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场内买入的 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核对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核对 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吉林银行吉利财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甲方( 委托人):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
甲方: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真: 联系人: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第一章 订立本补充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本补充协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共同订立《吉林银行理财产品托管操作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二)鉴于甲方与乙方已依据《吉林银行吉利财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同意由乙方对本产品进行托管,在订立本补充协议的目的是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进行净值型理财产品管理和托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金财产的安全,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补充协议。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托管协议》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关于本产品托管的相关操作事宜,《托管协议》未做约定者,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与《托管协议》有冲突的,应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四)本补充协议适用于吉林银行新发行的净值型理财产品托管,委托人和托管人能够针对本产品做到单独估值与核算。
第二章 委托资产的估值
(一)资产净值计算、复核的依据、时间和程序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委托人定期对委托资产进行估值。托管人于每周最后一个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日终或委托人指定的工作日日终对当日的委托资产进行复核。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资产净值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于当日传送给委托人。
委托人是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会计人,若委托人与托管人就本产品的估值、会计核算、
净值、报表等的核对无法取得一致的,应本着平等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无法协商一致的,以委托人为准,由此对委托人或委托财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估值对象和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委托资产项下所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股权收益权、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方法
x产品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封闭式基金、场内买入的 ET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等),以其估值核对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核对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按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或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核对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
(4)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等不具备活跃市场,或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但不限于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7)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将应收利息纳入估值计算范畴。
(8)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计
算。
(9)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信托、保险、基金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管理人披露估值结果的,以其估值核对日产品管理人披露的估值结果进行估值;产品管理人不披露估值结果的,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将应收利息纳入估值计算范畴。
如有上述未明确的估值品种,委托人应与托管人协议一致,采用能客观反应公允价值的估值方式进行估值,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委托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最新规定,按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如委托人或托管人发现资产估值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委托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委托资产的会计责任方由委托人担任,因此,就与本资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委托人的意见为准。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资产账册的建立
委托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委托资产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委托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委托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三)理财产品单位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1、理财产品份额净值是指理财产品资产净值除以理财产品总份额,本理财产品份额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四位以后的部分采用四舍五入法处理,由此产生的差额部分计入本理财资产损益。当资产估值导致本计划份额单位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不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本理财产品单位净值错误。
2、委托人和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本理财产品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和及时性。当估值出现错误时,委托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3、因理财产品估值错误给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估值错误的,委托人和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第三章 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会计政策
1、本项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3、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会计核算方法
1、委托人、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委托人、托管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
表。
3、托管人应定期与委托人就委托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第四章 投资监督
(一)投资范围:具体投资范围参考当期理财产品说明书。托管人依据当期理财产品说
明书对投资范围进行监督。
(二)投资比例:托管人对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指标暂不做监督。后续如需监督,再另行签署协议。
第六章 其他事项
(一)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肆份,委托人、托管人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署页,无正文)
委托人(盖章):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托管人(盖章):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1
吉林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即托管专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