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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信用卡消费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银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接受个人信用卡开办申请并发放信用卡的银行,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或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信用卡的发行对象(持卡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信用记录良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
第四条 x保险合同所称“信用卡”是指由银行向个人发行的,持卡人可在银行授予的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具有信用消费功能的一种金融支付工具。
以提供经营性贷款为目发放的个人信用卡不适用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人向其发行的信用卡进行信用消费后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在经过等待期后,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由此遭受的本金损失及约定的其他费用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
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而导致违反信用卡领用文件或/和协议的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被保险人内部规章制度及流程对信用卡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核或批准授信额度的;
(三)发生约定或法定可冻结、撤销信用卡授信的情况后,被保险人未及时冻结、撤销信用卡额度导致损失扩大的扩大损失部分;
(四)被保险人已知或依据合理推断明知申请人存在重大违约可能的,仍继续向申请人发行信用卡或允许其继续使用的;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而对信用卡领用文件或/和协议及其附件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加重保险人责任的;
(六)电子支付平台故障、黑客袭击、计算机病毒等导致网络、在线交易平台等瘫痪或无法正常使用的;
(七)政府行政、司法行为;
(八)战争、军事行动、恐怖事件、暴动、政府行政司法行为、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洪水、台风、地震等。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保单另有约定外,持卡人不履行信用卡领用文件或/和协议约定的还款义务所
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任何逾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三)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申请投保的信用卡或申报后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信用卡下的损失;
(四)保险人冻结、撤销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超过投保时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授信额度后,被保险人仍继续向持卡人提供信用消费的;
(五)持卡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以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协议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六)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赔偿金额
第九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赔偿比例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赔偿金额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本保险合同不予赔付部分的损失,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且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方式予以转嫁。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x保险合同的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保险费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签发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缴纳保单合同中载明的预收及最低保险费。预收及最低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应当支付的最少保险费。
第十三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与保险人约定的方式申报持卡人的信用消费交易并支付对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期限内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信用消费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计算,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记载在保险合同内:单张信用卡的保险费 = 该信用卡下的累计信用消费额×保险费率,或者
单张信用卡的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如保险合同约定有预收及最低保险费的,则按上述方式计算所得保险费低于预收及最低保险费的,保险人按最低保险费收取。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如下:
(一)投保人应交的保险费将首先从最低保险费中冲减,冲减完毕后,投保人须继续交付保险费。
(二)保险人每月或在约定的期限向被保险人寄送《保险费支付通知书》,通知投保人当月的保险费抵扣情况或应当交付保险费的金额。投保人应于《保险费支付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交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对未支付保险费所对应的信用卡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被保险人未在约定时间内申报的信用卡消费,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补报并收取保险费。前述信用卡消费在向保险人补报时已发生损失的或发生损失的可能性较保单约定的原申报时间已明显加大或风险增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承保或对补报交易下发生
或可能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不承担任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约定的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
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
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费未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
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对信用卡的审核、发放、授信、额度调整及在信用卡有效期
x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不得因其投保本保险而降低标准、简化流程、提高授信额度或放松风险管控。对于同类信用卡的管理,如有按差异化标准或降低管控情况下发放的信用卡或给予的授信,如持卡人未能按约偿还欠款的,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及被保险人内部规章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应准许保险人在
必要的时候核对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信用卡协议、交易流水、账册、与持卡人的往来函电等文件资料,并予以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四条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
处置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与保险人保险责任有关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如有需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款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先行催收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对逾期信用卡进行催收。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在信用卡还款日到期前及到期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持卡人进行还款。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填制《可能损失通知书》或以其他约定方式通知保险人。
同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力进行催收并填写《催收记录表》,催收方式不限于电话、短信、冻结借款人关联账户资金或提起财产保全及诉讼等。
被保险人自行催收期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一)保险合同;
(二)《索赔申请书》;
(三)信用卡申请协议及持卡人个人身份资料等;
(四)持卡人账户交易流水以及还款记录;
(五)被保险人与持卡人之间的往来函件;
(六)《催收记录表》;
(七)律师费、鉴定等用等支出凭证或证明材料;
(八)如本业务涉及有担保的,应提供担保合同;
(九)其他与证明保险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对持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同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转让信用卡协议下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和相关权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保险人可要求被保险人向持卡人出具转让债权的书面通知。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持卡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持卡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
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