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证券简称:冰川网络 证券代码:300533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一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或“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不存在泄露本次股权激励事宜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本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本公司。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川网络”或“公司”)《公司章程》制定。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和归属安排后,在归属期内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登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有公司股东权利,且上述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5,886,400 股,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1,003,800 股的 3.90%。其中,首次授予 5,373,000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5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28%。;预留授予 513,4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72%。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9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参与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11.96 元/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公司承诺不为本次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公司承诺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
十、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下同)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
算在 60 日。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
励对象;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第一章 释义
在本激励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和简称具有如下意义:
公司/本公司/上市公司/冰川网络 | 指 |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
x计划/本激励计划 | 指 |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指 |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
激励对象 | 指 | 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
授予日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
授予价格 | 指 |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 |
归属 | 指 |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
归属条件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
归属日 | 指 |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机构 | 指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规则》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
《管理办法》 | 指 |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公司章程》 | 指 |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考核管理办法》 | 指 |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
元/万元/亿元 | 指 |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
注:
(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x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x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激励对象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x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98 人,包括在公司
(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
1.董事;
2.高级管理人员;
3.中层管理人员;
4.核心技术人员;
5.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
(一)激励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以及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并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现任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包含一名公司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海外市场将是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一环,该外籍激励对象作为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的海外市场拓展、产品运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该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
理性。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员,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3-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事宜,经公司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后,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获授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形式
x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x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
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x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数量为 5,886,400 股,占本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51,003,800 股的 3.90%。其中,首次授予 5,373,0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56%,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91.28%。;预留授予 513,400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34%,占本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72%。
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在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第六章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一、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人员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股 |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目前总股本的比例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5 人) | 468,000 | 7.95% | 0.31% | ||
1 | xxx | xx、副总经理 | 108,000 | 1.83% | 0.07% |
2 | x x | 董事 | 108,000 | 1.83% | 0.07% |
3 | x x | 董事 | 108,000 | 1.83% | 0.07% |
4 | xxx |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72,000 | 1.22% | 0.05% |
5 | xxx | 财务总监 | 72,000 | 1.22% | 0.05% |
二、外籍员工(1 人) | 9,000 | 0.15% | 0.01% | ||
1 | xxx (委内瑞拉籍) | 中层管理人员 | 9,000 | 0.15% | 0.01% |
三、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应 当激励的其他核心人员(193 人,包含外籍员工) | 4,905,000 | 83.33% | 3.25% |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 5,373,000 | 91.28% | 3.56% | ||
预留部分 | 513,400 | 8.72% | 0.34% | ||
合计 | 5,886,400 | 100% | 3.90% |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二、相关说明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
第七章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x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授予日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xx,xxxxxx;
(0)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部分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x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xx,xxxxxx;
(0)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 归属时间 | 归属权益数量占授予权益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三个归属期 | 自预留部分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与上述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保持一致。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作废失效对象相应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在归属前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禁售期
x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1.96 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
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1.96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相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2021 年 1 月 14 日)公司股票交
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22.18
元的 50%,为每股 11.09 元;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23.91 元的50%,为每股11.96
元。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xx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x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1-2023 年 3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激励计划相应归属期内,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办理归属所须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
归属期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归属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1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5%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 |
第二个归属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
第三个归属期 | 以2020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5%或以2020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45% |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为准,“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的业绩预测和对投资者的实质承诺。
归属期内,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属登记事宜。若各归属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考核管理办法》,公司对激励对象设置个人业绩考核期,以自然年为考核期间,设置考核指标。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及以上,才能归属当期激励股份,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绩效考核指标设立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x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由于网络游戏行业存在产品前期推广阶段费用性支出大,收入确认需要递延确认等特点,因此营业收入指标能更好地反映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公司员工在当年的工作成果;而净利润指标的设定则主要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及当前实际经营情况,能够较好的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盈利情况及企业成长性。上述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考核的可行性和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每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并兼顾了对激励对象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x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配股
Q=Q0×P 1×(1+N)/(P1+P2×N )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缩股
Q=Q0×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缩股比例(即每股股票缩为 N 股股票);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x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 )/[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或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授予价格或限制性股票数量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重新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实施。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以授予日收盘价确定限制性股票的每股股份支付费用。公司以本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对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公司 2021 年 1 月 14 日收盘价 22.18 元)-授予价格 11.96 元,
为 10.22 元。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 2021 年 3 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向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5,373,000 股,应确认股份支付费用预计为 5,491.21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则2021-2024 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需摊销的总费用(万元) | 2021 年 (万元) | 2022 年 (万元) | 2023 年 (万元) | 2024 年 (万元) |
537.30 | 5,491.21 | 2,402.40 | 1,967.68 | 938.08 | 183.04 |
注:
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 51.34 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
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正常实施: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依然存续。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情况发生变化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及分公司,下同)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 (其中激励对象发生经营单位变更的,经营单位考核参照变更后经营单位规定进
行考核);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公序良俗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二)激励对象离职的,包括主动辞职、因公司裁员而离职、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因个人过错被公司解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三)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四)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且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其他归属条件仍然有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将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五)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
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其后每次办理归属时先行支付当期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六)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第十三章 附则
一、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问题,按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
二、公司董事会表决本股权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本激励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深圳冰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