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南信息中心一揽子服务协议》关联交易的临时信息披露报告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2020〕13号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2号)、《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银保监发〔2019〕35号)等规定,现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签署《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科技部南信息中心一揽子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南信息中心一揽子服务协议》”)关联交易的有关信息披露如下:
一、交易概述、关联交易类型以及交易标的情况
(一)交易概述
2020年3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签署了《南信息中心一揽子服务协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为本公司提供办公场地、会议室、机房楼服务器机位的租赁使用服务,以及广域网服务、互联网服务、南北高速链路服务和云计算服务等。预计该协议对本公司本期和近期财务收益无重大影响。
(二)关联交易类型
x次关联交易属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类统一交易协议。
(三)交易标的情况
根据协议,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为本公司提供办公场地、会议室、机房楼服务器机位的租赁使用服务,以及广域网服务、互联网服务、南北高速链路服务和云计算服务等。
二、交易对手情况
关联法人名称: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经营范围:(一)投资并持有上市公司、保险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股份;(二)监督管理控股投资企业的各种国内、国际业务;(三)国家授权或委托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四)经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注册资本:4422399.058300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1000237368
与本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为本公司提供办公场地、会议室、机房楼服务器机位的租赁使用服务,本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支付租赁服务费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为本公司提供广域网服务、互联网服务与南北高速链路服务和云计算服务等,本公司按实际专用与分摊的服务份额支付各项费用。本公司还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支付本公司分摊的办公楼和机房楼
能源费。在协议服务有效期内,本公司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 的合同预估的含增值税上限金额为 39,806 万元(金额含增 值税,含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代收代缴的广域网端口服务费用、互联网出口服务费用、南北高速链路服务费用以及能源费用,费用结算以实际账单为准),其中 2020 年预估金额为 18,535 万元,2021 年预估金额为 21,271 万元。本公司与中国人民 保险集团的合同预估的不含增值税上限金额为 29,838 万元
(金额不含增值税,不含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代收代缴的广域网端口服务费用、互联网出口服务费用、南北高速链路服务费用以及能源费用,费用结算以实际账单为准),其中 2020
年预估金额为 13,812 万元,2021 年预估金额为 16,026 万元。
本公司应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一次性预付当年全年的租赁服务费用、广域网服务费用、互联网服务费用、南北高速链路服务费用、云计算服务费用。由本公司支付的能源费用,应由本公司按季度或月度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支付。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将上年本公司实际分摊的费用告知本公司。如本公司预付的费用与本公司当年实际分摊费用相比有结余,结余费用累计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如本公司预付当年费用与本公司当年实际分摊费用相比有不足,本公司应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通知的时间、银行账户等及时足额补缴。
协议均于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协议有
效期为 2 年,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日止。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
x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支付的费用整体定价主要基于本公司实际专用与分摊的办公职场面积、机房机位数,网络线路、网络设备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使用份额、云计算服务使用份额以及消耗的能源量,并按市场价格或中国人民保险集团与第三方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价格确定支付费用,相关定价处于合理区间。
五、交易决策及审议情况
x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1 月 31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续签南信息中心一揽子服务协议的议案》,审议的方式为通讯表决方式,除关联董事按照规定放弃投票外,非关联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投赞成票。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