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协议项下的 (i) 石油产品 、石化产品及 (ii) 原材料买卖交易的定价, 须按本条的总原则和顺序确定:凡政府(含地方政府)有定价的,执行政府定价;凡没有政府定价,但已有政府指导价的,执行政府指导价;没有政府定价和政府 指导价的,执行市场价(含招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