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附件 A
地铁有限 公司就两铁合 併 提 出的最终建议方案 的主要条款
A. 两铁合 併 的结构及主要条款
1 . 建议的架构
此项建议将会包含一些要素,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 在 《 地 铁 条 例 》 下 的 现 有 专 营 权 扩 大 , 為 经 营 地 铁 铁 路 和 九 铁 铁 路 的 权 利 订 定 条 文 , 最 初 期 限 為 从 指 定 日 期起计五十年,而此期限可以延长;
(b) 九 铁 向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授 予 进 入 和 使 用 ( 作 為 九 铁 系 统 的 重 大 部 份 的 ) 经 营 资 產 以 提 供 九 铁 服 务 的 服 务 经 营权 , 最 初 期 限 為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计 五 十 年 , 而 此 期 限 可以延长;
(c) 地铁有限公司向九铁收购一些收购铁路资 產 ;
(d) 地铁有限公司提供达到规定标准的九铁服务;及
(e)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收 购 一 物 业 方 案 ( 「 物 业 方 案 」 ) , 该物业方案包含若干组成部份,其中包括:
(i )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 I ) 购 买 东 铁 ( 「 东 铁 」 ) 、 ▇ ▇ ▇铁路 、轻便 铁路 (「轻 铁」) 及九 龙南 線 铁路
( 「 九 龙 南 線 」 ) 沿 線 的 一 些 物 业 发 展 权 ; (II )
(在可 以完全 自由 转让的 基础上 並 在 沒 有土 地使 用限制 的情 況 下) 购买一 些与东 铁和 轻铁有 关的 现 有 投 资 物 业 ; ( III) 购 买 九 铁 管 理 某 些 九 铁 物 业的权利;
( i i ) 一项涉 及某些 西铁 (「西 铁」) 物业 用地的 獎 励计划将适用於合 併 公司;及
( i i i ) 就物业 方案而 言, 关於计 算地铁 有限 公司须 支付 的地价 金额的 基准 的现 況 在综合 营运 协议( 「综 合营运协议」)下将继续适用於合 併 公司。
2 . 向九铁支付的款项
合 併 公司将要向九铁支付下列款项:
(a) 最 初 付 款 : 付 款 总 额 為 四 十 二 亿 五 千 万 港 元 , 即 服 务经 营 权 之 最 初 费 用 和 收 购 铁 路 资 產 之 代 价 以 及 另 外 须就 物 业 方 案 支 付 的 七 十 七 亿 九 千 万 港 元 , 全 部 均 须 於指定日期支付;
(b) 每 年 定 额 付 款 : 每 年 须 就 服 务 经 营 权 作 出 定 额 付 款 七亿五千万港元;
(c) 每 年 非 定 额 付 款 : 须 就 服 务 经 营 权 作 出 的 每 年 非 定 额付 款 每 年 计 算 一 次 , 按 每 一 财 政 年 度 由 九 铁 系 统 產 生的 收 入 的 特 定 百 分 率 计 算 。 适 用 百 分 率 因 每 一 财 政 年度 由 九 铁 系 统 產 生 的 收 入 金 额 而 異 ,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如下 : 就 由 九 铁 系 统 產 生 的 收 入 中 的 首 二 十 五 亿 港 元 而 言 , 适 用 百 分 率 為 百 分 之 零 ; 就 随 後 的 二 十 五 亿 港 元而 言 , 适 用 百 分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 就 随 後 的 二 十 五 亿 港 元 而 言 , 适 用 百 分 率 為 百 分 之 十 五 ; 就 由 九 铁 系 统 產生 的 收 入 中 七 十 五 亿 港 元 以 上 的 部 份 而 言 , 适 用 百 分率 為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合 併 公 司 毋 须 就 指 定 日 期 後 首 三十 六 个 月 支 付 每 年 非 定 额 付 款 。 之 後 , 每 年 非 定 额 付款须於合 併 公司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後六十天 內 支付。
3 . 铁路合 併 的其他条款
(a) 与前期工程有关的付款:
就 合 併 公 司 按 经 议 定 的 清 单 购 买 的 物 业 发 展 用 地 而言 , 九 铁 為 该 等 用 地 的 前 期 工 程 提 供 资 金 所 用 的 金 额和 涉 及 每 一 用 地 的 其 他 金 额 经 议 定 的 相 关 费 用 ( 「 与前 期 工 程 有 关 的 付 款 」 ) 将 会 ( 如 下 文 所 述 , 视 情 況而 定 ) 从 该 等 用 地 的 发 展 商 或 合 併 公 司 收 回 並 由 合 併公 司 按 该 等 付 款 作 出 当 日 的 价 格 付 还 。 须 付 还 九 铁 的与 前 期 工 程 有 关 的 付 款 总 额 将 按 照 从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批出 的 有 关 用 地 的 发 展 商 收 到 的 付 款 予 以 调 整 。 倘 若 就有 关 用 地 从 发 展 商 实 际 收 到 的 金 额 跟 相 关 的 与 前 期 工程 有 关 的 付 款 的 金 额 不 相 同 , 合 併 公 司 将 承 担 任 何 不足 金 额 並 有 权 保 留 实 际 收 到 的 任 何 超 出 金 额 。 政 府 和地 铁 有 限 公 司 将 会 议 定 一 个 处 理 时 间 变 更 和 相 应 的 成本偏差的机制。
(b) 土地事项 :
将 会 引 入 一 个 使 政 府 能 夠 在 特 殊 情 況 下 对 由 铁 路 物 业 发 展 招 标 计 划 產 生 的 单 位 生 產 数 量 ( 即 合 併 公 司 向 发 展 商 招 标 的 单 位 数 目 ) 行 使 控 制 权 的 机 制 。 该 机 制 预料将包含若干部份,其中包括:
(i ) 政府与 合 併 公 司 每 年进行 一次商 讨 並 就随後 三年
(以财 政年度 為 基 准)由 合 併 公 司 进 行的铁 路发 展招标 產 生的 单位 生 產 数 量拟订 逐年 延展的 三年 计划;
( i i ) 在政府 每年於 二、 三月左 右落实 和公 布申请 售卖 土地表 之前, 对这 三年中 每一年 由铁 路物业 发展 招标 產 生的单位生 產 数量将会进行检讨;
( i i i ) 该逐年 延展的 三年 计划中 的首年 计划 对合 併 公司 具有约束力;
(i v) 倘若政 府和合 併 公 司同意 ,将於 有必 要时按 需要 对双方 同意的 由铁 路物业 发展招 标 產 生的单 位生 產 数量进行调整;及
(v) 上述每 年执行 一次 的工作 将会由 政府 在每年 的最 後一个 季度主 动展 开,以 便在年 终前 结束( 倘若 指定日 期 為 二 零 零 七年第 三个季 度之 前的日 期, 首个年度将於二零零七年九月或其前後开始)。
(c) 九铁的债务及其他义务 :
合 併 後 , 九 铁 将 继 续 承 担 其 债 务 及 其 他 财 政 上 的 义务 , 但 是 就 九 铁 的 跨 境 租 约 的 处 理 而 言 , 合 併 公 司 在 从 政 府 和 九 铁 得 到 形 式 令 其 满 意 的 保 障 ( 根 据 已 取 得的 谅 解 , 即 由 於 该 保 障 , 合 併 公 司 将 不 会 处 於 较 坏 的情 況 ) 的 前 提 下 , 应 与 政 府 和 九 铁 合 作 。 就 合 併 公 司 与 九 铁 两 者 而 言 , 九 铁 将 继 续 对 该 等 跨 境 租 约 下 的 所有租赁付款承担法律责任。
(d) 第三方申索 :
就 与 合 併 公 司 无 关 连 的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非 项 目 申 索 而言 , 倘 若 有 关 诉 讼 因 由 於 指 定 日 期 前 產 生 , 而 且 有 关申 索 是 在 指 定 日 期 後 头 三 年 內 提 出 的 , 九 铁 将 会 承 担相 关 的 责 任 。 合 併 公 司 将 会 对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所 有 其 他非项目▇▇承担责任。
在 符 合 九 铁 与 合 併 公 司 之 间 的 有 关 协 议 的 规 定 的 前 提下 , 九 铁 将 会 对 与 合 併 公 司 无 关 连 的 第 三 方 提 出 的 与某些议定项目有关的铁路项目▇▇承担责任。
(e) 九龙南 線 的建造 :
於 指 定 日 期 , 九 铁 将 委 任 合 併 公 司 為 其 代 理 人 , 以 按 照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 九 铁 与 政 府 将 议 定 的 条 件 完 成 九 龙南 線 的建 造。 该等条 件 将 包 括 (i) 鼓励 合 併 公司 以低於 议 定 的 预 算 成 本 並 於 计 划 完 成 日 期 之 前 完 成 九 龙 南 線的 一 项 獎 励 安 排 ; 及 ( i i ) 合 併 公 司 须 对 某 些 成 本 及 成 本超支负责。
(f) 新项目 :
(i ) 自 然 延 展 项 目 : 就 地 铁 铁 路 的 自 然 延 展 项 目 而 言,载 於营运 协议 的现有 安排及 政府 於地铁 有限 公司进 行首次 公开 招股时 就项目 回报 作出的 承诺 将被保 留。就 九铁 铁路的 自然延 展项 目而言 ,政 府可能 会 採 取 拥 有 权方式 (即由 营运 者负责 新铁 路的融 资、建 造和 营运) 或经营 权方 式(即 透过 一项独 立的服 务经 营安排 由营运 者负 责新铁 路的 营运) 。在拥 有权 方式下 ,合 併 公司 将被独 家邀 请向政 府提交 建议 。倘若 合 併 公 司 与 政府未 能在 合理时 间 內 就 主 要 条款达 成协议 ,政 府可以 邀请 第三方 循拥有 权方 式承办 有关项 目或 邀请合 併 公司 透 过 服 务 经 营 安 排 营 运 铁 路 。 在 经 营 权 方 式 下,政 府将邀 请合 併 公司 透过服 务经 营安排 营运 新铁路。
( i i ) 新独立 项目: 就新 独立项 目而言 ,政 府可能 会 決定 採 取 拥有权 方式 或经营 权方式 。在 拥有权 方式 下,政 府可能 会 決 定邀请 合 併 公 司 提 交建议 或透 过公开 招标程 序批 出新项 目。在 经营 权方式 下,
政 府 可 能 会 決 定 邀 请 合 併 公 司 及 / 或 第 三 方 透 过 服务经营安排营运新铁路。
( i i i ) 额外 经营 权付款 : 倘若政 府在经 营权 方式下 邀请 合 併 公 司营办 新项 目,将 会按经 贴现 的新项 目现 金流量 淨 额的 百分 之九十 釐 定额 外经 营权付 款, 並 将 採 用与现 有服 务经营 权相似 的付 款结构 ,以 每年定 额付款 及每 年非定 额付款 形式 收取额 外经 营权付款。
政府确 认在 採 用经 营权方 式的情 況 下, 合 併 公司 将会就个 別 项目获得个 別 地 釐 定的商业回报率。
(i v) 委托安排 :在 政府 批 准 以及 合 併 公司 和政府 就价 格达成 协议的 前提 下,合 併 公司 将被 委托负 责将 会由合 併 公司 透过 服务经 营协议 营运 的该等 新项 目的设计和建造。
(g) 董 事 局 的 組 成 及 公 司 高 層 的 任 命 :就合 併 公司的公司管治安排而言:
(i ) 合 併 公司的多数董事将 為 独立非执行董事;
( i i ) 将成立 提名委 员会 ,该委 员会将 由七 名非执 行董 事(包 括合 併 公司 的主席 及两名 代表 政府的 非执 行董事 )组成 ,其 中多数 成员将 為 独 立非执 行董 事, 並 且将由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
( i i i ) 合 併 公 司的( 候任 )主席 将由财 政司 司长法 团挑 选, 並 将於指定日期成 為 合 併 公司的主席;
(i v) 合 併 公 司於指 定日 期的行 政总裁 (候 任)将 由财 政司司 长法团 在徵 询合 併 公司主 席( 候任) 的意 见後挑选;
(v) 合 併 公 司於指 定日 期的营 运总监 (候 任)和 於指 定日期 的财务 总监 (候任 )将由 一个 小组挑 选; 该小组 将由环 境运 输及工 务局局 长、 财经事 务及 库务局 局长及 合 併 公司的 主席( 候任 )和行 政总 裁(候任)组成;
(vi ) 其他执 行董事 (候 任)将 由合 併 公司 的主席 (候 任)和行政总裁(候任)挑选;及
( v i i ) 政府将会 決 定於指 定日期获委任加入 合 併 公司董 事局的额外非执行董事人数。
(h) 交易文件各自以其他交易文件 為 条件的关连性 :
与 铁 路 合 併 有 关 的 所 有 交 易 文 件 将 带 有 各 自 以 其 他 交易 文 件 為 条 件 的 关 连 性 , 並 将 以 合 併 条 例 的 制 定 和 符 合联交所的审批要求 為 条件。
(i ) 服务经营权协议(「经营权协议」)及法律和规例 :
(i ) 经营权协议应处理以下事项:
(A) 规 定 合 併 公 司 按 照 规 定 标 准 提 供 九 铁 服 务 , 以 及 由 合 併 公 司 负 责 经 营 资 產 的 日 常 营 运 和 保 养 並 就 资 本 支 出 及 资 產 重 置 作 出 決 定;
(B) 服 务 经 营 权 及 专 营 权 中 任 何 一 项 终 止 将 导 致另一项同时终止的关 系 ;
(C ) 专 营 权 期 限 最 初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计 為 期 五 十 年 , 並 可 按 照 地 铁 条 例 和 综 合 营 运 协 议 规 定 的 现 有 程 序 延 续 ( 但 有 关 的 最 低 开 支 将 增加至 1 5 0 亿港 元,而 截至指 定日 期 為 止由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招 致 的 资 本 开 支 将 被 重 新 设 定 為 零 ) , 而 在 专 营 权 获 得 延 续 的 情 況下 , 合 併 公 司 应 继 续 作 出 每 年 定 额 付 款 和 每年非定额付款;
(D) 经 营 权 付 款 在 「 任 何 困 难 情 況 」 下 均 须 作 出 ;
(E) 合 併 公 司 须 按 经 营 资 產 在 其 被 合 併 公 司 接 收 时 的 状 況 接 受 经 营 资 產 ( 即 合 併 公 司 须 承 担 在 任 何 经 营 资 產 內 的 任 何 潛 在 瑕疵);
(F) 经 营 权 协 议 期 满 或 终 止 时 , 将 特 別 资 產 交还 给 九 铁 , 交 还 的 方 式 应 让 九 铁 能 夠 提 供 符合规定标准的九铁服务;
(G) 与 拥 有 和 使 用 额 外 经 营 资 產 有 关 的 安 排 , 以 及 关 於 在 按 照 经 营 权 协 议 在 经 营 权 协 议 期 满 或 终 止 时 交 还 或 交 付 经 营 资 產 时 就 额 外 经 营 资 產 ( 包 括 经 营 权 协 议 期 满 或 终 止 时 的 额 外 经 营 资 產 ) 须 向 合 併 公 司 支 付 的 补 偿 ( 以 对 合 併 公 司 所 购 置 的 超 越 议 定 最 低 数 额 的 额 外 经 营 资 產 的 补 偿 為 限 ) 的 安 排;
(H) 对 於 合 併 公 司 对 经 营 资 產 的 某 些 处 置 ( 和 有 关 处 置 所 得 收 益 的 运 用 的 要 求 ) 、 合 併公 司 对 额 外 经 营 资 產 的 某 些 购 置 及 合 併 公司 在 其 於 经 营 权 协 议 下 的 权 利 之 上 设 定 抵 押权益的限制;
( I ) 对 於 九 铁 处 置 经 营 资 產 、 就 经 营 资 產 作 出 处 置 、 在 经 营 资 產 之 上 设 定 抵 押 权 益 以 及 就经营资 產 设定抵押权益的限制;
(J ) 合 併 公 司 向 第 三 方 出 租 商 业 和 零 售 场 地 、 广告空间和电讯设备等经营资 產 的权利;
(K) 合 併 公 司 在 不 受 九 铁 干 扰 的 情 況 下 营 运 经 营资 產 的权利;
( L ) 就 经 营 权 协 议 下 授 与 合 併 公 司 的 九 铁 用 地 的 使 用 , 合 併 公 司 除 了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九 铁 服务所必需的权利外, 並 无其他权利;
(M) 九铁视察经营资 產 的权利 :
( I ) 在经营期的最後六个月时;及/或
( I I ) 当 合 併 公 司 重 大 违 反 其 在 经 营 权 协 议 及 / 或 综 合 营 运 协 议 下 的 义 务 时 ; 及
/或
( III ) 当 合 併 公 司 在 专 营 权 下 有 失 责 行 為时,
並 要求合 併 公司自费进行改正工作;
(N) 专 营 权 被 暂 时 中 止 或 撤 销 对 经 营 权 协 议 的 影 响 , 以 及 与 专 营 权 被 暂 时 中 止 或 撤 销 有 关的安排;
(O) 运 用 收 入 分 配 制 度 在 地 铁 铁 路 和 九 铁 铁 路 之间分配综合铁路的车费收入;
(P ) 关 於 由 经 营 资 產 產 生 或 与 经 营 资 產 ( 包 括 额 外 经 营 资 產 ) 有 关 的 法 律 责 任 的 安 排 ; 及
(Q) 九铁转让其在经营权协议下权利的权利。
( i i ) 《合 併 条例》将处理以下事项:
(A) 专 营 权 及 监 管 事 宜 , 以 赋 权 合 併 公 司 营 运 九 铁 系 统 , 並 就 九 铁 系 统 的 营 运 订 定 条 文 並 监 管 九 铁 系 统 的 营 运 , 以 及 就 专 营 权 的 暂 时 中 止 、 失 责 情 況 、 撤 销 ( 不 论 是 乎 关 乎 综 合 铁 路 或 只 关 乎 九 铁 ) 和 屆 满 有 关 的 安 排 订 定 条 文 , 並 就 经 营 权 期 满 或 撤 销 时 进 入 和 使 用 合 併 公 司 共 用 资 產 和 九 铁 共 用 资 產 订定进入安排的条文;
(B) 转 归 安 排 , 以 便 於 指 定 日 期 将 收 购 资 產 转归 合 併 公 司 並 就 某 些 契 诺 订 定 条 文 及 处 理 雇员安排;及
(C ) 使 合 併 能 夠 实 行 的 及 相 应 的 条 文 , 以 促 成 可 能 发 生 的 铁 路 合 併 以 高 效 率 方 式 完 成 ; 上 述 条 文 包 括 赋 予 九 铁 完 成 可 能 发 生 的 铁 路 合 併 之 下 的 建 议 交 易 並 实 现 於 指 定 日 期 及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实 行 九 铁 的 架 构 和 角 色 所 必 需 的 变 更 的 权 力 的 、 处 理 土 地 事 宜 的 及 规 定 合 併 公 司 经 营 接 驳 巴 士 的 权 利 将 与 涉 及九铁铁路的专营权同时终止的条文,
而处理 上述事 项时 ,应以 对适用 於地 铁有限 公司 的现有 监管制 度作 出促成 合 併 以 高 效 率方式 完成 所必需的变更 為 目标。
(j ) 合 併 公司的名称 :
合 併 公 司 将 会 保 留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的 现 有 英 文 名 称 , 但将会更改其中文名称。
B . 五项范畴
1 . 採 用一个更客观及透明度更高的票价调整机制
(a) 票价调整公式
将 会 採 用 一 个 「 直 接 驱 动 」 票 价 调 整 公 式 ( 与 本 B1 节 所 描 述 的 其 他 规 定 合 称 為 「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 ) 。 票价 调 整 机 制 将 规 定 对 票 价 的 任 何 调 整 应 与 统 计 处 公 布的 综 合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的 变 化 和 名 义 工 资 指 数 ( 运 输 服务业)的变化 掛 钩,亦应计及生 產 力因素。
票价调整机制的运作方式如下:
「 △ 票价 =0.5* △ 综合消费物价指数 +0.5* △ 工资指数- t 」在以上公式中:
「 △ 综 合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 指 政 府 综 合 消 费 物 价 指 数 变化的百分率;
「 △ 工 资 指 数 」 指 统 计 处 名 义 工 资 指 数 ( 运 输 服 务业)变化的百分率;
「 t 」 為 生 產 力 因 素 。 於 指 定 日 期 後 头 五 年 , 「 t 」 将 被视 為 零。从指定 日期後第六年起, 「 t 」的数值将 為 0 . 1 % 。於指定日期後第十年,将会 根据就票价调整机 制议定的检讨机制 对「 t 」的数值进行检讨。 為 免生疑 问,现表明在此之前将不会对「 t 」的数值进行检讨。
(b) 票价调整机制的适用性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将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适 用 於 综 合 铁 路 的 所 有现 有 和 新 铁 路 線 ( 机 场 快 線 、 东 涌 吊 车 、 城 际 列 车 及並 非 供 日 常 往 返 本 港 各 地 区 的 乘 客 使 用 的 新 独 立 项 目的 新 铁 路 線 除 外 ) 的 票 价 。 至 於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是 否 适用 於 新 独 立 项 目 的 票 价 , 政 府 和 合 併 公 司 将 会 就 新 独 立 项 目 个 別 地 商 定 。 為 免 生 疑 问 ,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 票价调整机制将适用於轻铁及接驳巴士。
為 新 铁 路 線 釐 定 最 初 票 价 时 , 倘 若 最 初 票 价 与 合 併 公司 当 时 的 整 体 票 价 一 致 , 合 併 公 司 应 向 立 法 会 交 通 事务 委 员 会 及 交 通 谘 询 委 员 会 简 报 ; 倘 若 票 价 与 合 併 公司 当 时 的 整 体 票 价 不 一 致 , 合 併 公 司 应 谘 询 立 法 会 交通事务委员会及交通谘询委员会。
就 对 机 场 快 線 票 价 的 调 整 而 言 , 合 併 公 司 须 按 照 现 有 营运协议的有关条文,遵守有关的谘询规定。
就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而 言 , 「 票 价 」 的 定 义 包 括 月 票 ( 推广优惠除外)及合 併 公司新增 / 取消的任何「时段」附 加费及 / 或折扣(例如繁忙时间附加 费及非繁忙时间折 扣),但不包括任何推广优惠票价。
「 △ 票 价 」 将 适 用 於 上 述 所 有 综 合 铁 路 票 价 。 在 该 等票 价 整 体 上 遵 从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的 前 提 下 , 合 併 公 司 可 以在指明的调整比率范围 內 调整个 別 票价。
(c) 票价调整的啟动机制
倘若在某一年, △ 票价在加 / 減 百分 之一点五范围 內 ,将 不 会 作 出 票 价 调 整 , 而 未 有 调 整 的 百 分 率 将 於 下 一年度进行票价检讨时被计算在 內 。
(d) 对票价的检讨
受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规 限 的 票 价 将 会 按 照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每年 被 检 讨 一 次 。 合 併 公 司 的 票 价 ( 不 论 是 否 受 票 价 调 整机制规限)在任何一年都不得被调整超过一次。
(e) 票价调整的实行
在 作 出 关 於 票 价 调 整 的 公 告 並 将 有 关 的 票 价 调 整 通 知立 法 会 前 的 合 理 期 间 內 , 合 併 公 司 应 向 政 府 提 供 由 两个 独 立 第 三 方 签 发 的 关 於 该 票 票 价 调 整 符 合 票 价 调 整机制的证明书连同其支持数据。
(f) 对票价调整机制的检讨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将 在 合 併 公 司 或 政 府 的 要 求 下 每 五 年 被检讨一次。
倘 若 合 併 公 司 和 政 府 未 有 在 检 讨 开 始 後 的 一 段 指 明 的期 间 內 就 对 票 价 调 整 机 制 的 修 订 达 成 协 议 , 当 时 的 票价调整机制将继续适用。
2 . 取消转乘收费, 並 以 減 低票价 為 目标,检讨收费结构
於 指 定 日 期 , 应 就 综 合 铁 路 ( 机 场 快 線 、 轻 铁 、 往 返 罗 湖 和 落 马 洲 之 间 的 跨 境 车 程 、 城 际 列 车 及 东 涌 吊 车 除 外 ) 实 行以下票价调 整: (a) 取 消一至七 港 元的「转乘收 费」 ; (b) 減 低全部票价, 減 幅 為 0 . 2 0 港元; (c) 将票价 為 十二 港元 或以上的 所有 车程 的票价额 外 減 低 一 港元; (d ) 对 於 每 程 票价在 1 2 港元或以 上的车程,若一 併 实行上列 (a), (b) 及 (c) 三 项 措 施 後 減 幅 仍 低 於 一 成 , 则 票 价 会 再 作 下 调 , 令 有 关 票价 減 幅至少达 10%; 及 (e) 对於每 程票价在 8 . 5 0 港元至 1 1 . 9 0 港 元 的 车 程 , 若 一 併 实 行 上 列 (a) 及 (b) 两 项 措 施 後 減 幅仍低於 5 % , 则票价会再作下调 ,令有关票价 減 幅至 少达 5 % 。
以上 (a) 、 (b) 、 (c) 、 (d ) 和 (e ) 中 提及的票价调 減 将於 指定 日 期 及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适 用 於 八 达 通 卡 使 用 者 。 以 上 (a) 中提 及 的 票 价 调 減 将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於 一 年 內 适 用 於 单 程 车 票 使 用 者 。 从 指 定 日 期 起 ( 包 括 指 定 日 期 当 日 ) 至 為 单 程 车 票 使 用 者 而 设 的 综 合 票 务 系 统 的 完 成 日 期 為 止 ( 但 不 包 括 该日期在 內 ),以 上 (c) 、 (d) 和 (e ) 中提及的 票价调 減 将只 适用於乘 搭单一系 统 內 的列 车的单程 车票使用 者,但 是 ,因 (d) 或 (e) 段 的 适 用 而 減 低 票 价 时, 每 一 次调 減 的 金 额 将 ( 视 情 況 而 定 ) 向 上 或 向 下调 整 至 最 接 近 的 0 . 5 0 港 元 。 从 為 单 程 车 票 使 用 者 而 设 的 综 合 票 务 系 统 的 完 成 日 期 起 , 以 上 (c) 中 提 及的票 价调 減 将适用於所有单程车票使用者,但 是 , 因 (d) 或 (e)
段 | 的 | 适 用 而 減 低 票 价 时, 每 一 次 | 调 | 減 | 的 | 金 | 额 |
将 | ( | 视 情 況 而 定 ) 向 上 或 向 下 | 调 | 整 | 至 | 最 | 接 |
近 | 的 | 0 . 5 0 港 元 。就 上 述 減 低 票 价 | 在 | 技 | 术 | 上 | 如 |
何 | 实 | 行 , 需 再 议 定 详 细 的 安 排 ( 例 | 如 | 确 | 保 | 就 | 某 |
一 | 车 | 程 向 八 达 通 卡 使 用 者 收 取 | 的 | 票 | 价 | 不 | 会 |
高 | 於 | 就 同 一 车 程 向 单 程 车 票 使 | 用 | 者 | 收 | 取 | 的 |
票 | 价 | 的 安 排 )。 |
在 铁 路 合 併 後 第 一 年 , 合 併 公 司 将 於 星 期 日 及 公 眾 假 期 為长 者 提 供 二 港 元 优 惠 票 价 。 合 併 公 司 将 在 学 生 票 价 折 扣 方 面 维 持 现 状 , 继 续 就 地 铁 铁 路 提 供 五 折 学 生 票 价 折 扣 而 不 就九铁铁路任何学生票价折扣。
从 |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起 至 | 以 | 下 | 两 | 个 | 日 | 期 | 中 | 较 | ||||||
早 | 出 | 现 | 的 | 日 期 為 | 止 | , | 地 | 铁 | 或 | 合 | 併 | 公 | 司 | ( | 视 |
情 | 況 | 而 | 定 | ) 将 不 | 会 | 提 | 高 | 作 | 為 | 票 | 价 | 调 | 整 | 机 | 制 |
适 | 用 | 对 | 象 | 的 票 价 : (a) | 二 零 零 六 年 四 月 十 一 日 | 後 | |||||||||
二 | 十 | 四 | 个 | 月 屆 满 之 日 ; | 及 (b) 各 方 就 合 併 | 进 | |||||||||
行 | 的 | 商 | 议 | 终 止 之 日 。 | |||||||||||
3 . 长远而言提供完善整合的转车安排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将 会 联 同 九 铁 和 政 府 共 同 议 定 一 个 确 保 提 供 完善整合的转车安排的计划,其中应包括:
(a) 為 八 达 通 卡 使 用 者 提 供 一 个 将 於 指 定 日 期 实 行 的 综 合票务系统;
(b) 為 单 程 车 票 使 用 者 提 供 一 个 将 於 指 定 日 期 後 一 年 內 实行的综合票务系统;
(c) 在 南 昌 、 美 孚 和 九 龙 塘 站 提 供 将 於 指 定 日 期 後 一 年 內
实行的无障碍转车安排。
4 . 尽 早 解 決 目 前 正 在 规 划 中 的 铁 路 项 目 之 转 车 安 排 , 特 別 是 沙田至中环 線 (「沙中 線 」)
(a) 组成部份
沙中 線 应由以下两个部份组成:
(i ) 马铁大围至红 磡 段的延 線 ;及
( i i ) 东铁红 磡 至中区。
(b) 转车安排
建 议 的 沙 中 線 就 铁 路 合 併 而 言 将 会 提 供 全 面 综 合 的 转车站,转车乘客无须支付转乘车费。
(c) 实行的方式
如 政 府 按 其 絕 对 酌 情 权 決 定 落 实 沙 中 線 , 合 併 公 司 将 会 获 邀 请 按 照 将 会 為 该 项 目 採 取 的 方 式 ( 即 拥 有 权 方式或经营权方式)实行该项目。
5 . 确保铁路合 併 时不会裁 減 两铁前 線 员工
於 指 定 日 期 , 合 併 公 司 将 向 所 有 前 線 员 工 承 诺 , 合 併 公 司 将 不 会 就 合 併 有 关 的 原 因 裁 減 该 等 员 工 ( 有 解 僱 因 由 的 情 況 除 外 ) 。 於 指 定 日 期 , 地 铁 有 限 公 司 和 九 铁 将 按 现 在 条 款由合 併 公司 併 用。
D. 随後的步 骤
将会设 立一些 联络 委员会 。该等 委员 会将由 来自政 府、 地铁有限 公司和 九铁的 成员 组成, 並 会商 讨九 铁将会 作出的 重大 決 定及该 等 決 定 的财务 影响 。签署 正式交 易文 件後, 九铁不 得在 未经地铁 有限公 司在相 关联 络委员 会的成 员事 先同意 的情 況 下实 行重大 決定。
E . 定义
「 额外经营 资 產 」 指合 併 公司 為 保 养 、修理 、更 換 或改善 最
初的经 营资 產 而购买 並 在合 併 公 司的资 產负债表 上转 作资 本 的任何 资 產 ; 对此将 给予更具体的定义;
「 额外经营 权付款 」 指涉及 合 併 公司 根 据服务 经营 权营 办 的 新
项目的经营权付款;
「 指定日期 」 指依据 《合 併 条 例 》指定 為 铁路 合 併 完成
日期的日期;
「 经营资 產 」 指将被 合 併 公司 用 以提供 九铁 服务 的 九 铁
系统的 资 產 ,包 括 九铁铁 路的 资 產 、接 驳巴士、城际列车及九铁相关业务的资 產 ;
「 经营权付 款 」 指构成 合 併 公司 须 於指定 日期 向九 铁 支 付
的总额 為 四十 二亿五 千 万 港 元 的 最初付 款的一部 份的 服务 经 营权费 用及 收购 铁 路 资產 的代 价、 每年 定 额付款 及每 年非 定 额 付款;
「 经营期 」 指从指 定日 期起 计 五十年 , 並 可 依据综 合
营运协议及《地铁条例》延长;
「 每年定额 付款 」 指本附件第 A2(b) 段中所述的付款;
「 政府 」 指香港特 別 行政区政府;
「 香港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 別 行政区;
「 最初的经 营资 產 」 指於指定日期的经营资 產 ;
「 综合铁路 」 指九铁铁路和地铁铁路;
「 综合服务 」 指九铁服务和地铁服务;
「 城际服务 」 指透过城际列车的营运提供的铁路服务;
「 城际列车 」 指任何时间的城际客运和货运铁路系统;
「 综合营运 协议 」 指预期 政府 与合 併 公司将 会就 综合 铁 路 的
营运订 立的 综合 营 运协议 ,以 不时 经 修 订後的版本 為 准;
「 九铁 」 指九广铁路公司;
「 九铁共用 资 產 」 指由九 铁拥 有、 使 用或保 存 並 用 於地铁 服
务的提 供和 九铁 服 务的提 供的 资 產 (地 铁资 產 除外);
「 《九铁条 例》 」 指 《 九 广 铁 路 公 司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3 7 2 章),以不时经修订後的版本 為 准;
「 九铁铁路 」 指 (a) 《 九 铁 条 例 》 所 界 定 的 「 九 广 铁
路 」 ( 由 东 铁 和 西 铁 组 成 ) ; (b ) 任 何 时 间的轻铁 ; (c ) 城 际列车; (d) 任何 时间的 东铁支 線 ; ( e ) 任 何时间 的马铁 ; (f ) 於各 自的竣 工日 期及 任 何时间 的九 龙南 線 和落 马 洲 支 線 ; 以 及 ( g ) 於 任 何 时 间 构 成 《 九 铁条例 》所 界定 的 「有关 铁路 」的 一 部 份的任何其他铁路;
「 九铁相关 业务 」 指与九 铁铁 路有 关 的九铁 业务 ,包 括 九 铁
於任何 时间 的广 告 、电讯 、免 稅 品商店 、小 卖 店 租 赁 、 车 站 商 业 交 易 、 停 车 场 租 赁,以 及机 器和 终 端机租 赁业 务( 但 ( 為避免 產 生疑 问) 不 包括作 為 物业 方案的 一部 份 的 物 业 发 展 、 物 业 投 资 和 物 业 管 理 权);
「 九铁服务 」 指透过九铁系统的营运提供的服务;
「 九铁系统 」 指: (a ) 於 任何时 间的九铁 铁路; (b ) 接驳
巴士;及 (c) 九铁 相关业务;
「 立法会 」 指香港立法会;
「 轻铁 」 指《九铁条例》所界定的「西北铁路」;
「 落马洲支 線 」 指名 為 落马洲支 線 的铁路 線 ;
「 地铁有限 公司 」 指地铁有限公司;
「 《合 併 条例 》 」 指预期将会就合 併 制定的条例;
「 马铁 」 指名 為 ▇▇▇铁路的铁路 線 ;
「 合 併 公司 共用资
產 」
指由合 併 公 司 拥 有 、使用 或保 存 並 用於 地铁 服 务 的 提 供 和 九 铁 服 务 的 提 供 的 资 產
(九铁 资 產 除外 ) ,正式 交易 文件 中 将 会对此给予更具体的定义;
「 《地铁条 例》 」 指 《 地 下 铁 路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 5 6
章),以不时经修订後的版本 為 准;
「 地铁铁路 」 指《地铁条例》所界定的「铁路」;
「 地铁服务 」 指透过地铁铁路的营运提供的服务;
「 新项目现 金流量 淨额 」
就计算 任何 额外 经 营权付 款的 目的 而 言 ,指因以 合 併 公司 系 统营运 新项 目而 得 到 的增加收 入, 減 去 增 加的营 运成 本和 增 加 的徵 稅 以及新项目的持续资本开支;
「 新独立项 目 」 指 並 非地 铁铁 路或九 铁 铁 路 的 自 然延展 项
目的项目;
「 营运协议 」 指运输 局局 长( 代 表政府 )与 地铁 於 二 零
零零年 六月 三十 日 签订的 营运 协议 , 以 不时经修订後的版本 為 准;
「 与前期工 程有关的 付款 」
指本附件第 A3(a ) 段中所界定的付款;
「 合 併 公司 」 指在指 定日 期及 从 指定日 期起 的地 铁 有 限
公司;
「 物业方案 」 指本附件第 A(1)( e ) 段中摘要 說 明的 合 併
公司将 会向 政府 购 买的物 业权 益及 上 述 购买的条款;
「 收购资 產 」 指收购铁路资 產 和物业方案;
「 收购铁路 资 產 」 指 : ( a ) 九 铁 於 指 定 日 期 用 以 提 供 九 铁 服
务 的 某 些 於 指 定 日 期 由 九 铁 拥 有 的 资 產
(该等 资 產 将由 政 府与地 铁在 买卖 协 议 中约 定 ) ; 及 (b ) 合 併 公 司 提 供 九 铁 服 务 所 必需的 一些 九铁 的 合约权 利( 以合 併 公司 沒 有依 据经 营权 协 议取得 的权 利 為 限) ,包括某些货仓、备件、设备和工具;
「 《铁路条 例》 」 指 《 铁 路 条 例 》 ( 香 港 法 例 第 5 1 9
章),以不时经修订後的版本 為 准;
「 相关业务 」 指 与 九 铁 铁 路 有 关 的 九 铁 业 务 , 包 括 广
告、电 讯、 免 稅 品 商店、 小卖 店租 赁 、 车站贸易 、停 车场 租 赁,以 及机 器和 终 端 机租赁业务;
「 规定标准 」 指 : ( a ) 於 任 何 时 间 在 《 地 铁 条 例 》 和 综
合营运 协议 中就 综 合服务 (将 由接 驳 巴 士提供的 除外 )订 明 的安全 、服 务表 现 及 其他营运 标准 (但 ( 為 免生 疑问 )不 包 括 综合营运 协议 所界 定 的顾客 服务 目标 ) ; 及 (b) 及 於 任 何 时 间 在 ( 将 由 政 府 与 合 併 公司议定 的) 其他 法 律文件 、协 议或 其 他 文件中就 将由 接驳 巴 士提供 的综 合服 务 订 明的安全、服务表现及其他营运标准;
「 经营权协 议 」或
「 服务经营 权协议 」
将订立 並 载有 关於服 务 经 营 权 的 条款及 条件的服务经营权协议;
「 沙中 線 」 指沙田至中环 線 ;
「 服务经营 权 」 指九铁 将向 合 併 公 司授予 的进 入和 使 用 经
营资 產 以提供九铁服务的服务经营权;
「 买卖协议 」 指将由 合 併 公司 与 九铁签 订的 买卖 协 议 ,
其中将 载有 关於 向 合 併 公司 出售 收购资 產
(或其中任何一部份)的条款及条件;
「 联交所 」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东涌吊车 」 指东涌旅 遊 缆车,现称 為 昂坪 3 6 0 ;
「 接驳巴士 」 指在《 九铁 条例 》 所界定 的西 北铁 路 服 务
范围 內 的九铁巴士服务;及
「 每年非定 额付款 」 指本附件第 A2(c ) 段中所述的付款。
二零零六年四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