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诚「筑福未来」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中信保诚人寿[2017]年金保险 04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信保诚「筑福未来」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理解《中信xx「筑福未来」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条款,本主险合同内容以条款约定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主险合同后 15 日内您可以按本主险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保险费 1.4
•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主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2.3
• 您有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现金红利的权利 3.1
•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4.8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或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您应当如何缴纳保险费 4.1
•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4.8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5.3
•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义务 5.6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1 | 保险合同的种类 | 4.3 | 保险费的垫缴 |
1.2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4.4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1.3 | 投保年龄 | 4.5 | 保险单借款 |
1.4 | 犹豫期 | 4.6 |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
1 我们与您的协议
4.2 宽限期
2 保险利益
2.1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4.7 变更保险合同
4.8 解除保险合同
5 基本条款
2.3 | 保险责任 | 5.1 | 保险责任的开始 |
2.4 | 除外责任 | 5.2 | 年龄与性别误告 |
2.5 | 受益人 | 5.3 |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
2.6 |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 5.4 | 变更通讯方式 |
2.7 |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 5.5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2.8 | 如何申请理赔 | 5.6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2.9 | 保险金的给付 | 5.7 | 宣告死亡 |
2.10 | 诉讼时效 | 5.8 | 身体检查与验尸 |
3 分红利益
3.1 现金红利
4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4.1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5.9 争议的处理
5.10 特别约定
5.11 适用币种
6 名词释义
xxxx「筑福未来」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 | ||
1 | 我们(中信保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的协议 | |
保险合同的种类 | 1.1 |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中信保诚「筑福未来」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一种提供生存保险金、身故保障、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
保险合同的构成 | 1.2 | 本主险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
投保年龄 | 1.3 |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6 名词释义)计算。 |
犹豫期 | 1.4 | 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 15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确定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的申请,连同本主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主险合同签收后的次日起 15 日内,亲自送达或挂 号邮寄给我们,即可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 所缴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 24 时起解除,对于本主 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2 | 保险利益 | |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 2.1 |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果该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即我们根据第 2.3 条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
保险期间 | 2.2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 24 时起,至本主险合同约定的终止时止。 |
保险责任 | 2.3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 生存保险金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第🖂个保单周年日(见 6 名词释义)起,如果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我们将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含满期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2)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 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累计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其中,本主险合同已缴保险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已缴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缴保险费(见 6 名词释义)×已缴费年期数(见 6 名词释义) ② 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 名词释义)。 | ||
除外责任 | 2.4 |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 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3)种情形之一时,我们将向您退 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发生上述第(2)种情形时,我们将向其他权利人退还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受益人 | 2.5 | 本主险合同所指的受益人包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的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出具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
如何申请生存保险金 | 2.6 | 申领生存保险金,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生存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法定身份证明(见 6 名词释义)文件; (4)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
生存保险金的领取 | 2.7 | 本主险合同提供留存公司和现金领取两种生存保险金领取方式供选择,默认的领取方式为留存公司。对于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保险金受益人可随时申请领取。 |
如何申请理赔 | 2.8 | 申领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户籍注销证明; (4) 保险金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文件; (5)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 (6) 您、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或保险金受益人的遗产被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证明文件。 |
保险金的给付 | 2.9 | 我们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我们会在核定后及时进行通知。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诉讼时效 | 2.10 | 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3 | 分红利益 | |
现金红利 | 3.1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享有现金分红。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有现金红利分配,我们将于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派发给您,并会每年向您寄送一份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领取: (1) 储存生息: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每年按照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见 6 名词释义)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 |
(2) 抵缴保险费:红利留存在我们公司,用于抵缴保险费,如果有余额将按前述第(1)项约定进行储存生息。
如果您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的方式,我们将按储存生息方式处理。无论您是否选择上述领取方式,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均可采取现金领取的方式随时申请领取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
如果本主险合同解除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不派发当年度及以后年度的现金红利。在我们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若有留存在我们公司的现金红利,将一并给付。
4 | 您对本主险合同拥有的权益和义务 | |
您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4.1 |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缴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应缴日(见 6 名词释义)前缴纳当期应缴纳的保险费。 |
宽限期 | 4.2 | 如果您超过保险费应缴日仍未缴付保险费,从保险费应缴日的次日起60日为我们给予您的宽限期。 宽限期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先扣除未归还款项(见 6 名词释义)。宽限期届满,您仍未缴纳保险费的,则本主险合同自 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 担保险责任。 |
保险费的垫缴 | 4.3 | 您可以选择该项利益,如果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而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缴到期保险费的(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按第4.5条保险单借款的方式自动借款给您,为您垫缴该期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仍然有效。 如果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本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全额垫缴到期应缴的保险费(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则本主险合同及附加合同自宽限期结束当日 24 时起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 责任。 |
合同效力的恢复 | 4.4 |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要求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偿还未归还款项的当日 24 时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
保险单借款 | 4.5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的本主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 款。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将向您提供借款。 我们将就您所借款项收取利息(见 6 名词释义)。最高可借款金额为本主险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扣除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的余额(因垫缴到期保险费时不受此限)。 借款期限不超过6个月,如逾期未偿还,则未偿还的利息将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计算利息。 如果您尚未清偿的保险单借款及利息达到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将不分配红利,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
未归还款项的偿还 | 4.6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办理终止保险合同、复效、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时,如您有未归还款项,需先行归还我们或由我们在给付款中扣除。 |
变更保险合同 | 4.7 |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变更本主险合同,您的变更申请经我们双方协商一致后,以批单记载为准。 如果您向我们申请减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您申请当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少部分视为部分解除合同,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解除保险合同 | 4.8 | 您可以随时向我们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您在申请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24 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将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
5 | 基本条款 | |
保险责任的开始 | 5.1 | 您向我们提出保险要求,经我们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经我们同意承保,并自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较后者为准)的当日 24 时起保险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本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的日期为准。 |
年龄与性别误告 | 5.2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因此改变。 | ||
如实告知与保险合同的解除 | 5.3 |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 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解除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且不退还已缴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无息退还已缴保险费。 |
变更通讯方式 | 5.4 | 本主险合同的通讯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变更时,您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所知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 |
合同效力的终止 | 5.5 | 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发生时,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终止: (1)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 因本主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第 4.4 条办理复效的; (3) 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因本主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终止。 |
保险事故的通知 | 5.6 | 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权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最迟不得超过 5日)通知我们。 如果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 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我们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宣告死亡 | 5.7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为准,按本主险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 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 ||
身体检查与验尸 | 5.8 | 申请保险金的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对被保险人作身体检查或要求解剖验尸或要求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和被保险人伤残程度进行鉴定。 |
争议的处理 | 5.9 | 如果在履行本主险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特别约定 | 5.10 | 如我们以特别约定或附加条件承保,我们将在保险合同或批注上载明。 |
适用币种 | 5.11 | 所有保险费的收取及保险金的支付均使用人民币。 |
6 | 名词释义 | |
周岁 | 6.1 |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若不同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关于出生日期的记载不一致,应当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日期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 |
保单周年日 | 6.2 | 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本主险合同满第一个保单年度(见 6 名词释义)时所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为首个保单周年日,以此类推。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年缴保险费 | 6.3 |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年缴保险费: 缴费方式 年缴保险费 年缴 每期保险费 半年缴 每期保险费乘以 2 季缴 每期保险费乘以 4 月缴 每期保险费乘以 12 |
已缴费年期数 | 6.4 | 下表为各种缴费方式下的已缴费年期数: 缴费方式 已缴费年期数 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 半年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除以 2 季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除以 4 月缴 实际已缴纳保险费的期数除以 12 |
现金价值 | 6.5 | 指本主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
法定身份证明 | 6.6 | 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出生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 | 6.8 | 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用于计算当月产生的利息,每月产生的利息将在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记入本金。现金红利储存生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0.5%为上限。 |
保险费应缴日 | 6.9 | 指保单周年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缴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
未归还款项 | 6.10 | 指您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 |
利息 | 6.11 | 指保险单借款、垫缴保险费、复效时补缴保险费的利息。该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0.5%为上限,且以我们在每月第一个营业日公布的借款利率为准。 |
保单年度 | 6.12 | 本主险合同所载的保单周年日起每满 12 个月即为一个保单年度。 |
(本页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