收益,预期收益率由管理人确定,管理人于推广期和每个优先级开放期前5个工作日在管理人指定网站公告优先级下一个开放期及相应的结算周期、预期收益率、开放期净申购规模上限、单个账户参与规模上限和参与安排。普通级份额以其份额资产为限承担风险,享有全部剩余收益。
(二)集合计划的份额占比
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普通级的初始配比不高于8:1。但本集合计划因为利息折算份额、参与资金尾差等原因造成的配比偏离,不受初始配比比例限制。
存续期,如果产品净值连续5个工作日低于0.95,管理人应在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开放期(临时开放期的具体时间及参与上限等安排见管理人公告),以接受委托人(包括自有资金)申请参与普通级份额,但不接受普通级份额退出申请,具体参与上限等参与安排见管理人公告。管理人可以根据申赎情况提前或延期终止普通级的
临时开放期的参与申请。
(三)风险承担: 1、优先级份额
优先级份额享有的收益根据其持有期间各结算周期的预期收益率为基准进行计算。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率并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当普通级份额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的预期收益时,优先级份额需承担投资风险。
2、普通级份额
管理人认购的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以其对应的份额资产为限承担投资风险,同时享有本集合计划剩余收益。剩余收益=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资产。
九、 集合计划客户资产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
(一)管理方式
本集合计划资产由管理人管理、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对本集合计划资产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二)管理权限
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各资产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管理办法》、《细则》、《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 集合计划的成立
(一)集合计划成立的条件和日期
集合计划的参与资金总额(含参与费)不低于 3 千万元人民币且其委托人的人数为 2 人(含)以上,200 人以下。并经管理人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集合计划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
集合计划设立完成前,委托人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专门账户或资产托管机构的募集专户,不得动用。
(二)集合计划设立失败
集合计划推广期结束,在集合计划规模低于人民币 3 千万元或委
托人的人数少于 2 人条件下,集合计划设立失败,管理人承担集合计划的全部推广费用,并将已认购资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利息在推广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退还集合计划委托人。利息金额以本集合计划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三)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条件和日期 1、条件:
当本集合计划满足成立条件,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管理人宣布本集合计划成立后,本集合计划即可开始运作。
2、日期:
本集合计划开始运作的日期为本集合计划的成立日。成立日以管理人公布的成立公告为准。
十一、 集合计划账户与资产
(一)集合计划账户的开立
托管人为本集合计划开立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其他相关账户。资金账户名称为“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账户名称为“浙商资管-中国银行-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账户名称为准)。
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管理并使用。
(二)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资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和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参与款;
6、债券投资及其应计利息;
7、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及其应收红利;
8、其他资产等。
(三)集合计划资产的管理与处分
集合计划资产由托管人托管,并独立于管理人及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及其管理、托管的其他资产。管理人或托管人的债权人无权对集合计划资产行使冻结、扣押及其他权利。除依照《管理办法》、《细则》、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集合计划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 集合计划资产的托管
集合计划资产由集合计划管理人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托管,管理人已经与托管银行按照《管理办法》、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签订了资产托管协议。托管人将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的托管协议对集合资产进行托管。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对现行证券交易、登记结算制度下托管人托管职能有充分的了解,并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托管职责和范围。
十三、 集合计划的估值
管理人应当制订健全、有效的估值政策和程序,并定期对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保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估值的公平、合理。
(一)资产总值
集合计划的资产总值是指通过发行计划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依 法进行基金、债券交易等资本市场投资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资产净值
集合计划资产净值是指集合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分级份额单位净值
1、当普通级净资产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时:
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1+优先级本次结算周期预期收益率×优先级本次结算周期已计息天数/365;
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1+优先级本次结算周期预期收益率×优先级本次结算周期已计息天数
/365)/普通级份额
2、当普通级净资产不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时:优先级份额单位净值=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优先级份额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0
(四)估值目的:客观、准确地反映集合计划资产的价值。经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确定的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是进行信息披露、计算参与和退出集合计划的基础。
(五)估值对象: 运用本集合计划资产所购买的一切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产。
(六)估值日: 本集合计划成立后(含成立日),每个工作日对资产进行估值。
(七)估值方法:
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管理人按照公平、公允、保护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并应就此与托管人达成一致。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包括封闭式基金)以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债券、权证和银行票据,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3、银行存款和债券回购以成本估值并按其商定利率在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应收利息;
4、场外直销的开放式基金以估值日前一日的基金净值估值,该
日无净值公布的,以最近一日基金净值计算。如遇到基金拆分、到期、转型及封转开等情况,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公告与托管人共同协商确定估值办法并于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5、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算;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9、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 盘价减去其中所含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10、对于只在上交所固定收益平台或者深交所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债券,按照成本估值;
11、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等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前述办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在与托管人商定之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8、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管理人应于新规定实施后及时在管理人网站和推广网点通告委托人。
(八)估值程序:
集合计划的日常估值由管理人进行,托管人仅复核用于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具体流程为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九)估值错误与遗漏的处理方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份额计价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集合计划份
额资产净值计算错误给集合计划资产及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赔偿后,可以向其他有关差错责任方追偿。集合计划管理人具有向当事人追偿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计划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管理人、托管人、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委托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委托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资
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托管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损失时,管理人应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利益向托管人追偿。除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规定,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说明。
(十)估值复核
集合计划总净值和单位净值由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约定方式报送托管人,托管人进行复核;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双方约定方式返回给管理人。如果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集合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暂停披露净值的情形
1、与本计划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四、 集合计划的费用支出和业绩报酬
一、 费用的种类 1、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管理人管理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M=E×0.5%÷当年天数
M 为每日应支付的管理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管理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管理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集合计划应给付托管人托管费,按前一日的资产净值的 0.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托管费;
E 为前一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
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托管费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本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投资交易费用
本集合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经手费、证管费、过户费、印花税、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席位费等。
本集合计划向所租用席位的券商支付佣金(该佣金已扣除风险金),其费率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确定。并在发生投资交易时按每笔成交金额计提,在每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支付给提供席位的券商。
4、与本集合计划相关的审计费和律师费
在存续期间发生的集合计划审计费用和律师费用,按实际支付金额,列入当期集合计划费用。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等集合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在每日结算完成后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按银行间市场规定的金额,在相应的会计期间按日平均摊销或一次性计入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开户费、银行间交易相关维护费、转托管费及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收取的相关费用在发生时一次计入集合计划费用。
与集合计划运营有关的其他费用,如果金额较小,或者无法对应
到相应会计期间,可以一次进入集合计划费用;如果金额较大,并且可以对应到相应会计期间,应在该会计期间内按直线法摊销。
上述计划费用中第 3 至 5 项费用由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集合计划资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计划费用的项目
集合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集合计划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本集合计划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本集合计划费用。
(三)税收支出
本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
(四)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 1、业绩报酬标准
若符合业绩报酬提取条件,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将仅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普通级份额委托人退出日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对普通级份额委托人提取业绩报酬。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或委托人退出结算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到期提取;分红时提取业绩报酬,称为分红提取。
如果普通级份额分红或本集合计划期满清算时,若普通级份额委托人持有期内普通级份额年化收益率小于或等于 8%,管理人不提取业绩报酬;若普通级份额委托人持有期内普通级份额年化收益率大于 8%,管理人将对普通级份额收益部分提取 20%的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计算方法如下:
持有期年化收益率(R) | 提取比例 |
R≤8% | 0 |
R>8% | 20% |
业绩报酬计提办法:
H S C (R 8%)
D
365
20%
R (C C) 365
C D
其中:H 为普通级份额分红或清算终止时管理人应提取的业绩报
酬;
S 为分红登记日或清算终止日的普通级份额;
R 为普通级份额分红期间年化收益率;
D 为普通级份额分红登记日或清算终止日至上一分红日(第一次
分红的上一分红日为产品成立日)的间隔天数;
C 为普通级份额委托人上一分红日的单位净值,第一次分红的C
为面值;
C 为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分红登记日或清算终止日普通级份额单位净值;
业绩报酬在普通级份额分红日或集合计划终止日由管理人计提,从委托人的分红资金或清算资金中扣除后支付。管理人在每个分红日结束或产品终止清算后 3 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发送集合计划业绩报
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指令要求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业绩报酬支付
业绩报酬以扣减现金的方式支付。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送业绩报酬划付指令,托管人于 5 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管理人的业绩报酬的计算和复核工作由管理人完成。
十五、 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集合计划收益包括: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和基金红利、商业银行理财计划投资收益;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收入。
(二)净收益
本集合计划净收益为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普通级份额资产足以支付优先级份额收益的情况下,本集合计划优先级份额享有预期收益。
2、本集合计划普通级份额享有优先分配优先级份额预期收益后的集合计划剩余收益。
3、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优先级份额每结算周期分配一次,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管理人至少在 R-3 工作日之前(R 为权益登记日)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委托人公告。
4、存续期内,在符合收益分配的条件下,普普通级份额每个开放期至少可以进行一次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对象
分红权益登记日所有持有本集合计划的委托人。
(五)收益分配方式
本集合计划的分红方式默认为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但如果本计划规模接近或达到目标规模,则管理人有权制定相应的参与限制措施,禁止或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并及时披露。如果本计划规模达到目标规模,则禁止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如果本计划规模接近目标规模,则按比例限制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确认比例为:(本计划存续期目标规模上限-本次分红再投资之前的规模)/投资者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申请规模。红利再投资增加集合计划份额的,不受本计划规模上限的限制。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内容
收益分配方案须载明收益范围、净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七)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报告
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后由管理人报告委托人。
(八)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六、 投资理念与投资策略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和分散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实现组合资产长期稳定增
值。
(二)投资理念
在深入的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基础上,优化组合,精选个券,充
分挖掘信用债市场中的投资机会,实现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计划通过深入利率研究和信用研究,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和信用风险变化情况进行预判,并结合各大类资产的估值水平和风险收益特征,在符合相应投资比例前提下,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久期,提高债券组合收益水平。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管理人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期,获取收益率曲线形变带来的投资收益。
(3)信用债策略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发行主体自身信用状况的变化都会对信用债个券的利差水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一方面,本计划将从经济周期、国家政策、行业景气度和债券市场的供求等多方面考虑信用利差的整体变化趋势;另一方面,采用内外结合的信用研究和评级制度,研究债券发行主体企业的基本面,以确定企业主体债的实际信用状况。
(4)个券优选策略
管理人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性、票息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
3、新债申购策略
对于新发行的债券品种,管理人将凭借丰富的资产管理经验以及新券定价能力,可在询价与配售过程中把握主动、发挥优势,追求可控风险下的收益最大化。
十七、 投资决策与风险控制
(一)集合计划的决策依据
集合计划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集合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细则》、《规范》、《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说明书》等有关法律性文件;
2、宏观经济走势、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及汇率、利率变化趋势;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
(二)集合计划的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与操作流程包括投资研究流程、投资对象备选库的确定、资产配置与重大投资项目提案的形成、投资决议的形成与执行程序、投资组合跟踪与反馈以及核对与监督过程。
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实行三级决策,即由资产管理业务决策委员会、私募业务执行委员会、投资主办的三级决策机构组成的决策体系。依据分级决策、逐级授权的原则,下级决策机构在上级决策机构决策结果的框架下,在授权范围内自主决策。
(三)风险控制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管理必须覆盖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
(2)全员性原则。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管理涵盖相关部门的所有人员,并形成相对独立、权责明确的风控体系。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合规风控部,负责对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的定性和定量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控制更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和可操作性。
2、风险控制的流程
(1)风险偏好和管理目标的设定。设定风险管理政策、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设定风险管理的范围。
(2)风险识别。针对计划的各类风险及各个风险点进行全面有效识别,并对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
(3)风险评估。通过分析风险发生的驱动因素,估计所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或者可能性;以定量或定性的方法,评估在不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情况下,风险发生时可能造成的损失;分析防范特定风险所可以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将风险防范措施的成本与潜在的风险损失
进行比较;评估可能的风险损失对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4)风险响应。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决定是否需要采取措施来避免、减少、转移、承担这些风险。
(5)风险监控及控制活动。通过现有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项检查对风险进行持续、动态的跟踪与监视。
(6)风险报告与分析。合规风控部对风险事件进行分析,制作定期或不定期风险管理报告,及时报送公司管理层、各相关业务部门。
3、风险管理措施
(1)市场风险防范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上,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将在综合分析经济增长趋势和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本着风险收益配比最优的原则来确定配置比例。
(2)管理风险防范
管理人将加强内部控制,强化道德教育,严格执行交易流程,避免操作层面上出现风险。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将强化投资决策程序。
十八、 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一)投资限制
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集合计划投资的投资限制为:
1、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利益冲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同意以上关联交易;;
2、集合计划参与证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集合计划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则本集合计划不受上述限制。
(二)禁止行为
本集合计划的禁止行为包括:
1、违规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用途;
2、将集合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向客户做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挪用集合计划资产;
5、募集资金不入账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
6、募集资金超过计划说明书约定的规模;
7、接受单一客户参与资金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
8、使用集合计划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9、内幕交易、利益输送、操纵证券价格、不正当关联交易及其他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九、 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
(年度)报告、托管季度(年度)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和对账单。 1、集合计划单位净值报告
披露时间:封闭期内每周披露一次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净值,开放期内每个工作日披露集合计划截至前一个工作日优先级和普通级份额净值。
披露方式:由管理人以管理人母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公告的形式提供给委托人。
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息披露有新规定的,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也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2、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季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季度报告和托管季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人母公司网站通告。
3、集合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
管理人、托管人在每年度分别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管理年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对报告期内集合计划资产的配置状况、价值变动情况、重大关联交易做出说明。上述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截止日后 3 个月内通过管理人母公司网站通告。
4、年度审计报告
管理人应当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提供给托管人,通过管理人母公司网站向委托人提供。
5、对账单
管理人应当每个季度按照客户选择的书面或电子方式向委托人寄送对账单,对账单内容应包括委托人持有计划份额的数量及净值,参与、退出明细,以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二)临时报告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发生对集合计划持续运营、客户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管理人应当以管理人母公司网站公告的方式及时向客户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集合计划运作过程中,负责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投资主办人员发生变更,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计划的持续运作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暂停受理或者重新开始受理参与或者退出申请;
3、发生巨额退出并延期支付;
4、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5、集合计划存续期满并展期;
6、管理人以自有资金参与和退出;
7、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8、与集合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9、负责本集合计划的代理推广机构发生变更;
10、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1、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12、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
责;
13、其他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重大
事项。
二十、 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非交易过户和冻结
(一)集合计划份额的转让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交易市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管理人、托管人签订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二)集合计划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参与、退出等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集合计划份额按照一定的规则从某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转移到另一委托人集合计划账户的行为。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因继承、捐赠、司法执行、以及其他形式财产分割或转移引起的计划份额非交易过户。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集合计划份额的冻结
集合计划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集合计划份额冻结与解冻事项。
二十一、 集合计划的展期
本集合计划不可以展期。
二十二、 集合计划终止和清算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1、计划存续期间,客户少于 2 人;
2、计划存续期满且不展期;
3、管理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取消业务资格
的;
4、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取消业务资格时,
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5、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的;
6、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时,管理人未能在合理时间与新的托管人签订托管协议的;
7、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产品净值低于 0.93 时;
8、优先级总份额与普通级总份额的比例连续20个工作日高于
8.8:1;
9、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本集合计划不能存
续;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及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况。
(二)集合计划的清算
1、自集合计划终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成立集合计划清算小组,集合计划清算小组按照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进行集合计划清算;
2、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3、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在扣除清算费用、管理费、业绩报酬及托管费等费用后,将集合计划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集合计划份额的比例或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以货币资金的形式全部分派给委托人,并注销集合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4、清算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由集合计划清算小组在管理人网站公布清算结果;
5、若本集合计划在终止之日有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管理人可对此制定二次清算方案,该方案应经托管人认可,并通过管理人网站进行披露。管理人应根据二次清算方案的规定,对前述未能流通变现的证券在可流通变现后进行二次清算,并将变现后的资产按照委托人拥有份额的比例或本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全部分配给委托人。
二十三、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1、委托人的权利
(1)取得集合计划收益;
(2)依据本合同知悉有关集合计划投资运作的信息,包括集合计划的资产配置、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退出集合计划;
(4)取得集合计划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因管理人、托管人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
偿;
(6)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向管理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等基本情况;
(2)按照本合同约定划付委托资金,承担相应费用;
(3)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集合计划的投资损失;
(4)不得转让集合计划的份额(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管理人的权利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独立运作集合计划的资产;
(2)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
(4)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5)监督托管人,并针对托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委托人的利益;
(6)行使集合计划资产投资形成的投资人权利;
(7)集合计划资产受到损害时,向有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管理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投资管理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义务,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以专业技能管理集合计划的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3)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人的监督;
(4)负责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估值等会计核算业务,编制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财务报告,并接受托管人的复核;
(5)按规定出具资产管理报告,保证委托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集合计划资产投资组合、资产净值、费用与收益等信息;
(6)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不泄露集合计划的投资安排、投资意向等信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委托人分配集合计划的收益;
(8)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说明书》本合同的约定,指定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集合计划的开户登记事务及其他与注册登记相关的手续;
(9)依法对托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违反托管协议的,应当予以制止;
(10)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申请退出集合计划的委托人支付委托资金及收益款项;
(11)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年限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小于 20 年;
(12)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3)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或因其
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管理人职责时,及时向委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14)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15)因托管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时,代委托人向托管人追偿;
(16)因管理人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给委托人、托管人造成经济损失时,对委托人、托管人予以赔偿;
(17)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集合计划的运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送托管人,同时向委托人披露;
(18)在与关联方发生交易行为时,保证对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公平对待;
(1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保管集合计划的资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托管费;
(3)依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通知》、《托管协议》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
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说明书》和托管协议约定的,要求其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
(4)查询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2、托管人的义务
(1)在集合计划托管活动中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
义务,独立和安全保管委托资产,依法保护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2)依法为每个集合计划开立专门的资金账户和专门的证券账户;
(3)安全保管集合计划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集合计划资产;
(4)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或者清算指令,负责办理集合计划名下的资金往来;
(5)监督管理人集合计划的经营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集合计划的资产净值;
(7)保守集合计划的商业秘密,在集合计划有关信息向委托人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按规定出具集合计划托管报告;
(9)妥善保存与集合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二十年;
(10)在集合计划终止或因其他原因解散时,与管理人一起妥善处理有关清算和委托人资产的返还事宜;
(11)在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委托人和管理人;
(12)因自身过错导致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
任;
(13)因管理人过错造成集合计划资产损失的,代委托人向管理人
追偿;
(14)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十四、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管理人、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计划财产或者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同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集合计划资产损失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了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合同,该方不能减轻或免除相应责任。
(2)管理人和/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管理人由于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4)在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其控制能力之外的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2、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3、本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计划财产或委托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一方当事人依据本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赔偿的损失,仅限于直接损失。
6、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撤销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有关监管要求妥善处理有关事宜。
(二)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此解释。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法院进行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 风险揭示
本集合计划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经济运行周期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资产价格和资产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
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投资标的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集合计划在开放期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集合计划没有足够现金应付集合计划退出支付的要求导致的风险。
(四)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五)关联交易风险
关联交易风险指集合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由于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导致的相应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系统风险,而这些风险可能使本计划资产遭受损失。
(六)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七)债券投资的特有风险
由于发债企业的财务急剧恶化导致债券不能按期偿付本息的风险。估值风险:行业景气度恶化带来的整个行业债券估值收益率上移,由于企业
自身财务状况不良带来的临时评级降低带来的估值变化。
(八)技术风险
在集合计划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九)操作风险
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操作规程不完善而引起的风险。
(十)合规性风险
指计划管理或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计划投资违反法规及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十一)本集合计划特有风险
从计划资产整体运作来看,本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计划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低,属于中低风险产品,理论上其风险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和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高于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 、优先级份额在极端情况下损失的风险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对于优先级份额持有人来说,由于计划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将表现出低风险、收益稳定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低于普通的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虽然优先级份额具有相对稳定收益和本金保护的安排,但考虑到投资
风险的不确定性,其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具有不确定性,在本计划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优先级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2、普通级份额特有的风险
(1)结构分级带来的收益分配风险
本计划份额分为优先级和普通级两类,优先级和普通级特定的分级杠杆结构将使普通级份额面临收益分配风险。
在本计划存续期内,对于普通级份额持有人来说,由于计划资产及收益的分配安排,将表现出较高风险、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且高于优先级份额。
由于本计划的资产和收益分配将优先满足优先级份额的收益分配,在本计划资产出现前段所述的极端损失而仅能乃至未能满足优先级份额的约定应得收益与投资本金的情况下,则普通级份额也可能面临损失所有本金和收益的风险。
优先级份额和普通级份额的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存在显著差异,普通级份额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未来也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2)份额配比变化风险
在推广期,本集合计划优先级和普通级资产的分级杠杆比例初始份额配比不超过 8:1。
在存续期内,优先级份额与普通级份额的开放期并不一致,投资人的参与和退出行为,可能会导致份额配比发生变化。
优先级总份额与普通级总份额比例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 8:1 的,管理
人有权在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开放期,以接受委托人(包括自有资金)申请参与优先级份额,但不接受退出申请。
存续期内,如果产品净值连续 5 个工作日低于 0.95,管理人应在之后的 5 个工作日内设置临时开放期,以接受委托人(包括自有资金)申请参与普通级份额,但不接受退出申请。
产品净值连续 20 个工作日低于 0.93,集合计划应当终止。
(十二)参与申请失败的风险
因本集合计划在推广期和存续期实行规模上限控制,如果推广期、开放期内某日出现超过规模上限的情况,则管理人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对超募当日的客户有效委托申请依次进行确认。“时间优先、金额优先”是指委托时间在前的优先于在后的,参与金额较大的优先于金额较小的,即当超募情况出现时,管理人应当将当日以前的有效参与委托予以全部确认,再将当日所有有效参与委托先按照参与时间先后排序,时间相同的再按照参与金额大小排序,然后根据排序逐笔确认,超过目标规模上限的其他客户委托将不被确认。如果确认某笔委托将导致规模超限,则该笔委托将可能被部分确认或全额不被确认。另外,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资金未到账或资金不到参与下限也将造成参与委托不被确认。委托人参与申请存在失败的风险。
(十三)合同变更风险
本集合计划约定产品合同可以进行变更,合同根据约定经管理人和托
管人协商修订作出决议变更后,委托人应当遵守修改后的合同内容。
(十四)合同争议处理方式的风险
当相关当事人出现合同争议时,按照《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签署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签署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将不能采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争议,提请投资者注意此风险。
(十五)电子合同签约风险
本集合计划资产管理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所以在集合计划的交易过程当中,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
2、委托人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客户身份可能被仿冒;
3、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或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交易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4、委托人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电子签名合同数据无法传输或传输失败。
(十六)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指遭受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等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所导致
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注册与过户登记人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十七)其他风险
包括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管理人、托管人被提起诉讼或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可能承担行政责任或者赔偿责任,有可能导致委托资产损失的风险等。
二十六、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合同的成立
本合同自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署/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署)、管理人及托管人盖章后成立。
(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本合同已成立;
2、委托人参与资金实际交付并经管理人确认;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合同各方关于本合同相关事项达成的任何与本合同不一致的约定,均以本合同为准。
(三)合同的份数
《浙商金惠双季聚利 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一式陆份,管理人、托管人各执叁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最长期限截至集合计划终止。
二十七、 合同的补充与修改
(一)本合同签署后,存续期内当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可以对本合同及计划说明书与新的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不一致的内容进行更新或修改,更新或修改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及时在管理人网站通告委托人。
管理人应及时将更新或修改后的合同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书面达成一致,并由管理人以在其网站公告形式及书面通知等形式通知委托人并征求委托人意见,委托人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约定合同变更生效日
(从网站公告发布日至合同变更生效日至少有 10 个工作日,含公告发布
日与合同变更生效日,且 10 个工作日必须包含一个开放日)内给出书面或其他约定方式的答复。委托人不同意变更的,可在开放日退出,开放日未退出且未有意见答复的,视同委托人同意本合同变更。自合同变更生效之日起,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管理人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合同报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合同变更事项需要经过中国证监会同意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方可变更。
(三)合同变更后,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四)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
方式约定保证集合计划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的投资风险。
二十八、 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说明书》的规定办理。
(二)定义:除本合同另有定义之外,词语在本合同中使用时具有与在《说明书》中使用时相同的含义。
(三)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客户明确说明集合计划的风险,不保证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保证:身份真实、准确,没有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集合计划。
二十九、 合同签章页
委托人
本委托人承诺所委托的资金来源、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委托人承诺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信息及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
个人填写:
姓名:性别:国籍:职业:有效证件名称:证件号码:联系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固定)(移动)电子邮箱:
个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机构填写:
机构名称:
有效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有效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 联系地址:邮编: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代理人移动电话:代理人电子邮箱:
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此页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商金惠双季聚利3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签字页。)
管理人: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