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標租對象適宜營業類別:如附件1說明。*請特別留意屬G- 3類4、5組業者須提供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文件及接受本校餐飲安全衛生管理,檢查表及餐飲衛生管理內容如附件2。
本校寰宇齋 1 樓101室標租須知
文件編號:01
一、本案適用國有財產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本標租案號:111001。
三、本標租案名稱:本校寰宇齋 1 樓101室標租案。四、本案3年最低標租價金:新台幣$622,944元整。
五、標租對象適宜營業類別:如附件1說明。*請特別留意屬G-3類4、5組業者須提供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文件及接受本校餐飲安全衛生管理,檢查表及餐飲衛生管理內容如附件2。
六、標租租期:111年10月1日至114年9月30日止租期3年,視履約績效優
及營運廠商於合約終止前6個月提出繼續經營意願後得續約3年。履約績效優者指租賃合約書各款規定無違約紀錄及第二十一條特約事項
(一)至(五)款確實履行,並經甲方定期檢查並紀錄在案。
七、訂約、價款繳納期限及繳付方法: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通知日起7日內完成訂約及繳清第1期4個月價款;每年分3期繳納租金,第2-9期租金分別於前期租金到期30日前繳納完成。
八、投標人資格及投、開標方式:本標租案需具備合格廠商證明文件,餘詳如本須知及標租廠商文件審查表。
九、標租方式為:第一階段審查參與標租廠商資格,投標廠商非屬G類項目類型或顯然已不符本校出租經營理念,本校有權先進行汰除;第二階段為合格廠商進行經營理念簡報、現場答詢,視需要進行議約後為標定對象。
十、廠商進行經營理念簡報時間10分鐘;現場答詢時間10分鐘。
十一、廠商標租文件送達日期、時間:111 年 9 月 7 日 12 時前。
十二、廠商資格書面審查日期、時間:111 年 9 月 7 日 14 時。
十三、資格符合廠商進行委員會評審報到日期、時間:111 年 9 月 8 日 9時。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一個工作天同一時間、地點評審。
十四、廠商應遞送營運企劃書份數10份,總頁數以不超過10頁為原則。 十五、廠商資格書面審查及評審地點:本校文薈樓地下2樓JB202招標室。十六、參加評審簡報、現場答詢廠商人數以2人為限。
十七、本案收取保證金,保證金金額為總標價10 %,現金需至本校出納組
繳納取得收據或郵局辧理匯票,放入投標文件中,或匯入本校帳戶證明(戶名『國立臺南大學』、帳號『臺灣銀行臺南分行 009036071199』)。
十八、得標廠商保證金轉為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於租期屆滿且點交完
成後不計息發還。
十九、廠商合約到期後,應於7天內點交租賃現狀並予以清空,逾期未完成點交以違約論,違約金由合約終止日起,按逾期日數每日罰契約價金之3‰,惟逾30日仍未點交完成者,則由甲方代為執行善後,遺留物品概以廢棄物清除,產生之相關費用由乙方支付,乙方未支付
時由履約保證金扣除後倘有剩餘再與返還。
二十、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國立臺南大學、xxxxxx000xxxxx00x、xx:00-0000000轉450,傳真:06- 2144409,聯絡人:xxx。
二十一、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二十二、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
二十三、本標租案全份招標文件如下,請投標廠商完整下載並詳閱內容: (1)標租須知。
(2)標租總價及保證金報價單。 (3)標租廠商資格與證件審查表。 (4)標租案評審須知。
(5)國有房地租賃合約書。 (6)外標封。
二十四、標租廠商送審查文件注意事項:
(一)標租資格、資料應送標封內含文件:
1、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最近一期納稅證明。
3、總價及保證金報價單。
4、餐飲業者請提供各縣市政府衛生局食品業者登錄文件。
5、營運企劃書【提送企劃書一式10份】
(二)投標金額不得低於公告房地租賃金額(新台幣$622,944元整)。
(三)參加標租廠商應檢送營運企劃書(詳文件編號:04)。 (四)簡報方式:
1、廠商得依評選項目製作簡報資料,於本校通知時間簡報之,未到場簡報者,該項評審項目不予計分。
2、簡報之先後順序,由本校抽籤排定。每家廠商簡報10分鐘,答詢10分鐘。
3、簡報所需展示之軟硬體設備,由投標廠商自行備妥及架設(本
校備有具HDMI功能大螢幕電視機)。
4、本標租評選項目及配分,經本校評選委員會決議,並依評選項目及配分表評選(詳文件編號:04)。
二十五、本校受理廠商檢舉地址、連絡電話、傳真、及檢舉人:國立臺南
大學;臺南市中西區 000 xxxxx 00 x;xx:00-0000000轉450;傳真: 00-0000000;聯絡人:xxx。
二十六、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xxx
x00-000 xxx;xxxxxx:(00)2562-1156;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臺北市xxxxxx000 x 0 x。
附件1
本租用場所依建築物之使用類別以G類組使用項目類型較宜
G-1 | 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合 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信局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之營業場所。 |
G-2 | 1.不含營業廳之下列場所:金融機構、證券交易場所、金融保險機構、銀行、證券公司(證券經紀業、期貨經紀業)、票券金融機構、電司)郵局、自來水及電力公司。 2.政府機關(公務機關)、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 x室、旅遊及運輸業之辦公室、投資顧問業辦公室、未兼營提供電 (攝影棚)之動畫影片製作場所、有線電視及廣播電台除攝影棚外之場所、少年服務機構綜合之服務場所等類似場所。 3.提供場地供人閱讀之下列場所:K書中心、小說漫畫出租中心。 4.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 |
G-3 | 1.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健康中心、捐血中心、醫事技術機構、所、理髮場所(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理髮之場所)、 (未將場所加以區隔且非包廂式為人按摩之場所)、美容院、洗衣所、動物收容、寵物繁殖或買賣場所等類似場所。 2.設置病床未達十床之下列場所:醫院、療養院等類似場所。 3.樓地板面積未達一千平方公尺之診所。 4.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店舖、當舖、一般零售常用品零售場所、便利商店等類似場所。 5.樓地板面積未達三百平方公尺之下列場所:餐廳、飲食店、飲料店 供非酒精飲料服務之場所,包括茶藝館、咖啡店、冰果店及冷飲店場所。 |
附件 2
國立臺南大學 餐飲安全衛生管理檢查表(學校填寫)(小型餐飲店)
檢查時間:第 週 年 月 日 ( ) 時 分
餐廳名稱: | 餐廳負責人姓名: | |||||
*「結果」請以「Ⅴ」表良好、「△」表尚可、「X」表不良、「-」表不適用。 #為紙本表單,依規應保存記錄至少 3 年,以供相關單位備 查。 | ||||||
檢 查 項 目 | 結果* | 改 善方 法 | ||||
1. 依清潔度要求不同,應有效區隔及管理,並有足夠空間,以避免交叉污染。 | ||||||
2. 作業場所之地面、牆壁、天花板、支柱、燈飾等應保持清潔、避免積水或濕滑。 | ||||||
3. 作業場所不得發現蟑螂、老鼠、蒼蠅等病媒或其蹤跡;且作業場所及餐廳內,不得住宿及飼養禽畜、寵物。 | ||||||
4. 作業場所應設置有蓋、防漏、易清洗的垃圾桶、廚餘桶,垃圾及廚餘應適當管理分類存放及適時清理。 | ||||||
5. 作業場所排水設施須通暢,應有截油設備及防治病媒入侵之設施;截油設施應經常清理維持清潔,並做記錄。# | ||||||
6. 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 | ||||||
7. 應穿戴整齊清潔的工作衣帽(鞋)、頭髮需有效覆蓋或戴網帽,作業中應全程配戴口罩,且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等。 | ||||||
8. 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正確步驟洗手及消毒。 | ||||||
9. 食品需有驗收紀錄,並符合相關規範。# | ||||||
10. 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相關加工製品。# | ||||||
11. 冷藏食品品溫應保持在 0-7℃,冷凍食品品溫應保持在-18℃以下,並符合相關規範。# | ||||||
12. 物品放置皆應分類分區存放於棧板或貨架(離牆離地 5 公分)。 | ||||||
13. 分裝之原物料在塑膠袋或容器標示品名、分裝日期及有效日期等資訊。乾料庫須溫溼度管控(溫度 28˚C 以下、相對溼度 70%以下),並備有相關紀錄。# | ||||||
14. 食品添加物應存放於固定場所,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用量、食品添加物許可字 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及存量。# | ||||||
15. 切割生、熟食的刀具、砧板應分開使用與適當管理,如以不同顏色標示區別,防止生熟食交叉污染,且無發霉、髒污、裂縫等情形。 | ||||||
16. 切割熟食食品手部應保持清潔,應戴乾淨的手套。 | ||||||
17. 油炸用食用油應定期監測,油品檢測結果應符合相關規定並保留相關紀錄,以確保油品品質。# | ||||||
18. 烹調器具及餐具之食品接觸面應保持平滑、無凹陷或裂縫,並保持清潔,不得有變色、異味、發霉及異物剝落等情形。 | ||||||
19. 餐具之清洗應以洗滌、沖洗、消毒三步驟進行,洗滌殺菌後不得再以抹布擦拭餐 具;若餐具洗滌外包,則應確認清潔度且有完整覆蓋。 | ||||||
20. 菜餚之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熱藏食品中心溫度應保持在 60℃以上,並有 防塵、防蟲等措施。 | ||||||
21. 販售含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食品,不論包裝、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之場所,應依規定標示原產地(國)。 | ||||||
22. 每天應依規定留存完整一份,並分類密封留存置於 7℃以下冷藏冰箱 48 小時供管理單位留存。# | ||||||
23. 製備之菜餚,其貯存及供應應維持適當之溫度;貯放食品及餐具時,應有防塵、防蟲等衛生設施。 | ||||||
24. 定期至平臺登載供餐之主食材原料、品名、供應商,以及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之原料原產地(國)等資訊。 | ||||||
餐具名稱 | 澱粉殘留度 | 脂肪殘留度 | 餐具名稱 | 澱粉殘留度 | 脂肪殘留度 | |
□合格□不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合格□不合格 | ||
其他說明: 一、作業場所衛生管理:經校方協助確認照明光線符合規範:一般照明光線應達到一百米燭光以上,工作或調理檯面應保持二百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源,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照明設備應保持清潔。 二、從業人員規範事宜: (一) 人員皆應健康檢查,檢查項目: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或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從業期間每年健康檢查至少一次,並保有完整紀錄。 (二) 從業人員每學年應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 8 小時,並保有完整紀錄。 (三) 食品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保持清潔,工作中擤鼻涕或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手上有傷口時,應經過適當的包紮處理後,配戴不透水手套始能工作,禁止傷口直接接觸食品。 三、 洗手設施: (一) 應於適當地點設置洗手設備,並於明顯處張貼食品從業人員洗手步驟掛圖。 (二) 洗手設備應有洗手乳、指甲刷、乾手器或擦手紙巾(垃圾桶)等,必要時備有消毒設施。 (三) 相關設計應能於使用時防止已清洗之手部再度遭受污染。 四、清潔用具(品) 物質管理與消毒等化學:清潔用具(如:掃帚、拖把等)應有專用場所放置。清潔劑、消毒劑及有毒化學物質,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並明確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及記錄其用量。食品作業場所內,除維護衛生所必須使用之藥劑外,不得存放使用。 五、食品及其原料之驗收、處理及貯存: (一) 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之生鮮食材及相關加工製品(黃豆、玉米、豆漿、豆腐、豆花、豆乾、豆皮、豆瓣醬、醬油、醬油膏、味噌及大豆蛋白製得之素肉等)。並檢附非基因改造證明書。 (二) 冷凍庫(櫃)、冷藏庫(櫃),均應於明顯處設置溫度指示器,並備有相關紀錄;食材應分類分區存放於棧板或貨架上(離牆離地),不得超過最大裝載線或最大裝載量,且遵行先進先出之原則。 六、食品置備及供膳衛生管理 (一) 切割生、熟食的刀具、砧板應分開使用與適當管理,如以不同顏色標示區別,防止生熟食交叉污染;砧板須保持清潔,無發霉、髒污、裂縫等情形。 (二) 食用冰塊及成品須符合衛生規定,每學期廠商應自行送驗至少一次,並保有相關紀錄。冰鏟不應放置製冰機或儲冰桶內,以免細菌孳生。 七、用餐場所及用餐盛具衛生管理:油炸用食用油應定期監測,並保留相關紀錄,以確保油品品質。油品檢測結果應符合相關規定;總極性化合物含量達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或酸價超過 2.0 mg KOH/g,不得再使用,應全面更換新油,並記錄之。 八、本檢查表乃依「國立臺南大學餐飲衛生管理規範」(如附錄)辦理。 | |||||
備註: | |||||
餐廳負責人簽名 | 學校餐廳督導人員簽名 | ||||
附錄
國立臺南大學 餐飲衛生管理規範
壹、 說明
一、 有關本校食品衛生管理事宜,悉以教育部、食藥署及農糧署公布最新的「學校衛 生法」、「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食品良好作業準則」、「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工作指引」、「糧食管理法」、「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及其相關之法規為管理依據,異動時亦同。
二、 廠商應配合參與教育部每學年辦理之大專校院餐飲衛生輔導訪視,並按時繳交相關文件資料或表單,以供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農業或衛生主管機關隨時抽查。
三、 廠商應配合教育部規定,依營業性質填寫各式紀錄表單,包括: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檢查表 (業者填寫)、餐飲環境消毒與病媒防治紀錄表、餐飲環境清潔紀錄表、食材供應商名冊、食材驗收紀錄表、食品中心溫度紀錄表、炸油用油更換紀錄表、乾物料室溫濕度紀錄表、冷凍/冷藏設備溫度紀錄表、環境衛生用藥紀錄表、餐飲衛生異常事件(異物)處理紀錄表、食品添加物管理紀錄表等,並於隔月 5 日前,將以上紀錄表單,繳回校方餐飲衛生承辦單位留存。
四、 若遇食安事件,依政府政策公告配合辦理,或由地方衛管單位或校方督導人員,視餐飲事件情節辦理後續事宜。
貳、 食材的選購、驗收與儲存
一、 廠商供應之各項食品及食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學校衛生法」、
「糧食管理法」及「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等相關規定,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所推動溯源制度之農產品,如台灣有機農產品標章(含轉型期)、產銷履歷農產品標章、台灣優良農產品標章或具農(畜、水)產品生產追溯條碼標示之溯源農產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生鮮食材及其相關製品。
二、 食品需有驗收紀錄,並有可追溯來源之相關資料或紀錄,進貨單據文件應符合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業者應保存產品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來源文件之種類與期間」之規定,並請自行留存5 年;驗收紀錄含產品名稱、進貨 廠商或購置來源、進貨日期、進貨量、品溫(冷藏、冷凍食品)、外觀、異物等。
三、 廠商供應之食品,除取得中央機關實施之驗證者外,應於機關要求檢驗時,於供 貨後二週內提出當批檢驗報告,並上傳至校園食材登錄平臺,提供證明如下說明:
(一) 生鮮類(肉品、蛋品、水產類):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殘留檢驗報告。含有豬、牛肉或其可食部位原料者,無論包裝食品、散裝食品或直接供應飲食場所供應的食品,應依規定標示豬、牛肉及其可食部位原料之原產地(國),並提供來源證明或屠宰證明。廠商應於產品外包裝、菜單或以立牌或其他標示方式揭露,以落實豬肉、牛肉原料原產地標示之規定。
(二) 大豆製品(豆腐、豆乾、豆皮、豆包、豆漿、干絲、百頁、凍豆腐、醬油、豆瓣醬、味噌):非基因改造證明檢驗報告,或包裝上有非基因改造字樣。
(三) 冷凍、冷藏食品:TQF 驗證標章產品檢驗合格證明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四) 蔬果類:依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方法之農藥殘留檢驗報告。
(五) 加工食品類:TQF 產品檢驗報告或符合衛生標準之檢驗合格證明。
(六) 食用油及醬油等調味料:具正字標記或 TQF 標章,如該項產品無正字標記或 TQF 標章,則須使用經檢驗合格或合法登記之工廠產品,不得使用包裝不完整及未經檢驗合格之雜牌食品。
(七) 食鹽:檢驗合格之食用鹽或提供進口同批號食品用鹽證明。
四、 若有使用食品添加物時,應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用量標準」之規定,並存放於固定場所(專區),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專人)及記錄其用量(專冊)、食品添加物許可字號或產品登錄碼、進貨量及存量。
五、 廠商應配合教育部推動校園食材登錄平臺之政策,於供應膳食當日晚上 11 時前 至指定之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載每日菜單、食材(含調味料)、供應商等資料,如有認證標章、檢驗報告等也應一併登錄。前項資料應備妥相關文件以供教育主 管機關或衛生主管機關查驗,不得有虛偽造假不實登載之事實。
六、 廠商供應之各項餐飲以當日製作為原則,餐飲製作完成後,不得超過 4 小時,以防食品中毒。必要時,應儘速冷卻冷藏。
七、 廠商每日製備之非即食性的高水活性、低酸性食品菜餚檢體,依規定分類雙層密封,標示留樣日期、餐別、菜單、重量、採樣人員等,由廠商安排人員於特定時間內(早餐 08:00~08:30、午餐 11:00~11:30、晚餐 16:30~17:00)運送檢體至衛保組冰箱存放,依日期、餐別依序排列,於檢體留存紀錄表簽名。留存衛保組餐飲檢體專用冷藏冰箱 48 小時。冰存 48 小時後,若未發生食安事件,檢體由廠商自行領回,於檢體領取紀錄表簽名。
八、 廠商每學期應將食用冰塊及水質或其他品項,送至縣市衛生局或認證檢驗實驗室抽檢,檢驗項目包含大腸桿菌群、大腸桿菌及總生菌數等。檢驗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並將檢驗報告送至校方衛保組存查。
參、人員管理部分
一、廠商管理人應於開學前將其雇用的所有餐飲從業人員(含正職、兼職及工讀生)名單、體檢報告、餐飲相關證照以及衛生講習證明繳交至校方衛保組存查。若於學期之間有人員異動,包括新進、離職、退休、輪休、工作分配等,須隨時通報校方衛保組,並先繳齊上述資料,經校方審查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
二、依「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從業人員應每年健康檢查,並參加衛生(健康飲食)講習,且具有合格證照比:
(一)餐飲從業人員於每學年開學前二週內或新進用前,應依法需先至衛生醫療機構進行「供膳作業員工體檢」,合格者始得從事餐飲工作與僱用;檢查項目包括 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外傷、結核病、傷寒等傳染性疾病,且每年應主動繳交健康檢查報告,檢查項目同前述;而有代理工作之需要者,代理人於代理前亦需提出健康合格證明書。
(二)每日上班前,應由廠商衛生管理人員檢查所有從業人員之外在健康狀況。從業人員若手部有小傷口時,應妥善包紮並戴上衛生手套再行工作;若傷口較大、感冒、A型肝炎、手部皮膚病、出疹、膿瘡、結核病、傷寒或腸道傳染病等疾病之傳染或帶菌期間,或有其他可能造成食品污染之疾病者,不得從事與食品接觸之工作,待復原並取得醫療機構診斷書後,始得復職。
(三)餐飲從業人員,應接受適當之教育訓練,使其執行能力符合生產、衛生及品質管理之要求,在職從業人員每年應接受有關食品安全、衛生與品質管理之教育訓練 8 小時,取得訓練證明。
(四)廚務人員凡持刀者(切割、盤飾、冷盤)、持鏟者(調理、加工、烹飪),需 50%持有丙級(含以上)烹調技術士證或其他餐飲相關證照。
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 8 條規定食品業者之從業人員應符合食品之良好衛生規範準則:
(一) 食品作業場所內之餐飲從業人員,工作時應穿戴整潔之工作衣帽鞋及口罩。不
可穿著拖鞋及涼鞋;頭髮必須能全包覆,以防止頭髮、頭屑及夾雜物落入食品中;口罩必須能包覆口及鼻;工作衣帽鞋每日清洗。
(二) 凡與食品直接接觸的餐飲從業人員不得蓄留指甲、塗抹指甲油及佩戴飾物(包括項鏈、耳環、手鏈、手錶及戒指),並不得使塗抹於肌膚上之化粧品及藥品等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
(三) 餐飲從業人員手部應經常洗滌及消毒以保持清潔,並應於進入食品作業場所前、如廁後或手部受污染時,依洗手標示步驟正確洗手及消毒。工作中吐痰、擤鼻 涕或有其他可能污染手部之行為後,應立即洗淨後再工作。
(四) 校園為無菸無檳場所,全面禁止吸菸、嚼檳榔。餐飲從業人員工作中不得嚼口香糖、飲食及其他可能污染食品之行為;飲食亦必須在廚房外之休息室或固定區域。
(五) 餐飲從業人員若以雙手直接調理不經加熱即可食用之食品時,應穿戴消毒清潔之不透水手套,並規定更換頻率;更換工作性質或手套遭受污染時,應立即更換清潔之手套。
(六) 廚師需以容器及湯匙品嚐菜餚味道,不得以手部直接拿取或鍋鏟直接就口。
(七) 餐飲從業人員不得以衣袖擦汗、衣褲擦手、手挖鼻孔、以手搔頭、隨地吐痰等不良行為。
(八) 餐飲從業人員於停餐時間,不得於食品作業場所內直接臥躺,工作期間不可坐在工作台面上。
(九) 餐飲從業人員取送餐時,不得直接碰觸餐具之邊緣、內面及食物。
(十) 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衣物及私人物品應放置於更衣場所,不得帶入食品作業場所,更衣場所應保持清潔;如廁時,需先將圍裙脫下置放固定位置。
(十一) 原物料、成品及容器不得直接落地放置,需使用工作台、推車、層架、棧板或塑膠籃墊底。
(十二) 成品若不慎掉落地面,必須丟棄,不可再給師生食用。
(十三) 不同清潔程度之區域,從業人員之出入應予以管制,避免交叉污染;由低清潔度區域 (原料洗滌區)進入高清潔度區域(配膳區、烹調區)時,應經過洗手消毒等措施。
(十四) 餐飲從業人員應遵照衛生福利部頒布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相關規定,從事食品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食品等工作,以確保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肆、 清潔衛生管理部分
一、環境設施之維護管理:
(一) 食品作業場所四周環境,如走廊、洗手台、紗窗及紗門應隨時保持清潔,每日清理。
(二) 不得蓄養禽畜寵物,發現禽畜寵物在食品作業場所及用餐區徘徊,應立刻驅離。 (三) 凡清潔度要求不同之作業場所,應加以有效區隔及管理,例如清潔度最高者為
配膳區、烹調區次之、原料洗滌區再次之。
(四) 應每日確實檢查食品作業場所之環境衛生,牆壁、支柱與地面應每日打掃清潔,不得有髒污、侵蝕或積水。地板全面鋪設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無裂縫之建 築材料,不得有破損或積水。牆壁及天花板不得有長黴、剝落、積塵、納垢等 情形,食品曝露之正上方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等。
(五) 食品作業場所之出入口、門窗、通風口及其他孔道設置空氣門、自動門、紗網,需確保功能性與可用性,以防止病媒侵入,並保持清潔。
(六) 食品作業場所之排水系統應每日清潔保持通暢。
(七) 食品作業場所之照明設施之光線達到 100 米燭光以上,工作檯面或調理檯面保持 200 米燭光以上,使用日光燈管,照明設備皆採用有罩式燈具;燈具、配管等外表保持清潔。
(八) 有使用冷氣空調者,應每日檢查出風口,並保持清潔。
(九) 食品作業場所每週由從業人員自行消毒,每學期應聘由合格的消毒公司實施全區蟲鼠害防治消毒工作,並繳交相關證明。
(十) 洗手台附近應張貼正確洗手標示,並涵蓋『如廁後應洗手』的標語,每日進行清潔作業與確實檢查。
(十一) 於食品作業場所入口處設置洗手設備,且備有流動自來水、洗手乳、擦手紙巾等設施,必要時,並設置 75%酒精之手部消毒噴瓶。
(十二) 廚房之爐、灶及其他設備,如蒸箱、烤箱、煎台、微波爐、電磁爐、飲水機及製冰機等,應每日清理保持清潔。
(十三) 每日應將廚餘、廢油及垃圾等廢棄物,確實交由廠商僱用具廢棄物清除許可證的公司運出校外,不得在餐廳內過夜或堆置在校園內。另請將該廠商許可證明及每日清運紀錄等資料繳交至環安組存查。
二、餐具用具之衛生管理
(一) 學校供餐應採用不鏽鋼材質的器皿,不得使用美耐皿餐具、鋁製容器及環保相關單位禁用餐具。
(二) 製冰機與儲冰桶內,除冰塊外,冰鏟或其他物品及器具應專區存放或放置於密封容器內,不得與冰塊直接接觸或放置製冰機內,以避免交叉污染。
(三) 與原料接觸之容器應清洗乾淨,與熟食接觸之餐具除清洗外,皆應經過有效殺菌處理,前款之有效殺菌,係指下列任一之殺菌方式:
1. 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 100 度之沸水,煮沸時間 1 分鐘以上。
2. 蒸汽殺菌法:以溫度攝氏 100 度之蒸汽,加熱時間 2 分鐘以上。
3. 熱水殺菌法:以溫度攝氏 80 度以上之熱水,加熱時間 2 分鐘以上。
4. 氯液殺菌法:氯液之有效餘氯量不得低於百萬分之二百,浸入溶液中時間 2 分鐘以上。
5. 乾熱殺菌法:以溫度攝氏 110 度以上之乾熱,加熱時間 30 分鐘以上。 (四) 洗浄後之器具、容器及餐具應保持清潔乾燥,妥為存放。
(五) 每週應配合校方檢測餐具及油脂等,以確保餐具清潔與油品安全性。
(六) 使用抹布者應清洗、消毒、瀝乾後備用,前款之消毒,係指下列任一之殺菌方式:
1. 煮沸殺菌法:以溫度攝氏 100 度之沸水,煮沸時間 5 分鐘以上。
2. 蒸汽殺菌法:以溫度攝氏 100 度之蒸汽,加熱時間 10 分鐘以上。
(七) 刀具、砧板之使用應區分,並標示生熟食專用;於使用後應立即清洗消毒,發現裂縫或是發霉者應汰換,不得留置或使用。
(八) 各區域使用之推車應每日清洗保持乾淨,並妥善存放定位。
(九) 掃除用具及清潔用品應獨立放置,並需與食材原物料做區隔,以避免食安事件發生。
三、庫房之衛生管理
(一) 各冰箱應放置冰箱專用溫度計,冷凍庫之庫溫應維持在攝氏零下 18 度以下,冷藏庫之庫溫應維持在攝氏 0 至 7 度;庫房內之原料應依清潔程度及污染程度
之不同分區放置,放置時於需離地離牆 5 公分以上,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依先
進先出的原則領用;以上環境需確實記錄溫度與定期除霜清理,以維衛生。
(二) 原料應依性質不同分區放置,放置時於需離地離牆 5 公分以上,不得直接放置地面,依先進先出的原則領用,並定期清理。
(三) 清潔用品及消毒用品應有獨立分區放置,並標示化學物品之毒性、使用方法及緊急處理辦法。病媒防治使用之藥劑,應符合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方得使用,並應明確標示,存放於固定場所,不得污染食品或食品接觸面,且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