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 年 2 月 7 日,经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与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信股份”)签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协议》”),就公司为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日常经营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了约定。前述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20 日及 2017 年 2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证券代码:300579 证券简称:数字认证 公告编号:2017-069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17 年 2 月 7 日,经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与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信股份”)签订《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协议》”),就公司为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日常经营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进行了约定。前述内容详见 2017 年 1 月 20 日及 2017 年 2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披露的相关公告。
现根据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与首信股份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就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与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之间日常关联交易事宜进行补充约定,其中 2017 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向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限额不超过 5500 万元;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向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采购《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限额为每年不超过 600 万元。合作期限仍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首信股份持有公司 26.24%的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公司,公司董事xx先生兼任首信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信股份系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了公司与首信股份的关联交易。
3、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审议时关联董事xx先生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事先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上述议案尚需经股东大会审批。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名称: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xxxxxxxxxxx00x(xxxxxxxxx)xxxx: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法定代表人:xx
注册资本:28980.8609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6972074
经营范围:提供信息源服务;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互联、电子计算机设备及软硬件、通信软硬件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信息及网络系统集成及代理;销售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专业承包。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首信股份为H股上市公司,截至2017年6月30日,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约63.3%的股权,系其控股股东。2016年度,首信股份经审计的的营业收入92,965万元、净利润10,994万元,年末净资产100,832万元。
首信股份持有公司26.24%的股份,且为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公司,公司董事xx先生担任首信股份副总裁、董事会秘书,首信股份为公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与首信股份签署的《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公司及控股公司为首信股份及附属公司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电子认证产品及信息安全服务等
日常经营相关的产品和服务,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为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提供网络搭建、信息系统集成等日常经营相关的产品和服务。合作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其中,2017 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向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限额由 1500 万元提升至 5500 万元,新增交易主要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安信天行科技有限公司拟向首信股份附属公司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安全产品及相关服务,金额不超过 4000 万元;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向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采购《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限额为每年 600 万元。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将根据公平合理的市场交易原则,按照届时市场价格和一般商业惯例定价,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高于公司向独立第三方支付的价格。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与首信股份拟开展的业务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各方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定价将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过程透明,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六、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公司与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累计发生的关联交易见下表:
关联交易内容 | 关联人 | 实际发生金额(元) |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 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464877.36 |
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 首都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157075.47 |
合计金额 | 621952.83 |
七、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和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已经发表了同意将《关于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事先认可意见,并就该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行为,符合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2、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各方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定价将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过程透明,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与首信股份签署《补充协议》,并同意 2017 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向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和服务的限额由 1500 万元提升至 5500 万元,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公司及控股公司可向首信股份及其附属公司采购《技术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项下的相关产品及服务的限额为每年 600 万元。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中介机构意见结论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2、本次关联交易是在公平合理、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也符合市场规则,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无异议。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先认可意见;
4、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6、《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之补充协议》。特此公告。
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