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简介
津贴及服务协议1
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援计划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简介
家庭暴力受害人支援计划(计划)旨在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支援,以协助及鼓励他们面对法律程序。
目的及目标
2. 计划的目标是:
(a) 透过提供有关法律程序及社区资源的信息及接触途径,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
(b) 透过情绪支援及陪伴面对司法程序,减轻受害人的恐惧及彷惶无助的情绪;及
(c) 协助受害人自强不息,并鼓励他们互相扶持,协助他们恢复正常生活及职能。
服务性质
3. 计划将提供以下服务:
(a) 提供相关的信息,包括:
(i) 民事或刑事法律诉讼的资料(例如申请强制令、临时管养权、离婚及其他相关的法律程序);及
(ii) 社区支援服务的信息(例如法律援助、居所、医疗/心理治疗及幼儿照顾支援服务等)。
1 这份《津贴及服务协议》样本只供参考之用。
(b) 提供支援服务,包括:
(i) 情绪支援;
(ii) 陪伴可能需要报警及/或面对法律程序且易受伤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
/证人,尤其为儿童证人在审讯前参观法庭及透过闭路电视系统出庭作供时担当支援者;
(iii) 陪伴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或其家人寻找和接受各种社区支援服务及信息(例如法律、住屋、经济援助、学校及评估/治疗等);
(iv) 为因家庭暴力而面临危机的家庭提供临时儿童照顾支援;及
(v) 指导及训练家庭暴力受害人在照顾个人和家庭成员、处理家务及生活适应方面的基本技能。
(c) 招募、培育及动员义工(包括但并不限于曾参与计划的过来人),协助他们与服务使用者互相扶持、建立友谊及协助提供上文(b)项所述的支援服务。
服务对象
4. 计划旨在提供服务予虐待配偶/同居情侣个案备注 1 及虐待儿童个案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并透过直接申请备注 2 或以下机构直接转介:
(a) 社会福利署所有提供个案服务的单位社工,包括保护家庭及儿童服务课/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医务社会服务部/感化及社会服务令办事处等
(b) 非政府机构的综合家庭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的社工
(c) 医院管理局医务社会服务部的社工
(d) 妇女庇护中心/芷若园的社工
(e) 少数族裔人士支援服务中心的社工;及
(f) 就安排在审讯过程中为儿童证人提供支援者的警务人员。
II 服务表现标准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指标 *
服务量 | |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1 | 一年内接受服务的新及再次接受服务的服务使用者 |
总数备注 3 |
议定 水平 800
2 一年内接受支援服务以协助报警及/或面对法律程序的家庭暴力个案受害人数目
3 一年内接受支援服务以协助面对法庭程序的儿童证人数目
4 一年内陪伴服务使用者寻找和接受各种社区支援服务及信息(例如法律、住屋、经济援助、学校及医疗评估/治疗或心理评估/治疗等)的次数
5 一年内为因家庭暴力而面临危机的服务使用者提供临时儿童照顾支援的次数
6 一年内为服务使用者提供的训练时数备注 4
7 一年内为预防家庭暴力而为少数族裔/不同性倾向人士举办社区/教育计划的数目
8 一年内为义工提供训练计划/教育课程/工作坊备注 5
的节数及个别训练时数
9 一年内义工提供服务的时数备注 6
* 服务营办者提交的其他创新及增值服务并未在此显示。
200
60
2 700
50
630
6
25 节及
100 个别训练时数
3 000
服务成效指标
服务成效 标准 | 服务成效指标备注7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对所提供的整体服务/计划表示满意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备注8 | 85% |
2 一年内掌握相关技能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务的 85%
义工百分比备注9基本服务规定
6.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以下基本服务规定:
(a) 计划须由注册社工的监督及指导下运作,而相关注册社工应持有认可的社会工作学位,以及具备不少于五年的社会工作实务经验;
(b) 服务使用者及义工的训练计划须由注册社工负责监督,及
(c) 如服务开始时未有合适营运地方,服务营办者应自行安排营运地方。质素
7.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 16 项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8. 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津贴基础资助基准
9. 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
津贴
10.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注册社工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获社署认可提供资助活动处所的租金及差饷,将按实际费用另行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
11.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及社署就资助政策及程序向机构发出的有效管理建议书及通函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物价调整因素( 现为综合消费物价指数)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2.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后,将每月会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3.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4.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xx财务报告及审核的整间机构年度财务报表,而有关报告及报表则须经机构授权的兩名代表,即董事会主席/机构主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主管签署。xx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
V. 有效期
15.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本《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和时间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16.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
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17.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当时的政策指引、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等相关考虑因素。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18.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说明》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个别服务章节 | 津贴及服务协议 |
注释: | |
索引 | 定义 |
备注 1 | 虐待配偶/同居情侣指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或曾在亲密关系下共同生活的情侣之间发生的虐待行为,而这些情侣维持或曾维持长久的亲密关系,而非短暂交往。不论种族或性取向,当事人可以是已婚夫妇、同居者及已分居配偶/同居者等。 |
备注 2 | 直接申请是由虐待配偶/同居情侣及虐待儿童的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自行申请有关照顾个人及家庭成员、处理家务及生活适应等方面的基本技巧的训练,或有关面对司法程序的活动(例如陪同受害人出庭/与律师或法援署人员会面或/接受医疗检查)。 |
备注 3 | 服务使用者总数包括根据计划接受各种支援及训练服务的虐待儿童及虐待配偶/同居情侣个案受害人或儿童证人及其家庭成员。 |
备注 4 | 训练时数指在个人及小组训练中提供训练的时数。相关训练应备有为受害人提供个人照顾、照顾家庭成员、处理家务及生活适应方面基本技巧的指导及训练的书面记录。 |
备注 5 | 训练计划/教育课程/工作坊指为义工提供有系统的活动方式,以达致协助他们掌握所需技巧与服务使用者互相扶持、建立友谊及协助为服务用户提供支援服务的目标。每个至少 90 分钟的计划(不包括准备时间和跟进工作)累计至三个小时内可当作一节计算。 |
备注 6 | 义工提供服务的时数指义工协助服务使用者互相扶持、建立友谊及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务的时数(包括交通时间)。义工的训练时间则不应包括在内。服务性质、活动内容及其他记录 (如适用)应予书面记录。义工的服务时数可累积计算。 |
备注 7 | 服务成效标准 1 和 2 按照服务营办者设计并经社署认可的问卷衡量。 |
个别服务章节 | 津贴及服务协议 | ||
索引 | 定义 | ||
备注 8 | 对所提供的整体服务/计划表示满意的服务使用者百分比 | ||
= | 期内对所提供的整体服务/计划表示满意的服务使用者数目 期内完成中心所进行整体服务/计划服 务满意程度调查的服务使用者数目 | × 100% |
备注 9 获取相关技能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务的义工百分比
期内获取相关技能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支援服务的义工人数
= × 100%
期内完成是否已获取相关技能为服务使
用者提供支援服务调查的义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