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面落实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与战略部署,加快直营连锁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探讨多品牌合作的创新经营模式,经200 9年12月10日召开的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编号: 2009- 29)、2010年1月8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0- 01),将购买位于北京市王府井大街172号、174号、176号丹耀大厦中属于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4、5层的房屋(指丹耀大厦房屋产权证中的房号为S6...
证券代码:002186 证券简称:全聚德 公告编号:2010-02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面落实公司制定的发展规划与战略部署,加快直营连锁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探讨多品牌合作的创新经营模式,经2009年12月10日召开的公司五届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编号: 2009-29)、2010年1月8日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0-01),将购买位于xxxxxxxx000x、000x、176号丹耀大厦中属于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4、5层的房屋(指丹耀大厦房屋产权证中的房号为S63、S64、S65号的房屋,下同)作为营业用房。此项目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一。现将合同主要内容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合同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署时间
《房屋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于 2010 年 1 月 14 日正式签署。
(二)合同当事人
1. 房屋出卖人(简称甲方):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7年6月 14 日以(2005)二中民破字第 4615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破产,同时指定北京市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担任丹耀公司破产管理人。
2.房屋买受人(简称乙方):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物为位于xxxxxxxx000x、174号、176号丹耀大厦中属于丹耀公司破产财产的4、5层的房屋(房屋产权证中的房号为S63、S64、S65号)。房屋用途为商业,房屋总建筑面积为4412.52平方米,其中S63号房屋建筑面积为
606.78平方米,S64号房屋建筑面积为3394平方米,S65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11.74平方米。
转让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其中,S63 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市东涉外字第 10221 号,S64 和 S65 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京房权证市东涉外字第 10165 号。
转让房屋已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并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其中S63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京市东涉外国用(2000出)字第10108号,S64和S65号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京市东涉外国用(2003出)字第10251号。
(四)合同金额
转让房屋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
(¥92,662,920.00 )。
(五)合同生效的条件、时间
合同自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签章后成立并生效(2010年1月14日)。
(六)合同的履行与交付 1.合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如下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生效后且甲方转让给乙方的丹耀大厦 4、5 层的房屋具备过户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在向税务主管部门缴纳上述受让房屋的契税的同时将购房款人民币玖仟贰佰陆拾陆万贰仟玖佰贰拾元整(¥92,662,920.00 )支付给北京新府和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府和信”),由新府和信代乙方将上述购房款支付给甲方。乙方按前述约定将购房款支付给新府和信,即视为完成了付款义务。
新府和信收到乙方支付的款项后,应按其与甲方的约定将款项支付到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银行账户。
甲方在收到上述购房款后应及时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 2.合同的履行
甲方于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房屋价款后 10 日内,应及时与乙方共同办理完毕本合同转让房屋的产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3.合同的履行地:北京市
(七)双方对违约责任约定如下
若乙方未按上述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逾期超过 30 天,即视为乙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单方通知解除合同。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一)基本情况:
出卖人(简称甲方):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地址:xxxxxxxx 000 xxxxx 000 x(邮编:100006)法定代表人:xxx,破产管理人组长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朝阳北路支行银行帐号:818421018008099001
该破产管理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上一会计年度未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
(三)交易对方履约能力分析
丹耀大厦大部分面积的原产权单位为丹耀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企业破产清算程序,2008 年 7 月经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该房产进行挂牌拍卖。经历两次流拍后,现在已经进入变卖程序。
根据本公司律师对交易对方资质以及交易标的相关法律文件的调查,及在此基础上给出的法律意见,丹耀公司破产管理人可以转让拟购房屋。因此,公司认为交易对方北京丹耀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本《房屋转让合同》的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拟购房屋不存在仍发生效力的查封,拟购房屋符合国家有关商品房现售的规定。
三、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房屋转让合同》的转让价款总额为 (人民币) 92,662,920.00元,公司将使用本次募集资金支付该笔款项。
该金额占公司2008年会计年度营业总收入(1,112,076,158.13元)的比例为 8.33%。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本合同的签订不会使公司失去另一项同类重大合同。
本次购买的房产将用于北京全聚德王府井店的扩建。该店在增加丹耀大厦4、 5层共计4412.52 平方米后,自有产权面积将达到12500平米,租赁面积约2800平
米,经营总面积将达到15300平方米,将进一步扩充经营面积,极大地缓解王府井店目前用餐高峰期间经营面积不足,餐位紧张的状况。扩建后的丹耀大厦五层将用来设立集合公司四个品牌高档经典菜品的旗舰食府。公司此次打造高档精品食府,旨在将现有四个品牌的优势集中,提升全聚德的经营档次。经测算和分析,项目的变更有利于公司加快发展,实现战略发展目标,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要求。
四、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确定转让房屋分摊土地面积,最终以测绘部门的测绘数据为准。转让房屋办理完毕产权过户手续后,双方根据上述原则确定转让房屋分摊土地面积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过户手续。转让房屋的总建筑面积,以相关测绘部门实测的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与协议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1.0%以内,则转让房屋的总价款按人民币 92,662,920.00 元执行;如实测面积与协议面积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 1.0%,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总平均价格据实结算。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可能存在一定差异。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目前,拟购房屋未通过环境保护部门环境评价。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