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与
[协定国]
- 草案 -
鉴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八条第 48 款规定,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一缔约国领土上和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其他地方应享有为行使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及特权和豁免;
鉴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八条第 49 款规定,各缔约国代表及其副代表和顾问、担任执行理事会成员的代表及其副代表和顾问、总干事以及本组织工作人员应享有为独立行使其与本组织有关的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鉴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八条第 48 和 49 款虽然已有规定,但技术秘书处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活动期间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由《核查附件》第二部分B节所载明;
鉴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第八条第 50 款规定,应在本组织与缔约国之间的协定中界定这些法律能力、特权和豁免,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与[协定国]现特此协议如下:
第 1 条定义
在本协定中:
(a) “《公约》”指 1993 年 1 月 13 日的《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b)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CW)”指根据《公约》第八条第1款设立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
(c) “总干事”指《公约》第八条第 41 款所指的总干事,或总干事不在时指代理总干事;
(d)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技术秘书处总干事和全体工作人员;
(e) “协定国”指本《协定》缔约国;
(f) “缔约国”指《公约》缔约国;
(g) “缔约国代表”指缔约国全权任命的派驻缔约国大会和/或执行理事会的代表团团长,或出席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其他会议的代表;
(h) “专家”指以个人身份从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授权的使命、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各机构任职、或应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请求以任何方式向其提供咨询的人员;
(i)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召开的会议”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任何机构或附属机构的任何会议,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召开的任何国际会议或其他集会;
(j) “财产”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为履行《公约》为其规定的职能而拥有或保存或管理的一切财产、资产和资金,以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一切收入;
(k)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档案”指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拥有或保存、或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任何工作人员因执行公务而拥有或保存的一切记录、信函、文件、文稿、计算机和媒体数据、照片、胶片、录像和录音,以及总干事和协定国一致同意作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档案一部分的其他任何材料;
(l)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房舍”指为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目的使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某些部分及其所属土地,包括《公约》《核查附件》第二部分第 11 款 b 项中提及的房舍。
第 2 条 法人资格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享有充分的法人资格。尤其是,它有能力:
(a) 订立契约;
(b) 取得并处理动产和不动产;
(c) 提起和参加法律诉讼。
第 3 条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1.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其无论位于何处和不论由谁执管的财产均免受任何形式的法律程序,除非在任何特殊情况下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已明确表示放弃豁免。但有一项谅解,豁免的放弃不得延伸至任何执行措施。
2.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房舍不受侵犯。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财产不论位于何处和不论由谁执管,均免受通过采取执法、行政、司法或立法行动而进行的搜查、征用、没收、侵占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侵犯。
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档案,不论位于何处,均不受侵犯。
4.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可在不受财务管制、条例或任何延期偿付的限制的情况下:
(a) 持有资金、黄金和任何货币并以任何货币经营帐目;
(b) 不受约束地将其资金、证券、黄金和货币转入或转出协定国、转入或转出任何其他国家、或在协定国境内转移,并将其持有的任何货币兑换成任何其他货币。
5.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行使本条第 4 款所述的权利时应适当考虑到协定国的意见,只要它认为实施这些意见不会损害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利益。
6.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及其财产:
(a) 免缴任何直接税;但有一项理解,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不要求免缴事实上只是公用事业收费的税款;
(b) 免缴关税,以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用于公务的进口和出口物品不受对进口和出口的禁止和限制;但有一项理解,按这种豁免进口的物品不得在协定国境内出售,除非符合与协定国商定的条件;
(c) 其出版物免缴关税,并不受对进口和出口的禁止和限制。
7. 作为一般性原则,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不要求免除消费税以及出售动产或不动产时作为其销售价格一部分的缴税,不过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购买用于公务的重要财产时,若已对其征收或应征收这样的税款,协定国凡有可能均应作出适当的行政安排来免除或退还税款。
第 4 条
通讯和出版的便利与豁免
1. 在协定国境内以及只要符合协定国参加的任何国际公约、规则和安排,在优先权、费率和邮政税收方面,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所享公务通讯待遇,应不逊于协定国政府给予任何其他组织或政府包括这些政府的外交使团的待遇。
2.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公务信函和其他公务通讯不受任何检查。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享有使用密码及通过信使或密封邮包收发公务信函和其他公务通讯的权利,其信使和密封邮包享有外交信使和邮包之同样特权与豁免。
本款的任何规定都不排除协定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商定采取任何适当的安全预防措施。
3. 协定国承认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有权在协定国境内为《公约》规定的目的自由出版和广播。
4. 发给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一切公务通讯,以及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发出的一切公务通讯,无论其传送手段或形式如何,一律不受侵犯。此项不受侵犯的权利应扩展至但不限于出版物、固定和移动图片、录像、电影、录音和软件。
第 5 条 缔约国代表
1. 出席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举行的会议的缔约国代表及其代表团副团长、顾问、技术专家和秘书,在不影响其享有的任何其他特权和豁免的情况下,在履行职务时和在往返会议地点途中享有以下特权和豁免:
(a) 本人不受逮捕或拘留;
(b) 在履行公务时发表的讲话或书写的文字以及所有行为享有任何法律程序的豁免;即使有关人员已不再从事此种公务,此项豁免继续适用;
(c) 一切资料、文件和其他公务材料不受侵犯;
(d) 有权使用密码和通过信使或密封邮包收发文件、信函或其他公务材料;
(e) 为履行职务前往或经过协定国时本人及其配偶免受入境限制,无需进行外国人登记,免除国民服务义务;
(f) 在货币和兑换限制方面享有给予执行临时公务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等便利;以及
(g) 其私人行李享有给予外交使团中具有相当级别人员的同等豁免和便利。
2. 当有任何形式的税收需要以居住地作为依据时,本条第 1 款指定人员为履行公务在协定国境内逗留的时间,不作为居住时间计算。
3. 本条第 1 款给予指定人员的特权和豁免是为了保障能独立履行其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有关的职务,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及享有此种特权与豁免的所有人员有义务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守协定国的法律和规章。
4. 本条第 1 款和第 2 款的协定不适用于是协定国公民的人员。
第 6 条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
1. 在进行核查活动期间,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包括对《公约》《核查附件》第十一部分第 7 和第 8 款所述的指称使用化学武器进行调查期间的合格专家,根据《公约》第八条第 51 款的规定,在非被视察缔约国过境时享有《公约》《核查附件》第二部分 B 节规定的特权和豁免,并享有该《附件》第二部分第 12 款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2. 关于与《公约》目标和目的有关的其他活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
(a) 本人不受逮捕或拘留,其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b) 以公务身份发表的讲话或书写的文字以及所有行为享有法律程序的豁免;
(c) 一切资料、文件和公务材料不受侵犯,但须符合《公约》的规定;
(d) 以与联合国官员相同的条件同样免缴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向其支付的工资和报酬的所得税;
(e) 本人及其配偶免受入境限制,无需进行处国人登记;
(f) 在发生国际危机时,本人及配偶享有给予外交使团相当级别人员的同等遣返便利;
(g) 在兑换便利方面享有给予外交使团相当级别人员的同等特权。
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被免除国民服务义务,但是对协定国公民而言,此项豁免仅限于因其公务原因其姓名被纳入一份由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拟定并经协定国同意的名单上的官员;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其他官员被召提供协定国国民服务时,如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出要求,协定国应根据需要,准许暂时推迟招募此类官员,以免中断重要工作;
4. 除了本条第 1、2 和 3 款所述的特权和豁免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及其配偶享有根据国际法给予外交人员及其配偶的特权和豁免、免税及便利。以总干事名义行事的一名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高级官员也享有同样的特权和豁免、免税及便利。
5. 给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的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及享有此种特权和豁免的所有人员有义务在所有其他方面遵守协定国的法律和规章。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凡在其认为任何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的豁免会妨碍司法程序以及在放弃豁免不会妨碍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利益时,应放弃该人员的豁免。
6.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任何时候都应同协定国有关当局合作,协助司法的正当实施,并确保遵守警察的规章和防止滥用本条提及的特权、豁免和便利。
第 7 条专家
1. 专家为有效履行其职务,包括与此类职务有关的旅行期间,凡有必要享有以下特权与豁免:
(a) 本人不受逮捕或拘留,私人行李不受扣押;
(b) 在履行公务时发表的讲话或书写的文字以及所有行为享有任何法律程序的豁免;即使有关人员已不再担任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公职,此项豁免继续适用;
(c) 一切资料、文件和公务材料不受侵犯;
(d) 有权在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通讯中使用密码和通过信使或密封邮包收发文件或信函;
(e) 在货币和兑换限制方面享有给予执行临时公务的外国政府代表的同等便利;
(f) 在私人行李方面享有给予外交使团相当级别人员的同等豁免和便利。
2. 给予专家的特权与豁免是为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利益,而不是为了个人的私利。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及享有此种特权与豁免的所有人员有义务在所有其他方
面遵守协定国的法律和规章。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有权利和义务凡在其认为任何专家的豁免会妨碍司法程序以及在放弃豁免不会妨碍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利益时,应放弃有关人员的豁免。
第 8 条 滥用特权
1. 如果协定国认为有人滥用本《协定》给予的特权和豁免,协定国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之间应进行协商,以确定是否确实出现滥用,如果确有其事,则应设法确保今后不再发生。如果这种协商不能产生协定国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都满意的结果,则应按照第 10 条的程序解决是否发生滥用特权或豁免的问题。
2. 第6 和第7 条所述各类人中的任何人不得因其以公务身份进行的活动而被要求自协定国离境。然而,如果这些人在公职以外的活动中滥用特权,协定国政府则可要求其离境,只要离境的命令是经协定国外交部批准后由领土当局签 发的。这种批准须同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磋商后方可为之。如果对该人员提出驱逐起诉,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有权利作为诉讼被告人代表出席诉讼。
第 9 条
旅行证件和签证
1. 协定国根据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特别安排,承认并接受发给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的联合国护照,以使这些官员能执行与《公约》有关的任务。总干事将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有关安排通知协定国。
2. 对上文第 5、6 和 7 款所述各类人员,无论其国籍如何,协定国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他们进入其领土并在领土上逗留,不为他们离开领土设置任何障碍,保证他们在前往或离开任职或公务地点的途中不受任何阻碍,并在过境时向其提供任何必要的保护。
3. 第 5、6 和 7 款中所述各类人若需申请签证和过境签证,并同时递交其以公务身份旅行的证明,应尽快处理他们申请,以使他们能有效地履行职务。此外,应给予这些人快速旅行的便利。
4.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副总干事和其他官员以公务身份旅行时,享有给予与外交使团相当级别人员同等的旅行便利。
5. 对进行核查活动,按《公约》《核查附件》第二部分 B 节第 10 款的规定发给签证。
第 10 条争端的解决
1.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须规定适当的方法,解决:
(a) 以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为一方的合同纠纷和具有私法性质的纠纷;以及
(b) 涉及因其公职而享有豁免、且此种豁免未按照第 6 条第 5 款或第 7 条第 2
款被放弃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官员或专家的纠纷。
2. 如果关于本协定的解释或执行的任何争议不能和解,经争议的任何一方要求,应将其提交由三名仲裁人组成的仲裁庭做出最后决定。每方指定一名仲裁人。第三名仲裁人由前两名仲裁人挑选,并担任仲裁庭庭长。
3. 如果一方未能指定一名仲裁人,并在另一方要求做出此项指定起两个月内尚未采取步骤这样做,另一方可请国际法院院长做出此项指定。
4. 如果前二名仲裁人在其获得指定后两个月内不能就第三名仲裁人的人选达成一致,任何一当事方可请国际法院院长做出此项指定。
5. 仲裁庭应按照本协定签署之日有效的常设仲裁法庭的《涉及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任择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6. 仲裁庭以多数票做出决定。其决定具有最终效力,并对争议各方具有约束力。
第 11 条解释
1. 根据《公约》赋予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职能解释本《协定》。
2.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定》的条款都不能限制或妨碍《公约》《核查附件》第二部分 B 节规定的视察组成员的特权和豁免,也不能限制或妨碍《公约》第八条第
51 款规定的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的特权和豁免。实施本
《协定》条款本身不能取消或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得或具有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第 12 条最后条款
1. 本协定将于向总干事交存协定国同意书之日生效。有一项理解,协定国一旦交存了同意书,根据其本国法律,它就应实施本《协定》的条款。
2. 只有协定国仍然是《公约》缔约国,《协定》就继续有效。
3.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协定国必要时可达成补充协定。
4. 可应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或协定国的请求为修正本协定进行磋商。任何这种修正都必须在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和协定国达成的协定中经双方明确表示同意。
年 月 日在海牙以英文[和……文]签订,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均具同等效力]。
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代表, [协定国]代表,
总干事
xx略·xx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