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乙方在办理传真委托业务时,根据甲方要求和不同业务内容,填写由甲方提供或直接从甲方网站(www.orient- fund.com)下载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最晚于当日 14:30 前以传真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传真设备。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传真委托协议书
甲方: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乙方:
乙方基金账号:
为方便乙方顺利投资于甲方管理的旗下产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公司业务规则以及相关产品合同和产品说明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受理乙方传真委托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x协议仅适用于在甲方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乙方签署本协议后,以传真方式通过甲方指定的传真设备向甲方提交业务委托申请,
甲方据此办理相关业务的行为。
第二条 甲方受理的传真委托内容包括:
1、账户类业务:基金账户及交易账户的开立与注销、基金账号的登记与取消登记、交易密码重置、账户相关资料变更以及与账户相关的其他业务;
2、交易类业务:基金认/申购(参与)、基金赎回(退出)、基金转托管、基金转换、设置分红方式、交易申请撤销以及与本公司旗下其他产品有关的交易类业务。
3、退款申请业务:当乙方划入甲方直销账户资金大于实际交易资金时,可申请将未使用资金划入乙方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甲方受理传真委托申请的有效时间为交易日 9:30-15:00(产品处于募集期的,为交易日的 9:30-16:30),但乙方应给甲方留出足够的业务处理时间。如甲方在当日 15:00 后(产品处于募集期的,交易日 16:30 后)受理的传真委托申请,则被视同为下一工作日委托申请处理。
第四条 乙方在办理传真委托业务时,根据甲方要求和不同业务内容,填写由甲方提供或直接从甲方网站(xxx.xxxxxx-xxxx.xxx)下载的相关业务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资料最晚于当日 14:30 前以传真形式发送至甲方指定传真设备。
第五条 乙方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下列情况发生时,甲方可不予受理乙方的传真委托,且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1、甲方未收到乙方传真;
2、甲方收到的乙方传真不准确、不完整、不清晰;
3、乙方将申请资料传真至甲方其他传真设备或其他原因导致甲方未在合理的受理时间内收
到相关资料;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产品合同或甲方业务规则等使甲方无法受理。
第六条 乙方发出传真后,应及时拨打甲方直销中心电话确认传真委托申请事宜。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甲方未能收到乙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又未进行电话确认,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 乙方须将委托申请材料的原件于 2 个工作日内寄出(以邮戳时间为准),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如果甲方在受理业务后 30 日内未收到乙方邮寄的申请资料原件,则甲方以收到的传真件为准并存档。
第八条 甲方对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有效受理时间内提交的传真业务申请,在收到传真后应按照甲方业务规则及时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甲方将对乙方的证件传真件与其预留证件复印件进行表面真实性核对,但甲方对于乙方传真申请表中印鉴是否真实和是否为乙方真实意愿表示,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因乙方开户时预留联系方式有误,或者乙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但未及时通知甲方并与甲方就变更事项予以确认,致使甲方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而导致甲方受理业务信息有误,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九条 乙方通过传真委托,须选择提供下列任意一种划款凭证作为划款证明:
1、通过银行划款的,须提供银行划款凭证复印件;
2、通过网银划款的,须提供带有时间戳记的网银截屏复印件;
3、提供书面划款指令复印件的,划款指令中须注明向划款银行明确的资金划出时间,如“请于 年 月 日 15:00 前将资金划出”等字样,划款金额,划款对应账户须为甲方指定账户。
第十条 甲方因通讯线路堵塞、传输不良、通讯中断、断电、委托系统故障、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无法接收、无法受理或延迟接收、延迟受理乙方的申请,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一切不利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x协议未约定的事宜,根据产品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修订、更新后的文件或者甲方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本协议约定内容与前述文件、规则不一致的,以前述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甲方保留修改或增删本协议内容的权利。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和其它由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它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x协议在甲方盖章及乙方盖章或签字后立即生效,至任一方收到相对方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时终止。
第十四条 x协议未尽事宜,双方予以协商。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解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
有法律约束力。但争议事项所涉及的具体基金的基金合同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另有约定的,按基金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x协议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直销中心地址:xxxxxxxxxxxxx00xxxxxxx00x xxxx:000000直销中心电话:0000-00000000或0000-00000000
直销中心传真:0898-68666580
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甲方将通过公司网站及时予以公告。甲方公告后视为向乙方履行了通知义务,其他事宜的通知义务亦同,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甲方(签章):东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