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现货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中心接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
第三条 交易中心的现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交易中心组织的现货交易活动相关主体,包括: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结算银行、交收储运机构、信息服务机构、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 交易标的
第五条 交易中心交易的标的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石油等能源商品、石化产品、以前述实物商品为标的的仓单与可转让提单等提货凭证,以及管道容量、储气库工作库容、接收站接卸能力等,以及交易中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推出的其他交易商品。
第三章 交易时间
第六条 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的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30 至 15:00。
第七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交易时间。交易中心在必要时有权调整交易时间或暂停交易,并在调整前对外公布。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八条 现货交易包括挂牌、单向竞价和协议交易方式。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需要推出其他交易方式。各交易方式的具体程序以交易中心制定的相关品种现货交易细则为准。
第九条 挂牌交易分为买方挂牌交易和卖方挂牌交易,买方或卖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按照交易规则规定的计价方式,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挂牌买入价或挂牌卖出价及其他信息,由卖方按照挂牌买入价或买方按照挂牌卖出价摘牌成交,通过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并按电子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
第十条 单向竞价交易分为竞买交易和竞卖交易,卖方或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对外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底价或买入最高限价及其他信息,由买方在卖方设置的底价以上报价或卖方在买方设置的最高限价以下报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及交易规则规定的计价方式成交,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并按电子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
第十一条 协议交易经交易中心审核,单一的卖方或单一的买方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定向发布相关商品的卖出或买入数量等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公开协商成交,通过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并按电子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货款和进行实物交收。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有关信息,并通过交易中心网站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为参与交易的双方提供交易信息服务,对外公布成交价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十四条 交易信息归交易中心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交易中心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六章 交收业务
第十五条 交收双方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通过交易中心公告的油气管网设施或其他储运方式进行商品交收。
第十六条 交收双方应具备国家对于所交收商品规定的资质,拥有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的相应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 交收中买卖商品的数量、质量,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按照电子合同的约定和交易中心制定的交收规则执行,没有约定(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七章 结算业务
第十八条 买卖双方根据交易中心相关规则和电子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和资金划转。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在合作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并在该账户下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专用资金账户。交易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为交易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下的二级子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对交易会员资金实行分账核算分户管理,并且为每一交易会员设立明细账户。
第二十一条 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交易会员的保证金、货款和服务费及 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的资金,用于记录交易会员资金变动明细和余额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在交易中心合作的任意一家结算银行开设一个自有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出入金业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实行保证金制度。交易会员应按交易中心相关规则按时足额交纳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中心有关规则,及时接收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数据、凭证和账册等资料以备查询。
第八章 交易纠纷
第二十五条 交易会员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交易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交易中心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会员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之间发生交易纠纷,交易中心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根据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向交易会员收取服务费,收费标准以相关交易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现货交易其他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
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现货交易是指交易会员根据本办法及交易中心的其他相关规定,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现货买卖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述时间,以交易中心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三)结算是指交易中心根据交易会员的现货交易结果和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对保证金、货款和服务费及其他与交易活动有关款项进行结算、划转等资金管理的活动。
(四)电子交易系统是指交易中心为交易会员提供的石油天然气等商品现货交易的电子平台。
(五)交易会员是指符合交易中心交易会员条件,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六)结算银行是指与交易中心合作,协助交易中心办理与商品现货交易相关结算、划转资金的银行。
(七)保证金是指交易会员根据交易中心的规定在专用结算账户中存入的用以担保参与交易和履行电子合同的资金。
(八)服务费是指交易中心在交易达成后或交收完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
(九)电子合同是指交易会员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就某一交易商品或服务的成交价、成交量、质量标准及结算、交收、违约责任以及其他相关条款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合同。
(十)交收储运机构是指为交易中心交易商品提供交收储存、运输服务的企业。
(十一)仓单是指经交易中心指定的交收储运机构在收到交易会员交付的、经检验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商品后,按照交易中心规定程序,给交易会员开具的所有权凭证。仓单由交易中心统一制作,经交易中心注册和交收储运机构盖章后生效。仓单采用记名方式。
(十二)信息服务机构是指与交易中心合作,从事交易中心信息服务业务的单位。
(十三)检验机构是指具有相关商品检验资质,按照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定为交易会员提供石油天然气等商品检验服务的单位。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有限公
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