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信金特 01(10609)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
委 託 人 :
身分證(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證照號碼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總契約書
本人 (即委託人兼受益人,以下稱委託人)玆以信託資金委託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並願遵守下列約定條款:
一、信託契約之效力
(一)本總契約書項下之申購、轉換、贖回及其他各項異動指示內容,悉依各該申請書及附屬約定書(以下合稱約定書)之約定辦理。
(二)本總契約書之效力及於各約定書,且其內容為約定書之一部分。二、信託目的及投資標的
(一)受託人為協助委託人從事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投資,依委託人之指示,將信託資金投資於相關法令規範得以投資之國內、外有價證券,以達成委託人投資理財規劃之目的。
(二)委託人指示投資之標的(包括申購、轉換及異動定期定額及定期不定額投資標的),以受託人同意受託投資,且依受託人之商品適合度政策,評估委託人足以承擔該投資標的風險者為限。
三、信託資金之管理及運用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管理,授權受託人辦理,惟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上述運用管理,除約定書另有約定外,包括申請結匯、買賣外幣、投資時間、投資期間、買賣交割之執行、投資標的分配收益之領取與給付,指定執行之金融或投資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等)及其他有關事項等,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委託人不另指示或參與。但如上述權利義務之行使經受託人認定對委託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受託人應通知委託人,並彙整委託人回覆之意見,如受託人於回覆期限截止日前仍未收到委託人之意見,則視為委託人不表示意見。
(二)信託資金之運用係以受託人名義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投資標的。
(x)受託人對於委託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不另計付利息。
(四)委託人不得要求受託人交付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發行之受益憑證或股票或其他表彰財產權利之憑證。
(五)信託資金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歸委託人享有;其投資所生風險、費用及稅負亦悉由委託人負擔。
四、運用之指示及投資確認之通知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為運用、變更或異動之指示時,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包括書面申請、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之;委託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上揭之指示時,應與受託人事先簽署「電子銀行服務申請書及約定書」或其他相關約定書。
(二)受託人於接獲國內、外發行機構等(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管理機構)之交易確認通知後,憑以掣發交易確認書或表彰信託資金權益之相關表報交付(或寄送)委託人,受託人得不另行掣發信託憑證。
五、權利轉讓及質借之禁止
委託人因本總契約書所生之信託財產權利,不得轉讓或設質於第三人,且受託人不接受委託人以其所持有受益權單位(或股份)辦理質借。
六、風險承擔及預告
(一)委託人指示運用投資標的前,應確實詳閱該投資標的之相關資料、風險預告及其規定
(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並瞭解其投資可能之風險,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自身年齡與產品年限之關係及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投資標的。
(二)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市場(政治、經濟、產業景氣循環變動、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法令變動風險、投資標的過度集中風險、投資標的暫停受理贖回、解散、清算、移轉、合併、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而導致信託資金之虧損或延遲給付買回價金等風險,受託人不保證信託資金本金安全及其最低收益率。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後,而自行決定各項投資並向受託人為指示,委託人並瞭解投資最大可能損失為信託本金之全部。
(三)投資標的為國內、外共同基金者,委託人並應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1.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同意生效,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
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2.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過去報酬率不代表未來報酬率。
3.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4.部分基金可能持有衍生性商品部位,可能造成基金淨值高度波動及衍生其他風險。
5.境外基金係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其公開說明書、財務報告、年報及績效等相關事項,均係依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了解判斷。
6.為保護投資人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公平價格調整機制及反稀釋機制,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7.委託人於受益權單位數持有期間,受託人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委託人得至受託人網站(xxxx://xxxx.xxx.xxx.xx)查詢基金通路報酬變動及經理費分成等相關資訊。
8.高收益債券基金由於其投資標的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且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的比重,委託人應自行檢視本身之投資組合。
9.期貨信託基金從事之期貨交易具低保證金之財務槓桿特性,在可能產生極大利潤的同時也可能產生極大的損失,依據法令規定,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就其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並簽署外,尚應審慎詳讀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 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10.保本型基金(含保證型及保護型),應持有至到期日始可享有一定比例之本金保證
(護),委託人於到期日前買回或有該基金信託契約訂定應提前終止之情事者,不在保證(護)範圍,委託人應承擔整個投資期間之相關費用,並依當時淨值計算買回價格。保本型基金為保護型者,因保護並非保證,其投資標的之發行人違約或發生信用風險等因素,將無法達到本金保護之效果。
11.後收型基金在贖回時,基金公司將依持有期間長短收取不同比率之遞延申購手續費,自贖回淨資產價值中扣除;另後收型基金若有收取分銷費,基金公司得依基金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規定,自基金淨資產價值中扣收該費用,可能造成委託人實際負擔之費用增加,惟該費用已反映於每日基金淨值中,委託人無須額外支付。
(四)本信託資金非屬受託人所投保之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理賠之項目範圍。
(五)本風險承擔及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投資標的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承擔及預告事項詳加研讀外,尚須審慎詳讀投資標的相關資料、風險預告及其規定,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做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
七、投資準則及方式
(一)於辦理投資標的之申購、贖回、轉換等事項時,有關其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及其有關營運上之相關事宜等,委託人及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投資標的本身相關規定及適用之法令。
(二)投資標的為國內、外共同基金者,委託人同意遵守其公開說明書及相關投資規定定義之擇時交易或短線交易限制,如基金管理公司認定委託人涉及相關限制,而收取額外之費用,或拒絕交易或設限交易次數,委託人絕無異議。委託人並同意,於涉及違反共同基金所定之短線交易規範時,受託人得依金管會所規定之格式,提供委託人之相關資料予該基金管理公司或其指定之代理機構。
(三)受託人以信託資金所購得投資標的之數額,按該標的委託人個別信託資金佔彙集信託資金比例,計算其應配得之受益權單位(或股份),並得計算至國內、外發行機構規定之小數點位數,如尚有餘數時,該餘數受託人得隨機選擇分配予委託人,委託人絕無異議。前述受託人分配作業之規定,於贖回款項分配之情形,亦同。
(四)倘受託人於接獲投資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暫停交割、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之事由等通知時,委託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宜或終止該項投資,其所生之一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委託人承擔。
(五)投資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投資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致受託人不能依委託
人指示投資時,委託人同意終止投資,其所生之ㄧ切損益、稅捐、費用、或負擔之債務概由委託人承擔。
(六)委託人以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方式投資者,除依本總契約書及扣款帳戶機構之規定外,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他費用,得經受託人同意後授權受託人於指定扣款日(如遇非銀行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逕行自委託人指定之活期存款帳戶餘額可用額度中扣款。倘遇電腦系統故障、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受託人未能於指定扣款日進行扣款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事由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內始進行扣款。
2.委託人所指定自動轉帳扣款之活期存款帳戶,限為委託人本人之帳戶。
3.受託人於指定扣款日進行電腦扣款作業,委託人應於指定扣款日之前一銀行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於指定扣款帳戶留存足供扣款之餘額(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資金及手續費),否則該次受託人得不為投資。指定扣款之帳戶倘因授權數筆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投資之扣款或尚有其他授權扣款項目,致同一天內需自同一存款帳戶執行數筆扣款交易時,受託人有權自行決定各筆扣款之先後順序,委託人不得指定或異議。
4.受託人就委託人每筆約定投資之投資標的,若自第一次應扣款日起連續三個指定扣款日無法扣款者,該筆投資標的約定書自始不成立。
(七)受託人得以信託財產為下列行為:
1.以信託財產購買其銀行業務部門經紀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2.以信託財產存放於其銀行業務部門或其利害關係人處作為存款或與其銀行業務部門為外匯相關之交易。
3.以信託財產與本身或利害關係人為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以外之其他交易。
4.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發行或承銷之有價證券或票券。
5.購買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之財產。
6.讓售與本身或其利害關係人。
7.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利害關係交易行為。
但政府發行之債券,不受第 4.至 6.款規定之限制。x、受託人之責任
(一)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並負忠實義務,處理本信託業務。同時對於委託人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守秘密。
(二)除受託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外,委託人不得以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投資顧問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致信託資金所受之損害,對受託人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三)受託人為服務委託人,所提供之有價證券淨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管理機構公告或事實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四)受託人受理委託人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轉換、贖回等之交易指示時,如遇非國內、外營業日或個別投資標的之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另有規定之營業日者,其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而遞延,受託人不就上述之遞延因素或告知負任何責任,委託人應自行了解判斷。
九、帳務處理及報告
(一)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獨立設帳管理。
(二)受託人應就本信託資金之運用情形定期編製表報交付(或寄送或依雙方約定方式提供)委託人。
(三)投資對帳單或相關表報上所記載之信託資金權益內容與受託人之信託資金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不符時,應以受託人之信託資金帳載資料或相關紀錄為準。倘受託人所接獲投資標的之國內、外發行機構(包括但不限於經紀商、承銷商或基金管理機構)交易確認通知有誤,或受託人作業疏失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逕自更正後通知委託人。
(四)受託人於贖回投資標的並返還贖回款項後,應編製表報交付(或寄送或依雙方約定方式提供)委託人,委託人於收受後,如未於十四日內表示反對之意思,即視為承認。
(五)委託人同意以本總契約書所載之通訊地址為相關文書之送達處所。倘通訊地址有變更,委託人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受託人,並同意改依變更後之通訊地址為送達處所。受託人依本總契約書所載之通訊地址或委託人最後通知受託人之通訊地址為送
達處所而寄送相關文書時,經通常之郵遞期間,視為已合法送達,委託人絕無異議。十、手續費及其他費用
(一)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運用結果不論盈虧,除按各該投資標的之規定辦理外,應就信託資金之運用,另行支付信託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轉換手續費等費用予受託人,委託人同意,該等費用之金額或費率悉依約定書之約定計算,委託人絕無異議。
(二)受託人因處理本信託事務而與第三人為訴訟、仲裁、或產生之其他處理費用等均由委託人負擔。
(三)因本總契約書或信託資金運用而發生之國內外費用,如郵費、電話、電報費、稅賦、交易手續費、中介商交易佣金、保管機構保管費、簽證機構簽證費等,應由委託人負擔之其他費用,悉由委託人負擔。
(四)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總契約書項下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對手之任何費用(包括但不限於通路服務費),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十一、投資標的贖回
(一)委託人得填具相關申請書件,指示受託人就各該投資標的之全部或部分辦理贖回。受託人應於合理期間內向各該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或管理機構辦理贖回手續。
(二)受託人應於接獲匯入款項扣除信託管理費及其他有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返還前之作業期間,不計付委託人利息。受託人於接獲委託人之贖回確認後,若因投資標的所衍生或作業疏忽而有未贖回之單位或股份時,受託人得不另通知委託人逕行贖回,並於接獲匯入款項扣除相關費用後返還委託人。
(三)倘因委託人所指定投資標的之規定或其他事由而限制或暫停贖回時,委託人均不得於該限制或暫停期間屆滿前,指示受託人辦理投資標的之贖回。
(四)委託人同意依約定書之規定辦理投資標的部分贖回,部分贖回時其帳上累計之單位或股份及信託資金餘額,按其所贖回比例調整之。
(五)委託人因投資標的之轉換或計價幣別之變更所產生贖回後另一幣別之價金處分方式,除依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外,受託人得逕將該價金掛帳,待領期間不予計息。
十二、委託事項異動之申請及轉換
(一)定期定額或定期不定額之投資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投資價額、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停止或恢復扣款、委託人登錄資料、留存印鑑及其他事項等如有異動時,最遲應於扣款日前一銀行營業日營業時間內(定期不定額部分異動申請應於扣款日前二銀行營業日,請詳閱本行異動申請暨約定書約定事項或網路銀行異動申請注意事項之說明),向受託人辦妥異動手續後始為生效。
(二)單筆一次之投資委託人就委託人登錄資料、留存印鑑及其他事項等如有異動時,應填寫異動申請暨約定書,並辦理相關事宜。
(三)投資標的之轉換應經受託人同意,如為投資共同基金,並以轉換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發行且依基金管理公司規定得辦理轉換之其他基金為限。
(四)委託人同意依約定書上之規定辦理投資標的部分轉換,部分轉換時該投資標的之帳上累計單位或股份及信託資金餘額按其所轉換比例調整之。
(五)投資標的轉換作業悉依各該投資標的之作業規定辦理;對此,委託人均已充分認知,且同意受託人遵照辦理,並由委託人負擔轉換時所發生之各項國內外費用。
十三、投資收益分配
投資標的所分配之收益及孳息,受託人依分配基準日按委託人所得享有之信託財產權益比例計算分配予委託人,除經受託人同意以現金方式交付者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將該收益部份全部繼續投資於同一投資標的。前述現金方式交付,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時間內辦理分配作業後,逕行轉入委託人指定之其本人於受託人銀行業務部門開立之存款帳戶,倘受託人無法轉入款項時,委託人未提領前,由受託人無息代為保管。
十四、匯率計算
(一)委託人依本總契約書所交付之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應以投資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新臺幣/外幣)為之。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應與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之同一種幣別或雙方合意所指定之幣別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之幣別與投資標的所規定之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三)信託資金之收受、本益之返還或費用之收取,倘涉及幣別兌換,除另有約定外,概以受託人於合理處理時間內實際辦理結匯時受託人買賣牌告之即期匯率為準,惟受託人依第七點第(六)款 1.本應於指定扣款日自委託人指定之活期存款帳戶中扣款,因遇電
腦系統故障致未能於指定扣款日進行扣款作業時,如因順延扣款致受託人延誤辦理結匯時間,受託人應依指定扣款日受託人第一盤牌告之即期匯率辦理兌換事宜。
(四)投資標的為國內、外共同基金之轉換,其不同幣別間之兌換,係按該基金管理公司所定匯率為準。
(五)本信託資金所生匯兌損益悉由委託人承擔。十五、印鑑之留存
(一)委託人應依受託人規定,留存印鑑憑驗,用以辦理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事宜。
(二)前項印鑑如有遺失或毀損等情事發生,委託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相關掛失手續,或前項印鑑如有變更,委託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因未辦理掛失或變更手續致發生損害者,受託人不負賠償責任。於完成印鑑掛失或變更手續前,受託人依原留印鑑所為之指示或交易仍為有效之指示或交易。
(三)凡第三人持委託人原留印鑑至受託人營業單位辦理投資標的之投資、轉換、贖回及委託事項之變更申請等手續時,即視同委託人之代理人辦理之。
十六、委託人身分限制
依部份境外基金公開說明書規定,投資人不得具有美國公民或居民身份,或其他身分限制;委託人茲聲明其已明瞭前開限制,就其投資標的已符合各該公開說明書或法令有關投資人身分相關之要求或限制,如有不實應自負其責,並賠償受託人因此所受損害。
十七、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一)受託人得修訂本總契約書,並將修訂內容置於受託人之營業場所或網站,如委託人於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視為同意遵守之。委託人如不同意本總契約書之修訂,得於贖回所有投資標的後終止本總契約書。
(二)受託人於本總契約書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前如因新法令公布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總契約書。
(三)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總契約書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2.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任何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
4.本總契約書存續期間,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委託人同意均依受託人規定辦理。
十八、通知之送達及承認
(一)受託人對於委託人之通知(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標的重大事項之通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以親自遞送、郵遞、電子郵件、受託人網站上公告、傳真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為之,並以委託人留存於受託人處之通訊地址、電子郵件資料為準。
(二)受託人就各項信託業務有關之通知,均以受託人寄出或發出之日起,經五日視為送達(採受託人網站上公告者,於公告五日後視為送達),但有證據證明更早之送達日期者,不在此限。
十九、信託財產或信託受益權如遭法院或其他機關強制執行,受託人得逕將信託財產或信託受益權為部分或全部之扣押或依法院、其他機關之命令將信託受益權予以換價,並依法院或其他機關之執行命令支付或移轉給法院、其他機關或債權人,或由債權人收取,委託人不得異議。
二十、稅賦
受託人辦理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二十一、委託人對於受託人及其他相關機構之蒐集、處理、國際傳輸、利用(以下簡稱蒐集利用)及提供或揭露,同意下列事項:
(一)受託人及與受託人往來之相關機構,依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或於相關法令許可範圍內,得蒐集利用委託人之個人資料。
(二)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須依我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申報程序,且如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或管理機構認為確有疑似洗錢交易時,亦有可能向我國之洗錢防治中心函詢。
二十二、遵循 FATCA 法案約定條款
(一)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因遵循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下稱「FATCA 法案」)、與美國國稅局所簽署之相關協議(下稱「協議」)及中華民國主管機關所簽署之跨政府協議(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以下稱
「IGA」)之相關規定,或受美國國稅局或其他主管機關要求,須提供受託人客戶中屬於美國公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美國稅法定義之稅務居民之相關資訊,包含但不限於姓名、地址、美國稅籍編號、美國實質股東資訊、帳號、帳戶餘額及交易明細等資訊時,委託人有義務依受託人之請求立即向受託人提供相關資訊及文件。
(二)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就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對受託人應主動據實告知並提供或依受託人要求提供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資訊予受託人。嗣後委託人之 FATCA法案身分類別倘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告知並提供變更後之資料及證明文件予受託人。如委託人未履行據實告知義務或未配合提供代表委託人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受託人得依 FATCA 法案或 IGA 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委託人拒絕提供表示其 FATCA 法案身分類別之相關文件或配合受託人依 FATCA 法案規定申報而被列為 FATCA 法案「不合作帳戶」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依據 FATCA 法案、協議或 IGA 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四)上述約定條款如有未盡事宜,悉依 FATCA 法案或 IGA 相關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二十三、委託人同意受託人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目的,得依相關規定及下列約定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相關措施,若有下列情事致委託人、委託人之高階管理人員及實質受益人發生損害或承受不利益者,受託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一)受託人於建立委託關係或進行交易前,因確認委託人、委託人之高階管理人員、實質受益人及交易有關對象是否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下稱制裁及恐怖分子名單),委託人或相關人員應即時提供資料供受託人確認,如委託人或相關人員不配合,致受託人未能即時比對,造成無法建立委託關係或交易之失敗或延遲。
(二)受託人於委託關係存續中經確認委託人、委託人之高階管理人員及實質受益人為制裁及恐怖分子名單,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本總契約書及約定書之各項交易與業務往來而無須另行通知委託人。
(三)委託人、委託人之高階管理人員及實質受益人不配合受託人依主管機關規定進行審視、拒絕提供高階管理人員及實質受益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者,受託人得逕行暫停或終止本總契約書及約定書之各項交易與業務往來而無須另行通知委託人。
二十四、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選擇退出及資料變更方式
(一)受託人依法令規定,與臺灣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各子公司(以該金融控股公司公告者為準)進行行銷而揭露、轉介或交互運用委託人資料者,委託人得隨時透過受託人提供之服務管道(如:客服專線電話、書面或親洽等)要求停止對委託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或其他相關資料之共同使用;受託人應於接獲通知及確認委託人身分後立即受理,並於系統及作業合理期間內依委託人通知辦理(該合理期間以受託人網站公告為準)。
(二)委託人有更改資料之需求時,得透過受託人提供之服務管道(如:書面或親洽等)通知變更,受託人應於接獲通知後立即依受託人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二十五、準據法
x總契約書及相關約定書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本總契約書及相關約定書之效力、解釋、履行及其他相關事項,均依中華民國法令之規定。
二十六、合意管轄法院
因各投資標的之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訟,如其涉訟金額超逾民事訴訟法所定小額事件之金額時,則雙方當事人合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十七、其他
(一)委託人於本總契約書簽訂前,與受託人已簽訂其他「信託資金投資共同基金信託契約」之約定,而其效力仍存續者,同意自本總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律由本總契約及其附屬約定書取代。
(二)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相關作業規則,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同意遵守之。委託人如不同意訂定或修正後之作業規則,得於贖回所有投資標的後終止本總契約書。
(三)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
委託人就受託人辦理信託資金之管理運用有任何紛爭或爭議時,得依受託人公告於營業場所及網站之信託業務紛爭處理須知及申訴管道,向受託人提出申訴。
(四)本總契約書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規章、國內外金融慣例、投資標的有關機構及其作業規定、受託人營業規章或雙方書面協議辦理之。
(五)本總契約書正本壹式貳份,由雙方當事人各執壹份為憑。
(六)委託人保證提供之個人基本資料內容及提供之證明文件均為真實,並授權受託人向有關單位核對該等資料。
聲明事項:經受託人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及其子法相關規定於本總契約書中予以充分說明其重要內容及揭露可能涉及之風險資訊,委託人(法定代理人及輔助人)已充分瞭解本總契約書之重要內容及可能涉及之投資風險,並依下列方式審閱前開全部條款、特別條款並經個別商議,玆同意並簽章。(請務必擇一勾選)
□已於簽訂本總契約書前審閱。
□已於中華民國 _年___月_ _日事先攜回本總契約書審閱(審閱期間至少 5 日)。
委託人兼受益人(自然人戶): (請親簽並加蓋原留印鑑)身分證統一編號/證照號碼:
甲法定代理人/輔助人: (請親自簽名)乙法定代理人 : (請親自簽名)通訊地址:
戶籍地址:
委託人兼受益人(法人戶): (請加蓋原留印鑑)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證照號碼:
代表人: (請親自簽名)代表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證照號碼:
通訊地址:
受託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總經理 業務代理人: 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經辦 驗印 主管
請勾選:□無美國指標 □有美國指標且已完成 FATCA 身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