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證券孖展客戶協議(個人/聯名/法團賬戶)修訂通知
親愛的客戶:
由 2020 年 12 月 31 日(「生效日期」)起,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證券孖展客戶協議(個人/聯名/法團賬戶)(「協議」)須修訂如下:
1. 現有第 4 條將以下文取代:
4.1 銀行將於每個月或按其不時之決定之相隔期間將賬戶結單發送或提供予客戶。但如在有關期間內該賬戶並無交易、收入或支出項目,及在整個月內賬戶亦無未清賬款、持倉或抵押品,則銀行不會發送或提供結單予客戶。如客戶在月底後、或與該結單有關所訂的期限後仍未收到結單,客戶應即時通知銀行並要求取得結單之複本。銀行擁有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向客戶提供該結單。
4.2 客戶必須就現在或其後在銀行開立之賬戶核對由銀行發出之各賬戶結單,以確保其所載之交易紀錄正確無誤。如發現有任何遺漏、錯誤之借項或賬目不符者,客戶須在應收到該結單之九十天期內以書面通知銀行,否則在該九十天期限過後銀行將視該結單為確證並對客戶具約束力。除非客戶能證明結單上載有(a) 因偽造或欺詐行為所造成未經授權之交易,而銀行在處理此事時卻未有採取合理的謹慎及技術,及(b) 因銀行之代理、職員或僱員之偽造、欺詐行為或疏忽而造成未經授權之交易。儘管有上述規定,銀行有權在任何時候更正其中所包含的任何錯誤,並且銀行將免於有關該賬戶的任何索賠。
2. 現有第 15.10 條將以下文取代:
由服務發出之任何電子交易確認書只作指示用途。銀行將正式之成交單據及/或賬戶結單發送或提供給客戶,以正式確認交易。銀行有唯一及絕對的酌情權以任何形式和方式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最終確認書。
3. 以下新內容新增於第 16.7 條的結尾:
如果以電子形式向客戶提供賬單、確認書、成交單據或其他文件,則客戶承認❹同意銀行不保證通過任何適用司法管轄區系統中的任何適用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網絡系統或其他等效系統以電子方式傳輸的同一電子內容的及時性、安全性、保密性或機密性。
4. 附件:外國法規定的第 1.2 條新增以下定義:
「《共同申報準則》(CRS)」指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以及任何相關的類似立法、條約、法規、指示或任何司法管轄區之政府機構法定的官方指導所制定的用於自動交換金融賬戶信息的通用報告標準。
5. 附件:外國法規定的第 1.2 條的「外國法規定」定義被以下內容取代:
「外國法規定」指根據任何今後或現時的以下各項,向銀行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施加的任何義務:
(i) 外國法律(包括銀行及/或銀行集團公司按其/彼等全權及絕對酌情權認為其/彼等受約束的外國法律,並包括中國的法律及規則);
(ii) 香港法律(包括無論是否落實香港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監管機構、稅務機構或全球組織(或以上之一種)的協議下的義務的香港法律);
(iii) 銀行及/或相關銀行集團公司與外國政府(包括中國政府)或規管機構訂立的協議;或
(iv) 在香港境內或境外的任何法律、規管、政府、稅務或執法團體或自我監管組織就(i)至(iii)項頒佈的指引、準則、規則、規例、要求、守則、通知或通告。
為免存疑,這個定義包含根據FATCA 及/或CRS(以及其經不時修訂或頒佈的版本)適用於銀行及/或任何銀行集團公司的任何義務或規定。
6. 在現有風險披露聲明書的第 7.2C 條改名 “B 於交易所買賣的交易所買賣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s 或 ETF)及期貨 ETF” 及新增以下ETFs 內容於合成 ETF 之後:
期貨ETF
期貨 ETF 是於交易所買賣的被動式管理指數基金,旨在透過投資於期貨合約,複製相關指數的表現。
額外回報指數及總回報指數
期貨ETF 可以追蹤現貨市場指數或期貨指數。一般來說,期貨ETF 所追蹤的期貨指數,是屬於額外回報指數或總回報指數。
• 額外回報指數量度ETF 所持有之相關期貨合約在持有期間的價格變動,並會根據期貨合約在即將到期時轉倉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加以調整。
• 總回報指數量度期貨合約的價格變動、因期貨合約轉倉所產生的收益或虧損,以及根據不同假設計算,來自ETF 所持有現金與保證金的名義利息收益。
投資期貨ETF 的好處和風險
期貨ETF 是ETF 的眾多類別之一,擁有一般ETF 的主要優點,包括買賣方便、分散風險、具透明 度及具成本效益。與此同時,這類基金亦可利用期貨合約投資於多種相關資產,包括商品(例如 貴金屬和其他實物商品)、固定收益證券及股票。然而,投資期貨ETF 涉及投資ETF 的一般風險,以及期貨基金的相關風險。
7. 在現有風險披露聲明書的第 7.2C 條的 “交易所買賣基金的一些相關風險”部分之後新增以下內容:
期貨 ETF 涉及的特定風險
(I) 期貨合約轉倉風險:期貨合約是透過期貨交易所訂立的具約束力協議,於未來的特定時間買賣相關資產。「轉倉」是指,當現有期貨合約即將到期,以代表同一相關資產但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取代。當期貨合約轉倉(即賣出近期的期貨合約,再買入較長期的期貨合約)時,如較長期的期貨合約的價格高於即將到期的現有期貨合約價格,轉倉可能會導致虧損(即負轉倉收益
「negative roll yield」)。在此情況下,出售近期期貨合約所得的收益,並不足以購買相同數量而到期日較後的期貨合約,因後者的價格較高,這會對期貨 ETF 的資產淨值有不利影響。
(II) 持有期貨合約數量的法定限制風險:在獲認可交易所上市的期貨合約受限於法定持倉限制,不能持有多於某一特定數量之期貨合約。若期貨 ETF 的期貨合約持倉已增加至接近有關上限,則可能因無法購買更多期貨合約而未能新增 ETF 單位,此情況可能令上市的 ETF 單位的交易價格偏離於其資產淨值。
(III) 期貨及期權基金涉及的主要風險:
(a) 期貨合約或期權風險
基本風險:期貨合約或期權的價格變動未必與現貨市場相關資產的價值變動一致或完全相符,例如相關資產的現貨價格上升,未必令期貨及期權基金的資產淨值以相同幅度上升。事實上,期貨及期權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維持不變,甚至可能下跌。
大幅波動的風險:由於期貨及期權基金大筆投資於期貨合約及期權,基金價格或會受制於相當波動的期貨合約及期權價格。期貨合約或期權的價格波動或會由其他因素所帶動,例如政府政策、供求、利率變動及當前經濟環境。期貨合約或期權的價格相 當波動,因此期貨及期權基金的價格也非常波動。此外,很多期貨及期權基金的投資對象,或會是以價格一般較為波動的資產類別
(如商品及外幣等)為相關資產的期貨合約或期權。此外,部分期貨交易所可能就期貨價格的每日變幅設有限制。在此情況下,即使期貨及期權基金嘗試平倉止蝕,但有關限制也可能令指示無法執行。
保證金風險和流通性風險:假如市場走勢對期貨持倉不利,期貨及期權基金或須為維持手上的持 倉,在短時間內支付額外按金。期貨及期權基金或須為支付所需按金,以不利的價格變現資產, 因而招致巨額虧損。有些期貨及期權基金只能在指定時間內贖回(如每月)。若投資於這類基金,你未必能按期望的價格或在需要資金xx時,將投資變現。
(b) 槓桿借貸風險
買賣期貨合約及期權可涉及相當高的風險。相對於期貨合約或期權本身的價值,訂立期貨合約或期權所需的基本按金或期權金的金額較少,因此有 關期貨合約或期權的交易本身屬槓桿式交易。就此而言,合約價格若有輕微變動,也會引致盈利或虧損倍大,倍大程度視乎有關基金所使用的槓桿程度。期貨及期權基金未必一定設有槓桿。雖然期貨及期權基金未必會將所有資產投資於已設立槓桿的期貨合約或期權,但期貨合約或期權的槓桿作用仍可能使有關基金損失所有資產。因此投資者應留意所投資期貨及期權基金的槓桿水平及相關的風險。
(c) 投資模型風險
期貨及期權基金的表現主要取決於投資策略的成敗,而有關策略一般以基金所採用的投資模型作為基礎。然而,運用投資模型並不保證基金會有良好業績,而市況突變亦可能會損害投資模型的表現。此外,有關基金亦不能保證可準確且及時地全面執行所訂立的投資策略。
(d) 業績表現風險
期貨及期權基金的經理或會徵收業績表現費,若基金的資產淨值達致預先設定的淨增長水平,便須每年向基金經理繳交這項費用。由於業績表現費 通常按日計算,若須繳付,便會從基金的資產淨值中每日扣除,因此投資者要贖回基金單位時,即使他們的投資本金已有所虧損,亦有可能須承擔所贖回單位的業績表現費。
(e) 交易對手風險
期貨及期權基金投資於期權或其他場外衍生產品時,將須承受交易對手可能無法履行責任的違約風險,基金或會因而招致虧損。
8. 在現有風險披露聲明書的第 7.2D 條「股票掛鈎票據」整個部分之後新增以下內容:
D 於交易所買賣的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是指以交易所買賣基金(ETF)形式發行的一種集體投資計劃,但事實上它們是一種衍生工具產品。
槓桿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實現相當於所追蹤相關指數回報若干倍的單日回報。反向產品的目標一般在提供與產品所追蹤相關指數的單日回報相反的收益。海外市場普遍稱相關產品為槓桿及╱或反向交易所買賣基金。
為產生特定的槓桿或反向回報,該等產品須經常(一般為每日)調整其投資組合。正因如此,它們不具有傳統交易所買賣基金的”購買而持有”的特點。投資者應了解該等產品的回報在持有超過
一天之後的影響和其複式效應,亦應知道其相關指數回報的細小變化可以對該產品的價值產生重大影響。
閣下須注意以下關於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重點:
- 不建議持有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超過其調整周期(一般為一天);
-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是為作為針對短期市場時機或對沖目的而設的交易工具,並不適宜作為長期持有的投資;
-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只適合富有資深經驗及交易導向型的投資者,並且他們經常及每日可以檢視其組合的表現;及
- 如隔夜持有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其表現可與其相關的指數有所偏離。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交易具有很高的投資損失風險,尤其不適合不熟識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特點和風險的投資者,因為該等產品是為即日投資結果而設計的,亦不適合在追求長遠回報的投資者或不能積極檢視其投資組合的投資者。
因此,對許多欲藉投資集體投資計劃或作為低風險交易所上市產品的交易所買賣基金從而作為分散其投資風險的公眾人士而言,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一般不適合。監管機構考慮到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特殊風險取向,已禁止及/或不鼓勵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保證金融資交易。在作出有關的投資決定前,閣下須審慎考慮其經驗、目標、財務狀況及其他相關情況。
雖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在交易所上市,但並不能保證其市場流通性。若有關產品涉及衍生工具而其沒有二級市場,則相關的流通性風險就更高。買賣差價較大,可導致交易損失。因此,倘若相關投資工具為受限制而流通量少的市場提供投資機會,那麽提早折解相關投資工具將會較困難和昂貴。
由於跟蹤策略的失效、貨幣差價、以及費用及支出的原因,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表現可以與其相關的指數存有差異。
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目前可用港元,人民幣或美元交易。投資於以非港元作為計價貨幣的相關資 產亦會承受滙率風險。貨幣滙率的變化可以對相關資產的價值有不利影響,從而影響產品的價格。
正如 ETF 一樣,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的有關風險包括對手方風險、市場風險、追蹤錯誤、以折扣價或溢價交易及流動性的風險。
與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相關的具體風險必然取決於交易條件以及閣下所處情況。不過整體而言,所有相關產品都或多或少涉及市場風險、信貸風險、融資風險操作風險、重新xx活動的風險以及即日投資風險。
1. 市場風險是指由於一個或多個市場價格、利率或指數或者其他市場因素之波動或其等間的關聯性或關係之波動,或者由於相關交易的市場或關聯市場流通性不足,從而導致相關交易價值受到不利影響的風險。
2. 信貸風險是指相關交易對手無法按時履行付款或其他責任的風險。
3. 融資風險是指在相關交易或與之相關的對沖、交易、抵押或者其他交易當中,由於由交易對手交付或交付予交易對手的資金流動時機出現錯配或延誤,從而導致交易雙方或一方沒有足夠的現金履行責任的風險。
4.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發行人及/或閣下用作監控及量度相關交易的風險及合約責任、用作記錄及評估投資組合及相關交易,或者用作監察人為錯誤、系統故障或管理不善的內部系統及控制措施存在缺陷或者出現故障,從而導致蒙受損失的風險。
5. 重新xx活動的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不保證每天都可以重新xx其投資組合,以實現其投資目標。市場中斷、規管限制或市場異常波動可能會對產品的重新xx活動造成不利影響。
6. 即日投資風險:槓桿及反向產品的槓桿倍數會隨交易日市場走勢而改變,但直至交易日完結都不會重新xx。因此槓桿及反向產品於交易日內的回報有可能會多於或少於相關指數的槓桿或相反回報。
縱使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是以交易所買賣基金形式上市,香港聯合交易所沒有認可任何產品或就任何產品的存在或其表現負上任何責任及/或法律責任。
有別於傳統的回報模式(僅適用於反向產品):反向產品旨在提供相反於相關指數表現特定倍數的單日回報。如果有關指數長時間上升,或者當相關指數的計價貨幣不同於有關反向產品的基準貨幣,而該計價貨幣的匯價長時間上升時,反向產品可能會損失大部分或所有價值。
反向產品與沽空(僅適用於反向產品):投資反向產品並不等同於建立短倉。因為涉及重新xx活動,反向產品的表現可能會偏離短倉表現,特別是當市況波動和走勢經常搖擺不定的時候。
閣下應當在作出交易前研究和理解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基於閣下的財務狀況及投資目標,仔細考慮有關交易是否適合閣下。
以上所述並非旨在披露與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交易有關的所有風險及其他重要考慮因素。基於相 關風險,閣下只應在充分理解閣下擬進行的交易的合約性質(以及合同關係)下方才進行該等交易。閣下不應將此一般披露聲明視為商業、法律、稅務或會計的意見或者視為對相關法例之修訂。閣 下應當就擬進行的槓桿產品或反向產品交易自行咨詢商業、法律、稅務及會計顧問之意見;除非 閣下經已完全明白相關交易的條件及風險,包括閣下可能蒙受損失之風險水平,否則閣下不應參 與任何交易。
有關此第 7 條「風險披露聲明書― 於交易所買賣的衍生產品及/或結構性產品」的資料是引述自,包括但不限於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港交所」)之網站。有關進一步資料,請參閱港交所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x)、香港金融管理局 (xxxxx://xxx.xxxx.xxx.xx/xxx/) 及證券及 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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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若閣下在生效日期或之後仍在銀行持有賬戶(按協議所界定),閣下將受修訂協議約束。若閣下不接受修訂協議,閣下有權於生效日期前終止服務(按協議所界定)。
如有任何查詢,請與我們任何分行聯絡或致電客戶服務熱線 2815 9919 與我們聯繫。感謝閣下的支持,我們將繼續為閣下提供優質的服務。
華僑永亨銀行有限公司
2020 年 11 月 26 日
(倘本通知的英文版本與中文版本存有歧義,概以英文版本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