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号:
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
第一部分 采购邀请
(编号: )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 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 号)等文件精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河南、山西、内蒙古、湖北、湖南、广西、海南、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十三省(区、市、兵团)组成省际联盟,代表上述地区医药机构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二、四批协议期满品种开展接续集中带量采购。现邀请符合要求的企业前来申报。
一、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一)采购品种
序号 |
国采批次 |
品种名称 |
剂型 |
报价规格 |
备注 |
1 |
第二批 |
阿德福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10mg |
|
2 |
第二批 |
阿卡波糖 |
口服常释剂型 |
50mg |
|
3 |
第二批 |
坎地沙坦酯 |
口服常释剂型 |
4mg |
|
4 |
第二批 |
替吉奥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5 |
第二批 |
辛伐他汀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6 |
第二批 |
多奈哌齐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
7 |
第二批 |
曲美他嗪 |
缓释控释剂型 |
35mg |
|
8 |
第二批 |
安立生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
9 |
第二批 |
阿比特龙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10 |
第二批 |
氟康唑 |
口服常释剂型 |
50mg |
|
11 |
第二批 |
福多司坦 |
口服常释剂型 |
0.2g |
|
12 |
第二批 |
比索洛尔 |
口服常释剂型 |
2.5mg |
|
13 |
第二批 |
索利那新 |
口服常释剂型 |
5mg |
|
14 |
第二批 |
甲硝唑 |
口服常释剂型 |
0.2g |
|
15 |
第二批 |
铝碳酸镁 |
口服常释剂型(咀嚼片) |
0.5g |
|
16 |
第二批 |
美洛昔康 |
口服常释剂型 |
7.5mg |
|
17 |
第二批 |
他达拉非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18 |
第二批 |
头孢拉定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19 |
第二批 |
特拉唑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2mg |
|
20 |
第二批 |
头孢氨苄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21 |
第二批 |
紫杉醇(白蛋白结合型) |
注射剂 |
100mg |
|
22 |
第四批 |
丙泊酚中/长链脂肪乳 |
注射剂 |
20ml:0.2g |
|
23 |
第四批 |
玻璃酸钠 |
滴眼剂 |
5ml:5mg (0.1%) |
|
24 |
第四批 |
头孢丙烯 |
口服常释剂型 |
0.25g |
|
25 |
第四批 |
氨溴索 |
注射剂 |
2ml:15mg |
|
26 |
第四批 |
特比萘芬 |
口服常释剂型 |
0.125g |
|
27 |
第四批 |
帕瑞昔布 |
注射剂 |
20mg |
|
28 |
第四批 |
泮托拉唑 |
注射剂 |
40mg |
|
29 |
第四批 |
玻璃酸钠 |
滴眼剂 |
0.4ml:1.2mg (0.3%) |
|
30 |
第四批 |
布洛芬 |
注射剂 |
4ml:0.4g |
|
31 |
第四批 |
多索茶碱 |
注射剂 |
10ml:0.1g |
|
32 |
第四批 |
加巴喷丁 |
口服常释剂型 |
0.1g |
|
33 |
第四批 |
xx非尼 |
口服常释剂型 |
0.2g |
|
34 |
第四批 |
卡格列净 |
口服常释剂型 |
0.1g |
|
35 |
第四批 |
氯雷他定 |
口服常释剂型 |
10mg |
|
36 |
第四批 |
那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60mg |
|
37 |
第四批 |
培哚xx |
口服常释剂型 |
4mg |
|
38 |
第四批 |
瑞格列奈 |
口服常释剂型 |
1mg |
|
39 |
第四批 |
替莫唑胺 |
口服常释剂型 |
20mg |
|
40 |
第四批 |
缬沙坦氨氯地平(Ⅰ) |
口服常释剂型 |
缬沙坦80mg+氨氯地平5mg |
|
41 |
第四批 |
缬沙坦氢氯噻嗪 |
口服常释剂型 |
缬沙坦80mg+氢氯噻嗪12.5mg |
|
42 |
第四批 |
盐酸奥洛他定 |
滴眼剂 |
5ml:5mg(0.1%) |
|
43 |
第四批 |
比伐芦定 |
注射剂 |
0.25g |
|
44 |
第四批 |
硼替佐米 |
注射剂 |
1mg |
|
1.无报价规格的,可根据企业现有规格,按差比价规则折算至报价规格后报价。
2.口服常释剂型包含:普通片剂(片剂、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
3.缓释控释剂型包含: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4.注射剂包含:注射剂、注射液、注射用溶液剂、静脉滴注用注射液、注射用混悬液、注射用无菌粉末、静脉注射针剂、注射用乳剂、乳状注射液、粉针剂、针剂、无菌粉针、冻干粉针、注射用浓溶液。
5.滴眼剂包含:滴眼剂、滴眼液。
(二)约定采购量
由医药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以不低于医药机构上报需求量的80%作为约定采购量(抗菌类药品以医药机构上报需求量的70%作为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使用量不低于同通名药品用量的80%。各品种需求量和约定采购量另行通知。
二、采购周期
有效申报企业3家及以下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其他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采购期满后,联盟省份可根据情况延长1年。采购周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应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三、申报资格
(一)申报企业资格
提供药品及伴随服务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指定的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二)申报品种资格
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并获得国内有效注册批件的上市药品,且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原研药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参比制剂。
2.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3.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的公告》(2016年第51号)或《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的通告》(2020年第44号),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
4.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药品。
(三)其他申报要求
1.申报的药品属于采购品种目录范围,且须对产能进行书面承诺。
2.申报企业“供应清单”应包含采购品种目录内本企业生产的所有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规格和包装,若中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产品不再挂网。
3.同品种申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的,视为同一企业,应提前申报并接受公示,不如实申报的,将按规定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管理;若同时参与该品种申报,申报价格须一致,申报价格不一致的,取消申报资格。
4.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申报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或在联盟省份之一被评定为“特别严重”失信等级的,不得参加本次集中接续采购;在联盟省份之一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相关品种不得参加本次接续采购(已修复的除外)。
四、采购执行说明
(一)联盟地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集中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药店按省有关规定参加。
(二)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优先使用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并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各中选企业须按照各品种中选价格统一供应联盟地区。
(四)未中选药品实行梯度降价,未确认价格的按照梯度降价相关要求执行。
(五)各级医保部门将整组流标药品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对其在定点医药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加强审核和检查。
(六)同一产品,如在其他省级带量采购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生效以后,须在30日内主动申请进行价格联动,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选价格执行。未进行价格联动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四)(五)(六)项要求由联盟省份结合自身情况开展。
五、信息公告获取方式
本次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有关公告、信息通过河南省医保局、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和联盟地区指定网站发布。
六、申报方式
本次联盟采购有关材料申报、价格申报、信息公开通过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线上进行。数字证书是企业网上申报的唯一标识。申报企业凭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药品申报、资料提交等相关操作。未申领数字证书的企业自行前往数字认证相关单位办理。企业注册方法见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办事指南”--“企业首次注册办理流程”。
七、时间、地点安排
1.报 名:2022年4月26日-5月6日(已结束)。
2.报 量:2022年5月17日-5月23日。
3.模拟报价: 2022年 月 日9:00-10:00
模拟解密:2022年 月 日10:00-11:00。
正式报价:2022年 月 日14:00-16:00。
4.信息公开:2022年 月 日(星期 )。
八、联系方式
第二部分 申报企业须知
一、数字证书办理
本次集中带量采购统一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进行,数字证书是企业网上申报的唯一标识,企业凭数字证书进行网上药品申报、资料提交、信息澄清等相关操作。
(一)已办理数字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可凭数字证书直接登录省级平台,不在有效期内的生产企业请完成续期工作,重新开通数字证书功能。
(二)未办理过数字证书的生产企业,请按照平台通知公告栏目《关于医药采购平台企业领取CA数字证书的通知》进行办理。
办理电话:0000-00000
办理地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xx00x
二、带量采购当事人
(一)申报企业
申报企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履行协议必须具备的能力;
2.参加本次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前两年内,在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3.对药品的质量负责,一旦中选,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及时、足量按要求组织生产,并向配送企业发送药品,满足医药机构临床用药需求。
(二)其他要求
1.申报企业在参加本次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不存在因申报药品质量等问题被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罚过的情况。申报药品在本次药品联合带量采购活动前两年内不存在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情况。
2.本次药品集中采购供应的药品,应是临床常用包装。
3.申报企业中选后,须按要求签订购销协议。
4.中选药品在履行协议中如遇国家和联盟地区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协议履行的,由签订购销协议中的各方协商解决。
三、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资质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进口药品总代理企业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3.进口药品生产企业的《委托授权书》(仅进口药品总代理提供);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1);
5.《药品申报企业承诺函》(附件2);
6.《企业关系申报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附件3);
7.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二)申报产品资质材料
1.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药品批准文号批件证件名称为《药品注册批件》或者《药品再注册批件》,若有《药品注册补充申请批件》,请同时上传,以确保产品资质与实际情况相符;港、澳、台地区应提交《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应提交《进口药品注册证》);
2.《供应品种清单》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见附件4);
3.《企业申报产品摸底调查表》盖章扫描件和电子版(见附件5);
4.药品符合“申报品种资格”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填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和填报有关资料,所有申报文件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在网上进行申报,申报文件需使用数字证书加盖电子印章后上传。时间截止后,不允许企业对其申报文件再进行补充修改。
2.申报材料中涉及到的证书、证明材料等,在申报截止日须仍在有效期内。申报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及往来函电一律以中文书写,外文资料必须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除申报材料中对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和有关部门规定的药品规格表示方法。
四、申报报价
企业须按申报产品报价规格最小计量单位(指片/粒/袋/支/瓶等)报价(申报价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若申报企业无报价规格的,须将企业申报规格价格按差比价规则折算为报价规格报价。
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高于最高有效申报价或报价为零为无效报价。
申报企业须提供“拟供应品种清单”,分别列明各申报品种可供应的规格、剂型及包装数量。如中选,其采购价以报价规格申报价作为基数按差比价规则计算确定,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口服剂型按照转换系数最小的零售包装计算确定)。
本次集中采购所涉药品差比价关系参照现有规则,根据规格(装量差异按照含量差比价计算)、包装数量计算,不考虑剂型、包装材料差异。
五、拟中选企业确定
(一)中选数额
本次采购实行多家中选、多家供应,同品种最大拟中选数额如下:
有效申报企业数 |
最大拟中选数额 |
|
有效申报企业数 |
最大拟中选数额 |
1 |
1 |
9 |
5 |
|
2 |
2 |
10 |
6 |
|
3 |
2 |
11 |
7 |
|
4 |
2 |
12 |
7 |
|
5 |
3 |
13 |
8 |
|
6 |
4 |
14 |
8 |
|
7 |
4 |
15 |
9 |
|
8 |
5 |
≥16 |
10 |
(二)中选规则
同品种有效申报企业数为1家或2家的,采取议价谈判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企业;同品种有效申报企业数为3家及以上的,采取询价与竞价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拟中选企业。
根据原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时的竞争格局、降价情况等因素对采购品种分为采购单一、采购单二分别进行(另行公布)。
1.采购单一的品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1)企业有效报价不高于原国家组织集中带采购最低中选价的(不受最大拟中选数额限制);
(2)同品种符合条件(1)的拟中选企业数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其他企业不再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企业有效报价不高于原国家组织集中带采购最低中选价1.8倍或降幅不低于5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品种、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计算)的,按企业有效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获得拟中选资格,直至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被联盟省份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已修复的除外),企业排序与后一个企业对换。
申报价格相同时,按以下顺序优先中选:
①供应联盟省份多的原国采中选企业优先;
②医疗机构需求量多的优先;
③报需求量医疗机构多的优先。
2.采购单二的品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1)有效申报价≦0.1000元的(不受最大拟中选数额限制);
(2)同品种符合条件(1)的拟中选企业数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其他企业不再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企业有效报价不高于最低有效申报价1.8倍或降幅不低于5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品种、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计算)的,按企业有效报价由低到高依次排序获得拟中选资格,直至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被联盟省份被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已修复的除外),企业排序与后一个企业对换。
申报价格相同时,按以下顺序优先中选:
①供应联盟省份多的原国采中选企业优先;
②医疗机构需求量多的优先;
③报需求量医疗机构多的优先。
3.复活机制。按照以上中选规则,拟中选企业数未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的,有效申报企业如接受不高于该品种最低拟中选价格的,可获得复活拟中选资格(按企业有效报价由低到高顺序依次进行,直至达到最大拟中选数额)。
4.谈判议价。有效申报企业不满3家的品种,专家根据企业报价情况通过谈判议价产生拟中选企业。
5.价格纠偏。经专家论证,需进行价格纠偏的拟中选企业,应通过谈判进行价格纠偏。对不接受价格纠偏的,取消其拟中选资格。
六、中选结果确定
(一)拟中选结果公示
拟中选结果通过河南省医保局网站、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和联盟地区指定网站予以公示,并接受申投诉。
(二)中选结果公布
拟中选结果经公示后,中选结果及供应品种清单通过河南省医保局网站、河南省医药采购平台和联盟地区指定网站公布。
七、约定采购量分配
约定采购量包括分配采购量和待分配采购量。
(一)分配采购量
采购周期内,医药机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各品种最低价中选企业,以医药机构上报的100%需求量作为分配采购量;次低价中选企业,以医药机构上报的90%需求量作为分配采购量;其他中选企业以医药机构上报的80%需求量作为分配采购量。各抗菌类药品最低价中选企业、次低价中选企业和其他中选企业分别以医药机构上报需求量的70%、60%、50%作为分配采购量。
通过复活机制产生的中选企业无分配采购量。
医药疗机构总需求量超过中选企业承诺供应量的药品,中选企业优先供应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总需求量超过中选企业承诺供应量的,医疗机构分配采购量按企业承诺供应量与医疗机构总需求量之比等比例分配。医疗机构总需求量未超过中选企业承诺供应量的,药店分配采购量按企业剩余供应量与药店总需求量之比等比例分配。
(二)待分配采购量
各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包括:次低价中选企业需求量的10%,非最低价和次低价中选企业需求量的20%,复活中选企业及未中选企业全部需求量,医药机构需求量超出中选企业对该药品承诺供应量的部分。
(三)待分配采购量分配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中选企业不参与待分配采购量分配,其他中选企业获得待分配采购量分配资格:
1.中选价格高于本品种中选中位价的中选企业,不参与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分配。(中位价确定原则:中选企业数为奇数时,按中选价格排序居中的企业中选价格为中位价;中选企业数为偶数时,按中选价格排序居中的两个企业中选价格的平均值为中位价)
2.医药机构需求量(抗菌类药品需求量的70%)超出该药品承诺供应量的中选企业,不参与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分配(不含复活中选企业)。
3.原国采中选企业因供应和配送原因,在联盟任一省份上一采购年度未完成约定采购量药品的企业,不参与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分配。
待分配采购量分配规则如下:
1.医药机构填报有中选价格最低中选药品的,则该医药机构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的50%分配给中选价格最低的中选企业;其余待分配采购量可以从该品种具有待分配采购量分配资格的中选企业中选择使用。医药机构填报的该品种中选价格最低中选企业有多个的,该医药机构该品种待分配采购量平均分配给价格最低的中选企业;
2.具有待分配采购量分配资格的复活中选企业可由医药机构根据需求,从本品种待分配采购量中选择使用。
八、采购与配送
(一)在中选结果公布后,各中选企业应按照中选品种及其中选价格与配送企业、医药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二)购销合同签订后,医药机构与中选企业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提出除合同之外的任何利益性要求。
九、货款结算
实行医药机构与企业结算中选品种货款的地区,要建立医保基金预付制度。从医保统筹基金中按照不低于中选品种合同约定采购总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药机构,作为医药机构向企业支付货款的xx资金,专款专用。医药机构作为回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要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十、其他
(一)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如有以下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违规名单”。
1.提供处方回扣或其他商业贿赂,进行非法促销活动。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申报,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申报,排斥其他申报企业的公平竞争,损害采购方或者其他申报企业的合法利益。
4.向采购方、采购机构行贿等手段牟取中选。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及文献资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选。
6.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
7.中选企业、配送企业未按采购方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配送。
8.中选后放弃中选资格。
9.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到临床使用。
10.中选药品中选后发生严重质量问题。
11.中选药品中选后在规定的抽检或飞行检查中发现严重违背在申报材料中作出的承诺。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列入“违规名单”的,按以下条款处理。
申报企业、配送企业列入“违规名单”的,取消相关企业本次药品带量采购的申报、中选、配送资格,同时视情节轻重取消上述企业在列入“违规名单”之日起2年内参与联盟地区药品采购活动的资格。
(三)其他事项。
患者使用中选药品时,因中选药品生产质量原因造成人身伤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由中选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本采购文件相关事宜由十三省(区、市、兵团)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三部分 附件
附件1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地址)的 (公司)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公司的合法代理人(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就十三省(区、市、兵团)联盟采购项目,以本公司名义处理递交申报材料等一切与之相关的事务,本公司认可被授权人在本次项目中签署的相关说明、采购协议等法律文书的效力以及其作出的相关行为。本公司与被授权人共同承诺本次申报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有效期至本次联盟采购工作截止日止。
特此声明。
授权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
居民身份证正面复印件
被授权人
居民身份证反面复印件
附件2
联盟采购承诺函
联盟采购办公室:
我方自愿申报参与本次十三省(区、市、兵团)联盟采购,并保证申报的价格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我方已充分考虑原材料价格、配送、税费、服务等因素,并以此申报。我方承诺申报价不低于本企业该产品成本价。
我方承诺在采购周期内,对产品的质量和供应负责。如我方产品中选,将按要求及时足量组织生产,及时向配送企业发送中选药品,满足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需要,确保中选药品的价格、质量及数量等一切要素按照采购协议履行。
我方承诺申报产品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承诺在采购周期内持续有效,若产生相关纠纷,给采购方造成的损失由我方承担。
我方承诺同联盟采购办公室无利益关系,不会为达成此项目与采购方进行任何不正当联系,不会在申报过程中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正式采购协议签订前,本申报函和中选结果通知将构成约束双方的协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企业(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企业关系申报表 |
|||||||
申报企业名称:(xx) |
|
|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拟同时参与投标药品 |
申报企业名称 |
关联企业名称 |
企业关系 |
|||
药品通用名 |
剂型 |
||||||
例 |
***** |
口服常释剂型 |
XXXX公司 |
XXXX公司 |
企业负责人为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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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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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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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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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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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注:同品种申报企业中,存在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填报此表。
附件4
供应品种清单 |
||||||||||
企业名称:(xx) |
|
|
填报日期: |
|||||||
序号 |
药品通用名 |
医保编码 |
药品批准文号 |
剂型 |
规格 |
包装数量 |
计价单位 |
生产企业 |
产品最大产能(片、粒、袋、支) |
承诺联盟地区最大供应量(片、粒、袋、支) |
例 |
XXXX |
XXX |
XXX |
片剂 |
25mg |
7片/板×2板/盒 |
盒 |
XXX |
XX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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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企业申报产品摸底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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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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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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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药品通用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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剂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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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供应是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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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原料供应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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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产品各联盟省份目前销售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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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产品规格 |
河南 |
山西 |
内蒙古 |
湖北 |
湖南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贵州 |
青海 |
宁夏 |
新疆 |
兵团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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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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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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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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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投标产品各联盟省份目前销售价格,有采购限价的填报采购限价,无采购限价的填报实际交易平均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