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项目的内容:公司负责进行商丘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整体方案的编制及融资建设(含 PPP 模式);对商丘市中心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区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市 中心血站、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眼科医院、梁园区中医院等进行整体改扩建和迁建(含医院设计、建安工程、水电、装饰、机电设施、景观绿化、医疗工程、管网道路、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人民政府签署
《商丘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荣医疗”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0 号: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相关法
律、法规、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公司与商丘市人民政府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签署的《商丘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合作协议》有关的情况、资料和说明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和有效的,且无任何虚假、严重误导性xx和重大遗漏。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商丘市人民政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享有市一级的行政管理权限。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商丘市人民政府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商丘市人民政府的基本情况是真实的。二、交易对方签署合同的合法主体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商丘市人民政府作为具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本所律师认为,商丘市人民政府具备签署《合作协议》的合法主体资格。
三、合同签署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为了验证《合作协议》的真实性,本所律师对协议双方进行了电话访谈,并核查了双方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详细了解、核查《合作协议》的签署过程及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
经核查,xxxxx任商丘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代表商丘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商丘市人民政府公章;xxxxx代表公司在《合作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签约双方
甲方:商丘市人民政府
乙方: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的名称:商丘市人民政府与公司开展商丘市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合作。
3、项目的内容:公司负责进行商丘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整体方案的编制及融资建设(含 PPP 模式);对商丘市中心医院、市第五人民医院、新区人民医院、市疾控中心、市中心血站、市第三人民医院、市眼科医院、梁园区中医院等进行整体改扩建和迁建(含医院设计、建安工程、水电、装饰、机电设施、景观绿化、医疗工程、管网道路、
医疗设备设施的配备、耗材配送、医院信息化及智能化系统及医院后勤管理服务等)。
4、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30 亿元。
5、其他约定:具体合作内容及合作方式,以后续项目合作协议为准;双方承诺在《合作协议》签订后 6 个月内完成相关合同书的签订并履行完成相关法定程序,使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部分项目开工建设。
经核查《合作协议》的签署过程及内容,该合同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签署的,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商丘市人民政府之间关于开展商丘市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合作的合同已成立,双方所签署的《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商丘市人民政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设立的机关法人,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公司与商丘市人民政府之间关于开展商丘市公共卫生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合作的合同已成立,双方关于本次交易所签署的《合作协议》是真实的;《合作协议》已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与商丘市人民政府签署<商丘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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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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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0 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