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包
第四章 采购需求
A 包
★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人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并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一、采购的目的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项目绩效目标,采购人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采购清单(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考场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公安部 162 号令关于科目二考试的要求设置考试科目,能实现大部分检测项目计算机自动评判,其余部分检测项目计算机辅助人工进行评判。考场建设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 1029 202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 1027-2017)、《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的规定,由主控区进行考试的统一控制和管理,考试系统及设备需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并出具的检测报告,考试场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后方可承考。
科目二考场需求
1、考试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 5000 平方米,应设立有桩考 4 个以上、半坡 3 个以上、直角
2 个以上、曲线 2 个以上,考试项目内容齐全,图形尺寸符合规范,能够满足相应车型完成全科目考试的需要。
2、科目二考试车辆配备:老款爱丽舍 C1 车型 8 辆,C2 新能源车型 4 辆,考试车辆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定期检验及购买全保。
3、设施设备:
①停车场:应满足 30 台以上小型社会车辆停放,80 台电动车、摩托车辆以上停放。
②候考厅:使用面积不少于 500 平方米,应使用现代化标准候考厅,全天候空调开放,候考座不少于 120 座。应配备一面不小于 10 平方米的 LED 显示屏,能显示候考学员的考试安排信息;不少于 3 台 50 寸的高清显示屏,能清晰的显示考试过程中的考试场地。考场应配备使用电子签
名、安检门、考生入场人脸识别验证闸机;同时应配备有门禁系统,能同时满足 70 人以上个人物品寄存柜等便民服务设施;xx、安全驾驶等教育内容宣传;考场纪律、考试流程图、考试实时视频;公告公示区公开公示考场诱导图、考试收费标准、考试评判标准和考试要求、考场工作人员照片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等信息。
③综合服务区:应配备商店、 餐饮店等生活配套设施。
④考试费缴纳区:应配备专用的缴费设备。
⑤照明设施:进入考场的路段,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应设置照明设施,能保障考生晚上安全出行。考场里面每个考试项目应设置照明设施,能保障学员在夜晚都能正常考试。
⑥考试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 80 平方米,应配备不少于 5 台 50 寸的高清显示屏,能清晰的显示考试过程中的考试场地和考试车辆运行情况。考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应对考场出入口、身份验证区、车辆出发区、考试区和监考区等点位实现全场景无盲区覆盖监控;科目二每个考试项目应至少安装一个监控探头,能清晰监控考试项目全景,记录项目考试全过程。
⑦考试系统:考试系统和音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科目二考场的考试系统应经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检测合格凭证。考试系统应当具备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实考生参考资格。科目二考试系统能够实现考试过程中随机抓拍考生正面清晰头像,在考试成绩单上打印 3 张照片。科目二考试全过程应实现考试车内、考试场地项目的实时音视频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三年。
4、配备工作人员:
协助考场管理负责人:1 名;引车员:8 名;考试系统维护人: 2 名;水电工:2 名;保洁员:2 名;车辆加油及维护人:2 名。
★三、其它要求
(一)国家对供应商用于响应本项目的产品、服务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供应商用于响应
本项目的产品、服务应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1、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供应商不得用于响应本项目。
2、国家规定相关产品、服务必须经过认证的,供应商用于响应本项目的产品、服务,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二)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三)付款方式:服务费从机动车驾驶人缴交考试费非税收入返还经费中支付,按成交单价支付考试场地服务费。依据机动车驾驶人实际考试量按季度结算。
(四)服务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报价方式: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限价。
★四、服务及验收标准(履约验收及管理)
(一)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若有)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据。
(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三)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1、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组织履约验收。
2、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4、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四)履约验收程序:
1、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履约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向供应商发送验收通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3、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
验收意见负责。
4、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参与本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负责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5、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并按照验收档案进行管理。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履约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等方式。
7、履约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1)确认验收方案。履约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履约验收基本依据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2)实施验收。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节点、分期验收。
(3)出具验收意见。履约验收结束后,履约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报告,由履约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签署。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出具分节点、分期验收意见。
8、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
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
9、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验收意见报告前向履约验收小组说明情况,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10、采购人应当对履约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11、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履约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12、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直接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13、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14、履约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涉及分期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分期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5、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16、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一致。
17、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B 包:
★本项目的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采购人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并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一、采购的目的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实现项目绩效目标,采购人通过确定供应商资格条件、设定评审规则等措施,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采购清单(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考场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公安部 162 号令关于科目一、科目三安全xx驾驶常识考场 需求、科目二、科目三考试的要求设置考试科目,能实现大部分检测项目计算机自动评判,其余部分检测项目计算机辅助人工进行评判。考场建设应符合《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 设施设置规范》(GA 1029 2022)、《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 1027-2017)、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的规定,由主控区进行考试的统一控制和管理,考试系统及设备需经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认证认可并出具的检测报告,考试场经海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验收合格后方可承考。
(一)科目一、科目三安全xx驾驶常识考场需求 1、考试场地:考场面积不少于 100 方米。
2、考场配备:
①考试机不少于30台,每个考位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考试机位之间横向间隔不少于 50厘米,考试管理机2台,考试主机1台。
②考场应配备使用电子签名设备,安装无线信号屏蔽器,安全门和金属探测仪。
③考场理论考试终端应使用无盘工作站(配置处理器不小于 I3;内存不小于 4G DRD),
严禁启用远程控制功能和安装答案自动比对等非法软件,考试终端应当封闭、拆卸 USB 接口和光盘驱动器。
3、设施设备:
①停车场:能满足 20 台以上小型社会车辆停放,60 台以上电动车、摩托车辆停放。
②候考厅:使用面积不少于 100 平方米,应使用现代化标准候考厅,全天候空调开放,
候考座椅不少于 60 座。1 台 50 寸的高清显示屏,能清晰的显示考试过程中的考试场地。配
备满足 80 人以上个人物品寄存柜;xx、安全驾驶等教育内容宣传;考场纪律、考试流程图、考试实时视频;公告公示区公开公示考场诱导图、考试收费标准和考试要求。
③考试费缴纳区:应配备专用的缴费设备。
④考试系统:科目一和科目三安全xx驾驶常识考场使用全国统一的计算机考试系统。
⑤配备工作人员:协助考场管理负责人:1 名;保安:2 名;考试系统维护人:1 名;水电工:1 名;保洁员:2 名。
(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需求
1、科目三考试车辆配备: 新款爱丽舍 C1 车型 10 辆,C2 车型 8 辆,重型载货汽车 B2车型 2 辆;大巴车 A1 车型 1 辆。
2、考试路段和考试车辆设置:
①考试路段: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路段起点和终点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路段中每公里应设置里程标志。在通往考试路段的道路明显处,应设置醒目的考试路线警告标志。考试路段中具有危险的地方,应设置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科自三考试路段应包含双向 2 车道的实际道路、有信号控制交叉口、无信号控制交叉口、常用标志标线以及学校区域、公交车站、人行横道等内容。其中,学校区域、公交车站可以设置模拟的标志标识。
②考试车辆:考试车辆已设置考试车标志,夜间考试车辆粘贴反光标识,在车身前后醒目位置悬挂反光考试标志和安装 LED 灯箱等发光、反光装置。考试车辆应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安装号牌、定期检验。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考试车应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3、设施设备:
①停车场:应满足 40 台以上小型社会车辆停放,70 多台以上电动摩托车辆停放。
②侯考厅:使用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现代化标准候考厅,全天候空调开放,候考座椅不少于 100 座。应配备一面大于 10 平方米 LED 显示屏,能显示候考学员的考试安排信息。配备使用电子签名、考试管理机、报到机、安检门、考生入场人脸识别验证闸机、能同时满
足 70 人以上个人物品寄存柜等便民服务设施;xx、安全驾驶等教育内容宣传;考场纪律、考试流程图;公告公示区公开公示考场诱导图、考试收费标准、考试评判标准和考试要求、考场工作人员照片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纪律》等信息。
③综合服务区:应配备商店、餐饮店等生活配套设施。
④考试费缴纳区:应配备专用的缴费设备。
⑤照明设施:考场里面应配备照明设施,能保障考生在夜晚都能正常考试。停车场、服务区等公共场所也应当配备照明设施,能保障考生晚上安全出行。
⑥考试监控中心:使用面积不少于 400 平方米,应配备 8 台以上考试管理机,大于 10平方米电视墙、能清晰的显示考试过程中的场景和考试车辆的运行情况。考场音视频监控系统应对考场出入口、身份验证区、车辆出发区、考试区和监考区等点位实现全场景无盲区覆盖监控;有条件的,应在科目三考试路段的适当位置安装线路全景音视频摄像头。
⑦考试系统:考试系统和音视频监控系统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场的考试系统应经过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合 格,并出具检测合格凭证。考试系统应当具备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核实考生参考资格。科目三考试系统能够实现考试过程中随机抓拍考生正面清晰头像,在考试成绩单上打印 3 张照片。考试全过程应实现考试车内、车外运行前方实时音视频监控,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三年。
4、配备工作人员:
协助考场管理负责人:1 名;社会辅助考试员;18 名;考试系统维护人:2 名;水电工: 2 名;保洁员:2 名;车辆加油及维护人员:2 名。
★三、其它要求
(一)国家对供应商用于响应本项目的产品、服务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供应商用于响应本项目的产品、服务应符合相关规定或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1、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供应商不得用于响应本项目。
2、国家规定相关产品、服务必须经过认证的,供应商用于响应本项目的产品、服务,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二)服务时间: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
(三)付款方式:服务费从机动车驾驶人缴交考试费非税收入返还经费中支付,按成交单价支付考试场地服务费。依据机动车驾驶人实际考试量按季度结算。
(四)服务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报价方式:单价报价,不得超过单价限价。
★四、服务及验收标准(履约验收及管理)
(一)磋商文件、响应文件、采购合同、封样样品(若有)等是履约验收工作的基本依
据。
(二)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
(三)履约验收主体及职责:
1、采购人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行组织履约验收。
2、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应当开展履约风险审查。
3、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协助采购人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4、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的约定,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验收工作,提供与验收相关的生产、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根据实际需要做好技术说明、测试演示或场景应用情况分析等工作。对履约情况争议问题,有义务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材料。
(四)履约验收程序:
1、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条件达到时,供应商应当组织内部自验,自验合格后及时向采购人书面提出履约验收申请,自验情况作为履约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2、采购人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启动项目验收,并向供应商发送验收通知。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重大民生、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可适当延长。
3、采购人应当成立履约验收小组,负责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
4、履约验收小组应当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参与本采购项目评审的采购人代表不能作为负责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是熟悉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对于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验收。
前期参与本采购项目相关采购活动的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政府采购回避制度规定的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人员不得作为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参与履约验收。
5、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意见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资料,并按照验收档案进行管理。
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履约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市场实际和履约风险控制等情况,采用一次性验收、分节点验收和分期验收等方式。
7、履约验收小组应当认真履行项目验收职责,按照履约验收方案实施验收,确保验收意见客观真实反映合同履行情况。
(1)确认验收方案。履约验收小组应根据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等履约验收基本依据进行确认。履约验收小组发现履约验收方案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验收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验收过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并作书面记录。
(2)实施验收。履约验收小组应当根据履约验收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履约验收基本依据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特点进行分节点、分期验收。
(3)出具验收意见。履约验收结束后,履约验收小组以书面形式作出结论性意见,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报告,由履约验收小组和供应商共同签署。分节点、分期验收的,应当出具分节点、分期验收意见。
8、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发表验收意见。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意见报告。
9、供应商对验收意见报告载明的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签署验收意见报告前向履约验收小组说明情况,履约验收小组应当对有异议的验收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后供应商仍不认可验收意见报告结论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10、采购人应当对履约验收小组报送的验收意见报告进行确认。确认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在验收意见报告签字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与采购合同不一致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验收意见中存在
履约验收小组成员其他异议意见的,采购人应当对异议事项进行复核,妥善处置。
11、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但经履约验收小组确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的,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采购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可以验收通过。
12、功能简单且属于标准定制的货物采购项目和需求单一且属于通用的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适当简化验收流程,由采购人指定熟悉采购需求的人员,直接对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标准等内容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并由采购人确认。
13、除涉密情形外,采购人应当在履约验收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履约验收结果信息向社会公开。
14、履约验收合格应作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的必要条件。验收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涉及分期验收付款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合同约定的分期验收报告。
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终止资金支付,并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5、对项目验收发生的检测(检验)费、劳务报酬等费用支出,采购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无约定的,由采购人承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项目验收的,委托费用应当在委托协议中明确。
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获取劳务报酬。
16、项目验收完成后,采购人应当将验收档案归入采购项目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档案保存期与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一致。
17、履约验收过程有关合同履行问题、违约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