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百年行天下两全保险(2018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
x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贷款的权利
❖ 您有退保的权利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请您认真阅读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 本保险条款每个第一次出现的释义名词在下面有脚注,其他相同的释义名词不另作标注
☞ 条款目录
1. 保什么、保多久 1.1 投保年龄 1.2 保险期间 1.3 保险责任 2. 不保什么 2.1 责任免除 2.2 其他免责条款 3.如何支付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交纳 3.2 宽限期 4. 如何领取保险金 | 4.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4.6 诉讼时效 5.如何退保 5.1 犹豫期 5.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6.还有哪些权益 6.1 保单贷款 | 7.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7.1 合同构成 7.2 合同成立与生效 7.3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7.4 合同效力终止 7.5 年龄性别错误 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7 未还款项 7.8 合同内容变更 7.9 地址变更 7.10 争议处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百年行天下两全保险(2018 版)合同”。
⒈ | 保什么、保多久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获得哪些保障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 | ||
1.1 | 投保年龄 |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1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 55 周岁。 |
1.2 | 保险期间 | x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 30 年期和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75 周岁的保单周年日22种,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 |
1.3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但本合同 1.3 项下各项责任 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1.3.1 | 满期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至期满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20%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2 |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3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的 160%向受益人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3 | 一般意外身故或 | x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4,且自该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 |
1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3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②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
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4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全残保险金 | 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5向受益人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1.3.4 | 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节假日6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 按基本保额的 5 倍向受益人给付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5 |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7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5 倍向受益人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6 | 驾乘车意外身故 | x被保险人合法驾驶或乘坐私人乘用车8、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车9期间,在车 |
5 基本保额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6 节假日指每周的星期六、星期日和国务院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如下节日:元旦(1 月 1 日),春节(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清明节(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5 月 1 日),端午节(农历端午节当日),中秋节(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10 月 1 日、2 日、3 日)。上述节假日包括国务院公布的全体公民调休日,但不包括因 调休而需要上班的星期六或星期日。具体节假日及调休安排以国务院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每个节假日从开始之日零时起,至结束之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国务院对节假日有调整,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7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本合同约定的 8 种重大自然灾害指:
(1)地震:是指里氏 4.5 级以上地震,震级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2)洪水:是指水流脱离水道或人工的限制并危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3)海啸:是指由海底地震、海底火山喷发、海岸山崩或山体滑坡、海底核爆炸或者小行星或慧星溅落大洋等产生的具有超大波长(几百千米)和较大周期(10-60 分钟)、极具破坏力的大洋行波,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4)台风:是指中心附近地面最大风力达到 12 级或以上的热带气旋,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5)龙卷风:是一种xx的、小范围的空气蜗旋,在极不稳定天气下由空气xx对流运动而产生的,由雷暴云底伸展至地面的漏斗状云(龙卷)产生的xx的旋风,风力达 12 级以上,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6)冰雹:为坚硬的球状、锥状或形状不规则的固态降水,常伴随雷暴出现,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7)泥石流:是指在山区沟谷中,因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滑坡:是指滑坡上的岩石山体由于种种原因在重力作用下沿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地向下滑动的现象,以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为准。
8 乘用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型运输(非营运)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非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殡仪车、防弹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 乘用车范畴。
9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车指在境内登记、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性运输(非营运),且行驶证记载所有人为法人单位的机动车,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不收取任何形式费用的非商业非营利性用途的车辆;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不包括以下车辆:货车、客货两用车、警车、救护车、殡仪车、防弹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工程作业车、
或全残保险金 | xx交通事故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 基本保额的 10 倍向受益人给付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
1.3.7 | 高速动车/ 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高速动车组列车10/普通动车组列车11期间在列车车厢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20 倍向受益人给付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8 |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火车(不含高速动车、普通动车)12、客运轮船13、客运汽车14期间,在交通工具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 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10 倍向受益人给付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9 |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15,自进入客运飞机的舱门时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客运飞机的舱门时止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50 倍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10 | 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网约车16期间在网约车内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 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10 倍向受益人给付网约车意外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公路养护车、清障车、救援车、洒水车、清扫车、拖拉机以及农用车辆。
上述汽车如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客运输、货物运输行为,或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均不属于本合同定义的 公务车和商务车范畴。
10 高速动车组列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速度不小于 200 公里/小时的国营客运车次编号C 字头和G 字头铁路动车组列车。
11 普通动车组列车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速度不小于 160 公里/小时的国营客运车次编号C 字头和D 字头铁路动车组列车。
12 客运火车(不含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火车(含地铁、轻轨、磁悬浮)。
13 客运轮船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以客运为目的,核定载客人数为 12 人以上的轮船(含渡轮)。
14 客运汽车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机动车,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巡游出租汽车。
15 合法商业营运的客运飞机指经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民航班机。
16 网约车又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中的车辆,并须符合以下规定:
(1)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
(2)有合法有效行驶证;
(3)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
(4)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
网约车辆和驾驶员需要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证书,网约车辆或 驾驶员未取得资质和证书的,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网约车。
1.3.11 | 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骑自行车17期间与机动车18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2 倍向受益人给付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12 | 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步行期间与机动车碰撞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2 倍向受益人给付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1.3.13 | 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x被保险人在搭乘电梯19期间,因电梯故障而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 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额的 5 倍向受益人给付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
⒉ | 不保什么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 | ||
2.1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3.2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2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21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2机动车或驾驶 |
17 自行车指一种通过链带或齿轮以人力驱动的两轮的陆上交通工具,包括家用自行车和商业运营的共享单车,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动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独轮车、串行自行车、非公路骑行自行车、 正式比赛用自行车等。
1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属性分类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19 电梯指符合以下两项规定的设备:
(1)以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客货电梯、病床电梯、自动扶梯及自动人行道;
(2)轿厢由液压缸支承或由钢丝绳或链条悬挂并在与垂直面倾斜度不大于 15°的导轨间运行,用于运送乘客或货物至指定层站的液压电梯。
本合同所述的电梯不包括杂物电梯、提升设备,如链斗式升降机、矿井提升机、剧院升降机、自动吊笼、料 车设备、施工升降机、船用升降机海上勘探和钻井平台及建筑维修的升降设备。
20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用于治疗疾病的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21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道路交通法
规规定的标准。
2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
(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23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24。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3.3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4 节假日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3.5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6 驾乘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7 高速动车/普通动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3.8 指定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9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3.10 网约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1.3.13电梯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25,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26、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27、跳伞、攀岩28、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29、
(6)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7)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3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机动车行驶证;
(2)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时进行或通过安全技术检验;
(3)两轮、三轮、四轮等各类电动车相关事故是否属于“无有效行驶证”的情形以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准。
24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我们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25 醉酒指因饮酒而表现出动作不协调、意识紊乱、舌重口吃或其他不能清醒地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醉酒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有关法律文件、医院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
26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27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8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29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
摔跤、武术比赛30、特技表演31、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 害;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3)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当时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本合同“1.3.11自行车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1.3.12 行人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 核污染;
(6)被保险人没有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7)被保险人存在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8)被保险人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旱冰鞋、电动xx车、电动滑 板车等滑行xx;
(0)xxxxxxxxxxxxxx;
(00)被保险人存在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等行为或在车行道内坐卧、 停留、嬉闹等行为;
(11)被保险人醉酒骑行自行车期间;
(12)被保险人骑行自行车参与体育表演、体育比赛、竞技运动或从事载 客运输、物流等经营活动期间;
(13)被保险人骑行的自行车因改装改变了技术参数或使用功能。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 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30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31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2.2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以上“2.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1.3 保险责任”、“4.2 保险事故通知”、“5.1 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 年龄性别错误”、“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
⒊ | 如何支付保险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如果未按期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 | ||
3.1 | 保险费的交纳 | 本合同的交费频次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32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
3.2 | 宽限期 | 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以后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⒋ | 如何领取保险金 | |
这部分描述的是如何领取保险金。 | ||
4.1 | 受益人 |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
4.2 | 保险事故通知 | 请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 |
3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 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
4.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各项保险金时,申请人33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
4.3.1 | 满期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满期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34;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能够确认被保险人生存的其他证明材料。 |
4.3.2 | 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 |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 ||
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
4.3.3 | 疾病全残保险金申请 | 申请人申请疾病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4)我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关于全残的约定所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 | ||
料。 | ||
4.3.4 | 意外身故保险金 | 申请人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
申请 | (1)理赔申请书; | |
(2)保险合同; | ||
(3)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 ||
(4)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 | ||
保险人死亡证明; | ||
(5)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意外事故证明 | ||
及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33 申请人指保险金的受益人。
34 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
4.3.5 | 意外全残保险金 申请 | 申请人申请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理赔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被保险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及关系证明; (5)我们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本合同关于全残的约定所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6)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4.3.6 |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 x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受委托人还应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
4.3.7 | 提供补充材料 |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
4.4 | 保险金给付 | (1)我们在收到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2)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4)我们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
4.5 | 法院宣告死亡的处理 |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收取的保险金。 |
4.6 | 诉讼时效 |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⒌ | 如何退保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可以随时退保,在犹豫期内退保没有损失,但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犹豫期后退保会有损失。 | ||
5.1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 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 |
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 ||
5.2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⒍ | 还有哪些权益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还拥有的相关权益。 | ||
6.1 | 保单贷款 |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现金价值,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现金价值净额35的 80%。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并且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36计算,您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
⒎ | 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 |
这部分描述的是您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 | ||
7.1 | 合同构成 |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副本、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我们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
7.2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我们同意承保是指您交付首期保险费,我们核保通过并签发保险单。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载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零时开始。 |
7.3 | 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和 其他未还款项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
35 现金价值净额指现金价值在扣除各项欠款本金及利息后的余额。
36 本合同约定利率指我们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最近一次规定的 6 个月期人民币贷款利率所确定的利率。我们在每年的 1 月 1 日和 7 月 1 日确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7.4 | 合同效力终止 |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2)本合同满期、撤销、解除、退保; (3)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未复效; (4)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
7.5 | 年龄性别错误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7.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合同解除权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
7.6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7.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含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费)、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7.8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与我们协商一致,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
7.9 | 地址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 |
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 已送达给您。 | ||
7.10 | 争议处理 |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