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安坑輕軌場站空間租賃申請公告
一、本招租案提供之擺放位置,係位於本公司經管之安坑輕軌站內(位置如附 圖,於租賃期間,雙方得依實際狀況及需要調整)。除本申請公告及相關附件外,申請單位所提送之申請單、企劃書、會議承諾及其他本公司指定之文件視同契約之一部,申請單位應予配合遵循。
二、申請程序及規定:
(一)承租擺設時間:以月為單位申請,單次最長可供申請期間為租賃開始日起之一年為限(實際可供擺設期間以機關核定為準)。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登記立案之企業、公司行號、公私立團體、個人皆可申請。
(三)申請文件:
1、填具「安坑輕軌場站空間租賃設置申請書」(下稱申請書),並蓋章。
2、另檢附企劃書,內容包含申請單位名稱、承租擺設期間、擺設位置、經驗實績、經營計畫、創意項目、因營業所衍生之費用負擔、租金及加值回饋、請求本公司協助配合事項等執行方式,格式及內容應依附件-評審須知規定製作。
(四)申請方式:郵寄至本公司(地址:新北市淡水區新市六路 1 段 161 號新北捷運公司)或親送申請文件至本公司 (收件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 9 時至 12 時及 14 時至 17 時止)。
(五)送件時間:
1、於承租擺設 10 個工作日前備妥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以本公司收件單位其收件戳記時間為憑作為評審先後依據及是否優先取得議約議價資格。
2、申請標的已滿租、申請文件不符本公告規定或有欠缺者,申請單位應於接獲通知日起 3 個日曆天內至本公司補正,逾期視同放棄申請租用。
(六)申請規定:
1. 申請文件經審查合於申請公告規定者,始得為評審之對象。
評審項目 | 評審子項 | 配分 |
經驗實績 | 簡介與實績說明 | 10% |
經營計畫 | 安全、衛生管理及維 護計畫 | 10% |
營運項目及規劃 | 10% | |
創意項目 | 相關創意項目 | 30% |
租金及加值回饋 | 租金及加值回饋 | 40% |
2. 本案採書面審查制,各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後,平均總評分在 75 分以上之申請單位為符合需求廠商。
3. 本公司將依評審會議決議及本公司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以電子郵件通知符合需求廠商辦理議約及議價,被通知單位必須準時到場。
4. 經本公司通知,廠商未如期到場議約,視為放棄議約,本公司得通知次一符合需求廠商(如有二家以上符合資格申請單位參加評審者)或另行公告招租;議約不成立者,本公司得另行公告招租。
三、現場營業及管理規定:
(一)申請單位應遵守各項租賃契約規定,不得擅自變更,如有變更或修改,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經本公司同意後,方可為之。本公司得依實際狀況及需要調整內容。
(二)申請單位不得任意張貼海報、懸掛旗幟等任何非經本公司同意形式之廣告物;且不得超過承租使用範圍、妨礙行人動線及本公司營業活動。
(三)申請單位應維護承租場地本身及xx地區之環境整潔、安全衛生。
(四)申請單位於場地承租使用期間不得妨礙xx環境安寧、違反大眾捷運 法、噪音管制法等相關規定。若違反規定遭環保等有關單位取締告發,申請單位應自行繳交罰款並負起相關法律責任。
(五)販售之商品應符合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或衛生局臨檢不合格或出售過期、不新鮮、偷工減料之商品,申請單位應負法律及賠償責任。
(六)營業期間,現場物品不得凌亂擺置,應整齊妥善放置,保持乾淨、整潔、美觀,且不得產生過多油煙及氣味。
(七)營業內容不得涉及政治性議題、違反公序良俗或法令規定。
(八)申請單位不得違反政府公告之相關法令規定、本公司相關安全衛生規 定,若經主管機關或本公司裁處之罰款,應依規定繳納,並自行負責相關法律責任。
(九)租賃屆期當日內回復原狀,須經本公司於現場勘查檢核無誤,若未善盡維護而造成場地損毀或其他本公司損害,申請單位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修復原狀並負擔賠償責任,如於當日未完成修復及回復原狀,本公司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扣除,不足時本公司依法追償之。
四、收費及退費規定:
(一)收費標準:租用面積每 20 平方公尺,固定租金每月最低 1,200 元,保證
金為 10,000 元,如租用面積未達 20 平方公尺,則以 20 平方公尺計收,租金及營業所衍生之相關費用負擔由申請單位於企劃書敘明,並納入本公司評審依據。
(二)繳款規定:
1、以現金、即期本行支票(須為正本、開具抬頭為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郵寄或親送至本公司繳納。
2、電匯至本公司於台新銀行板橋分行帳戶(2008-01-6886888-6 戶名為「新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並將繳款收據傳真至本公司。
3、申請單位應於本公司通知同意後 2 個日曆天內(至遲應於設置日前 2 個工作日)一次繳清租期全部租金及保證金;若未依限繳清相關費用,視同放棄申請,本公司得保留轉租予其他申請單位之權利。
(三)退費規定:承租期間屆滿後,申請單位應填具退還保證金申請書,並以書面遞送予本公司,本公司確認申請單位無違反租賃契約規定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五、取消或變更檔期:
(一)如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件,致使所承租之標的無法繼續使用,除申請單位與本公司另有協議外,本公司得視發生之事由一部或全部終止契約並無息退還保證金及已繳實際未租用期間之租金,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二)申請單位未依前款規定之期限內提出申請者,除保證金外,所繳之租金及其孳息等概不退還。
六、罰則:
(一)申請單位違反第三點規定,經勸導未改善者,每次計罰懲罰性違約金 500 元,該款項得自保證金內扣抵,不足之數申請單位應依本公司規定金額、期限繳足之。
(二)申請單位違反第四點規定,經勸導未改善達 3 次以上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所繳保證金、租金及其孳息不予發還,並得向申請單位請求損害賠償。
七、若有相關問題或商業互助提案,可電洽 00-00000000#00000 鐘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