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研究計畫總經費採總價給付方式,經雙方議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整(本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乙方應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研究報告摘要等資訊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後,由甲方憑乙方請款憑證,分 3 期撥付給乙方,其撥付分期如下:
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
行政院主計總處 甲
立契約人國立高雄大學以下簡稱乙方,茲因甲方為辦理本項委託研究計
畫,特由乙方負責執行,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 1 條:委託計畫名稱:以農業普查探討全球化下我國農業生產力。 第 2 條:委託研究內容:詳附件(研究計畫書),為本契約文件之一。
第 3 條:委託研究執行期間:自 102 年 4 月 22 日起至 102 年 11 月 22 日止(共 7 個月)。
第 4 條:經費及付款方式
一、本研究計畫總經費採總價給付方式,經雙方議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元整(本契約因政策變更,乙方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甲方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乙方因此所受之損害,但不包含所失利益)。乙方應將研究計畫基本資料、研究報告摘要等資訊登錄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後,由甲方憑乙方請款憑證,分 3 期撥付給乙方,其撥付分期如下:
第 1 期:於甲方認可乙方提出之研究計畫書內容後,由乙方掣據送甲方撥付計畫總經費的 3 分之 1,計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
第 2 期:於甲方認可乙方提出之期中報告後,由乙方掣據送甲方撥付計畫總經費的 3 分之 1,計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參拾參元。
第 3 期:完成契約規定工作,提送甲方核定之正式期末報告,並掣據辦理申請,經審查通過後,撥付計畫總經費的 3 分之 1,計新臺幣玖萬捌仟參佰參拾肆元。
二、乙方應於經費撥付後專款專用(各項經費除人事費、管理費外,得作科目間之流用),並在核定清單範圍內核實動支,不得移作非本研究之用途。甲方並得視實際需要實地查核,乙方不得拒絕。
三、乙方申請給付最後期款時,應將全案所有原始憑證依會計科目裝訂成冊連同依甲方規定格式填寫之支出明細表報請甲方核銷,所附憑證或支出項目如有不符規定,甲方可就未付款中扣除該筆款項。但乙方如為實施校務基金學校則原始憑證採就地查核。
四、研究人員研究費應由乙方負責依法申報及扣繳所得稅,出席費亦應申報所得稅。
五、乙方延攬公務機關專職有給人員參與本委託研究計畫時,所支給之酬勞應依行政院頒布之「各機關兼職人員兼職酬勞支給規定」辦理。
第 5 條:研究成果及報告提送方式:
一、乙方應於期中,由研究計畫主持人與甲方業務主管單位協商確認研究報告內容,並於本研究工作時程到期 35 日曆天前,提送期末報告初稿 5 份並完成其它所有工作成果,提請甲方審核,並請求召開期末審查會議;而甲方應於收到乙方提送之期末報告初稿翌日起 15 日曆天內完成確認研究報告初稿內容(含審核、進行期末審查
會議及建議修正意見等階段),乙方應參考甲方意見於 10 日曆天
內完成報告之修改,並於契約期限內製作正式期末報告 20 份【另含研究報告全文電子檔光碟片 10 份(甲方指定格式)】送交甲方,否則視為未完全完成本契約之履行。又乙方依本契約運用甲方撥付之經費所購置之圖書、儀器、設備於研究期滿後應歸還甲方。
二、期末及正式報告之封面、紙張、編排及印刷方式均由甲方指定,乙方不得異議,且乙方提送之各項成果(含報告初稿)均需以正式發文方式送達甲方。
第 6 條: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一、研究成果之專利申請權歸甲方所有,乙方所完成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之全部於著作完成之同時,讓與甲方。乙方承諾不對甲方行使其著作人格權。乙方應保證對其研究人員就本研究完成之著作,應依著作權法第 1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與其研究人員約定以乙方為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乙方於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業務之需要,得無償使用重製研究成果,經甲方事先同意後,並得將研究成果改作為衍生著作。研究報告及相關資料之一部或全部,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外發表。
二、本契約之研究報告書有抄襲、剽竊之事實或侵害第 3 人之專利著作等智慧財產權時,乙方與計畫主持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該計畫主持人並應負其他法律及行政責任。
三、依本委託研究(含再委託之部分)所完成或獲致之智慧財產權,除著作權部分依本條第 1 項規定辦理外,其餘之部分(如特殊製程、特殊工法、技術專利等)以歸甲方所有為原則,但乙方或計畫主持人得以書面申請,向甲方提請協商。
第 7 條:計畫之變更
一、乙方在計畫執行中,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應甲方要求必須變更執行期限,或因實際需要必須更改計畫內容或研究人員時,最遲至少須於屆滿 1 個月前提出申請,於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後為之。變更後之總經費不得超過原訂總經費。又已超過執行期限者不得申請變更。
二、計畫於年度進行中,如因外在不可抗拒因素或情勢變遷而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時,經甲方審查認為應予停辦或緩辦者,甲方應於 1 個月以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甲乙雙方針對已完成部分核算應支之費用予以結案。
第 8 條:違約及罰則
一、甲方對於期末報告得提出建議送交乙方為必要之修正,乙方應於 20 天內提送成果報告,如逾期未提送成果報告,甲方得視延遲情況扣除部分或全部尾款。
二、乙方於研究期間屆滿時,應將期末報告提送甲方,如逾期未能履行義務,除有特殊原因經甲方書面同意延期者外,每延遲 1 日,甲方得扣除以委託研究費總額千分之 1 計算之違約金。但最高以總經費的百分之 20 為上限。
三、乙方如未能履行本契約中之規劃內容或逾期 1 個月未能提出研究報告,除有不可抗拒之原因經甲方同意在先外,視為不能履行契約,甲方得終止本契約。乙方應於收到甲方終止契約書面通知之次日起 10 日內,繳清前項之違約金,並將其已支領之各期研究經費,除由甲方核實扣除其中必要開支外,交還甲方。
第 9 條:乙方於同一期間(研究期程重疊達 4 個月以上者)主持政府委託
研究計畫之項數,不得超過 2 項(含本計畫),本條乙方係指計畫主持人。
第 10 條:研究計畫預算表應附於本契約內,並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第 11 條:乙方應視研究之進度或實際之需要,儘早協助甲方訂定驗收規範及驗收研究成果。驗收過程或應用時具有危害人體健康、汙染環境或有公共危險之虞者,乙方應善盡告知義務。
第 12 條:乙方、計畫主持人及參與計畫之工作人員,均應嚴守本契約內容及甲方之業務機密,若因導致甲方遭受損害,乙方亦應負一切行政及法律責任。
第 13 條:本契約已獲雙方同意,雙方於契約履行期間,若有任何與本契約有關而發生爭議而涉訟或有違反,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並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 14 條:本契約書於必要時,得經甲、乙雙方會商同意後修改之。
第 15 條:本契約 1 式 8 份,正本 2 份由甲、乙雙方各執 1 份,副本甲方收執 5 份,乙方收執 1 份並同具正本效力。
第 16 條:本契約中如有未及明訂之其他事項,悉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之。
訂約人:
甲 方:行政院主計總處
代表人:參事代理秘書室主任 xxx地 址:台北市忠孝東路一段 1 號
電 話:(02)33567538
乙 方:國立高雄大學代表人:校長 xxx
xx處:81148 xxxxxxxxxxx 000 x計畫主持人:助理教授 xxx
地 址:81148 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 x:(00)5919182
中 華 民 國 1 0 2 年 4 月 2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