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21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0,6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52元,募集资金总额 为人民币514,312,000.00元,扣除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51,934,402.4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377,597.54元。
证券代码:301024 证券简称:霍普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7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1〕2115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10,6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8.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4,312,000.00元,扣除发行股票所支付的承销、保荐费用、中介费、信息披露费等发行费用51,934,402.46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62,377,597.54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2日出具了《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5201号)。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增加全资子公司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普规划”)作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xxx.xxxxxx.xxx.xx)的《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近日,霍普规划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开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公司、霍普规划、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霍普规划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开户公司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 | 811020101260 1794042 | 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建设项目 |
注: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没有签署协议的权限,上述《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由有管辖权限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 “本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设计服务网络新建与升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可以在乙方对公业务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北京时间9:00-11:30、13:00-16:30,节假日除外)内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特别地,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为本协议之监管目的,有权查看、调阅、打印、复印专户的金额及交易流水、明细等,并有权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给丙方或有权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
如司法或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对本协议项下专户或专户内的款项采取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扣划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该有权机关的要求执行,而无需对甲方、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责任。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甲方应当配合乙方根据反洗钱、反恐融资以及反逃税的相关要求对专户进行相应的反洗钱审核,向乙方提供一切所需信息和材料,接受乙方进行的客户身份识别及相关尽职调查,并承诺提供的该等信息是真实、有效并且完整的。
甲方应确保使用专户和/或专户办理的业务资金来源合法,资金用途真实,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不从事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及偷逃税等违法活动,积极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各项反洗钱工作。
6、从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甲方二1次或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2个月以
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 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 1,171,886.66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已于近日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相关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公司名称 | 开户行名称 | 银行账号 | 注销前专项账户余额 (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 限公司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 70010122003101724 | 1,171,886.66 | 公建设计中心建设项目 |
2 | 上海霍普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长寿路支行 | 8110201013401650484 | 0.00 |
注:该账户余额含募集资金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
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5%,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销户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