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DG-2022-9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使用说明
一、《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19 年版适用于资格后审)》(以下简称《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适用于江苏省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工程总承包电子招标项目。
采用非电子方式进行招标的,可参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作相应
修改后使用。
二、《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系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无需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以“□”标识的,由招标人根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勾选。
三、招标人按照《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并同时注明发布媒介名称。
四、《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分综合评估法和评定分离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可行性研究完成后、方案设计完成后、初步设计完成后、专业工程等四种方法。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使用,具体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由招标人根据有关规定和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
(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六、《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由招标人参照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20-0216)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自行编制。
七、《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五章“报价清单”及第六章“发包人要求”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
八、《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第七章“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并与一至六章内容相衔接。
九、《标准后审招标文件》为 2019 年版,将根据执行过程中🎧现的
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各使用单位或个人对《标准后审招标文件》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反映。
XDG-2022-9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招标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WXHS202301005
标段编号:WXHS202301005-X01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锡安博置业有限公司编制人(签字或盖章):xx
2023-1-11
目录
1. 评审标准 44
1.1 初步评审标准 44
1.2 详细评审标准 44
2. 评标程序 51
2.1 第一阶段评审 51
2.2 第二阶段评审 51
2.2.1 初步评审 51
2.2.2 详细评审 53
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53
2.4 推荐中标候选人 54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59
第五章 报价清单 159
第六章 发包人要求 160
第七章 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17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85
封面(资格审查资料) 186
封面(商务标) 187
投标函 188
投标函附录 189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190
授权委托书 191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时) 192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193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194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195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196
拟再发包计划表 197
拟分包计划表 197
资格审查资料 198
工程业绩资料 198
其他资料 198
封面(经济标) 199
工程总承包报价 200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201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202
封面(技术标1) 205
设计文件 206
封面(技术标2) 207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208
第一章 招标公告
详见本工程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名称:无锡安博置业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惠山区惠山大道 108-4-810-1(地铁西漳站区) 联系人:蒋工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传真:/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江苏春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无锡市立德道金融三街嘉业财富中心6 号22 楼2203 室 联系人:xx 电话:0000-00000000 电子邮箱:000000000@xx.xxxxx:/ |
1.1.4 | 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 | XDG-2022-9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
1.1.5 | 建设地点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1.2.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1.2.2 | 🎧资比例 | 其他国有资金:95%、私有资金:5%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4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详见合同条款 |
1.3.1 | 招标范围 | x次招标范围建筑总面积 121084.22 平方米,其中:地上 建筑面积 89617.22 平方米,其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86174 平方米,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 3443.22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31467 平方米。建筑物层数(最大):26 层,建筑物高度(最大):79.15 米,单跨跨度(最大):10.8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 栋 20 层住宅、1 栋 24 层住宅、2 栋 25 层住宅、2 栋 26 层住宅,以及配套物业管理设施、文化体育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设施、养老设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工程。招标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模式,为交钥匙工程。 包括本工程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等】、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 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设计部分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 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图纸报批及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后续服务、参 与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等。包括但不限于红 线范围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基坑围护 (含基坑围护专家论证费)、人防及人防配套(包含方案、 施工图、平战转换预案、人防标识标牌等)、景观绿化工程(包含规划要求红线外绿化范围)、弱电智能化(室内、室外、安防)、精装修设计、幕墙、泛光照明、消防及消防联动、海绵城市、太阳能、抗震支架、绿建设计 (含绿色建筑咨询及设计标识申报、专家费、评审费)、 交通标志标线、标识标牌及导示设计(地上地下)、红线范围内(或新建范围内)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市政雨水、市政污水、市政道路等)、BIM (地下室部分及 PC 楼栋部分)、优化设计、木结构设计、 车位销售附图、户型合同附图、交付水电两书等文件的编 制、组织专家评审等所有设计工作及所有专家评审费等。不包括电力、燃气和自来水、交通开口、数字电视配线、三网融合及无线覆盖等相关行业配套工程设计。中标人 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中标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 (2)施工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 (其中给水部分为水表表后阀门后)、暖通、电气(从 电表箱(不含电表箱)🎧线至用电末端)、外立面、精装修、人防、消防、弱电智能化、景观绿化(包含规划要求红线外绿化范围)、室外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管网、电气、路灯等管线施工)、泛光照明、抗震支架、电梯、空调、太阳能热水器、车位充电桩安装、围墙、大门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包含红线内道路、临时道路、地下障碍物破除以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材料采购等及后续施工方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测、验收。自来水、电力、燃气、数字电视配线、三网融合及无线覆盖等施工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4)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及相关费用。 (5)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施工审批手续、竣工验收 归档、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 修、养护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养护责任等总承包的 全部工作。 | ||
1.3.2 | 要求工期 | 总工期要求 788 日历天。其中: 设计开工日期:2023-2-28 08:00 施工开工日期:2023-3-12 08:00 工程竣工日期:2025-4-25 17:30 除上述总工期外,发包人还要求以下节点工期:桩基工程完工日期:2023-6-1 17:30 1#、5#楼完成至一层楼板:2023-4-25 17:30 2#、6#楼完成至一层楼板:2023-6-16 17:30 3#、7#楼完成至一层楼板:2023-7-16 17:3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8#楼完成至一层楼板:2023-8-15 17:30 纯地下室部分达到正负零:2024-4-19 17:30 1#、5#楼完成至结构二层楼板:2023-5-4 17:30 2#、6#楼完成至结构八层楼板:0000-0-00 00:00 0#、0#x完成至结构十层楼板:0000-0-00 00:00 0#、0#x完成至结构十层楼板:2023-10-23 17:30 售楼处展示:2023-6-15 17:30 1#、5#楼所在样板房展示:2023-6-20 17:30 6#楼所在样板房展示:0000-0-00 00:00 0#、0#x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2023-11-21 17:30 2#、6#楼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2023-11-9 17:30 3#、7#楼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0000-0-0 00:00 0#、0#x完成至主体结构封顶:2024-3-20 17:30 1#、5#楼外立面完成并拆除外架:2024-3-20 17:30 2#、6#楼外立面完成并拆除外架:2024-3-8 17:30 3#、7#楼外立面完成并拆除外架:2024-5-12 17:30 4#、8#楼外立面完成并拆除外架:2024-6-18 17:30 市政景观完成:2025-1-24 17:30 全部精装修完成:2025-2-23 17:30取得竣工备案表:2025-4-25 17:30 以上开工日期为计划开工时间,以上完工时间为最晚完工 时间 | ||
1.3.3 | 质量要求 | 设计要求的质量标准:设计要求符合相应阶段设计深度要求,设计成果必须通过审图中心审核。 施工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物资采购 要求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要求,须质量合格并 通过相关产品认证。工程所用设备、材料品牌须满足招标人的要求。 |
1.4.1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1、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A) 设计资质要求:【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建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筑行业甲级】或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 (B) 施工资质要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 以上施工资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财务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 报表(2019 年-2021 年)(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若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 3、☑企业应当具有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4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 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公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工 程总承包合同或者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 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B)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 面积≥54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 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合同签 订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C)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企业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4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要求提供 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公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诚信信息库 的信息为准。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施工合同或者竣工验收 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4、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A)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 (B)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适用于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 5、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A)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4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 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 (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公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工程总承包合同或者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 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B)设计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设计负责人身份承担过 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4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设计合同,以上材料缺一不可,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 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设计合同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 效期以合同签订时间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C)施工业绩要求:近五年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承担过单项合同建筑面积≥54000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 知书,但需提供发包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需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四方盖公章),以上三份材料缺一不可,如人员信息前后不一致,则须提供人员变更证明资料。上述材料均以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诚信信息库的信息为准。类似工程建筑面积以施工合同或 者竣工验收证明所载建筑面积为准;业绩有效期以竣工验收证明的落款日期至本工程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6、项目管理机构:由招标人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 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予以明确。 7、其他要求:7.1 拟选派项目负责人资质等级:①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资格;若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工程)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证);拟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 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若为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由联合体主体单位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a、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b、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 目负责人。②设计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册结构工程师。③施工项目负责人: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 (建筑工程),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无在建项目。7.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 1.4.1“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6、项目管理机构”,在评标的初步评审阶段不作要求。中标单位在签定合同和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网上备案中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备案工作的通知》(xxx管〔2016〕214 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施工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网上备案标准及 有关管理要求的通知》(xxx管〔2017〕236 号)等文件执行。” 7.3 依据苏建招办【2022】2 号文《关于在我省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应用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有关要求的通知》和[2018]第 6 号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规定: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投标人 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必须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 应满足下列要求: (1)由具备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含)以上施工资质企业与②【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建筑行业甲级】或者【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2)协议中须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同时明确约定各成员方拟承担的权利和义务;(3)联合 体最多由两家单位构成,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或再与其他单位组建新的联合体申请人同时参与本项目的投标;(4)联合体各方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 体投标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条件;(5)工 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需为联合体主体单位拟派;(6)联合体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总承 包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7)如总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承包人为联合体,所有付款节点中所明确需提供的资料需由联合体牵头方书面确认,联合体协议书需明确相关开票和收款主体;(8)如总承包人为联合体,投标保证金由 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缴纳;(9)特别提醒:若采用联合体 方式投标的,请联合体单位下载招标文件时牵头人单位挑选到本标段信息后,再插上成员单位 CA 锁,并选择添加成员单位,点击保存按钮再下载招标文件,否则在中标后续阶段(如中标通知书,合同签订等环节)将无法显示成 员单位名称(可咨询新点软件公司)。 | ||
1.5.2 | 费用承担和设计成果补偿标准 | 不补偿。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本次招标因考虑到工程造价控制等因素,不提供设计补偿费,望各投标单位综合考量。投标人递交的设计成果均为 招标人所有,如有知识产权纠纷,与招标人无关。 |
1.9.1 | 踏勘现场 | 投标人自行踏勘。 |
1.10 | 分包 | 分包要求: (1)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加强对分包的管理,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设计和施工业务一并或者分别分包给其他单位。(2)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设计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部分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施工的,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3)非主体结构类别允许分包,在分包供应商选取时,其选取流程、施工质量、工期及设备性能参数必须满足招标人要求,且分包方合同价、设备采购价格需经招标人同意。经发包人批准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投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4)分包金额要求:非主体结构类别允许分包,需经招标人书面 同意。(5)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具备相应承包资质。 |
1.11 | 偏 离 | ☑不允许 □允许 允许偏离的内容:/偏离范围和幅度:/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1.1(9)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方案设计文件、品牌推荐表、勘察报告、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限额设计指标要求、经济标表格格式、设计任务书、发包人要求、可研报告、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 件的截止时间 | 2023-1-17 10:00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布时间 | 2023-1-18 17:00 |
2.4 |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 ☑金额:61039.28 万元 ☑计算方法:1、本工程总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为:61039 .28 万元(其中含暂列金额 1000 万元,暂列金额为不可竞争费用)。2、本工程投标报价包括设计费、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 1000 万元(暂列金为不可竞争费用)。3、①投标人需对招标范围中的内容报🎧设计费。本项目设计费固定总价,设计费的最高限价: 1027.37 万元。超过此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按废标处理。 ②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的最高限价: 59011.91 万元(含设备购置费),超过此最高限价的投标 报价按废标处理。③暂列金额为 1000 万元。➃总投标报价=设计费+施工总承包工程费(含设备购置费)+暂列金额(暂列金额为不可竞争费用)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 得高于上述各最高投标限价,且不得改变暂列金金额,否 则按无效标处理。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材料 | 1、商务标: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投标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一览表; ☑拟再发包计划表(如有);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拟分包计划表(如有); 2、经济标: ☑工程总承包报价; ☑投标分项报价汇总表; ☑各投标分项报价明细表; 3、技术标: ☑方案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或者专业工程设计文件;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开户许可证(法人基本存款账户); ☑安全生产许可证;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或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安全生产考核 B 证; ☑企业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含中标通知书、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如有); ☑如联合体投标的非主体单位相关资料无法从诚信库中 获取的,请另上传原件扫描件材料。 需提供扫描件的材料: ☑投标保证金缴纳凭证;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2019年-2021 年);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2 年 10 月 -2022 年 12 月)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关劳动关系证明) ☑委托代理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部门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 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成立时间迟于要求开始的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 ☑企业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业绩其他证明材料 ☑1、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需提供养老保险缴费证明(2022 年 10 月-2022 年 12 月)(如投标人成立时间 迟于要求开始时间,则时间要求为投标人成立时间至截止时间;已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关系证明)及相关有效的注册证书、职称证书等;2、承诺书(①自 2021-1 - 11 以来,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 作假、 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自 2022-1-11 以来,企业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自 2022-10-11 以来,企业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公司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没有隐瞒,虚假,伪造等弄虚作假行为;不曾因其自身违约或不恰当履约造成与本次招标人之间存在合同终止、纠纷、争议、仲裁和诉讼等行为;本公司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 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②我方承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类管理规定,我单位承诺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均不存在、也未参与任何围标串标活动,也不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的行为;我单位如 被查实在本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的或以他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人名义投标的,本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以及授权代表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相应行政、刑事及失信惩戒等处罚;我方承诺我单位如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国家、省、市现行规定的失信行为或不良行为的,愿意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指定媒介上的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在公示期间,其他国有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拒绝我单位投标。我方承诺我单位所有企业信息(包括业绩和 获奖情况等)以“无锡市建设工程招投标诚信信息库”内信 息为准,并及时维护和更新;我单位投标所使用的诚信库信息均真实有效,无任何伪造、修改、虛假成分。③承诺使用招标人提供品牌表中的品牌,不选定品牌,在合同履行中由甲乙双方共同看样定货,承包人在选定材料、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前必须书面报发包人确认,并且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如招标人因为工程整体要求而需统一某些材料的品牌规格,中标人应服从招标人要求进行更换,投标人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此因素,价格按中标价格不变。注:提供上述①②③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扫描件上传至投标文件中(若为联合体投标,须所有成员单位提供承诺书),否则,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按无效标处理。若投标人拟增加厂家或品牌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答疑期限结束之前提🎧,满足招标文件中明确的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并由招标人同意。 3、联合体投标协议书(如有)。 | ||
3.2.1 | 合同价格形式 | 固定总价合同 |
3.2.6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x项目为费率合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 条与本条不 一致,按本条执行。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后 90 日历天 |
3.4.1 | 投标担保递交 | 1、投标担保的形式:(投标人不按下列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保证金 ☑保函(保险) 2、投标保证金金额或投标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 50 万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汇到指定的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保函保费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存款账户缴纳。 4、投标担保递交要求: (1)采用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惠山支行 银行账号: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下载页面—保证金信息”查看本标段对应的相关信息 (2)以电子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 效的电子保函(保单)文件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3)以纸质保函(保险)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须将有效的保函(保单)文件扫描成电子版本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 其他要求:详见《投标保证金缴退或保函(保险)办理指南》,投标电子保函使用咨询电话,国泰新点软件服务咨 询:4009980000。 | ||
3.4.3 | 投标担保退还 | 见招标文件 |
3.5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 方案 | □允许 ☑不允许 |
3.6.5 | 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 仲裁情况 | / |
3.7.4 | 技术标暗标要求 | x项目技术标暗标,技术标内容包含: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暗标须按下列格式编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1.初步设计文件暗标要求:设计文件需装订成册,一份,单独密封在封袋内,并在封袋上标明“设计文件”字样和写上招标人单位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人的单位名称,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设计文件中不得🎧现可识别 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和徽标(包括文字、符号、图案、 标识、标志、人员姓名、 企业名称、投标人独享的企业标准或编号、页眉、页脚、页码),相关人员姓名应以职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务或职称代替。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暗标要求:所用文字采用 “宋体” 四号“常规”字(黑色),图表中所用文字采用“宋体”、“常规”字(黑色),字号不限;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底纹、阴影等标记。需设置目录,不得设置页码、 页眉、 页脚。文字内容不得🎧现彩色文字,如有必要,可配以图片辅助说明(图片内字体不做要求),不得🎧现投标单位名称、相关人员姓名等能体现有关投标单位信息 的提示性标记、文字、语句等。 | ||
3.7.5 | 其他编制要求 | 投标文件盖章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则除联合体协议书、 承诺书,其他投标文件只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公章。 |
4.2.1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3-2-13 09:30 |
4.2.3 | 投标文件上传系统和递交地点 | 电子投标文件由各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上传至 “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 投标文件备份递交地点:“电子标书一号 U 盘”、“电子标书 二号 U 盘”、“设计文件纸质书面投标资料 1 份”。以邮寄方式或人工现场送达方式(考虑到快递的时效性,建议考虑顺丰或 EMS)在开标截止前(以公证处收到时间为准)递交于无锡市xx公证处。由公证处保管投标备份文件并送至开标现场(邮寄地址:江苏省无锡市xxxxx路 68号,联系人:xxx,联系方式:18912387009)。如选择邮寄方式则邮寄袋封面需要注明电子标书U 盘等说明文字并及时关注邮寄状态,以便公证处查收。江苏省无锡市 xx公证处接收资料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逾期送达 的按无效标处理。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惠山分中心开标室 4 (政和大道 209 号建设局大楼 3 楼) |
5.1.2 |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 | x项目开标不需要授权委托人🎧席开标会议,请各投标人于“无锡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 V7.0”中按时递交投标文件、并线下递交电子标书 U 盘文件。受现有招投标系 统限制,具体开标程序以系统为准。投标文件的授权委托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书中需明确授权委托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否则如由于无法及时联系相关授权委托人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在整个招投标全过程中投标人的授权委托 人仅限一人,授权委托人无权转委托权。 | ||
5.2.1 | 开标程序 | 1、招标人将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开标会议,组织开标活动。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在开标时间截止公布投标人名单后,按各投标人系统中预留电话进行联系。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将组建 QQ 群主持本次开标会议。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由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宣布开标纪律;(2)招标主持人宣读评标办法,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管等有关人员姓名;(3)由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共同对电子标书 U 盘文件进行验封,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4)各投标人在 60 分钟以内有序完成解密(网上在线解密);(5)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先进行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 待第一阶段评审结束后,在第二阶段对入围单位进行经济文件评审,需要抽取系数的,由招标人代表进行抽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6)设有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标底或招标控制价;标底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复制或数据导入,供评标时使用;(7) 需要抽取系数的,按评标办法要求进行抽取;(8)招标人 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该投标文件不予送交评标委员会评审:(1)在本须知第 4.2.1 条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以后逾期送达的;(2)不符合投标人须知第 4.1 条“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规定的;(3)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4、疫情防控期间注意事项:凡参与招投标的相关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以下程序:(1)实施严格防控措施,按照无锡市疫情防 控相关要求,所有进入开评标现场人员必须携带个人身份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证,严格实施逐一登记核查身(基本信息,🎧示“xx码”进行核验,“测温扫码”进,“扫码”🎧。凡体温超过正常值、核验结果为“红色”的人员,严禁进入。(2)投标人应综合考虑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提前进入开标现场,不能在投 标截止时间前投标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3)各投标单位委派人员不得超过 1 人。凡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应在开标室等候,不得随意走动。注:疫情防控以最新无锡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 急指挥部通知为准。 | ||
5.2.2 | 解密时间 | 60 分钟 |
5.4.1 | 评标准备时间 | 评标准备时间:2023-2-13 13:30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招标人代表 0 人,经济、技术专家 9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专家库里随机抽取 |
6.3.1 | 评标时间 | 评标时间:2023-2-13 13:30 |
6.4.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 | 定标候选人数量:5 名,当进入某一阶段(评审因素)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定标候选人数量时,除投标文件🎧现无效投标情形外,所有投标文件均应进入下一评审阶段或推荐为定标候选人 异议成立,取消相应定标候选人资格后: ☑继续定标 □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 |
7.1.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5 名 |
7.1.2 | 采用“评定分离”法时:定标方法 | 定标方法为: □价格竞争定标法: ☑票决定标法: □票决抽签定标法: □集体议事法: □其他定标方法: |
7.3.1 | 履约保证金 | ☑是 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发包 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合同含税价款(扣除设计费、暂列金额)的 10%万元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15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 □否 | ||
8.5.2 |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 项目属地招投标监管部门 |
10.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投标单位应认真勘察现场,了解现场现状及发包人要求。2、本项目为网上电子投标,开标前需要递交电子标书 U 盘 2 个,“电子标书一号 U 盘”中应包括招标文件所要求提供的全部投标文件的电子文档。“电子标书二号 U盘”中仅需包设计文件(暗标)的电子文档,采用线下 U盘评审模式,最终各评委打分及得分汇总情况将录入评标系统中。当“电子标书二号 U 盘”无法开启时,现场开启“电子标书一号 U 盘”。设计文件纸质书面投标资料 1 份一并 提交(单独密封)。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投标人应将两份电子标书U 盘分别密封在两个封袋中并在封袋上清楚地表明“电子标书一号 U 盘”“电子标书二号 U 盘”,所有电子标书 U 盘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若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则所有密封档案袋仅需联合体牵头人的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盖印章或签名,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电子标书没有按规定的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盖章的,招标人将不予受理,视为无效投标文件。4、实行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几名的投标人,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 投标人为 12-15 个(含)的,取前 9 名;投标人为 9-11 个(含)的,取前 7 名;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前 5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 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 5 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 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因招投标系统尚未升级更新到位,商务标有可能在第二阶段开标时才能开标并评审。如遇上述情形,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评审,特此做如下说明:首先评技术标,待商务标、经济标开标后(此处公布的投标单位和投标报价不代表已入围评标办法所指的第二阶段),再评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汇总商务技术文件得分,并推荐相应数量的投标人进入评标办法所指的第二阶段评审。5、本项目不采用信用分评分。6、本项目评标时 x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存在疑问,授权委托人须在接到 电话或短信通知后 30 分钟内做🎧回复,回复方式如下: ①授权委托人现场书面签字确认;或者②短信回复确认,回复内容中须注明单位名称及回复人姓名。若授权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相应回复,则视为默认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果。7、招标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为系统模板,本项目的实际评标办法详见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或本项目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评定分离评标办法》。招标文件中评 标办法前后描述不一致的以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评定分离评标办法》为准。8、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建规发[2021])3 号)有关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9、综合服务费:中标人需按无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缴纳进场交易 的综合服务费。 | ||
10.2 |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 |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详见招标公告下方附件《评定分离评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定标方案 | 标办法》中的定标方案 | |
/ |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工程总承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及标段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4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支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要求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人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
(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5)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6)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1.4.4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本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5.1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5.2 招标人应当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未中标人的设计成果进行补偿,并有权免费使用未中标人设计成果,具体补偿标准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1 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分包活动应当符合住建部、省工程总承包有关分包的规定,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依法进行分包的,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要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的资料”等章节中🎧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报价清单
(6)发包人要求;
(7)发包人提供的资料;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2.1.2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内容前后相互矛盾时,以发布时间在后的文件为准。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以便补齐。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
交易平台”提交,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投标人不在澄清期限内提🎧,招标人有权不予答复。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前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但招标人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2.2.3 澄清文件按本章第 2.2.2 款规定发🎧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澄清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未按照澄清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
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1 招标文件发布后,招标人确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招标人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
2.3.2 修改文件按本章第 2.3.1 款规定发🎧之时起,视为投标人已收到该修改文件。投标人未及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查阅招标文件的修改,或未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
文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依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并参考工程造价指标、估算定额等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金额或其计算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最高投标限价文件随本项目招标文件在指定媒介发布,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发给所有投标人。招标人确需对已发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改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通过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修改后的最高投标限价发给所有投标人。
3.1.1 投标文件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招标文件“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有规定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联合体协议书。
3.2.1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合同价格形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价格清单和投标报价。
3.2.3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施工场地的位置、xx环境、道路、装卸、保管、安装限制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投标人根据投标设计,结合市场情况进行投标报价。
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价格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5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6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递交投标担保。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退还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③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附加条件;
➃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6.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3“近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总承包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
(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3.6.4“正在实施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5“近年发生的重大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6.1 项至第 3.6.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自行增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比招标文件要求
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至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
3.7.3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响应。
3.7.4 技术标暗标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5 补充内容:投标文件编制的其它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1 投标备份文件应放入封袋内,并在封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技术复杂的方案设计文件也可以采用书面等形式随投标文件备份一并密封。
4.1.2 投标文件备份的封袋上应标明招标人名称、标段名称。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备份。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向“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并同时递交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备份(含非网上递交的设计文件)。
投标文件备份是否提交由投标人自主决定。
4.2.2 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故障导致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投标人未提交投标文件备份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由此造成的后
果和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4.2.3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4 逾期上传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4.2.5 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中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应使用数字证书认证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和数字证书认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5.1.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
5.1.2 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派相关人员参加开标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5.2.1 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每个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可现场解密,也可在线解密),解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将在开标会议上当众进行数据导入。
5.3.1 因“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开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时,招标人将使用“投标文件备份”继续进行开标活动。
“江苏省网上开评标系统”故障是指非投标人原因造成所有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均无法解密的情形。部分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不适用该条款。
5.3.2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解密的,该投标将被拒绝。
5.4.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进行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评标委员会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4.1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
6.4.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定标候选人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结果(定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定标候选人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时,招标人继续定标还是组织
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补充推荐定标候选人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
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评定分离操作导则》制定定标方案,具体定
标方案见本章 10.2 款,其中定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定标程序应当符合《评定分离操作导则》相关规定,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定标候选人中
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
7.2.1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
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2.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 3 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定标时间、定标方法、集体议事法的定标理由、拟中标人等内容。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 5 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同时,按规定的格式在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发🎧中标结果公告,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
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3.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
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7.4.2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
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7.4.3 发🎧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
责令改正。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提🎧。招标人
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答复;作🎧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招标人应当当场作🎧答复,并制作记录。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候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答复;作🎧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投标人提🎧的针对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异议,无论调查结果是否属实,均不改变评标委员会已确定并公示的定标候选人名单。
8.5.2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向“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明确的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书面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第 8.5.1 项规定事项提🎧投诉的,应先向招标人提🎧异议。
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且以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文件优先顺序解释;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招标投标阶段的规定,按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10.1 招标人补充的具体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采用“评定分离”法的,具体定标方案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1.1 | 形式性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1.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设计单位无须提供)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 | ||
资质等级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拟派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 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联合体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 | ||
1.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2 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第 1.3.3 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第 3.3.1 项规定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 | ||
投标文件的组成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1.1 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 2.2.6 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2.1 | 商务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2 | 技术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1.2.3 | 经济标 | 详见评标方案 | |
2.3.1 |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 1、评标方式:采用两阶段评标,评标入围方法采用全部入围法 2、评审因素:商务标(项目管理机构、工程业绩)、技术标(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经济标(工程总承包报价) 3、评审顺序: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 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 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 | |
2.3.2 | 入围下一评审阶段的方法 |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评标委员会先评审商务技术文件,选择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汇总排前几名的投标人,投标人超过 16 个(含)的,取前 11 名;投标人为 12-15 个(含)的,取前 9 名;投标人为 9-11 个(含 的,取前 7 名;投标人为 8 个及以下的,取前 5名;末位得分相同的投标人同时进入第二阶段。当进入第一阶段的投标人数量已低于(或等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入第二阶段投标人数量时,所 有有效投标文件均应进入第二阶段评审,但仍应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作为招标人定标参考依据。 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 |
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 5 家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 荐为中标候选人。 |
评标方案
1、详细评审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审查,经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 3 家时重新招标。
1)技术标评审表(初步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
评分项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初步设计文件 | 1、设计说明书(3分) | 1、设计说明能较全面深入地对各专业、各系统设计特点和内容表述。(1分) | |
(25分) | |||
2、项目设计的各项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能具体满足招标人需求。(1分) | |||
3、设计说明内容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1分) | |||
2.总平面设计(4分) | 1、总平面设计构思及指导思想匹配和深化方案。(1分) | ||
2、总平面设计结合自然环境和地域文脉,综合考虑交通系统、景观、海绵系统、配套服务系统等要求进行总体布局,使其满足使用功能、城市规划要求。 总体设计综合xx合规,设计分析详尽合理。(3分) | |||
3.建筑设计(5分) | 1、建筑设计各项内容完整合理并满足设计深度要求,建筑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 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满足招标人需求。(2分) | ||
2、深度优化平、立面设计(2 分) | |||
3、内装设计一体化,设计分析详尽合理。(1 分) | |||
4.结构设计(4分) | 1、结构设计各项内容完整合理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1分) |
2、结构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1分) 3、结构布置图和计算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标 准要求。(2 分) | |||
初步设计文件 (25分) | 5.设备设计(建筑电气、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等专项设计) (4分) | 1、各专业设计内容完整合理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 (1分) 2、各专业设计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地方规定要求。 (1分) | |
3、各专业设计的经济技术指标满足招标人功能需求, | |||
各专项分类清晰。(2 分) | |||
6.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结构应用 | 1、采用新结构、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与应用。(2分) | ||
(2分) | |||
7.绿色建筑与装配式建筑设计(2分) | 1、采用科学合理的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措施,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1分) | ||
2、工程采用装配式设计技术。(1 分) | |||
8.设计深度(1分) | 1、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及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 | ||
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1分) | |||
项目管理组织方案(10分) | 1.总体概述(2分) | 对工程总承包的总体设想、组织形式、各项管理目标及控制措施、设计、施工实施计划、设计与施工 的协调措施等内容进行评分。 | |
2. 采购管理方案( 2分) | 对采购工作程序、采购执行计划、采买、催交与检验、运输与交付、采购变更管理、仓储管理等内容 进行评分。 | ||
3.施工平面布置规划 (2分) | 对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和临时设施、临时道路布置等内容进行评分。 | ||
4.施工的重点难点(2分) | 对关键施工技术、工艺及工程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和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分。 | ||
5.施工资源投入计划 (2分) | 对劳动力、机械设备和材料投入计划进行评分。 | ||
说明:1.项目管理组织方案总篇幅不得超过100页,每超过1页扣0.5分。 2.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各评分点得分应当取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项目管理组织方案中除缺少相应内容的 |
评审要点不得分外,其它各项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 |
2)商务标评审表(项目管理机构)
序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得分 |
1 | 项目管理机构 (2分) | 除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可以兼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仅可兼任其中一个且需满足其资格要求),配备以下组员:建筑工程专业设计负责人(同时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和高级工程师)至少1人、结构工程专 业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至少1 人、电气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至少1人、给排水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给排水工程师)至少1人,暖通设计负责人(具有注册公共设备工程师)至少1人。满足上述全部要求得2分,每减少1人扣0.5分。 说明:提供所在企业2022年10月-2022年12月为上述人员缴纳的社保缴费清单或有社保机构🎧具的2022年10月-2022年12月的社保证明及相关有效的注册证书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上 传至投标文件中。 |
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
3)经济标评审表(工程总承包报价)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评审结论 |
1 | 工程总承包报价 | 方法一: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最低评标价为评标基 | |
报价评审(工程总承包x | x价。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最少的5家投标人推 | ||
围内的所有费用) | 荐为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 | ||
确定的,取第一阶段排名靠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 | |||
标候选人。 | |||
说明:1.评标价指经澄清、补正和修正算术计算错误的投标报价;2.有效投标文件是指未被评标委员会判定为无效标的投标文件。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报告签字后,上述评标 | |||
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他任何情形而改变,但评标过程计算 | |||
错误可以调整。 |
附件:
第一阶段评审汇总表(商务技术标)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技术标得分 | 商务标得分 | 第一阶段汇总得分 | 排序 | 是否进入第二阶段评审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第二阶段评审汇总表(经济标)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评标价 | 评标基准价 | 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的绝对值 | 是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
1 | |||||
2 | |||||
3 | |||||
4 | |||||
5 | |||||
„„ |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推荐方法 |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 ||||
序号 | 投标人名称 | 优点 | 缺点、风险等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 | 对技术、质量、安全、工期 的控制能力等提供技术咨询建议 |
评标委员会签名: | ||||
评标专家保留意见: | ||||
专家姓名 | 评标专家对汇总意见持保留意见的情况 (注明涉及的投标人、具体的优点、存在缺陷或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事项) | 专家签名 |
备注:本表为评标委员会最终评标报告;
1. 评审标准
1.1 初步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2 详细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主要由项目管理机构、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等组
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2 技术标主要由设计文件、项目管理组织方案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1.2.3 经济标主要由投标报价组成,具体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
2. 评标程序
2.1 评标准备(清标)
2.1.1 评标前,招标人应当组织进行下列评标准备(清标)工作,并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相关信息;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使用电子交易系统自动开展评标准备(清标)工作: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以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列🎧投标文件部分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三)核实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资质和资格、经历和业绩、在建工程和信用状况等方面的情况。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采用同样的标准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但不对投标文
件作🎧评价。
招标人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价有可能无法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工程内容,招标人可以提请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评标准备(清标)工作结束后,评标委员会收到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后方可开始评标;评标
委员会要复核评标准备(清标)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2.1.2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席。
2.1.3评标委员会成员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
2.1.4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1.5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评标准备(清标)相关信息进行复核,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补正。
2.2 初步评审
2.2.1 形式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3 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章前附表列🎧的评审标准,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2.2.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四舍五入原因的除外;
2.2.5 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按照本章第 2.4 款的规定进行。
2.2.6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的;
(3)投标函加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的;
(4)投标人资质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5)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除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外,总承包项目经理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7)组成联合体投标未提供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8)在同一招标项目中,联合体成员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
(9)联合体成员与资格预审确定的结果不一致的;
(10)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12)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与招标文件明确列🎧的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不一致的;
(1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1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的;
(16)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的;
(17)投标文件提🎧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18)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未能解密且按照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补救方案补救不成功的;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制作过程🎧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的;
(20)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1)设计方案(或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存在明显技术方案错误、或者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
(2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本次招标中需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23)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资料,与各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示的实质内容不一致的;
(24)投标文件关键内容模糊、无法辩认的。
2.3 详细评审
2.3.1 评审顺序为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包含资格审查文件)评审。第二阶段:经济文件评审(仅针对进入第二阶段的有效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技术标得分不带入第二阶段,具体的评标方式、评审顺序及评审因素见本章前附表。
2.3.2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载明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的方法,根据各投标文件中相应的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确定进入下一个评审环节的投标人名单。入围下一评审环节的具体方法见本章前附表。
2.3.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2.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2.4.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4.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2.4.4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
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2.5 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2.5.1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4.2款规定,推荐相应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2.5.2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少于3名时,招标人重新招标。
2.5.3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2.5.4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因质疑或投诉导致中标候选人少于3名时,招标人重新招标。
定标方案
具体定标方案如下:
1.评标委员会推荐5名中标候选人(不排序,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排列)、评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依法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公示期3日。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结束后,及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并在定标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音像信息和定标报告、定标委员会名单等资料应当一并存档备查。招标人在定标前可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约谈,并形成报告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参考。定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内容开展定标活动。
2.定标委员会的组建
2.1定标工作由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定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由下列人员组成:
(1)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
(2)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3)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母公司、子公司人员;
(4)各级政府因建设管理需要,成立的长期承担地方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简称“大甲方”)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和组成“大甲方”的各部门的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设计类定标委员会成员也可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
规划委员会人员组成。
2.2定标委员会成员从招标人定标成员库中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2.3招标人依法组建定标成员库,报项目所在地区招投标监管机构。
2.4定标委员会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不含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2.5招标人组建监督小组对定标过程进行见证监督。
2.6招标人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7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定标工作。
3.定标办法
3.1招标人在定标会上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及对投标人或者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考察、质询情况;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3.2本次定标采用票决定标法中的直接票决法方式,即: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每项定标因
素分别对各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比较后进行票决,并确定得票数最多的为中标人。票决宜采
取投票法,即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投标人根据各定标因素择优排序进行投票,最优的N票,其次N-1票,以此类推(N一般不超过5,排名N以后的得0票),按总票数高低确定中标候选人及排序。
3.3得票数相同且影响中标候选人确定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票数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定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只能选一名,被选定的得1票,未被选定的得0票,票数高者居前。
4.定标因素
4.1本项目定标因素如下:(1)投标报价、(2)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的技术咨询建议、(3)拟派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4)企业信用考核结果、(5)初步设计文件。
4.2在同等条件下,择优的相对标准有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报价评标价偏离评标基准价少的企业优于偏离评标基准价多的企业;
(2)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以及提🎧的技术咨询建议可参考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评价高的企业优于评价低的企业;
(3)项目管理机构成员配置齐全优于配置一般;
(4)企业信用考核结果按投标人企业信用考核分高的优于低。若为联合体投标,以牵头 人信用考核结果为准。本项目采用房建类信用考核结果,投标人参与投标的标段招标公告发布开始之日上一月份的企业信用考核分(以市住建局外网公布的企业信用考核为准,例如, 2018年7月份开始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采用2018年6月份的无锡建筑企业信用考核结果)。
(5)初步设计文件可参考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对设计文件评价高的企业优于评价低的企业。
5.确定中标人
5.1定标会应当形成定标报告,定标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定标时间地点、定标人员、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等;定标委员会成员对中标候选人的支持理由和投票情况。
5.2定标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人介绍项目情况、招标及评标有关情况;定标委员会审阅评标报告;定标委员会按照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人。
6.中标人公示
招标人应当自完成定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定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中标人公示应当载明各中标候选人的名称、排序、投标价格、项目负责人信息、质量、工期、业绩,以及定标时间、定标方法、定标结果、定标理由、提🎧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以及法律法规和
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定标结果的,应当重新进行中标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7.异议与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定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人公示期间提🎧,对定标结果的异议或投诉处理决定不改变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8.中标结果公告
中标人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后及时发🎧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信息。
9.重新定标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供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情形的,招标人按照定标委员会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0.签订合同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以及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30日之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项目名称:
票决定标选票(样本)
定标因素 | 排名 | 支持的投标人名称 | 支持理由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
第 1 名 | |||
第 2 名 | |||
第 3 名 | |||
… |
定标地点: 年 月 日
定标委员(签名):
票决定标选票计票汇总表(样本)
投标单位 票数 | 投标单位 1 | 投标单位 2 | 投标单位 3 | 投标单位 4 | 投标单位 5 | |
评委 A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定标因素 5 | ||||||
… | ||||||
评委 B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定标因素 5 | ||||||
… | ||||||
评委 C | 定标因素 1 | |||||
定标因素 2 | ||||||
定标因素 3 | ||||||
定标因素 4 | ||||||
定标因素 5 | ||||||
… | ||||||
得票总数 | ||||||
排名 |
定标委员会组长(签名):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名):计票人签名:
监票人签名: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XDG-2022-9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无锡安博置业有限公司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XDG-2022-9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工程名称:XDG-2022-9 号地块开发建设项目 EPC 工程总承包
2. 工程地点:位于无锡市惠山区纵一路与纵二路交叉口东南侧
3. 工程审批、核准或备案文号: 惠行审投[2022]229 号
4. 资金来源:自筹 。
5. 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总面积 121084.22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 89617.22 平方米,其 中地上计容建筑面积 86174 平方米,地上不计容建筑面积 3443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 31467 平方米。建筑物层数(最大):26 层,建筑物高度(最大):79.15 米,单跨跨度(最大):10.8 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 栋 20 层住宅、1 栋 24 层住宅、2 栋 25 层住宅、2 栋 26 层住宅,以及配套物业管理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养老设施、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工程。
6. 工程承包范围:本项目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模式,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设计
【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含扩初设计和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 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等】、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保修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相关资料的办理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设计部分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本项目所涉及的各专业的专项设计、专项论证
以及相关的深化设计、图纸报批及综合协调、相关报建配合、后续服务、参与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配合等。包括但不限于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基坑围护(含基坑围护专家论证费)、人防及人防配套(包含方案、施工图、平战转换预案、人防标识标牌等)、景观绿化工程(包含规划要求红线外绿化范围)、弱电智能化(室内、室外、安防)、精装修设计、幕墙、泛光照明、消防及消防联动、海绵城市、太阳能、抗震支架、绿建设计(含绿色建筑咨询及设计标识申报、专家费、评审费)、交通标志标线、标识标牌及导示设计(地上地下)、红线范围内(或新建范围内)的市政及室外配套管线综合、市政附属工程(市政雨水、市政污水、市政道路等)、BIM(地下室部分及 PC 楼栋部分)、优化设计、木结构设计、车位销售附图、户型合同附
图、交付水电两书等文件的编制、组织专家评审等所有设计工作及所有专家评审费等。不包括电力、
燃气和自来水、交通开口、数字电视配线、三网融合及无线覆盖等相关行业配套工程设计。中标 人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中标人应牵头协调上述专项设计,并进行总体设计管控。
(2)施工部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给排水(其中给水部分为水表表后阀门后)、 暖通、电气(从电表箱(不含电表箱)🎧线至用电末端)、外立面、精装修、人防、消防、弱电智能化、景观绿化(包含规划要求红线外绿化范围)、室外综合管线(含雨污水管网、电气、路灯等管线施工)、泛光照明、抗震支架、电梯、空调、太阳能热水器、车位充电桩安装、围墙、大门等涉及的所有主体工程、专项工程和附属工程,包含红线内道路、临时道路、地下障碍物破除以及与建筑施工有关的材料采购等及后续施工方需要进行的各项检测、验收。自来水、电力、燃气、数字电视配线、三网融合及无线覆盖等施工内容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3)项目材料及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
(4)通过政府职能部门的各项专业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及相关费用。
(5)包括但不限于报批报建、施工审批手续、竣工验收归档、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及 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养护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养护责任等总承包的全部工作。
计划开始工作日期: 2023 年 2 月 28 日。
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开工 2023 年 3 月 12 日。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4 月 25 日。
总工期要求: 788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设计质量标准:满足并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现行设计规范要求,符合相应阶段设计 深度要求,做好图纸报批、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配合组织专家论证,并确保各类审图及时顺利审查合格并获相关部门批准。(详见设计任务书)
施工质量标准:符合国家验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物资采购质量标准:工程所有物资(设备、材料)采购质量须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要求,合 格率达到 100%。
绿化养护质量标准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等级标准(设施维护和植物养护)》 标准一级。
以上各类标准、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无法判定“较严格者” 的,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
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 签约合同价(含税)为:
人民币(大写 ) (¥ 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
(1)设计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2)设备购置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3)建筑安装工程费(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估价(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
(6)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含税):
人民币(大写 )(¥ 元);适用税率 :%,税金为人民币(大写 )
(¥ 元)。
2. 合同价格形式:
合同价格形式为最高限价费率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价格形式的其他约定: 详见专用合同条件第 14 条 。五、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x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件及《发包人要求》等附件;
(4)通用合同条件;
(5)承包人建议书;
(6)价格清单;
(7)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
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由合同双方充分平等协商一致,共同起草制定,非一方事先拟定,不属于格式条款。
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x协议合同文件中,凡涉及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的利润的情形和约定,均不适用,且该类事项工期不予顺延。
x合同于 年 月 日订立。十、订立地点
x合同在 订立。十一、合同生效
x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生效。十二、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壹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捌份,承包人执肆份。
(以下无正文)
发包人:(公章) | 承包人:(公章)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账号: | 开户银行: 账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件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20
—0216)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件执行。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1)补充协议书(如有);(2)招标文件及招标期间发包人回复异 议资料(投标答疑)(如有);(3)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说明;
(4)图纸答疑及图纸交底资料;(5)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 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条件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1.3 工程和设备
1.1.3.5 单位/区段工程的范围:本工程采用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工程总承包模式(EPC), 为交钥匙工程,包括本工程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全过程的施工指导及技术咨询、现场服务、设计变更及项目验收等相关设计配合服务等)、工程施工、设备购置并安装、直至竣工验收合格以及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移交、备案等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1.1.3.9 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10 永久占地包括:本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1.1.3.11 临时占地包括:/。
x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并不限于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和无锡市行 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文件及发包人相关规定。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规执行。
本合同中所提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 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如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1 适用于本合同的标准、规范(名称)包括:见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技术标准与要求及现行国家、地方施工规范、技术标准。
以上各类标准、规范、技术标准之间规定不一致的,以较严格者为准;无法判定“较严格者” 的,以发包人的书面决定为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 求。
如本合同中所提及的各种标准、规范已经终止、失效或被更新,双方在适用时,均应自动适用 相应标准、规范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
1.4.2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如有涉及,双方协商;发包人提供的国外标准、规范的时间:如有涉及,双方协商。
1.4.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4.3 款整体修改为: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标准、规范时,由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所需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承包人需要对实施方法进行研发试验,或须对项目人员进行特殊培训及其有特殊要求等而产生的相应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1.4.4 发包人对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具体以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为准,签订本 合同视为承包人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合同总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主动向发包人释明,由发包人向各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前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 补充协议或变更(如有);(2) 合同协议书;(3)专用合同条 件; (4) 中标通知书;(5) 通用合同条件;(6)投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文件凡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视为承包人已响应并同意履行投标文件xx);(0)招标文件及招标期间发包人回复异议资料(投标答疑)(如有);(8)技术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设计文件、资料、图纸;
(10)工程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11)图纸答疑及图纸交底资料;(12)其他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做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6.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6.1 款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前期工作相关资料、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进行工程设计、现场施工等工程实施所需的文件。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文件的,请承包人及时通知发包人提供,工期不予顺延。
1.6.2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①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发包人提 交 3 份符合要求的工程设计计划书。②承包人在开工一周前,向监理人提交 3 份符合监理人要求的工程施工组织方案。对于关键部位和节点工程,施工一周前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交专项施工方案,以备审查批准;每周例会前一天应按监理人要求提供本周周报及下周计划各 3 份;必要时应提供日报和日计划各 3 份。③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备案资料。④设计图纸必须满足规划要求并确保图审通过,开工前必须提交至少 12 份图审合格后的设计图纸(全套)
承包人应按上述约定提供文件以保证工程顺利实施,如有逾期,按 1000 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若本合同其他条款对逾期提交文件的违约责任另有具体约定的,以更严格为准。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文件中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如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存在明显的错误或疏忽的,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通知后的【3】日内对文件进行补正。
1.6.4 文件的照管
关于现场文件准备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①合同台账:包括承包人同发包人合同、承包人内部 联合体协议、承包人分包合同、承包人材料采购合同及承包人负责相关委托合同等同承包人相关的合同,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②资金台账:对应合同的收付款情况,明确各合同收付款金额及时间③前期手续台账:承包人应对由承包人负责的前期手续或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前期手续制作前期手续台账,包含目录、扫描件及原件。④质量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验收记录、材料相关(进场验收、选样、品牌)等相关资料台账。⑤安全台账:按国家规定、工程师及发包人要求做好安全台账(含疫情防控台账)。⑥成本台账:包含变更签证相关的材料图纸、项目成本控制等。⑦组织管理台账:包含但不限于人员信息管理、考勤管理等。⑧进度管理:项目总体进度计划、项目月度进度计划及必要时的周进度计划、日进度计划。⑨资料管理:包含图纸、会议纪要、技术资料等。
承包人应按照上述要求建立台账管理体系,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台账管 理工作检查并有权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约定整改时间,整改时间届满后经复查未整改到位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计收 5000 元/次的违约金。
1.7.2 发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发包人的送达地址: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发包人联系电话: 。
承包人指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传输方式):书面函件。承包人的送达地址: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联系电话: 。
双方特别确认,上述所列送达地址作为争议解决机关在处理双方纠纷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仲 裁、一审、二审、执行等各阶段)送达双方法律文书的地址。
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中,凡涉及发包人、工程师未作明确表示即产生默示同意、认可 效果的事项,均不适用,该类事项均需发包人、工程师明确书面表示同意、认可后方产生效力。
1.9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9 款整体修改为: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工程师。
发包人、工程师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产生的工期及费用的调整由双方另行协商。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由发包人(或以发包人名义)编制的《发包人要求》和其他文件的著作权归属:著作权 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应当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且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0.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1.10.2 款整体修改为:
由承包人(或以承包人名义)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的建筑物,就合同当事人之间而言,其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应归发包人享有。
1.10.4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承包人承诺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采用的技术和产品,不 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否则需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偿,且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本合同总价款 5%的违约金。
1.11 保密
双方订立的商业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双方订立的技术保密协议(名称):/,作为本合同附件。
1.12 《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
承包人应尽早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以及其提供的基础资料,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补正。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 的约定处理。
《发包人要求》或其提供的基础资料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13 责任限制
承包人对发包人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 无上限 。
1.14 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应用
关于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交付及费用约定如下:(1)招标文件有要 求的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如:BIM)的开发、使用、存储、传输、开发及交付,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2)发包人增加相关需求的,双方另行协商。
2.2 提供施工现场和工作条件
2.2.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的范围和期限:开始现场施工日期前七天,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2.2 提供工作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的工作条件包括:
1、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点,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人对自己 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均由承包人自行调查解决并承担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现场,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点接至施工现场各用水点的的管路采购、管路安装及布置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给水压力需总承包方自行测试,如压力不足,应考虑加压和增加储水池,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管材购置费、水泵抽水台班费及水费(含损耗)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无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列,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
各专业承包人(如有)可以在其所接分支上装表计量,所产生的水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承担, 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承包人)在分包协议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当总水表计量值与各分水表的累计值不一致时,以总表数值为准,各分表使用人应当按分表计量值的比例分担该差额部分。无挂表条件的,由用水使用单位同承包人自行协商,发包人负责协调。
承包人应将施工用水设计图纸和详细的规范书提交监理工程师,以便审查和批准,比如施工生 产用水的总量和分部的耗水量、供水系统水压、水泵的容量和安排等。
供水管路及用水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及无锡市关于自来水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 对所有供水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
承包人自进场之日(办理书面交接)起,需派专人对发包人提供的供水、供电设施(包含场地 内及围墙以外的变压器、电缆、水管、水表等)进行看管。如发生损坏或遗失,维修及重新购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发包人提供的排水接点:临时施工排水位置由承包人自行联系当地相关部门确定,现场排水 至排水接点管沟由承包人负责,并满足当地政府要求,其费用包含在总承包费用之中。
3、临时用电:发包人负责提供接口,具体位置以承包人投标前自行踏勘的场地条件为准,承包 人对自己的现场勘察情况负责,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由承包人负责接入施工场地,并自行设置分电源箱,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的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安装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因此产生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安装费、线路购置费等均由承包人支付,无论承包人是否在其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此项费用均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不再另行支付。同时发包人不考虑施工中因用电原因(如需自发电或电容量不够)而给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额外补偿。所产生的电费(含损耗)用由承包人承担,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其安全可靠。承包人 应保证临时箱变的完好并从临时箱变内提供给各专业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施工、生活用电,此项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各专业承包人可以在其二级配电箱上接线并装表计量,所产 生的电费(含损耗)用由使用方承担,由各专业承包人与本工程承包人在分包协议中自行约定结算方式。
承包人采购、敷设、安装、使用的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均须符合中国及无锡市关于电力安装、使用及维修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对电力传输线和配电设施的设计、安装、维修和管理负责,并确保 其安全可靠。如承包人不规范操作或者使用不规范设备,导致发包人提供的供电设施发生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必须充分考虑本地区电力紧张、限电、电力设施维护和损坏抢修停电等原因对工程施工 所造成的影响,同时免除因此对发包人工期变更和增加费用或索赔的权利,并配备足够的发电设备确保施工用电的供应,所发生全部费用由承包人综合考虑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4、开工前,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单 位三方人员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数据进行现场交验。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5、承包人现场勘察时已充分考虑到周围的建筑物及高压线条件等对施工的影响及涉及到须增加 投入的因素,所产生的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对此将不增加任何投入,结算时不得调整。同时承包人不得以此为理由延误进场施工。
6、施工用电用水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已含在合同价中。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 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包人负责处理,如有费用支出由承包人承担。进场施工后由发包人召集有关管线单位现场交底,需要迁移或保护的管线由承包人书面提出,经各方论证确实需要保护或迁移的并经管线管养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保护或迁移,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提出保护或迁移的管线及已经实施保护或迁移的管线, 由承包人负责看护,并确保施工期间安全。施工期间造成管线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需要由专业单位修复的由承包人委托专业单位修复,承包人有足够证据证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管线损坏的除外。
7、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与发包人进行沟通确认,负责对工程现场临近发包人正在使用、运行、 或由发包人用于生产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设施、设备等,设置隔离设施,竖立禁止入内、禁止动火的明显标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和位置范围。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8、本合同签订后,承包人需第一时间完成施工用水表、电表相关的转表工作和手续,因未及时 转表所造成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验收后,项目移交前,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将水电表转至发包人名下。
9、临时网络通信。承包人按智慧工地要求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配备,不单列计取,由承包人在 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2.2.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2.3 项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如上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的,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调整。
2.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3 项整体修改为: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件和《发包人要求》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实施所必需 的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上、地下管线和设施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根据第 1.12 款[《发包人要求》和基础资料中的错误]承担基础资料错误造成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实施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履约为限。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如下期限内提供相应基础资料的,工期顺延,费用不予调整。
关于发包人应提供的基础资料的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合同后合理期限内提供书面资料一份,具 体由发包人决定。
2.4.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2.4.2 项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工期不予顺延。
2.5 支付合同价款
2.5.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2.5.2 项整体删除。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及资金安排的期限要求:发包人不需要向承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
2.5.3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期限、金额(或比例):不提供。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第 3 条 发包人的管理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 ;发包人代表的身份证号: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发包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发包人代表的电子邮箱: ;发包人代表的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经发包人授权并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发包人行使发包人权利,全面负责本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签发或签署各种相关指令,报表及支付凭证,督促指导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各方面的关系,协调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xx施工中存在的 问题,解决有关设计和技术签证,办理、签认现场经济技术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报表,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各有关事宜。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负责现场监督管理,以发包人名义办理工程变更、签 证、索赔、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工程款支付等审批手续,对承包人要求进行答复,签发文件,负责协调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所有事项。上述事项的最终确认应当另由发包人盖章。承包人应按
照发包人代表的指导并令其合理满意地在各方面根据合同的要求进行和完成工程任务。发包人代表 可以下发下列对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书面指示、书面指导和书面解释:
(1) 设计的变更或修改、工程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变更或修改,或任何工程的附加、剔除或替代;
(2) 工程技术要求和/或图纸中或工程技术要求及图纸之间的任何不一致;
(3) 从现场清除由承包人购进的任何材料并由此而代用任何其它材料;
(4) 拆除和/或重新施工由承包人进行的任何工程;
(5) 为进行检验而开挖任何隐蔽工程;
(6) 凡与合同和/或工程有关或涉及的其他事宜,以及必须由发包人代表发布或者只有他发布才 适合的任何事宜。
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发包人的权利,但发包人代表行使上述及下列行为前应 该得到发包人盖章确认,否则发包人代表行使的该行为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1) 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合同价款增加、合同 工期延长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2)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
(3)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4) 发出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的指令;
(5) 批准或同意承包人分包其承包的主体以外的部分工程;
(6) 确认承包人提出的工程竣工验收及各项验收报告;
(7) 确认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 作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决定;
(9) 其他应由发包人决定的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承包人在收到发包 人代表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盖章确认,一旦发包人代表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发包人代表的该行动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无约束力。
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的姓名、地址、任务和权利、以及任命的日期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人员姓名: ;发包人人员职务: ;
发包人人员职责:在发包人代表的领导下,根据发包人代表授权,开展项目的质量、安全、x
x施工、进度和协调管理等。
3.3.1 工程师名称: ;
工程师监督管理范围、内容: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控制、信息管理、合 同管理、现场协调,监督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进行科学管理、安全施工、xx施工,核定完成工作量,负责组织单位及总体工程的初步竣工验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总体竣工验收,具体见本工程监理合同。
工程师权限:
(1)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生产控制、疫情防控监督、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全面地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及第三方的协调。
(2)关于工程师的监理权限: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组织协调、认可质量、进度、安全xx、信息处理,参与投资控制、付款签证等,具体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工程师签订的监理合同。
(3)工程师对外发出的任何决定、指令、批准、确认等需要取得发包人事先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①发出可能引起工程范围的扩大或缩小、工程质量标准的提高或降低的工程变更指令或其它指令;
②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③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申请;
④批准或同意承包人提出的追加或变更工程价款、补偿损失的申请及工程索赔价款的确认;批准或同意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确认暂估价金额;
⑤批准或同意承包人的材料、设备供应或承包人对工程部分或全部的分包;
⑥工程进度款的批准、拨付及任何付款凭证等的签证、以及变更或增加工程量的签证;
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或甩项验收报告及工程缺陷证书的确认;
⑧撤换承包人代表(项目经理);
⑨变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或做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4)工程师在发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附上发包人加盖公章的书面确认。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的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时,应核对有无发包人的书面确认,一旦工程师未经发包人确认作出上述指令、批准或确认,承包人应该立即将该情况有效通知发包人,要求发包人予以追认,发包人未予追认的,工程师的该行为对发包人无约束力。承包人应在开工前向发包人索要发包人与工程师签订的监理合同复印件,以便承包人清楚知晓工程师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若因承包人未及时索要监理合同导致承包人对工程师的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存在错误理解的,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在施工期间如遇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临近财产需立
即采取措施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3.5.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5.1 项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指示。工程师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盖有工程师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工程师的授权人员签字。在紧急情况下,工程师的授权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或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工程师应在授权人员发出口头指示或临时书面指示后,发出书面确认函。
3.5.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5.3 项整体修改为:
由于工程师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3.6 商定或确定
3.6.2 关于商定时间限制的具体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事项有不一致的,工程师应在收到 通知后 24 小时内通知合同当事人另一方,并组织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调事宜;合同当事人双方短时间无法达成一致的且影响项目整体工期的,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实施,相关费用按照专用合同条件13.3 约定,承包人不得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为由向发包人进行工期索赔。
3.6.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6.3 项整体修改为:
任何一方对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确定的结果后 28 天内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异议通知
并抄送工程师。除第 19.2 款[承包人索赔的处理程序]另有约定外,工程师未能在确定的期限内发出
确定的结果通知的,或者任何一方发出对确定的结果有异议的通知的,则构成争议并应按照第 20 条
[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即如未在 28 天内发出上述通知的,工程师的确定不应被视为已被双方接受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3.6.4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3.6.4 项整体修改为:
在该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对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3.7 会议
3.7.1 关于召开会议的具体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3.7.2 关于保存和提供会议纪要的具体约定:参会人员签名记录及会议纪要根据不同会议情况, 由发包人指定工程师、承包人或发包人代表保存参会人员签名记录表并将会议纪要提供给出席会议的人员。
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报告期、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1)合同签订后二周内,承包人提供项目管理规划、项目进度管理计划、里程碑节点进度计划、 项目总概算及项目资金计划报发包人审核;(2)每月 25 日前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和工作价款表、
安全施工措施费清单及价款、施工质量情况、原材料质量及检查情况、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对于实际的进度与已批准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不论何种原因,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复 意见的要求在 3 天内提交一式六份修订后的进度计划重新报送工程师审批。监理人及发包人对于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的审批不视为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工期进度责任。若承包人因其自身原因未能按批准的进度计划按期完工或完成预定的工作,监理工程师应通知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收到通知后的 3 天内按经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批准后进度计划编制一式六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应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一切费用。如不按期提供的或不按总进度计划完工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3)每周周报应包括上周计划完成情况、上周实际完成情况、下周计划情况(包括工程材料(设备)的采购),现场工料机投入,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等。以上报表报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后报发包人。(4)承包人应提前三个月提交设备材料进场计划,设备材料进场时,提交“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需包含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品牌、计量单位、数量、单价、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并附送产品合格证复印件。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代理发包人办理其他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手续,负责方案报批及之后直至获得不动 产权证过程中包含的所有手续及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白蚁防治、围挡安全检测及围挡广告审批、人防报批报验、节能批复、管线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报批、抗震设计审查、装配式论证、地铁评审意见(如需,含方案设计及施工图阶段)、绿建批复及验收(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评审费)、海绵批复及验收(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评审费)、环评批复(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费)、建筑面积预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施工图审查(含超限审查)、施工许可证、规划验线办理(含开工及基础验线)、GPS 及高程、临时排水许可证、排水方案预审及报批、节水方案报审、环保验收、排水验收、排水许可证、绿化方案设计、开工许可及验收、市政质监及小综合验收、规划核实合格证办理、防雷验收、电梯合格证明(含必要第三方检测及专家费)、消防验收、消防城市联网、竣工验收、档案编制及验收、门牌办理、安防技防智能化设计审查及验收、小区路灯和亮化方案批复及验收、不动产测绘、不动产权证、正式道口审批、正式水电接驳口的办理等。
(2)承包人应按国家及无锡市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 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设计资料,控制工程投资,并依法对其负责。若承包人确因特殊原因有人员变更,承包人要提前 7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且更换后人员的设计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设计资质、设计执业年限)及施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资质、施工执业年限、同等工程的执业业绩)不应低于前任。如承包人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返还发包人已付的全部费用并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额 10%的违约金,已提交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发包人所有。如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及施工人员无法胜任本项目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7 天内无条件更换,且更换后人员的设计能力应符合发包人要求。
(3)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承包人完成每阶段 设计工作后,均需发包人书面审核确认后,明确通知承包人开展下阶段工作后,方能进行下阶段工作,否则由此造成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有明确书面指令的情况除外,但发包人的审核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如因承包人的设计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4)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各专项设计的协调会及图纸 会审,并根据审查及会议结论在3 天内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的无条件免费调整补充,直至通过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相关单位认可为止。
(5)承包人负责在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有关专题方案咨询时作出业务汇报。承包人对原建 筑方案有调整时,必须书面告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或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否则视为设计错误,未达到质量标准。
(6)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期间,设计负责人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驻场解决相关的 技术问题,承包人应参加有关各项验收,并在验收文件上签署意见,参加必要的相关会议。
(7)设计工作中涉及有关调研和基础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设备招标中技术要求的起草由承包人 负责处理,所需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的设计费中。
(8)承包人应负责查清设计范围内的现有设施和可预见危险,其所需费用包括在承包人的设计 费中,如因现场调查不清,致使承包人在设计工作中发生意外或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当视作承包人违约,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9)承包人应严格实行限额设计。承包人在设计初期明确主要经济控制指标,并在编制初步设 计概算时进行细化。分析投资概算所采用的单项指标、综合指标的合理性,确保投资概算的准确与稳定,达到控制投资的目的。承包人在初步设计阶段必须进一步进行方案优化工作和多方案比选工作,尽量做到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经济合理上的技术先进。
(10)承包人遵守全国、江苏省、无锡市设计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并自行办理注册登记等相关 手续,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费用。
(11)开工典礼、政府相关部门(含上级主管部门)等各方指导工作,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 求布置场地,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2)工程获奖要求:确保无锡市住建局建设工地“红榜”三次以上。以上工程获奖要求需全 部达成,如未达成将对该部分措施费进行核减并追加 10 万元/项违约处罚。
(13)智慧工地要求。详见发包人要求智慧工地专篇,以上涉及费用综合考虑在报价内。
(14)全权委托承包人负责保安管理。承包人应确保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否则,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确保严禁发生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否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人民币/次的违约金,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满足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开工后 7 天内,承包人应提交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及紧急预案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
使用。
(1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逾期提交合同范围内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发包人可相应延期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
(16)施工现场须达到发包人房屋建筑标准化工地建设要求,并承担相关费用。
(17)由发包人制定的针对施工单位的考核条例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
(18)承包人采购或发包人供应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质量标准的要求。材料进场时必须附有出厂合格证,并按规定会同发包人(监理)工地代表共同抽样,送质检部门认可有效的检 测单位复验。经复验合格后的材料,并对该进场后的复验材料进行实物检查,与复验结果相符的才能使用。遵循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不合格的材料、设备由材料来源的采购方组织处理、清出现场。
(19)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 进一步完善,以确保质量与进度,中标价不因此予以调整,除非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
(20)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的主要要求: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发包人(监 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由工地代表监督实施。
(21)若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 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22)工程土方管理必须服从无锡市城管、交警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不得私挖乱倒,如有 违规按规定进行从重处罚。
(23)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交通、情况、道路、存储空间、装卸限 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所介绍的施工方案仅作为参考,承包人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本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施工组织要求、现场的交通管制条件、xx施工要求和各自的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施工组织方案,自主合理报价。承包人应认真踏勘现场,充分考虑临时用地(红线内)、临时通道、临时排水、临时路灯、居民、村民和沿线企事业单位出入临时通道、来自周围居民村民可能产生的干扰以及配合规划管线施工或因维护交通或因安排夜间施工使工效受到影响等因素,并对工程车辆行驶线路认真踏勘,预计可能发生的费用,以及借村道、镇道路须发生的修复费用的,均可列入。凡未列的一旦发生,由承包人自理。发包人不提供超过定点线外的临时用地。若承包人需租用土地,费用视为已纳入合适的报价项目中。
(24)自进场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 地范围内既有设施及成品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移交手续完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
(25)承包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的位置,承包人应将对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公用
管线及附属物、驳岸等的防护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未将防护费纳入报价的,视为已包含在报价清 单的其他子目和总价中。承包人在进场后,应委派专人成立污水、自来水、燃气、强电、弱电等公用管线的保护小组,及时联系公用管线产权单位(管养单位)对全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杆线进行现场交底,制定详细的保护方案,每日不间断现场巡视。确保各公用管线顺利迁移(需要时)和正常运行,直至工程交工。若工程施工期间有公用管线及附属物、驳岸等因保护不力导致损毁、影响正常运行的,无论是否为承包人自身施工行为所致,管线恢复及停运损失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当场查获造成损失的责任人,责任人确认无误的,可由责任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对承包人罚款。
(26)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因政府领导检查,xx城市创建,国家重大活动等造成的现场清扫, 围挡美化,宣传标语等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在本次xx施工费报价中。
(27)夜间施工等,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费用之中,不做调整。 工程排污费结算时按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收取标准,按实计入。
(28)本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工程范围内的专业分包工程提供相应的配合 及管理工作,并由监理、发包人进行监督考核。总包单位不得向甲供材料、甲控乙供材的材料供应商收取任何返点等其他费用,一旦发现,视为违约,并按合同价款的 3%扣除违约金。承包人负责办理各类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报建报批、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技术前期办理;负责征地红线范围内的七通一平工作、xx环境综合协调。组织消防验收、组织规划验收、组织防雷验收、组织环保验收等专项验收和协助组织项目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对以上工作根据需要发包人提供协助。
(29)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按发包人要求,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30)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当遵守政府有
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造成发包人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
(31)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发包人之前由承包人 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并承担其费用。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32)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 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若有发现须立即报告发包人,经发包人协调有关事宜后方可施工。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或损失,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3)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工程所在地市政府有关规定。交工前现场应达到的要求: 工完料净场地清,所有构筑物、建筑物、设备及界区内无污染。承包人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4)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汇集施工技术资料, 包括摄影资料。
(35)承包人就现场发现的问题或发生的变更应提前 2 日向发包人递交书面资料,口头汇报不 作依据。承包人发文应有标准固定格式、规范连续的文件编号,同时应有承包人代表的签字和承包人单位公章(或承包人单位授权的项目章)。
(36)渣土运输必须按照无锡市及区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费用。 如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渣土运输单位,但不能减轻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渣土运输单位就渣土运输作业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7)承包人进场前,需提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经发包人的认可或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修 改后,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布置。企业形象设计图牌、安全警示图牌、临时用电、安全防护、临时宿舍等安全xx施工必须达到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标准化工地、疫情防控的要求。
(38)承包人需配备资料员及时开展资料收集工作。按发包人要求提供专项验收、竣工验收、档案移交等工作所需材料并积极配合其他各专业承包单位验收资料的收集、审核和申报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办理相关手续。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隐检工程记录资料、 性能测试报告及材料(设备)的合格证、质保单及使用说明等资料等工程资料。竣工资料根据要求提供原件。若房屋建筑工程资料需移交物业的,由承包人另行移交。相关资料分别按规定整理,符合城建档案归档要求。工程各节点照片档案,以及声像资料需及时提交。提供工程竣工图光盘。由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八份,电子版竣工图一套,并按无锡市城建档案馆资料归档要求整理,如资料不符合归档要求,需按档案馆归档要求重新整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满足档案馆数字化资料的要求,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必须保证竣工图的准确性,发包人将对竣工图进行抽查复测,如发现与实际不符,发包人将重新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测绘公司进行测绘制图,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①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工程事故(如有)报告。
②负责协调与承包人相关的工、农、地方关系。
③承包人负责发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的卸车、二次倒运、保管。
④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现场投入不能满足施工需要,发包人有要求承包人增加人员、机械设 备、财力和物力满足现场需要的权利,承包人对此不得拒绝,否则发包人有权指定第三方实施,并从合同价款项中扣除。
⑤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监理、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设计咨询(顾问)单位的管理。
(40)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工人(含民工)工资,承包人应在交付工地前付清所欠工人
(含民工)工资。在交付前,承包人应将本工程所涉及的工人(含民工)工资应付情况和支付时间 在工地现场和周围张贴公布,承包人未付清工人(含民工)工资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若因此造成发包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承包人应按照双倍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xxx管(2016)707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工 作的通知》(锡建建市〔2019〕25 号)的要求。按照《无锡建设工程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42)项目竣工后 2 年内须配备 2 个专业工程师配合发包人负责后期运维管理。
(43)本需含入本工程安全xx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中的施工围挡、宣传展板等项目费用,已 由发包人施工完成,故需在本合同内扣除,具体金额以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结果为准,在结算时扣除。
(44)对发包人单独发包的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配套工程,如供电、供水、燃气、通讯电讯等, 承包人需要无条件配合有关工作但不得收取总承包服务费
(45)承包人须完成所有各类洞口(包括但不限于门窗洞口、预留洞口、穿墙管道及风管洞口) 的封堵,包括符合消防验收条件的防火封堵,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内(不单列计取费用)。对于总承包单位未能识图导致未能按要求预留孔洞、预置埋件、预埋管线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按要求弥补整改,产生费用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总价内。
(46)承包人须应用 BIM 技术实施管理,对地下室及 PC 楼栋范围内的施工图采用 BIM 深化设计、 碰撞检查、管线综合优化、净空分析等,并将上述所有的资料无偿提供给发包人。
(47)承包人需无条件按照发包人要求配备专职防疫人员,无条件按照发包人的相关防疫制度、 防疫信息化系统进行管理。所有分包人员纳入到总承包单位的防疫管理工作中,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48)承包人在现场施工管理工作中,需无条件配合发包人的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管理。所有分包纳入到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工作中,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
(49)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及住建要求形式布置工地现场主大门,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 中。
因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以经发包人认可的银行保函或发包人认可的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按合同价的 10%提供履 约担保。承包人须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期限并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之前,向发包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履约保函,发包人将在本合同生效后退还投标保证金,逾期未能提供履约担保,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承包人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期间承包人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涉及的费用自行承担,如因此造成发包人其他损失,发包人有权另行追偿。上述保函的有效期均至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如附件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约定与本条不一致的,以本条为准),发包人不支付利息。
4.3.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
执业资格证或职称证号码:;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通信地址:。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一经发现,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放弃或退出本合同工程的承包权,自行承担已经发生的、用于承揽及实施 本合同工程所有费用、利息及税金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发包人追讨;对于造成发包人重大经济损失的,承包人有责任配合发包人进行清算并承担发包人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4.3.2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的时间要求:要求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本人常驻现场, 每月不少于 25 天,每天不少于8 小时。关键工序及重要部位施工时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必须在现场,且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例会及监理例会(如有特殊情况须提前向发包人及监理人请假并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无故擅自缺席会议的,承包人需承担违约金 2000 元/次。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将权限范围内的权利和职责委托给他人执行。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现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经发 包人同意,违反上述规定,承担违约金 2500 元/人*次,在支付工程款时从应付的工程款中扣除。若擅自离岗每月累计达 7 天以上的,经发包人提出仍未改正的,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经理(标准不低于投标承诺且符合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求,且须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同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3 承包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作为承包人的代表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全面负 责并组织本工程施工的全过程管理负责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程内容的总体组织、协调和实施,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工期和工程造价等负全面管理责任。
4.3.4 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及主要 技术人员应按照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设置,须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如果需更换,应事先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更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且更换的人员必须符合本工程招标规定的资格条件。因任何原因引起的承
包人人员更换,工期都不予顺延。如承包人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更换的项目经理 不具备相应资格,应按照签约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如承包人拒不更正或者相关违约情形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3.5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果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 认为委派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业务水平不称职或相关人员满足不了现场施工需求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或增派人员,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在 5 日历天内更换上述人员,同时委派或增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新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更换人员在本企业任职需两年以上,业务水平应高于原管理人员水平。否则将视为违约,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合同总价 5%的违约金,并于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更正,如承包人拒不更正或者相关违约情形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
4.4.1 人员安排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承包人应严 格按投标文件所列且符合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名单进行现场人员配备,承包人未按约定人数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每少配置一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0 元/天;若主要管理人员实际配备与投标文件所列或合同约定要求不符的,发包人还有权要求更换,更换后仍不符合或承包人拒绝更换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提交关键人员信息及注册执业资格等证明其具备担任关键人员能力的相关文件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10 天内,并同时提交所有投标承诺的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和最近 3 月社保缴费有效证明 (新聘人员不得超过所有管理人员的 10%),不能提供者视为承包人根本违约,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2 关键人员更换
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擅自更换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经理、 设计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视为违约,违约金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时扣除,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擅自更换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技术负责人, 视为违约,违约金 30 万元/人次;擅自更换主要技术人员,亦视为违约,违约金 10 万元/人次,违约金及补偿金扣除方式为经监理单位确认后,于下一月进度款拨款时扣除。拒绝撤换达三次(含三次)以上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现场管理关键人员在岗要求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生产经理/总 工/安全总监/施工员等),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2 天(含 2 天)以上的,应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
备案。离开施工现场连续 5 天(含 5 天)以上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现场管理关键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未经书面批准的(工作期间发包人及监 理人可随时现场及办公区内抽查,除确已值夜班不能在岗外的其余情形则按未经批准离开现场论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5000 元/次/人标准的违约金。
4.5.1 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本工程不得转包,如有转包或主体工程分包或主 体工程分包,一经查实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4.5.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4.5.2 项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约定对工作事项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
专用合同条件未列出的分包事项,承包人可在工程实施阶段分批分期就分包事项向发包人提交申请,发包人在接到分包事项申请后予以批准或提出意见。承包人在未取得发包人批准前,不得将提出的拟分包事项对外分包。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工程包括:按国家规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需经发包人及监理人书面同意方可分包, 且承包人应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总承包范围内工程承包人不得违法分包。
(2)约定的分包工作事项:承包人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也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 设计、采购、施工业务全部或主体分包给其他单位。
(3)总承包单位如需分包专业工程、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在分包供应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选取 时,其单位资质、施工质量、工期、设备性能参数及主要合同条件(含付款方式)必须满足发包人要求并报监理人及发包人最终书面审核确认后方可签订相关分包合同。
(4)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①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 的专业承包资质。
②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
③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 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
④所有专业分包计划须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批专业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 责任或义务。
⑤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 循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⑥设计、施工和工程物资等分包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分包事项的管理规定。
⑦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不得无故延误分 包人价款的支付。在发包人按时向承包人付款的情况下,如果发生承包人没有按时按合同向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发包人有权暂时终止向承包人付款,直接向相关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付款,此转付款及相应利息(万分之五/天)将从下一笔发包人向承包人的付款中扣除。在承包人向有关分包人、材料(设备)供应商支付相关款项后,发包人将继续向承包人付款。
⑧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作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⑨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若因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导致发包人涉及诉讼等纠纷,由此产生的发包人支付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承包人应予赔偿。
⑩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发包人进行的拟分包专业工程,付款 按照专款专用(包括预付款和进度款),每次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之前,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资金使用申请表含使用计划”。如工程款使用与“资金使用申请表”的用途不符,承包人按照违约处理,违约金 10 万元/次。同时发包人可以直接向专业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发票由承包人提供,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
⑪承包人如因现场安全措施不到位及垃圾清理等安全xx工作不到位等情况下,发包人有权委托 其他单位进行施工及相关工作,所产生费用从工程款中扣除。
⑫其他约定:若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实施分包、或违法分包(主体工程分包的,按 4.5.1 条约 定执行),一旦发现,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且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100 万元/次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尚未支付工程款中扣除该款项;承包人存在允许他人挂靠承接本工程或转
包的情况,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选择立即解除合同;违 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4.5.5 分包合同价款支付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承包人须按时支付材料及设备供应商、专业分包人的各类应付款项。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直至承包人付清应付款项,并处以延迟付款金额的 10% 的违约金。同时承包人需协同发包人建立共管账户用于专项支付 EPC 总承包工程内所有专业分包工程工程款,该账户由发包人及承包人设专人共同管理。
4.6.2 联合体各成员的分工、费用收取、发票开具等事项:发包人同联合体签订合同,向联合 体牵头人支付工程款。联合体各成员内部按联合体协议承担各自责任和义务。联合体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联合体各成员就本项目的质量、工期、安全xx施工等本合同向下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7.1 双方当事人对现场查勘的责任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查勘现场。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 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承包人未书面提出的,视为承包人已对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了踏勘,并已充分了解评估施工现场及周围环境对工程可能产生的影响,自愿承担相应风险与责任。
不可预见的困难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不可预见的困难包括:指同勘察地质报告有偏差的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 候条件,承包人需额外且合理措施才能克服不可预见的困难继续施工的,整体增加费用在合同价 5%以内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包含在合同总价内,超过部分按通用合同条件履行。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发包人设计要求同时在限额内进行方案设 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
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为更全面、直观的展现设计理念,发包人或其上级主 管部门有可能会要求承包人对其设计成果进行视频动画或其它形式制作、展示,如发生此项内容,则相关全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勘察资料若深度达不到要求的,承包人应及时进行补勘并满足施工要求。
3)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满足本工 程安全使用的需要,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或过度设计的发生。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承包人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文件中关于材料、配件和设备的选用,应当注明其性能及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发包人要求。
4)承包人应严格遵守设计职业道德,应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认真收集、核实各类原始数据, 按照行业规范、规程及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在限额内进行设计,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本项目的合同金额及其分项指标*中标下浮率(详见发包人要求),经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不得高于发包人要求的设计标准预算上限,尤其不得出现利用未经证实的或虚假资料进行设计,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否则视为违约,计取设计费 5%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还应另行赔偿。
5)承包人须全过程参与和组织施工图设计并确保报批通过。承包人应配专职设计组常驻施工现 场负责本工程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施工技术配合工作,包括设计交底、协调施工过程中有关设计的问题、协助审查材料样品、配合进行施工及设计方案的优化设计、处理现场设计变更、竣工试验及竣工验收等。
6)承包人出某一阶段图纸(如建筑单体施工图等)时暂不能确定的内容(如变电所、设备工艺 等),仍应在施工图中提出详细的说明,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提出详细的要求,初步设计概算中也应有对应的表达。
7)承包人应对确认的扩初设计进行概算编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概算总额不得高于发包人最 高限价,投标报价不得调整。
8)承包人需按发包人提供的分项工程进行限额设计,发包人有权对分项限额在±10%内优化, 承包人按照调整后的限额进行再次设计,且总设计限额不变,设计费不另计取。最终设计成果对应的造价文件须经发包人和相关审计部门审查及确认。
9)施工图完成,提供施工图预算,施工图修改并审图完成后,提供审图版施工图工程预算价(包 含预算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算量模型电子稿及工程量计算书)。
10)负责牵头开展设计工作(包括深化、调整、完善),对设计成果质量负责。对在本次招标 内容中的设计进行必要的配合/整合/确认。
11)专人常驻现场,作为设计院代表负责设计交底、图纸答疑、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提 交设计变更等服务。常驻施工现场的专业设计师应不少于 2 名,并根据现场实际进度,增派相关专
业或技术负责人,承包人保证设计代表及相关负责人应由负责本设计项目的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专 业分项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12)负责向有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等工作,完成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的报批。
13)与相关部门就本项目审查、审批、备案和专业咨询等工作进行联系和协调,提供其所需的图纸资料,并自行承担所发生的费用。
14)按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提供完整申办资料并办理与设计有关的各类规划许可、报建和备案, 协助办理规划用地手续,协助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报批。
15)发包人要求办理的与本工程设计有关的合理的其他一切事务。
16)设计图纸应得到发包人认可,设计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 紧密配合,发包人对设计提出的合理修改意见承包人应予以采纳,凡不采纳的应书面给出合理理由。 17)由于承包人提供的设计成果质量不合格或不能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承包人应负责无偿
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承包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承包人应承担全 部设计费用,或因设计质量造成重大技术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承包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法律责任(刑事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18)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已批准的设计计划,以满足进度计划控制目标的要求。承包人在设计过 程中,发包人及/或监理人对设计进度进行动态控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及/或监理人的要求,及时将设计计划报给发包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并接受发包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督。
19)设计必须采用限额设计,发包人在设计过程中及阶段设计结束时对已完成的图纸内容进行 估价并与计划投资相比较,若发现超计划投资时,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原设计进行修改,承包人应无条件服从,且需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20)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设计咨询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提出的审查意见之日起
28 天内,完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修改;若超过本款规定的期限,将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以下规定 处罚:每延期 1 天(日历日),发包人每天计扣承包人本合同总设计费用 0.2%的违约金;
21)发包人需在合同中明确设计人员名单。经发包人要求或由承包人向发包人请求调换相关设 计人员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提出要求或予以同意后 2 日内完成人员调换和交接工作,并保证设计工作进度及质量不受任何负面影响。
22)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从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
23)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从承包人合同价中计扣违约金不足 以补偿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另行赔偿。具体约定如下:
①如果扩初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或质量低劣、未通过发包人的审查,发包人有 权解除本合同,取消承包人履行下阶段工作的资格,并可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计扣承包人的违约金。
②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提供施工图设计的,每延期 1 天,发包人每天将按施工图设计合同价的 万分之二计扣承包人的违约金。延期超过 15 天时,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③因设计深度不够、资料不足、方案缺陷、设计质量低劣等原因导致工程发生变更或被要求返 工,除由承包人负责无偿继续完善设计外,发包人还可视造成的时间延误和费用损失,按相应工程变更费用或返工费用及因时间延误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且发包人有权按本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二向承包人主张违约金。
④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的评估结果,因单项明显设计浪费而造成工程损失超过合 同设计费总价的 1%,承包人按因设计造成浪费金额赔偿发包人损失,且承包人应当按合同设计总价的 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⑤设计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图纸数量差错较大等,发包人将按 10000 元每次向承包人主 张违约金。
⑥由于承包人过错或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 失部分的设计费,并向发包人赔偿全部损失,且应当按本合同总设计费的 10%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⑦因承包人设计质量问题或设计文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申请仲裁、向发 包人发出律师函等情形,承包人即要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发包人不受任何追诉或追偿。若发生发包人先行赔付情形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向发包人返还全部垫付费用并按照垫付费用的 2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人因此所受到的全部实际损失。
⑧因设计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承包人除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外,承包人还应无偿 继续完善设计,并承担相当于直接损失部分设计费的违约金,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因设计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执行前述规定外,发包人有权报请有关主管部门视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给予其他处罚,承包人对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全额赔偿。
⑨承包人未就设计成果向后续单位进行交底或交底存在问题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 包人处以5000-20000 元/次的罚款。承包人未按要求组织相关评审会议或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评审的,发包人视情况严重性有权对承包人处以 10000-20000 元/次的罚款。承包人发生任何违约行为时,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视其违约情节采取如下处理方法: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限期改正,当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的 5 日内,承包人未纠正至发包人满意结果,发包人有权即行解除本合同。
24)承包人提交施工图时针对不在发包人推荐品牌表中的应同时提供不少于 3 个主要材料的品牌 提交发包人,确认品牌后严格按施工图预算中明确的材料设备品牌及档次,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接收,并要求更换为符合要求的产品。
5.1.2 对设计人员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件。
5.1.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1.3 项整体修改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
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师应在收到建议后7 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如果该项建议构成变更的,按照第 13.2 款[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
承包人在投标时,应考虑在基准日期之后,可能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影响,发生上述情形的,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工期不予延长。
5.2.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2.1 条整体修改为
根据《发包人要求》应当通过工程师报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约定的范围和内容及时报送审查。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自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审查。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向工程师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文件的,应在通过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同意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承包人对发包人的意见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发包人的意见构成变更的,承包人应在 7 天内通知发包人按照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中关
于发包人指示变更的约定执行,双方对是否构成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执行;
(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通过审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因此引起的工期延长和必要的工程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承包人应继续敦促发包人确认,不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和同意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文件审查的期限:按发包人要求 3 日内完成。
5.2.2 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为:
初步设计(含编制设计概算)审查,提交初步设计(含编制设计概算)文件后 7 日内;施工图审查,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 7 日内。
①承包人需根据发包人要求编制并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设计文件,并符合行政法规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的深度规定。承包人必须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 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提供审查过程中需提供的补充资料。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内。
②发包人有权在各设计审查阶段之前,对相关设计阶段的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提出建议、审 查和确认,承包人应积极采纳,若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建议、审查和确认有异议的应提出书面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③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致使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会议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的竣工日期延误等相关损失 由承包人承担。
④设计缺陷的修复。承包人提交设计文件中的遗漏、错误、缺陷和不足,由承包人负责修复, 相关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⑤对于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招标文件中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
设计审查期间发生的专家论证费、会务费等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2.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5.2.3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或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审查同意承包人文件后 7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报送承包人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应按第 13.2 款[承包人的
合理化建议]的约定执行。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 5.1 款[承包人的设计义务]和第 13 条[变更与调整]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审查批准后,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工程。政府有关部门或第三方审查单位批准时间较合同约定时间延长的,工期不予顺延。因此给双方带来的费用增加,由双方在负责的范围内各自承担。
关于第三方审查单位的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规模需对应的审查单位,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承包人应为培训提供的人员、设施和其它必要条件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
5.4.1 竣工文件的形式、提供的份数、技术标准以及其它相关要求:根据相关规定在竣工验收 后 30 日提供捌份。包括并不限于(1)施工技术、管理文件;(2)产品质量证明文件;(3)检验和检测报告;(4)施工记录、过程验收、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5)工程竣工结算资料;(6)竣工图;(7)绿色建筑申报资料等符合无锡市及各区建筑资料管理归档要求的资料。(8)竣工后提交所有材料设备台账清单,质保提供方,保证可追朔性。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符合无锡市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规范要求及无锡市城建档案馆 要求的竣工图纸(涉及市政管线的竣工图按照 GIS 坐标准确绘制)及资料,并向发包人提供竣工图电子版、现场影像资料及完整的点位资料及编号。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十二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竣工资料编制、绘制竣工图、竣工图(涉及市政管线的竣工图按照 GIS 坐标准确绘制)及资料编制等一切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一次包干,不再调整。
承包人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45 天内提交的竣工资料。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版文档及影像资料,逾期移交或移交后不积 极配合(不积极配合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不指定专人负责、不在发包人约定期限内内完成相关备案资料用印等)发包人完成政府竣工备案的,则应视为竣工日期相应推后,则工期责任违约仍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资料和电子文档及影像资料(一般文件为 PDF 格式,竣 工图为 CAD 格式)。
5.4.3 关于竣工文件的其他约定:①指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该项目完成所有专项验收、竣工验 收、备案验收的相关手续及相应资料即完成验收(本合同内所指的完成验收按照此约定,相应资料可称为验收资料);②承包人按发包人相关程序将项目移交发包人;承包人将相应资料移交档案馆并将档案馆接收资料证明文件、工程资料、竣工图等相关资料移交发包人即完成项目移交(本合同内所指的项目移交按照此约定,相应资料可称为项目移交资料);③按结算审计单位的要求提供的结算资料即送审资料。
5.5.3 对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的约定:承包人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日内提交 4 份,该手册应足够 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工程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以实现《发包人要求》。同时,手册还应包含发包人未来可能需要的备品备件清单。
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实施方法、设备、设施和材料:合同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不得降低材料的规格、 数量、档次、质量等级和擅自变更材料品种和型号。监理人、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设备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督控制,并行使最终的认可权和否决权;若监理人、发包人在监督控制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设备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承包人应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且保留改为发包人供应的权利,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和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及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并满足工程竣工要求。 所有材料必须现场取样,经发包人、监理共同见证后送至发包人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采购材料到货后,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装箱清单、测试报告、产品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
质保书、保养、维护所必须的资料,如有国外生产制造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制造商所 在地的商会出的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承包人所购进口设备必须出示海关报关等证明材料且为原件,承包人报海关时必须与发包人共同完成。
材料设备采购和使用前须按本工程施工技术要求中材料认可程序得到发包人的认可,双方约定 由承包人自购的材料、设备,其规格、技术指标、质量等级详见施工图和发包人要求,发包人要求有推荐品牌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在推荐品牌中选定的一种釆购,同时必须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于未指定品牌或厂家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应在现场使用 7 天前递交 3 种以上样品供发包人 认可,如发包人认为样品不满足图纸、招标文件要求、或认为质量式样不满意的,承包人应无条件进行更换并重新提交样品,直到发包人认可为止。否则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品牌的设备、材料。
6.2.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2.1 条整体修改为
如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订立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件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主要参数、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交接地点等。
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进度计划的安排,提前 28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
场计划。承包人按照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修订项目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应按照上述进场计划,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在约定的时间内,赴
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发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承包人不得拒绝,应根据第13 条[变更与调整]的规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需要对进场计划进行变更的,应事先报请工程师批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2.2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件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向工程师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应按照已被批准的第 8.4 款[项目进度计划]规定的数量要求及时间要求,负责组织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供的技术文件),负责运抵现场。合同约定由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工程师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工程师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工程师,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因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所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竣工日期不予延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国家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规范,造成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虽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不符合新颁布的强制性标准时,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重新订货,相关费用支出由发包人负责,但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类别、估算数量: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 备,施工前均须提供封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进场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一般的,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该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必需确保为原厂产品。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等,发包人有建议权及监督权。承包人采购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所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要求。承包人投标时自报价格部分的材料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确保满足购买条件,实施时承包人投标时的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换。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货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查。
竣工后试验的生产性材料的类别或(和)清单:/。
6.2.3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保管、维护方案的时间:承包人在项目交付(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 对材料和设备进行保管、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和设备:无。
6.3.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种类、名称、规格、数量:按管理部门要求和发 包人要求确定。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施工前均须提供封样,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批量采购进场
施工。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一般的,除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外,该工程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必需确保为原厂产品。为保证工程质量,对承包人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材料品牌和生产厂家等,发包人有建议权及监督权。承包人采购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应得到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未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承包人不得私自将材料设备运进现场,更不得将材料设备用于本工程。承包人所使用的所有物料必须满足相关验收要求。承包人投标时自报价格部分的材料必须进行充分的市场考察,确保满足购买条件,实施时承包人投标时的品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调换。材料设备的供应时间以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为原则,由承包人自理。具体事宜由承包人与材料供货商在签订的供应合同中明确,供应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品种、数量、标准、规格、型号、尺寸、供应办法、供货地点,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承包人的供货合同进行审查。对承包人采购和供应管理的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根据采购量在其项目负责人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加工制造、检验、运输;(3)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材料供货商进行考察,并可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供货商的否决权;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材料采购的任一环节进行监控,并行使最终的质量检验认可权和否决权;如果发包人在监控过程和检验中发现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此时承包人应督促供货商进行整改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由此造成的工期推迟和费用的增加由承包人承担经济责任;(4)设备及材料按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要求的检验报告、质量合格证书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等其他相关技术文件应要求供货商与货物同时交付,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一部分妥善保存,以备竣工时移交发包人;(5)承包人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应报发包人处备案。每月20日前, 承包人上报月材料采购和使用报表,应附原始单证(可以是复印件),至发包人处备案;(6)对于发包人要求材料品牌中的材料,若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调换品牌,结算时单价不得调整;(7)承包人需按发包人要求完成工法样板段、视觉样板段,相关设计及施工费用不单独列项,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4.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4.1 条整体修改为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1、承包人应遵守国家各项质量控制标准:若承包人不遵守上述质量控制标准,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给 发包人造成工期、经济和其它损失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赔。2、承包人进行回填土施工,须提
前 15 天将《回填土方案》上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回填土方案》需包括,回填范围、时间安排、 回填土方来源、回填及压实工艺、施工班组及责任人、回填土机械数量、内部验收制度,待各方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确保回填质量。3、承包人施工时,若违反施工规范、规程、施工方案,发包人有权制止并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4、承包人须有完善的交接检验制度且签认手续齐全。5、承包人的质量管理:承包人接收定位或放线后应及时组织复验,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提出矫正,因放线定位成果不正确产生的后果由承包人承担。确保工程的实施满足工程规范及政府部门的要求,采用符合标准的操作工艺,进行 100%实测实量工作并保留现场及书面记录文件。若有同国家相关政策、规章、标准相冲突的,按标准高的执行。承包人拒不履行的,则视承包人未履行安全xx工作,按 2000 元/天处以违约金;经书面通知后承包人仍未履行的,发包人有权委托第三方实施,产生的费用经全过程造价咨询机构确认后直接从进度款中扣除,并对承包人处以最终费用的 20%作为违约金。
6.4.2 质量检查
除通用合同条件已列明的质量检查的地点外,发包人有权进行质量检查的其他地点:符合国家、 省、市的相关规定。
6.4.3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4.3 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书面通知工程师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工程师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工程师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工程师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工程师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工程师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提前向承包人提交延期要求,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工程师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不应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工程师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工程师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工程师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的特别约定:按有关施工验收规范以及监理细则执行。所有隐蔽工程 均须报监理验收,按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需报质监站验收的,必须报质监站验收。其中试验:承包
人自检 100%,其中按建设规范要求必须到质监站中心试验室进行试验,不论自检或委托检验,有关 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6.5.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试验的内容、时间和地点:/。
试验所需要的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试验和检验费用的计价原则:/。
6.5.3(3)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5.3(3)条整体修改为
工程师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工期不予顺延。
6.6.2(1)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6.6.2(1)条整体修改为
因发包人或其人员的任何行为导致的情形,且在此情况下发包人应承担因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损失,但工期不予顺延。
7.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合法 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负责实施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并实行出入口人车分流设置。(3)承包人负责实施出入口人、车准入制度,对不符合要求的人员、车辆限制出入。(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工程师关于现场封闭管理与出入现场管理的各类检查,对工程师提出的不合规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承包人应在接到整改通知后 7 天内整改到位,如有逾期,按 2000 元
/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7.1.2 场外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的特别约定:本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或广告围挡)为界。
7.1.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内交通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关于场内交通与场外交通边界的约定:本工程施工现场大门、围墙(或广告围挡)为界。
7.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7.2.1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应按项目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需经工程师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应报工程师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件 7.2 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临时占地资料,因承包人未能按时提交资料,导致工期延误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临时设施的费用和临时占地手续和费用承担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2.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范围:临时围挡由发包人统一按地方主管部门要求施工到位, 发包人将围挡移交给承包人,围挡移交后由承包人接管,负责安全、维护、调整、保修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就在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进行合作并提供适当条件,包括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或进入现场等。
承包人应对其在现场的施工活动负责,并应尽合理努力按合同约定或发包人的指示,协调自身与发包人人员、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等人员的活动。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承包人提供上述合作、条件或协调在考虑到《发包人要求》所列内容的情况下是不可预见的,则承包人有权就额外费用从发包人处获得支付,但工期不予顺延。关于现场合作费用的特别约定:与本项目相关的水、电、燃气等发包人直接发包的,承包人应
积极配合相关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7.4.1 关于测量放线的特别约定的技术规范:按通用合同条件。施工控制网资料的告知期限:正式开工前,现场交接。
7.5.2 合同当事人对建筑工人工资清偿事宜和违约责任的约定:承包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承 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因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民工上诉、上访情况,由发包人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
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 N(具体数额见《系数 N 取值表》)系数向承包人收回,从工程款 中直接扣除;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发包人无条件支付农民工工资及相关费用,该等费用由发包人从任意一笔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若在本工程上发生以下舆情情况,承包人接受如下处罚:
(1)本工程劳动者围堵项目或公司,按 20 万/次进行处罚,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工程劳动者围堵政府,按 40 万/次进行处罚,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及政府造成的一切损失。
系数 N 取值表
序号 | 工程合同造价 M(万元) | 系数 N 取值 |
① | M<500 | 1.5 |
② | 500≤M<1000 | 1.3 |
③ | 1000≤M<5000 | 1.2 |
④ | M≥5000 | 1.1 |
7.6.1 安全生产要求 1、安全施工的要求:
(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2)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 天内编制施工场地治安 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xx施工的要求:
(1)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安全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并办理相 关审批手续。
(2)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减小尘土和噪音污染,需要进行夜间作业时应经有关部门批准
。其他:
a.承包人应在进驻场地前 3 天根据本款规定制定工地规则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并采取有效之 方式告示全体工作人员在工程施工中切实遵守。上述工地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安全保卫制度;2)工程安全制度;3)用电安全制度;4)环境卫生制度;5)防火制度;6)周围及邻近环境保护制度。
b. 承包人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无锡市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劳动保护的有 关规定,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以防止承包人的雇员、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职员及
其他人员因承包人的不当操作而受到伤害。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和劳动保护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c.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xx施工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 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疫情防控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5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三次及以上发现或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或被新闻媒体曝光者,每次承包人按人民币 10 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并扣除相应的措施费。
d.1)承包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垃圾不乱扔、乱倒,保持整个工地现场
、工程周围、道路等区域的干净整洁。如有乱扔、乱倒垃圾等情况发生,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工程款 中扣除相对应费用。2)本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包人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不污染xx环境,保持工程周围道路、水域等区域的干净整洁。如有污水、垃圾倒入道路或水域污染等情况发生,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包人有权在结算工程款中扣除相对应费用,以抵充污染事故补偿费用。
e.承包人按发包人、监理人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垃圾不乱扔、乱倒,保持整个工地现场、 工程周围、道路等区域的干净整洁。
f.承包人按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不污染xx环境,保持工程周围道路、水域等区 域的干净整洁。
g.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 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h.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及时上报发包人,发包人有义 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应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i. 承包人应注意保护施工现场已完建筑物的安全。如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 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且向发包人支付 3 万元违约金/次;
(3)其他按《通用合同条件》及投标承诺执行。
(4)上述手续办理费用约定如下:由承包人承担。
3、现场安全xx、标化工地管理必须达到发包人要求。
由承包人负责管理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施工范围内的一切安全责任。①自 开工之日起,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维护本工程和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以及工地范围内既有设施,直至工程完工竣工验收通过。照管期间,如发生损失,应由承包人自理。为进一步落实工地的安全xx措施,避免遭受意外毁损或盗窃,造成不必要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承包人应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工地治安管理手续并支付相应费用。②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现场人员的安
全,切实做好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的照明工作,如因承包人未能对上述事 项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害、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它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实施本工程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应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构作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不干扰群众的生产、生活和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述情况,由此导致的索赔、赔偿、诉讼费用和其它开支,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在本合同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雇员的人身死亡、伤残,或财产(设备)的损失或损害不予赔偿,发包人也不对承包人与此有关的索赔、损害、赔偿及诉讼等费用和其它支出承担任何责任。按建设部现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无锡市建设工程xx施工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 120号)的有关条款以及招标文件中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实施与管理,监理监督执行,安全事故由责任方承担一切后果。
7.6.3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符合江苏省及无锡市有关施工现场的xx卫生要求。在颁发任何移交证书之前,承包人应从该移交证书所涉及的那部分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施工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满意的使用状态。工程施工期间的交通组织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具体要求如下管理:一是各工地可按工程进度分段设置围栏,加强封闭式管理。封闭围栏高度应满足要求,并做到整洁、美观、安全可靠。二是防止抛洒滴漏。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工程渣土飞扬、洒落或者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主要出入口道路要硬化处理,车辆驶出工地前要坚持冲洗。三是科学合理地确定交通组织方案。不封锁交通或半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封锁交通施工的路段,要有特种车辆和沿线单位车辆通行的通道和人行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口,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置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四是施工过程中做到不扰民。禁止使用噪音超标的施工机械,降低噪音污染,并杜绝夜间违规施工。生产废水的排放必须经过沉淀,严禁泥浆乱排放(如向河道、下水道、农田排放)。五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堆放位置与施工总平面图相符,并做到整齐有序,不任意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土方集中规范堆放,并有护栏设施,余土及时外运。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清除、拆除并外运。施工期间,承包人要做到xx施工,并符合城市创建工作的要求,材料堆放整齐,做好工地xx创建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如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批评,则每次按 5000 元扣款。六是承包人应根据无锡市《关于推进建筑工地智慧监管工作的通知》锡建质安〔2020〕21 号相关智慧工地安全管理的规定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和发包人要求,安装智慧工地安全管理系统及相关管理维护工作,相关费用包含在总价及安全xx施工费内。
7.6.5 安全生产责任
通用条款 7.6.5 不适用,调整为: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2)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工程师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负责赔偿在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地带发生的以及在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7.8.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7.8.1 条整体修改为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对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进行保护。因承包人未能通知发包人,并在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指示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和(或)竣工日期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9 临时性公用设施
关于临时性公用设施的特别约定:按通用合同条件。
7.9.1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7.9.1 条整体修改为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承包人进场前将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等接至约定的节点位置,并保证其需要。上述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按实际计量结果收费。发包人无法提供的水、电等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相关费用由承包人纳入报价并承担相关责任。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的类别和时间完成节点铺设,使开工时间延误,但竣工日期不予顺延。未能按约定的品质、数量和时间提供水、电等,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7.10 现场安保
承包人现场安保义务的特别约定: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贵重物资、重要器材和大型设备需加强 管理,严格落实有关制度,设置防护设施和报警设备,防止物资被哄抢、盗窃或被破坏,并应满足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管理要求。
(1)承包人负责与无锡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 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结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该做好包括生活区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各专业承包人施工操作面和自有仓库的警卫和消防工 作、设施由各专业承包人自行负责)。
(3)严禁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严禁发生群殴、械斗等群 体性突发治安事件,一旦发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 20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发生两次及以上的,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并应满足发包人的管理要求。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本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部由承包人负责,由承 包人在开工前 7 天提交编制好的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满足发包人的要求,由承包人负责编制,必须提交发包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
通用条款 7.11 中“如合同解除或终止的,承包人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不再对工程承担照管和维护义务”不适用。
8.1.1 开始准备工作:开工前完成全部施工准备工作。
8.1.2 将通用合同条件第 8.1.2 项整体修改为:
经发包人同意后,工程师应提前 7 天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开始工作通知,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实际开始现场施工日期迟于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但竣工日期不予延长。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合同工作。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工程的竣工日期以第 10.1 条[竣工验收]的约定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因发包人原因,在工程师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不应视为验收合格。
竣工日期的约定:20 年 月 日。
8.3.1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
项目实施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施工项目部组织构架管理、本合同工程的安全xx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资料管理、成本管理、材料管理、治安保卫管理、成品与半成品管理、不同单位间协作管理、各类应急预案管理、机具设备管理、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农民工学校与教育管理、工程维稳管理等。具体按招标文件约定,招标文件无约定的按通用合同条件或双方另行约定。
承包人应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工程师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的批准不 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工程师对于施工技术方案的批准不排除承包人对施工技术方案的完备、稳定和安全应负的全部责任;若因为承包人没有在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中提出发包人在场地提供、图纸提交、甲供材料设备供应、付款或其它必要手续方面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所引起的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包人自己承担。承包人应按照中标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发包人在必要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施工方案作进一步完善,以确保安全、质量与进度,合同价不因此予以调整,因发包人原因(如重大设计变更)导致原施工方案无法实施的除外。
8.3.2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和修改
项目实施计划的提交及修改期限:发包人提供全套施工图纸并设计交底后 7 天内,承包人向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